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HU/T332-2006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farmland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06-11-17发布 2007-02-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HJ / T 332 2006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farmland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06 11 17 发布 2007 02 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HJ/T332-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U/T332-2006 中国环境科学出板社出版发行 (100062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网址:hip:小w.cep.m 电子信箱: bianji4@cep-c 电话:010-67112738 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违者必究 207年1月第1版 开本80×12301/16 207年1月第1次印刷 印张1 印数1一30 字数40千字 统一书号:1380209081 定价:12.00元
HJ / T 332—200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T 332—2006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 网址:http:/ / www cesp cn 电子信箱:bianji4@ cesp cn 电话:01067112738 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2007 年 1 月第 1 版 开本 880 × 1230 1 / 16 2007 年 1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1 印数 1—3000 字数 40 千字 统一书号:1380209·081 定价:12 00 元
H/T332-200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6年第6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食用农产品产地环 境质量评价标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田/T332一2006) 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山/T333一2006) 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 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epa.ov.cn)查询。 特此公告。 2006年11月17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6 年 第 68 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 境质量评价标准》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T 332—2006) 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T 333—2006) 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 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www. sepa . gov . cn)查询。 特此公告。 2006 年 11 月 17 日 HJ / T 332 2006 ⅰ
H田/T332-2006 目次 前言. .y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1 4评价指标限值 5监测. .4 6评价. 6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
目 次 前言. ⅳ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价指标限值 . 1 5 监测 . 4 6 评价 . 6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7 HJ / T 332 2006 ⅲ
H/T332-200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神,保护生态 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作为评价标准,主要依据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保护农作物 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并针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 境质量的要求作了适当的修订;同时,补充了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11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神,保护生态 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作为评价标准,主要依据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保护农作物 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并针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 境质量的要求作了适当的修订;同时,补充了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6 年 11 月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HJ / T 332 2006 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