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蒙 没有主权,只能算作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而不能成为国家。 格陵兰岛格陵兰岛的面积相当于10倍的不列颠 约为美国面积的四分之 ,它的面积 189837平方公里,也有该岛给人 象最深的特征是它那巨大的 冰盖,1912年泰坦尼克号巨轮冰海沉船就因为撞上了一座冰山。属于挪威 二、国家的类型 国家的种类很多,可按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按国家结构形式,可分为 单一国家和联合国家:联合国家又可分为联邦和邦联等等。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 况,可分为完全主权因和主权受限因:主权受限围又包活水久中立固、附用国和 被保护国。 1、单一国家和复合国家 1)年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 全国拥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和统一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 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上, 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外交 在国际法上 国以 个国际法主体出现,其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 国际法主体。有些国家的部分行政区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并依照该国宪法规定享有 一定的涉外事务权。如回归后的香港、澳门成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但其存在并 不影响我国单一国的性质,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在当前 的历史条件下实行“一国两制”的统一的国家行政组织形式的一部分,它们都是 中国的 政区域,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2)复合 复合国,是指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 复合目的形式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君合因和政合国己经绝迹。复合国是否具有国 际法主体资格是要看他们是否具有统一的外交权。联邦和政合国具有国际法主体 邦联和君合国不具备主体资格。 联邦,又称联邦制国家,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组成的国家联合,复合国 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联邦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统一的国籍:联邦与 成员国间的关系依宪法划定,联邦成员国具有一定自主性,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尽管对联邦国家的国际地位,各国情况有所不同,有的联邦国家的成 员国拥有 定程度的外交权,但一般认为,联邦本身构成 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 而联邦成员国不构成国际法主体。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联邦制国家,如前苏联(15加盟共和国)、美国、加拿 大、德国、印度等。 邦联,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 联合。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 邦联成员国仍是主权国家,各自拥有立法、外交、行政、国防、财政等完全权力: 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国籍,各成员国各有其本国国籍。历史上的邦联有1778年 至1787年间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年至1866年的德意志邦联和1815年至1848 年的瑞士邦联。1982午2月1日,非洲的塞内加尔和☒比亚两国正式宣布成立 邯联。 一般认为,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 体
国际法教案 没有主权,只能算作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而不能成为国家。 格陵兰岛格陵兰岛的面积相当于 10 倍的不列颠岛,约为美国面积的四分之 一。它的面积 2 189 837 平方公里,也有该岛给人印象最深的特征是它那巨大的 冰盖,1912 年泰坦尼克号巨轮冰海沉船就因为撞上了一座冰山。属于挪威! 二、国家的类型 国家的种类很多,可按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按国家结构形式,可分为 单一国家和联合国家;联合国家又可分为联邦和邦联等等。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 况,可分为完全主权国和主权受限国;主权受限国又包括永久中立国、附庸国和 被保护国。 1、单一国家和复合国家 (1)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 全国拥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和统一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内部 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上, 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在国际法上,单一国以一个国际法主体出现,其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 国际法主体。有些国家的部分行政区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并依照该国宪法规定享有 一定的涉外事务权。如回归后的香港、澳门成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但其存在并 不影响我国单一国的性质,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在当前 的历史条件下实行“一国两制”的统一的国家行政组织形式的一部分,它们都是 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2)复合国 复合国,是指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 复合目的形式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君合国和政合国已经绝迹。复合国是否具有国 际法主体资格是要看他们是否具有统一的外交权。联邦和政合国具有国际法主体, 邦联和君合国不具备主体资格。 联邦,又称联邦制国家,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复合国 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联邦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统一的国籍;联邦与 成员国间的关系依宪法划定,联邦成员国具有一定自主性,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尽管对联邦国家的国际地位,各国情况有所不同,有的联邦国家的成 员国拥有一定程度的外交权,但一般认为,联邦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 而联邦成员国不构成国际法主体。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联邦制国家,如前苏联(15 加盟共和国)、美国、加拿 大、德国、印度等。 邦联,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 联合。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 邦联成员国仍是主权国家,各自拥有立法、外交、行政、国防、财政等完全权力; 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国籍,各成员国各有其本国国籍。历史上的邦联有 1778 年 至 1787 年间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 年至 1866 年的德意志邦联和 1815 年至 1848 年的瑞士邦联。1982 午 2 月 1 日,非洲的塞内加尔和冈比亚两国正式宣布成立 邦联。一般认为,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 体
