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663-20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on trial)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9-22发布 2013-10-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63—20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on trial)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9-22 发布 2013-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HW663-2013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评价围和评价项目 5评价方法 3 6数据统计要求.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数据统计方法 .6 附录B(提范性附录)n 0
HJ 663-2013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评价范围和评价项目.2 5 评价方法.3 6 数据统计要求.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统计方法.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Spearman 秩相关系数计算及判定方法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比较评价方法 .10
HW663-2013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环 境空气质量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 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木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 法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9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663-201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环 境空气质量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 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 法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9 月 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W663-20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最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 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D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以GB3095-2012为依据,对某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的过程, 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情况判断、变化趋势分析和空气质量优劣相互比较。 单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ambientair quality assessment for singe station 指针对某监测点位所代表空间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监测点位包括城市点、区域点、 背景点、污染监控点和路边交通点。 3.3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for urban 指针对城市建成区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对地级及以上城市,评价采用国家环境空 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简称“国控城市点”。对县级城市,评价采用 地方监测网络中的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城市不同功能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1
HJ 663-2013 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 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以 GB 3095-2012 为依据,对某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的过程, 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情况判断、变化趋势分析和空气质量优劣相互比较。 3.2 单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for single station 指针对某监测点位所代表空间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监测点位包括城市点、区域点、 背景点、污染监控点和路边交通点。 3.3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for urban 指针对城市建成区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对地级及以上城市,评价采用国家环境空 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简称“国控城市点”)。对县级城市,评价采用 地方监测网络中的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城市不同功能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HW663-2013 3.4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for regions 指针对由多个城市组成的连续空间区域范用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包括城市建成区环境 空气质量状况评价和非城市建成区(农村地区及GB3095-2012中的一类区)环境空气质量 状况评价。其中城市建成区评价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进行评价,非城市建成区评价 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进行评价。 3.5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attainment of the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污染物浓度评价结果符合GB3095-2012和本标准规定,即为达标。所有污染物浓度均 达标,即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3.6 超标倍数exceeded multiples 污染物浓度超过GB3095-2012中对应平均时间的浓度限值的倍数。 3.7 达标率non-probability 指在一定时段内,污染物短期评价(小时评价、日评价)结果为达标的百分比。 4评价范围和评价项目 4.1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包括点位、城市以及区域,根据评价范用不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分为单点环 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4.2评价项目 42.1评价项目分为基本评价项目和其他评价项目两类。 4.22基本评价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02)、二氧化氮(NO2入一氧化碳(C0)、臭氧(O, 可吸入颗粒物(PM1o)、细颗粒物(PM2)共6项。各项目的评价指标见表1。 4.2.3其他评价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氯氧化物(NOx)人、铅(Pb)和苯并a芘(BaP 共4项。各项目的评价指标见表2。 表1基本评价项目及平均时间 评价时段 评价项目及平均时间 小时评价 SO2、NO2、C0、O的1小时平均
HJ 663-2013 2 3.4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ambient air quality assessment for regions 指针对由多个城市组成的连续空间区域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包括城市建成区环境 空气质量状况评价和非城市建成区(农村地区及 GB 3095-2012 中的一类区)环境空气质量 状况评价。其中城市建成区评价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进行评价,非城市建成区评价 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进行评价。 3.5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attainment of the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污染物浓度评价结果符合 GB 3095-2012 和本标准规定,即为达标。所有污染物浓度均 达标,即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3.6 超标倍数 exceeded multiples 污染物浓度超过 GB 3095-2012 中对应平均时间的浓度限值的倍数。 3.7 达标率 non-exceedence probability 指在一定时段内,污染物短期评价(小时评价、日评价)结果为达标的百分比。 4 评价范围和评价项目 4.1 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包括点位、城市以及区域,根据评价范围不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分为单点环 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4.2 评价项目 4.2.1 评价项目分为基本评价项目和其他评价项目两类。 4.2.2 基本评价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共 6 项。各项目的评价指标见表 1。 4.2.3 其他评价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氮氧化物(NOX)、铅(Pb)和苯并[a]芘(BaP) 共 4 项。各项目的评价指标见表 2。 表 1 基本评价项目及平均时间 评价时段 评价项目及平均时间 小时评价 SO2、NO2、CO、O3 的 1 小时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