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本公司执行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 年末总股本5299,302,5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末期红利043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227,870万元(含税),2016年6月,上述股息已派发予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前述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于2016年6月15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及《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于2016年6月14日刊登在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近三年(含报告期)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年度资本公积金每股派发年度分红金额|年度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 (千元)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2014年 065兀 3,444547 3133% 2015年 /// 043元 2,278,700 032% 2016年 0.5元 2,649,651 3106%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别编制的财务数据,本集团之2016年度除税 及少数股东权益后利润分别为852,92万元及857387万元。本公司董事会建议就截至 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之利润作如下分配 (1)根据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须按照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法 定公积金累计提取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鉴于本公司法定公 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因此2016年度不再提取。 (2)按照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总股本5,299,302,579股,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股 0.5元(含税),总额共计264,965万元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报2016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就本公司所知,截至本报告之日,不存在有关股东放弃或同意放弃2016年度拟分配之 股息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年11 月6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97号),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 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于本公司与中国有关税务当局的咨询,本公司须为名列本公司 股股东名册之本公司H股个人股东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国税发[19931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及联交所题为“有 关香港居民就内地企业派发股息的税务安排”的函件,持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 发行的股份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 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内地个人投 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将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H股取得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 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公司需根据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名列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个人股东的登记 地址确定其身份。对于H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身份或税务待遇及因H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身 份或税务待遇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或安排的任 何争议,本公司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安排详情如下 (1)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以及其住所所在国与中国签订10%股息税率的税 收协议的,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2)H股个人股东住所所在国为与中国签订低于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本公司 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如相关H股个人股东欲申请退还多扣缴税 款,本公司可根据税收协议代为办理享受有关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但股东须于2017 年6月19日或该日之前向本公司呈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 协议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5]60号)规定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后,本公司将协助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3)H股个人股东住所所在国为与中国签订高于10%但低于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 的,本公司将最终按相关税收协议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H股个人股东为通过沪港通投资H股的内地个人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 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三)税项 有关税项的详情列载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表附注8及附注34,根据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四“税项”及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的附 注17、附注24、附注38、附注47。 (四)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经营业务中,最大的首五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