国际法教案 政合围,各用根据条约一统于一个国王,虽然名困内政独立,但只有一个对 外外交权,奥匈帝国 君合国两个轴立的国家中一个君主进行练治的国家群△。又弥人△国或身 合国。两国除有 个共同的君主外 ,没有其他的联合关系,各有自己的政府和宪 法,在国际交往中都是独立的主体。如1815~1890年荷兰与卢森堡的联合。 16971763年茫克森与波兰、 17141837年英格兰与汉诺威、13861569年 波兰与立陶宛 蓝联邦,法兰西共同体不品联邦 2、完全主权国和 权受限国 (1)完全主权,即独立国,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即有权且能够在不 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控制、支配下完全独立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国家。当今 世界上的即存国已基本全是完全主权国。 (2)主权受限国,指由于某种原因该国主权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的国家。 其按限制的愿意分为:①自愿放弃某些权力,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诉诸战争权 ②被迫放弃某些权力,如成为他国的附属国附庸国(宗主殖民地,194年的 埃及,保加利亚被土耳其}和被保护国{根据条约,处于强国的保护之下}): 按限制的期限分为:①永久限制,如永久中立国、附庸国:②短期限制,如 被保护国,在约定的保护期内主权受到限制,承担责任时的限制主权情况,如二 战后对德、 日的一定时期的管制和占领。 (3 水久 中 国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 中立义务的国家。严格讲,永久中立国并不构成单独的国家类型,只是具有某种 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确立永久中立地位有两个要件:①在主观方面该国自愿承 担永久中立义务,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不参加军事同盟及其条约: ②在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永久中立实质是一种集 体行动 ,有关国家必须明 示或 示地同意才能使该国处于永久中立地位,也就是 说永久中立赖以该国的单方声明、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不能仅靠一国的单方声 明。 永久中立国的永久中立义务主要有:①除了外来侵略的自卫外,不得对他国 进行战争:②不得缔结与永久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 御协定 ③在别国间的战争中保持均衡和公平的立场,恪守中立规则:④不得 参与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驻扎或在其境内建 立军事基地,不得为他国战争提供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 等竿 永久中立制度始于19世纪初。首先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是瑞士(1815年), 虽经两次世界大战,其地位仍未改变,被视为永久中立国的典型。1955年奥地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被确立为中立国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据性的权利。对国家的 基本权利一般都承认以下四项: (一)独立权 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 力。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 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独立权是主权在对夕
国际法教案 政合国,各国根据条约一统于一个国王,虽然各国内政独立,但只有一个对 外外交权,奥匈帝国 君合国,两个独立的国家由一个君主进行统治的国家联合。又称人合国或身 合国。两国除有一个共同的君主外,没有其他的联合关系,各有自己的政府和宪 法,在国际交往中都是独立的主体。如 1815~1890 年荷兰与卢森堡的联合。 1697~1763 年萨克森与波兰、 1714~1837 年英格兰与汉诺威、1386~1569 年 波兰与立陶宛。 英联邦,法兰西共同体不是联邦。 2、完全主权国和主权受限国。 (1)完全主权国,即独立国,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即有权且能够在不 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控制、支配下完全独立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国家。当今 世界上的即存国已基本全是完全主权国。 (2)主权受限国,指由于某种原因该国主权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的国家。 其按限制的愿意分为:①自愿放弃某些权力,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诉诸战争权; ②被迫放弃某些权力,如成为他国的附属国(附庸国{宗主国殖民地,1914 年的 埃及,保加利亚被土耳其}和被保护国{根据条约,处于强国的保护之下}); 按限制的期限分为:①永久限制,如永久中立国、附庸国;②短期限制,如 被保护国,在约定的保护期内主权受到限制,承担责任时的限制主权情况,如二 战后对德、日的一定时期的管制和占领。 (3)永久中立国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久 中立义务的国家。严格讲,永久中立国并不构成单独的国家类型,只是具有某种 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确立永久中立地位有两个要件:①在主观方面该国自愿承 担永久中立义务,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不参加军事同盟及其条约; ②在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永久中立实质是一种集 体行动,有关国家必须明示或默示地同意才能使该国处于永久中立地位,也就是 说永久中立赖以该国的单方声明、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不能仅靠一国的单方声 明。 永久中立国的永久中立义务主要有:①除了外来侵略的自卫外,不得对他国 进行战争;②不得缔结与永久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 御协定等;③在别国间的战争中保持均衡和公平的立场,恪守中立规则;④不得 参与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驻扎或在其境内建 立军事基地,不得为他国战争提供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 等等 永久中立制度始于 19 世纪初。首先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是瑞士(1815 年), 虽经两次世界大战,其地位仍未改变,被视为永久中立国的典型。1955 年奥地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被确立为中立国。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据性的权利。对国家的 基本权利一般都承认以下四项: (一)独立权 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 力。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 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独立权是主权在对外
围际法教聚 关系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权即主权。 独立权既包括政治独立,也包括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而 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保障 平等权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它是主权 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国家不仅平 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现代国际法要求,国家平应是实质上平】 而不 形式上的平等,即同等 地享受权利,又同等地履行义务。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平等权的种种表现形式,对 此,在实践中,都应共同遵守。 (三)自卫权 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其包括 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 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 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按照宪章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 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势十分危急, 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卫权。