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smelt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发布 2012-10-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smelt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28664-2012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GB 28664-2012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6 实施与监督 . 5
GB28664-201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 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枸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钢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己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 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 本标准白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8664-201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 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钢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 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 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周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淮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T67-2001 大气周定污染源 氯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 谱高分辨质谱法 H/T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 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治金)和浇铸(连 铸)。 32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 设施,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钢工业建设项目,含 废钢加工、石灰培烧、白云石焙烧。 3.4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 28664-2012 1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 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 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 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 铸)。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 设施,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钢工业建设项目,含 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28664-2012 3.5铁水预处理 为了提高炼钢熔炼效率,铁水在进入炼钢炉前,先行去除某些有害成份的处理过程,主 要包括脱破、脱陆、脱磁笔预处理。 3.6转炉炼钢 利用吹入炉内的氧与铁水中的元素碳、硅、锰、磷反应放出热量进行的治炼过程 3.7电炉炼钢 利用电能作热源进行的治炼过程,主要为电弧炉。 3.8炉外精炼 为了提高钢的质量或提高生产效率,将在转炉或电炉中的精炼任务转移到钢包或专门的 容器中进行的二次冶金过程。其主要目的是脱氧、脱气、脱硫、深脱碳、去除夹杂物和成份 微调等。 3.9浇铸 将炼钢过程(包括二次治金)生产出的合格液态钢通过一定的凝固成形工艺制成具有特 定要求的周态材料的加工过程,主要有铸钢、钢锭浇铸和连铸。炼钢厂浇注工艺主要是连铸。 3.10一次烟气 转护炼钢煤气回收过程因煤气不合格不能回收而放散的烟气。 3.11二次烟气 转炉炼钢除一次烟气之外,兑铁水、加料、出渣、出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含尘烟气 3.12预粒物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3.13二噁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14毒性当量因子(TEF) 二嗟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3.15春性当量(TEQ)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吧英毒性的等价浓度 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3.16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em3(二愿英类除外)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成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转炉(一次烟气) 100 车闻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GB 28664-2012 2 3.5 铁水预处理 为了提高炼钢熔炼效率,铁水在进入炼钢炉前,先行去除某些有害成份的处理过程,主 要包括脱硫、脱硅、脱磷等预处理。 3.6 转炉炼钢 利用吹入炉内的氧与铁水中的元素碳、硅、锰、磷反应放出热量进行的冶炼过程。 3.7 电炉炼钢 利用电能作热源进行的冶炼过程,主要为电弧炉。 3.8 炉外精炼 为了提高钢的质量或提高生产效率,将在转炉或电炉中的精炼任务转移到钢包或专门的 容器中进行的二次冶金过程。其主要目的是脱氧、脱气、脱硫、深脱碳、去除夹杂物和成份 微调等。 3.9 浇铸 将炼钢过程(包括二次冶金)生产出的合格液态钢通过一定的凝固成形工艺制成具有特 定要求的固态材料的加工过程,主要有铸钢、钢锭浇铸和连铸。炼钢厂浇注工艺主要是连铸。 3.10 一次烟气 转炉炼钢煤气回收过程因煤气不合格不能回收而放散的烟气。 3.11 二次烟气 转炉炼钢除一次烟气之外,兑铁水、加料、出渣、出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含尘烟气。 3.12 颗粒物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3.13 二噁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14 毒性当量因子(TEF) 二噁英类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3.15 毒性当量(TEQ)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 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3.16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二噁英类除外)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或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转炉(一次烟气)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