17 于国税发[1993]045 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及联交所题为“有 关香港居民就内地企业派发股息的税务安排”的函件,持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 发行的股份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 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内地个人投 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将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 H 股取得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 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公司需根据 2017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名列公司 H 股股东名册的 H 股个人股东的登记 地址确定其身份。对于 H 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身份或税务待遇及因 H 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身 份或税务待遇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或安排的任 何争议,本公司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安排详情如下: (1)H 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以及其住所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10%股息税率的税 收协议的,本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2)H 股个人股东住所所在国为与中国签订低于 1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本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如相关 H 股个人股东欲申请退还多扣缴税 款,本公司可根据税收协议代为办理享受有关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但股东须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或该日之前向本公司呈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 协议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5]60 号)规定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后,本公司将协助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3)H 股个人股东住所所在国为与中国签订高于 10%但低于 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 的,本公司将最终按相关税收协议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H 股个人股东为通过沪港通投资 H 股的内地个人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 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三)税项 有关税项的详情列载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表附注 8 及附注 34,根据中 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四 “税项”及附注五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的附 注 17、附注 24、附注 38、附注 47。 (四)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集团经营业务中,最大的首五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
合计为1299亿元,占本集团总销售金额232%,而最大的销售客户占本集团总销售金 额的105%;最大的首五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为65.75亿元,占本集团总采购金额的 1741%,而最大的供应商占本集团总采购金额的662%。就本集团所知,首五位客户和 供应商与本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集团董事、监事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定义见联交所上市规则)或就董事会所知持有 本公司5%或以上股份权益的股东概无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本集团五大客 户或五大供应商中拥有任何权益 本集团所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主要以人民币结算。 (五)土地租赁、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本公司土地租赁、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变动情况 载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附注14、附注15。 (六)总资产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集团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确定的总资产约为1,095 亿元,比上年增加了约37亿元 (七)储备 本公司及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项储备之变动情况载于根据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的综合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36 (八)存款、贷款及资本化利息 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之贷款详情载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附注31、附注32、附注33。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之存款银行皆为资信良好 的商业银行。本集团没有任何委托存款和任何到期不能提取的定期存款。报告期内在建 工程资本化利息为1,20万元,详情刊载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附注 (九)汇率风险及相关金融工具对冲 报告期内,本集团积极推进境外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款项支付一般以当地货币或人民币 为主,少量支付美元。进口设备、耐火砖及备件等材料主要采用美元结算,水泥熟料及 设备出口结算一般采用人民币或美元为主,上述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直接影响本 集团的项目建设成本、物资采购成本和出口销售收入。为有效降低汇率风险,确保汇率
18 合计为 12.99 亿元,占本集团总销售金额 2.32%,而最大的销售客户占本集团总销售金 额的 1.05%;最大的首五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为 65.75 亿元,占本集团总采购金额的 17.41%,而最大的供应商占本集团总采购金额的 6.62%。就本集团所知,首五位客户和 供应商与本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集团董事、监事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定义见联交所上市规则)或就董事会所知持有 本公司 5%或以上股份权益的股东概无于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本集团五大客 户或五大供应商中拥有任何权益。 本集团所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主要以人民币结算。 (五)土地租赁、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内,本公司土地租赁、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变动情况 载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附注 14、附注 15。 (六)总资产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集团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确定的总资产约为 1,095 亿元,比上年增加了约 37 亿元。 (七)储备 本公司及本集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各项储备之变动情况载于根据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的综合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36。 (八)存款、贷款及资本化利息 本集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之贷款详情载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 附注 31、附注 32、附注 33。本集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之存款银行皆为资信良好 的商业银行。本集团没有任何委托存款和任何到期不能提取的定期存款。报告期内在建 工程资本化利息为 1,920 万元,详情刊载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报告附注 7。 (九)汇率风险及相关金融工具对冲 报告期内,本集团积极推进境外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款项支付一般以当地货币或人民币 为主,少量支付美元。进口设备、耐火砖及备件等材料主要采用美元结算,水泥熟料及 设备出口结算一般采用人民币或美元为主,上述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直接影响本 集团的项目建设成本、物资采购成本和出口销售收入。为有效降低汇率风险,确保汇率