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 条件:①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 日 必要的行动己采取,自卫即应停止:②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 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四)管辖权 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 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认为,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 的事件 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其主要以领域作为管辖的对象和范围 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但属地优越 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 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领十管辖权的行使坏要受闲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闲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 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 预外国船舶 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 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培的外玉 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2、国籍管糕,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门 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其主要以国籍和为管辖的标准,国家管辖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 国籍的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譬如,船旗国管辖权,指国家对航行在别国 领海或公海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进行管辖的权利: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则是 指航空器的国籍所属国对飞行在外国领空或公空的本国航空的管辖 我国法律中也有国籍管辖的规定,如《刑法》等7条对本国籍的犯罪人在领 域外犯罪的管辖权作出规定 我国公目 我因 外犯本法 见定 的,适用本 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行使属人 管辖权,往往容易与犯罪地国的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遇此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3、保护性管辖,围家对于侵害本国固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的管辖,不
国际法教案 关系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权即主权。 独立权既包括政治独立,也包括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而 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保障。 (二)平等权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它是主权 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国家不仅平 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现代国际法要求,国家平等应是实质上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同等 地享受权利,又同等地履行义务。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平等权的种种表现形式,对 此,在实践中,都应共同遵守。 (三)自卫权 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其包括 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 一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按照宪章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 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势十分危急, 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卫权。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 条件:①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 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②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 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四)管辖权 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 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认为,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 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其主要以领域作为管辖的对象和范围。 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但属地优越 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 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 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 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 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境的外国 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2、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 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其主要以国籍和为管辖的标准,国家管辖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 国籍的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譬如,船旗国管辖权,指国家对航行在别国 领海或公海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进行管辖的权利;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则是 指航空器的国籍所属国对飞行在外国领空或公空的本国航空的管辖。 我国法律中也有国籍管辖的规定,如《刑法》等 7 条对本国籍的犯罪人在领 域外犯罪的管辖权作出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行使属人 管辖权,往往容易与犯罪地国的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遇此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3、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的管辖,不
国际法教案 论行为人的闲籍也不诊行为发牛在何地 其活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管糕权 在各国法律中都加以规定。从国际实践看,行使这类管辖权的条件如下 一是 外国人所 犯罪行的后果危及本国或公民的重大利益: 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 到刑事处罚的罪行:三是法定之罪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期以上的罪行。例如,我 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活用木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性 指对 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 罪人的国籍,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 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订的《欧 洲国际军事法律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都规定对破坏和平罪、战争 罪和危及人类罪适用普遍性管辖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海盗罪适用 普遍性管辖原则 ,此外,贩卖奴隶和毒品、种族隔离与灭绝、空中劫持、恐怕主 义行为等是否属于普遍性管辖的对象,目前尚无定论。 四、国家的主权豁免权 国家主权豁免 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国家主权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 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 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 国的财立也不得被和柙成强制执行。在这种意义上,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为 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家主权 一项确立已久并 到普遍承认的 般国际习惯法原则。