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年年度报告 占合并报 分红年度合并表中归属 分红10般每10股 年度送红股派息数每10股现金分红的数报表中归属于于上市公 数(股)/(元)(含转增数 上市公司普通司普通股 税) (股) (含税)股股东的净利股东的净 润 利润的比 率(%) 2017年 087,796,591.29 2016年 0.16 022,616,102.0571,224,250.43 31.75 2015年 0 0.30 042,405,191.3498,320,709.38 43.13 三)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利润分 配方案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适用口不适用 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 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案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的利润本年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 分配政策第(三)节第4款:公司进行现金分|流动资金。 红,公司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70%,鉴于本公 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72.95%, 仍处较高水平,且考虑到公司2018年生产新接 订单增长较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较大等实际 情况,本公司2017年度不分红,同时,本公司 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7 年年度报告 31 分红 年度 每 10 股 送红股 数(股) 每 10 股 派息数 (元)(含 税) 每 10 股 转增数 (股) 现金分红的数 额 (含税) 分红年度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 上市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 润 占合并报 表中归属 于上市公 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 利润的比 率(%) 2017 年 0 0 0 0 87,796,591.29 0 2016 年 0 0.16 0 22,616,102.05 71,224,250.43 31.75 2015 年 0 0.30 0 42,405,191.34 98,320,709.38 43.13 (三)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利润分 配方案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 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 案的原因 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第(三)节第 4 款:公司进行现金分 红,公司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 70%,鉴于本公 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为 72.95%, 仍处较高水平,且考虑到公司 2018 年生产新接 订单增长较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较大等实际 情况,本公司 2017 年度不分红,同时,本公司 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年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
2017年年度报告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承诺 是否有是否及 如未能及时如未能及 履行应说明时履行应 承诺背景类型 承诺方 承诺 内容 承诺时间履行期时严格未完成履行说明下 的具体原因步计划 解决同业中船集团|1、中船集团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5年内通过资产重组、2015年4是 竞争 股权并购、业务调整等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及股东利|月8日至 益的方式进行重组整合,消除同业竞争问题。2中船集2020年4 团将不会并防止和避免中船集团控制企业(中船防务及其月9日 制企业除外)从事与中船防务及其控制企业相竞争的斗 3、中船集团若违反上述承诺并导致中船防务利益受 损,中船集团同意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4、本承诺函 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承诺函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 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股份限售中船航运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2014年2是 与重大资 租赁 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之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月11日至 产重组相 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以维护全体股东利益。2017年2 关的承诺 月10日 中船集团在今后经营活动中,中船集团及其控制的实体尽最大的努|2014年10否 力减少或避兔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发生无法避免月31日做 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行出承诺 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 中船集团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船集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2014年10否 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本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月31日做 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本公司人员独立、出承诺 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 不损害中船防务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本公司在
2017 年年度报告 32 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承诺 类型 承诺方 承诺 内容 承诺时间 及期限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如未能及 时履行应 说明下一 步计划 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 关的承诺 解决同业 竞争 中船集团 1、中船集团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5 年内通过资产重组、 股权并购、业务调整等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方式进行重组整合,消除同业竞争问题。 2 中船集 团将不会并防止和避免中船集团控制企业(中船防务及其 控制企业除外)从事与中船防务及其控制企业相竞争的业 务。 3、中船集团若违反上述承诺并导致中船防务利益受 损,中船集团同意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 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承诺函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 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015 年 4 月 8 日至 2020 年 4 月 9 日 是 是 股份限售 中船航运 租赁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 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之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以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014 年 2 月 11 日至 2017 年 2 月 10 日 是 是 其他 中船集团 在今后经营活动中,中船集团及其控制的实体尽最大的努 力减少或避免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发生无法避免 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行 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 2014 年 10 月 31 日做 出承诺 否 是 其他 中船集团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船集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本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 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本公司人员独立、 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 不损害中船防务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本公司在人 2014 年 10 月 31 日做 出承诺 否 是