险整体受控,本集团持续推进外币资金池管理模式,实现境内、境外外汇资金集中统 管理、调配及使用,减少结售汇成本,有效降低财务费用。同时,公司积极应对人民 币贬值行情,逐步增加美元资产、控制美元负债;根据结算要求匹配融资币种,适当增 加所在国币种的贷款;根据进出口计划合理安排外汇收支,适时调整汇率风险操作策略, 阶段性暂缓美元远期结汇交易,有效降低美元汇率风险,提高外汇资金整体收益 (十)业务审视、展望及主要风险因素 有关本集团的业务审视、2017年展望及主要风险因素,请参考本年报「三、公司业务概 要」及「五、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两个章节,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已遵守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法规
19 风险整体受控,本集团持续推进外币资金池管理模式,实现境内、境外外汇资金集中统 一管理、调配及使用,减少结售汇成本,有效降低财务费用。同时,公司积极应对人民 币贬值行情,逐步增加美元资产、控制美元负债;根据结算要求匹配融资币种,适当增 加所在国币种的贷款;根据进出口计划合理安排外汇收支,适时调整汇率风险操作策略, 阶段性暂缓美元远期结汇交易,有效降低美元汇率风险,提高外汇资金整体收益。 (十)业务审视、展望及主要风险因素 有关本集团的业务审视、2017 年展望及主要风险因素,请参考本年报「三、公司业务概 要」及「五、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两个章节。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集团已遵守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法规
五、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016年经营状况分析 (一)经营发展概述 2016年,本集团克服产能过剩、地区经济分化和市场竞争激烈等诸多不利因素,抓住固 定资产投资企稳、水泥市场需求回升的有利机遇,把握行业季节性特征,根据各区域市 场情况,采取“一区一策、一厂一策、差别施策”营销策略,公司销量稳步增长,市场 份额持续提升;加强原燃材料供应市场硏判,优化物流运输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强化 指标管理和生产运行管控,运营质量不断提髙,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48.3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加10.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3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3.48%;每 股盈利1.61元,较上年同期上升0.19元/股。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营业收入为 559.3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7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74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加13.73%;每股盈利1.62元。 报告期内,本集团继续做好国内项目建设和并购,盈江允罕、弋阳海螺等6条熟料生产 线、以及文山海螺、赣州海螺等18台水泥磨相继建成投产,全年新増熟料产能920万 吨、水泥产能2,086万吨:完成了原巢东股份的水泥资产交割,増加熟料产能540万吨、 水泥产能350万吨。 同时,积极推进海外项目建设和发展,南加海螺二期和西巴布亚公司的水泥熟料生产线、 孔雀港粉磨站以及缅甸海螺水泥熟料生产线等项目顺利建成投产,北苏海螺、柬埔寨马 德望、老挝琅勃拉邦等水泥项目相继开工,伏尔加海螺、缅甸曼徳勒等项目前期工作正 在有序推进。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熟料产能2.44亿吨,水泥产能3.13亿吨,骨料产能2,490万吨,其 中:海外熟料产能480万吨、水泥产能935万吨。 本集团持续推进节能和环保技改,加强对子公司环保监督管理,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除继续在熟料生产线配套建设余热发电机组外,还积极推广应用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 圾技术,截至报告期末已建成15个垃圾处理项目,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实施熟料线 分解炉扩容改造、三风机改造以及水泥磨辊压机技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完成所有生 产线电收尘器升级改造,收尘效果优于国家排放标准。关于本集团在执行环境保护政策 法规、落实环保责任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
20 五、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016 年经营状况分析 (一)经营发展概述 2016 年,本集团克服产能过剩、地区经济分化和市场竞争激烈等诸多不利因素,抓住固 定资产投资企稳、水泥市场需求回升的有利机遇,把握行业季节性特征,根据各区域市 场情况,采取“一区一策、一厂一策、差别施策”营销策略,公司销量稳步增长,市场 份额持续提升;加强原燃材料供应市场研判,优化物流运输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强化 指标管理和生产运行管控,运营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548.3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加 10.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5.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3.48%;每 股盈利 1.61 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0.19 元/股。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营业收入为 559.3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9.7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5.74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加 13.73%;每股盈利 1.62 元。 报告期内,本集团继续做好国内项目建设和并购,盈江允罕、弋阳海螺等 6 条熟料生产 线、以及文山海螺、赣州海螺等 18 台水泥磨相继建成投产,全年新增熟料产能 920 万 吨、水泥产能 2,086 万吨;完成了原巢东股份的水泥资产交割,增加熟料产能 540 万吨、 水泥产能 350 万吨。 同时,积极推进海外项目建设和发展,南加海螺二期和西巴布亚公司的水泥熟料生产线、 孔雀港粉磨站以及缅甸海螺水泥熟料生产线等项目顺利建成投产,北苏海螺、柬埔寨马 德望、老挝琅勃拉邦等水泥项目相继开工,伏尔加海螺、缅甸曼德勒等项目前期工作正 在有序推进。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熟料产能2.44亿吨,水泥产能3.13亿吨,骨料产能2,490万吨,其 中:海外熟料产能480万吨、水泥产能935万吨。 本集团持续推进节能和环保技改,加强对子公司环保监督管理,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除继续在熟料生产线配套建设余热发电机组外,还积极推广应用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 圾技术,截至报告期末已建成15个垃圾处理项目,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实施熟料线 分解炉扩容改造、三风机改造以及水泥磨辊压机技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完成所有生 产线电收尘器升级改造,收尘效果优于国家排放标准。关于本集团在执行环境保护政策 法规、落实环保责任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