国家 主权豁免是从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重要的罗马法原则引申出来的,是国 家平等的必然结果,也完全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这一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 则。为了对国家豁免的主体、范围和内容等间顺作出统一的规定,联合国国际习 委员会于1991年通过了一项(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 不对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 豁免条款草案》中的一些问题 各国仍然 存在不同的意见 虽然国家主权豁免作为一项一般国际法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 是,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和内容却长期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两种对 立的理论和实践。绝对豁免主义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出发,强调国家的主权平等 和尊严不可侵犯.主张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除非国家同意放弃豁免 否则一律给予豁免 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早在19世纪初即已为英国、美国等国 家的司法判例所确定,在19世 末以前 直得到当时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 实践和学者的支持,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又相继得到了苏联和 东欧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的肯定。例如,1812年交易号案,交 易号原为美国私人商船,1810年在公海上为拿破仑的军舰拿捕和没收, 改东为 军舰。1812年该船因天气关系驶入美国港口,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向法院提起 对物诉讼, 要求扣押 船。美国最高法院判称 “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 舰,在美国政府允许其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限制豁免主义,也称有限拥免主义或相对豁兔主义。它强调维护个人和法人 的利益,主张把国家行为根据其性质或目的划分为主权(统治权、公法、非商业) 行为和非主权(管理权、私法、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根据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 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前者予以豁免,对后者行使管辖。这一立
国际法教案 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管辖权,一般 在各国法律中都加以规定。从国际实践看,行使这类管辖权的条件如下:一是该 外国人所犯罪行的后果危及本国或公民的重大利益;二是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 到刑事处罚的罪行;三是法定之罪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期以上的罪行。例如,我 国《刑法》第 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性管辖,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 罪人的国籍,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 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订的《欧 洲国际军事法律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都规定对破坏和平罪、战争 罪和危及人类罪适用普遍性管辖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海盗罪适用 普遍性管辖原则。此外,贩卖奴隶和毒品、种族隔离与灭绝、空中劫持、恐怕主 义行为等是否属于普遍性管辖的对象,目前尚无定论。 四、国家的主权豁免权 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国家主权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 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 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 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在这种意义上,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为 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家主权豁免是一项确立已久并得到普遍承认的一般国际习惯法原则。国家 主权豁免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重要的罗马法原则引申出来的,是国 家平等的必然结果,也完全符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这一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 则。为了对国家豁免的主体、范围和内容等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联合国国际法 委员会于 1991 年通过了一项(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不过,对于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中的一些问题,各国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见。 虽然国家主权豁免作为一项一般国际法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 是,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和内容却长期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两种对 立的理论和实践。绝对豁免主义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出发,强调国家的主权平等 和尊严不可侵犯.主张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除非国家同意放弃豁免, 否则一律给予豁免。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早在 19 世纪初即已为英国、美国等国 家的司法判例所确定,在 19 世纪末以前一直得到当时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 实践和学者的支持,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又相继得到了苏联和 东欧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的肯定。例如,1812 年交易号案,交 易号原为美国私人商船,1810 年在公海上为拿破仑的军舰拿捕和没收,改充为 军舰。1812 年该船因天气关系驶入美国港口,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向法院提起 对物诉讼,要求扣押该船。美国最高法院判称:“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 舰,在美国政府允许其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限制豁免主义,也称有限拥免主义或相对豁兔主义。它强调维护个人和法人 的利益,主张把国家行为根据其性质或目的划分为主权(统治权、公法、非商业) 行为和非主权(管理权、私法、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根据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 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前者予以豁免,对后者行使管辖。这一立
