第一章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11 义阶段。其结果,近代的大工业都市的发展、工广工人的增加、工人 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抗争的激化、大众的贫困化、失业人群的泛 泄、家庭的崩遗、帝国主义战争等现象出现了:犯罪率上升,暴犯特别 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然而,德国于1870制定、1871年施行 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即当时的新刑法典),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 的累犯、常习犯、少年犯罪没有作出任何考虑,使人们痛感在新的犯 罪现象面前无能为力。从此,发出了对以往刑法思想即古典的刑法 理论的批判声,这是导致学派之争的现实原因。不难看出,犯罪现象 的增加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威脚,因而必然导致社会防卫的呼声高涨 社会本位的新派刑法观便应运而生。 其二是犯罪学的发达。19世纪30年代,凯特勒(L·A·J· Quetelet)首先从统计学领城发展了犯罪学,凯特物在其著作中阐明 了犯罪的社会原因,这对历来认为犯罪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的古典 刑法思想给予了冲击。随之进入0年代,意大利学派抬头,犯罪人 类学派的创立者龙勃罗梭(C·Lombroso)首先强调犯罪的人类学的 遗传学的原因,阐明了犯罪是自然的必然的现象以及犯人的重要性 随后,菲利(Enrico Feri)在其著作中强调了犯罪的社会的、物理的原 因;加罗法洛(B·R·Garofalo)在其著作中强调犯罪人的危险性是犯罪 的中心要素。这些思想强调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者即犯 罪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反社会性格 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强调必 须根据犯罪入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特别是菲利,他将自己的 立场称为实证学派,主张必须对犯罪及其对策进行实证的、自然科学 的研究,对专门从解释论上研究法规范的古典理论展开了公开批判。 批判地继承凯特勒及意大利学派的思想,在德国进行综合性展开的 则是李斯特(F·vLi)。显然,支撑“犯罪学的发达”的是科学的发 展。例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观念就受到了达尔文遗传概念的 影响,其对犯罪人的分类就有精神病学的支撑。“犯罪学的发达”背 后还有实证哲学的指导。实证哲学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关于现象的知 识,故一切知识、科学都应以经过实证的事实为基础,以所观察到的
12刑法的基本立场 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的知识体系才具有科学性。正是这种实证哲学相 动了新派的形成。 凯特勒使用统计方法比较了法国,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的犯罪 率,并以法国1826~1831年的杀人案件的统计为基础,说明同一数 字带着不可能被误解的规律性重复着。根据他的研究,法国犯罪统 计中的犯罪率与犯罪人被逮捕、监禁和绞死的比率每年都是相当稳 定的,犯罪的这种规律性与贫穷、年龄、性别、气候、职业、教育等社 会、自然因素有关,因而提出了“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 造犯罪的工具”的著名论断:他认为,社会内部包括着未来各种犯罪 的病菌,每一种杜会制度都预先准备好了作为它的体制的必然结果 的犯罪的数量和选择,因此,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的产生创造了 条件,而犯罪人只不过是实行犯罪的工具:通过改变社会制度,进行 风俗教育及利用其他一切可以影响人类行为的因素,就能够使人类 得到进化,从而使犯罪得以诚少。①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或生来性犯罪者说)主要有三个基本 观点:其一,犯罪人具有生来就要犯罪的命运,是人类学上的一类变 种(犯罪人类)。其二,犯罪人具有身体的与精神的特征,据此可以将 他们与一般人相区别。其三,犯罪人是向野蛮人返祖(隔世遗传)的 人或者是蜕化者。天生犯罪人论是龙勃罗梭在当时通过采用先进的 临床方法而形成的理论,他对66名男性犯罪人做了解剖学的调查: 对832名活着的犯罪人进行了身体测定;对868名兵士与90名精神 病患者的身体与精神特征作过研究。调查的结论是,犯罪人在身体 上、精神上具有一些先天性的特征。典型的身体特征有:小脑、狭额、 大颗、大耳、长腕、鹰勾鼻、头盖骨厚、牙齿并列异常等。典型的精神 特征有:怠情、残忍性、衡动性、低智能、痛觉钝麻、道德感缺如等。龙 勃罗梭所描述的生来性犯罪人,可谓克罗马尼翁人(旧石器时代末期 人类化石)的再生,是具有史前人脑的“半人半兽的怪物”,具体地说, 是未开化民族、幼儿、癫廂病患者、悖德性精神障碍者。龙勃罗梭以 ①参见吴案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年版,第7页以下。 ”。.··。.·。一
第一章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13 其生来性犯罪人论为基础,对在非洲尼罗河上流的几个部族进行了 调查:结局,这些人大多具有生来性犯罪人的特征。他由此推测,在 这些部族中,犯罪成为日常行动。不过,龙勃罗梭并不认为所有的犯 罪人都是生来性犯罪人,他起先认为,生来性犯罪人占全部犯罪人的 60%~70%,后来又修正为35%~40%。生来性犯罪人之外的犯罪 人包括:精神障碍犯罪人、癫痛性犯罪人、机会性犯罪人(包括介于生 来性犯罪人与一般人之间的倾向性犯罪人)、激情性犯罪人。龙勃罗 梭的刑罚观与其生来性犯罪人论相适应,他主张刑罚目的是彻底的 社会防卫与犯罪人的改善。对生来性犯罪人,应科处死刑或者终身 监禁刑,对其他犯罪人,则应科处不定刑期、罚金刑或者送至精神病 院。此外,他针对轻徽犯罪提出了叱责、断食、冷水浴、身体刑、自宅 拘禁等处置措施。