2017年年度报告 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股份限售中船集团保证中船集团本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的A股2015年4是 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月8日至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2018年4 式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月9日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决土地中船集团关于支持黄埔文冲及文冲船厂搬迁改造的相关安排。根据2014年10否 等产权瑕 广州市政府整体规划,黄埔文冲长洲街(以下简称“长洲月31日做 疵 厂区”)地块、下属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出承诺 称“文冲船厂”)文冲厂区地块,按所在区域功能规划 未来不适合继续用作造船工业用地,将由广州市政府统 收储。为此,根据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上述两地块及 地上建筑无偿划转至中船集团下属的广州船舶工业有限 公司。针对该等划转及后续涉及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本次土地及地上建筑的无偿划转系因城市规划调整导 致该等资产不适于纳入上市公司所致,故在长洲厂区和文 中厂区完成搬迁前的过渡期内,为保证黄埔文冲及文冲解 厂的正常生产及连续经营,同意将权属已划转至中船集团 他相关配套生活区土地和地上建筑租赁给黄埔文冲及文 冲船厂,由黄埔文冲及文冲船厂继续使用,租金按照现有 土地摊销、房产折旧的水平加上相关税费进行缴纳。同时, 中船集团将全力协调广州市政府尽快落实新厂区用地,尽 早完成长洲厂区、文冲厂区的搬迁工作。2、由于长洲厂 区、文冲厂区及其他相关配套生活区土地和地上建筑中存 在部分划拨土地及无证房产,若因无法按照上述安排继续 使用该等土地、房产而导致黄埔文冲及文冲船厂生产经营 活动受到不利影响的,中船集团将积极协调解决并对黄埔 文冲及文冲船厂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现金补偿 3、中船集团将积极协助黄埔文冲及文冲船厂未来与广州 市政府沟通关于搬迁涉及的相关补偿事宜 其他 中船集团1、中船集团将积极协助黄埔文冲、文冲船厂与广州市政2015年3否 府沟通关于搬迁涉及的相关政府补偿事宜:2、未来黄埔月3日做
2017 年年度报告 33 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股份限售 中船集团 保证中船集团本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的 A 股 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 式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5 年 4 月 8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 是 是 解决土地 等产权瑕 疵 中船集团 关于支持黄埔文冲及文冲船厂搬迁改造的相关安排。根据 广州市政府整体规划,黄埔文冲长洲街(以下简称“长洲 厂区”)地块、下属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文冲船厂”)文冲厂区地块,按所在区域功能规划, 未来不适合继续用作造船工业用地,将由广州市政府统一 收储。为此,根据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上述两地块及 地上建筑无偿划转至中船集团下属的广州船舶工业有限 公司。针对该等划转及后续涉及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本次土地及地上建筑的无偿划转系因城市规划调整导 致该等资产不适于纳入上市公司所致,故在长洲厂区和文 冲厂区完成搬迁前的过渡期内,为保证黄埔文冲及文冲船 厂的正常生产及连续经营,同意将权属已划转至中船集团 下属的广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的长洲厂区、文冲厂区及其 他相关配套生活区土地和地上建筑租赁给黄埔文冲及文 冲船厂,由黄埔文冲及文冲船厂继续使用,租金按照现有 土地摊销、房产折旧的水平加上相关税费进行缴纳。同时, 中船集团将全力协调广州市政府尽快落实新厂区用地,尽 早完成长洲厂区、文冲厂区的搬迁工作。2、由于长洲厂 区、文冲厂区及其他相关配套生活区土地和地上建筑中存 在部分划拨土地及无证房产,若因无法按照上述安排继续 使用该等土地、房产而导致黄埔文冲及文冲船厂生产经营 活动受到不利影响的,中船集团将积极协调解决并对黄埔 文冲及文冲船厂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现金补偿。 3、中船集团将积极协助黄埔文冲及文冲船厂未来与广州 市政府沟通关于搬迁涉及的相关补偿事宜。 2014 年 10 月 31 日做 出承诺 否 是 其他 中船集团 1、中船集团将积极协助黄埔文冲、文冲船厂与广州市政 府沟通关于搬迁涉及的相关政府补偿事宜;2、未来黄埔 2015 年 3 月 3 日做 否 是
2017年年度报告 文冲、文冲船厂如因搬迁涉及部分需拆迁资产发生的拆出承诺 除、运输、安装等相关费用将依法由搬迁的相关政府补偿 中体现并补偿给黄埔文冲和文冲船厂:3、如相关政府补 偿低于上述黄埔文冲和文冲船厂因搬迁涉及部分需拆迁 资产的实际发生费用,由中船集团在相关政府补偿全部到 位后90日内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其他承诺 注:中船航运租赁认购的345,940,890股H股股份自2017年2月10日后可上市交易或转让
2017 年年度报告 34 文冲、文冲船厂如因搬迁涉及部分需拆迁资产发生的拆 除、运输、安装等相关费用将依法由搬迁的相关政府补偿 中体现并补偿给黄埔文冲和文冲船厂;3、如相关政府补 偿低于上述黄埔文冲和文冲船厂因搬迁涉及部分需拆迁 资产的实际发生费用,由中船集团在相关政府补偿全部到 位后 90 日内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出承诺 其他承诺- 注:中船航运租赁认购的 345,940,890 股 H 股股份自 2017 年 2 月 10 日后可上市交易或转让
017年年度报告 (二)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 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口已达到口未达到√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五、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一)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 本集团自2017年5月28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2017年度财务报表累计影响额为:“其他收益”项目 增加38,794,966.24元,“管理费用”项目减少95,072,303.40元,“销售费用”项目 减少87,470,000.00元,“财务费用”项目减少45,070,0000元,“营业外收入”项 目减少26,407,269.64元。 (二)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三)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其他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2017 年年度报告 35 (二)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 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已达到 □未达到 √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一)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 本集团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 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 2017 年度财务报表累计影响额为:“其他收益”项目 增加 38,794,966.24 元,“管理费用”项目减少 95,072,303.40 元,“销售费用”项目 减少 87,470,000.00 元,“财务费用”项目减少 45,070,000.00 元,“营业外收入”项 目减少 266,407,269.64 元。 (二)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