围际法教聚 场首先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家的司法判例所确认,第一次世界 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如德、法、意、比、荷、瑞士、奥、希等国均逐渐转向 有限豁免的立场。英国是欧洲转向有限蓄免最迟的 一个国家】 美国过去是主张绝对豁免的。至1976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外田主权豁免 法》,举出外国国家不能享受豁免的若干情况,从而采取有限豁免的立场。目前, 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例加1879年出利时用会号案,用今号为出利时用家邮船,在羊用法院被诉 知审认为出铅从商业性行为 ,不能享受豁免 国家舰艇即使从事商业性活动也同样享受豁免 固家管辖路免是 :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它既直接涉及有关国家的权利、 利益、义务和责任,又直接涉及与国家进行交易行为的个人和法人的利益、应该 由所有有关国家在坚持主权平等原则和考虑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实际情况和各方 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其中,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 种最为合理和有效的途径 实践中,19 96年 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贝 的国际公约》和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专门规定了国家豁免问题,包括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一些国际公约也含有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 若干条款。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摆路免条款草案》是 在国家豁免问题的编纂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具有广泛的理论指导意义。不过, 由于豁免向题关乎国家的重要利益,所以,要使《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 草案》成为多数国家接受的国际公约并非易事。 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而目前 些国家的有关有限豁免的立法和法院的作法,仅仅属于一国的国内法,它不能个 性或取代国家主权豁免的传统习惯规则,也未形成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第二节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承认的念和特征 1、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有国家及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对某一社会团体的有 在从因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愿意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既有国家是承认的主要主体已 为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所接受。但国际法上的承认主体并不限于国家,国际组 织也应具有承认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950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在向安理会 提交的“关于联合国代表权 去律问题的备忘录”和 195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承认会员国代表权的决议》中,先 后确认了国际组织接纳新会员国并不等于其他成员国对被接纳国的承认和国际 组织接纳新会员国则意味着该国际组织对被接纳国的承认。 (2)、承认的客体主要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 团体。此外,有时某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和条约也被作为承认的对象 (3)、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承认行为的性质具有两重性。法律 性质表明承认是产生、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承认作为法律行为, 主要表现在承认一旦作出,即在承认者与被承认者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并使得被承认者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得到实现,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 上的义务。政治性质表明承认是为实现某种政治利益而实施的并产生预期政治效 果的行为。承认作为政治行为,首先,表现在承认者作出承认、何时承认或拒绝
国际法教案 场首先在 19 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家的司法判例所确认,第一次世界 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如德、法、意、比、荷、瑞士、奥、希等国均逐渐转向 有限豁免的立场。英国是欧洲转向有限豁免最迟的一个国家。 美国过去是主张绝对豁免的。至 1976 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外国主权豁免 法》,举出外国国家不能享受豁免的若干情况,从而采取有限豁免的立场。目前, 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采取绝对豁免原则。 例如 1879 年比利时国会号案,国会号为比利时国家邮船,在美国法院被诉, 初审认为此船从事商业性行为,不能享受豁免,但上诉法院把原判决驳回,认为 国家舰艇即使从事商业性活动也同样享受豁免。 国家管辖豁免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它既直接涉及有关国家的权利、 利益、义务和责任,又直接涉及与国家进行交易行为的个人和法人的利益、应该 由所有有关国家在坚持主权平等原则和考虑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实际情况和各方 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其中,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条约 是一种最为合理和有效的途径。实践中,1926 年《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 的国际公约》和 1972 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专门规定了国家豁免问题,包括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一些国际公约也含有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 若干条款。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是 在国家豁免问题的编纂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具有广泛的理论指导意义。不过, 由于豁免向题关乎国家的重要利益,所以,要使《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 草案》成为多数国家接受的国际公约并非易事。 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而目前一 些国家的有关有限豁免的立法和法院的作法,仅仅属于一国的国内法,它不能个 性或取代国家主权豁免的传统习惯规则,也未形成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一、承认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有国家及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对某一社会团体的存 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愿意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既有国家是承认的主要主体已 为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所接受。但国际法上的承认主体并不限于国家,国际组 织也应具有承认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950 年 3 月联合国秘书长在向安理会 提交的“关于联合国代表权的 法律问题的备忘录”和 1950 年 12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承认会员国代表权的决议》中,先 后确认了国际组织接纳新会员国并不等于其他成员国对被接纳国的承认和国际 组织接纳新会员国则意味着该国际组织对被接纳国的承认。 (2)、承认的客体主要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 团体。此外,有时某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和条约也被作为承认的对象。 (3)、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承认行为的性质具有两重性。法律 性质表明承认是产生、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承认作为法律行为, 主要表现在承认一旦作出,即在承认者与被承认者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 并使得被承认者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得到实现,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 上的义务。政治性质表明承认是为实现某种政治利益而实施的并产生预期政治效 果的行为。承认作为政治行为,首先,表现在承认者作出承认、何时承认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