少 菲利反对自由意志的概念,他将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 因素与社会因素,他指出:“无论哪种情况,从最轻徽的到最残忍的, 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 工作于其中的杜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②在此基础上, 他提出了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 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 体的发展相适应的。”③他将犯罪人分为5类:一是生来性犯罪人或 本能性犯罪人,二是精神病犯罪人,三是激情犯罪人,四是偶然性犯 罪人,五是习惯性犯罪人。④他提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侵害, 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 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⑤对菲利的 基本观点可概括如下:将自由意志的概念驱逐出刑法领域;刑事司法 ①参见[日]谦川晃:《犯罪学),成文堂199%年版,第46页以下。 ②[意]恩里科·荞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年版,第27页。 ⑤[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 ④[意]恩里科·菲利:《兜攀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0年版,第23页 以下。 ⑤参见[日]平野龙-:《(刑法总论0,有斐阁1972年版,第9页
】4刑法的基本立场 的目的在于社会防卫;犯罪是由于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 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犯罪人有五大类型: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不充分 的,应有代替刑罚的措施;惩罚的基础不是犯罪客体的性质而是犯罪 动机;对于囚犯,应当以农场式的集中监禁制取代独居制;不定期刑 并非只是以狱内监禁方式执行的定期刑的配料:应当为患有精神病的 囚犯设立专门的医院:取消陪审团;在公法领域使用赔偿作为一种惩罚 措施;应当以犯罪人为中心研究犯罪。④ 加罗法洛批判了旧派的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他指出,旧派学 者并不把罪犯看作是一个心理异常的人,而是视为仅仅因为实施了 法律所禁止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不同于他人的人;阳派学者只是 从外部形式上研究犯罪,却不从心理实验的角度进行分析;旧派学者 不考虑犯罪的起源、原因,只是关心各种重罪与轻罪的外部特征;旧 派学者没有根据犯罪人的特点对犯罪和犯罪人进行分类,而只是按 照犯罪所侵犯的权益性质进行事实上的分类;旧派学者所寻找的刑 罚是一种均衡而且抽象的公正的刑罚,不是经实践证明能在总体上 有效地减少犯罪的刑罚。⑦他在著名的《犯罪学》一书中,提出了直 接研究犯罪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强调以犯罪人的危险性为中心展 开研究:他批判了古典学派的基本观点,尤其对道义责任论作了详细 的批评:也批判了基于古典学派理论所产生的刑罚制度与刑事诉讼 制度;他对犯罪进行了分类,并主张根据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道制 对策。 上述学者虽然是新派的先驱者,但更主要的是犯罪学的先驱者。 或许可以认为,他们的研究对刑法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主要贡献 却是在犯罪学领域。而李斯特则基于德国人的论理与稳健,真正从 刑法意义上展开了新派的理论。 将李斯特视为新派的代表人物,是基于其目的刑论。李斯特的 h Publishing Corpor 01972,P.361 ②参见「意]加罗伐落:《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州板社196年版,第6位页以下
第-章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15 目的刑论大致有三个支柱。第一是犯罪原因论。李斯特将犯罪原因 分为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消除社会原因必须主要依靠杜会政 策,故“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罚主要消除个人原 因,故“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在消除个人原因时,必须 考虑刑罚具有什么效果。李斯特认为,刑罚具有威吓、改善、隔离三 种效果,因此作为刑罚对象的犯罪人,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分为三类: 机会犯人、可能改善的状态犯人与不能改善的状态犯人。应当对机 会犯人进行威吓,对可能改普的状态犯人进行改善,对不能改善的状 态犯人进行隔高。其中最重要的是可能改善的状态犯人,多数累犯 与常习犯属于这一类。对这些犯罪人以短期自由刑进行威吓不能达 到效果,故应实行不定期刑进行改善(不定期刑论)。这里的改善不 是指将犯人改善成为伦理上的优秀人物,而是指改普成为不妨害他 人、能够从事社会生活的人。即不要求“伦理改善”,只要求“社会改 善”(改善刑论)。 第二是刑罚的历史。李斯特指出,原始的刑罚即人类文化史上 最初阶段的刑罚,是由社会针对从外部破坏个人及现存个人集团的 生活条件的行为,盲目地、本能地、冲动地、无目的地进行的“否定” (反动)。但刑罚后来慢慢地改变了其性格。随着刑罚的客观化,即 随着“否定”脱离了与犯罪有最峦切关系的人之手,而转移到与犯罪 没有关系、能够进行冷静审判的机关之手,便可能不受拘束地对刑罚 的效果进行观察。经验为理解刑罚的合目的性开辟了道路:刑罚通 过目的观念获得了分量与目标,随之,刑罚的前提(犯罪)与刑罚的内 容、分量(刑罚制度)也得到了进化;受目的观念的支配,刑罚权力成 为刑法;将来的任务是基于同样的精神推进已经展开的进化,即由言 目的“否定”彻底转向有目的意识的法益保护。通过分析刑罚的历 史,李斯特得出了如下结论:“刑罚是被作为防卫法秩序的手段来认 识的,刑罚不能不为防卫法益服务。因此,说刑法的历史是人类法益 的历史也不过分。”“由目的观念完全约束刑罚权力,正是刑罚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