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认同的方法是按照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 世界范围的植物检疫分为发达国家型、发展中国家型、经济共同体型、自然环境优越型和工 商业城市型等类型。 发达国家型的特点是经济发达,技术先进,体系健全,植物检疫的国家能力、管理能力 和研究能力较强。由于这些国家农业发达,出于对本国农业、市场和对外贸易等利益需要 其对外植物检疫要求、措施和标准很高,往往凭借其经济、技术、信息优势,技术性贸易壁 垒隐蔽 经济共同体型的特点是这些国家形成经济政治联合体,如欧洲联盟,有统一的外围边界 奉行共同的农业政策,包括检疫政策,这种特殊的环境产生了特殊而有效的检疫管理模式。 成员国通过将欧盟检疫法规本国化执行统一的检疫政策,形成完备的法规体系。但同时,其 植物检疫做法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例如,出口植物检疫各成员国拥有自主权,可 以对欧盟以外的国家进行单独谈判达成协议,而进口植物检疫各成员享有欧盟待遇,欧盟外 国家如需向欧盟出口货物要得到各成员认可,即欧盟的同意。形象地说,欧盟就像一个国家 实施严格的进口植物检疫和相对宽松的对内植物检疫。 发展中国家型的特点是经济基础较差,农业生产不够发达,技术相对落后,实施植物检 疫的国家能力、管理能力和研究能力都比较薄弱,对突发一种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早期诊断和 监测困难,一旦发现一种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往往已经扩散蔓延,难以根除和封锁控制。 因此,在逐步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尽管选择了比较严格的进出口植物检疫措施,但仍然处于 相对被动的地位。一方面采取了严格的进口植物检疫措施,时常遭到出口国家,尤其是发达 国家的指责,而防止外来植物有害生物的传人和蔓延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尽管也采取了严格 的出口植物检疫措施,但往往难以满足进口国家,特别是发达国检疫部门还在一些检疫性有 害生物的扑灭方面作出了显著的成绩。如瓜实蝇、橘小实蝇、马铃薯块茎蛾、香蕉穿孔线虫 等的扑灭工作。 3国际植物检疫发展的趋势及经验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SPS协议,国际社会和WT0各成员相继对其植物检疫政策进行了调 整。1997年FAO根据SPS协定的要求,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进行了修订,增加 了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的规定。为顺应 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利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和正在对检疫做法进行相应的调 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加强植物检疫职能 各国已将其检疫职能由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扩展为促进和服务农产品出口,更加重视和加 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由于外来生物入侵影响到农业以外的生态环境,植物检疫同时承担起 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保护环境和生态的职能,在进行检疫管理和风险分析时更加侧重考虑有 害生物对环境的影响方面。 3.2转变检疫管理思路 过去植物检疫侧重于守住国门,拒有害生物于国门之外,但在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 像美国、澳大利亚这样的检疫能力强的国家也难以做到。于是许多发达国家借鉴人类预防医 学的做法,加强国内检疫防疫,以区域和重点疫情管理为重点,建立早期监测和防控体系, 做到早发现、早扑灭、早控制 3.3构建快速反应机制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建立国内外疫情调査和风险分析机制,建立疫情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 并随时更新,建立快速的信息沟通和反应机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的交流,检疫机构 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组织对国内突发、尚未定殖的外来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封锁控 11
11 比较认同的方法是按照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 世界范围的植物检疫分为发达国家型、发展中国家型、经济共同体型、自然环境优越型和工 商业城市型等类型。 发达国家型的特点是经济发达,技术先进,体系健全,植物检疫的国家能力、管理能力 和研究能力较强。由于这些国家农业发达,出于对本国农业、市场和对外贸易等利益需要, 其对外植物检疫要求、措施和标准很高,往往凭借其经济、技术、信息优势,技术性贸易壁 垒隐蔽。 经济共同体型的特点是这些国家形成经济政治联合体,如欧洲联盟,有统一的外围边界, 奉行共同的农业政策,包括检疫政策,这种特殊的环境产生了特殊而有效的检疫管理模式。 成员国通过将欧盟检疫法规本国化执行统一的检疫政策,形成完备的法规体系。但同时,其 植物检疫做法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例如,出口植物检疫各成员国拥有自主权,可 以对欧盟以外的国家进行单独谈判达成协议,而进口植物检疫各成员享有欧盟待遇,欧盟外 国家如需向欧盟出口货物要得到各成员认可,即欧盟的同意。形象地说,欧盟就像一个国家, 实施严格的进口植物检疫和相对宽松的对内植物检疫。 发展中国家型的特点是经济基础较差,农业生产不够发达,技术相对落后,实施植物检 疫的国家能力、管理能力和研究能力都比较薄弱,对突发一种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早期诊断和 监测困难,一旦发现一种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往往已经扩散蔓延,难以根除和封锁控制。 因此,在逐步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尽管选择了比较严格的进出口植物检疫措施,但仍然处于 相对被动的地位。一方面采取了严格的进口植物检疫措施,时常遭到出口国家,尤其是发达 国家的指责,而防止外来植物有害生物的传人和蔓延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尽管也采取了严格 的出口植物检疫措施,但往往难以满足进口国家,特别是发达国检疫部门还在一些检疫性有 害生物的扑灭方面作出了显著的成绩。如瓜实蝇、橘小实蝇、马铃薯块茎蛾、香蕉穿孔线虫 等的扑灭工作。 3 国际植物检疫发展的趋势及经验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 SPS 协议,国际社会和 WTO 各成员相继对其植物检疫政策进行了调 整。1997 年 FAO 根据 SPS 协定的要求,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进行了修订,增加 了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的规定。为顺应 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利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和正在对检疫做法进行相应的调 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加强植物检疫职能 各国已将其检疫职能由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扩展为促进和服务农产品出口,更加重视和加 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由于外来生物入侵影响到农业以外的生态环境,植物检疫同时承担起 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保护环境和生态的职能,在进行检疫管理和风险分析时更加侧重考虑有 害生物对环境的影响方面。 3.2 转变检疫管理思路 过去植物检疫侧重于守住国门,拒有害生物于国门之外,但在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 像美国、澳大利亚这样的检疫能力强的国家也难以做到。于是许多发达国家借鉴人类预防医 学的做法,加强国内检疫防疫,以区域和重点疫情管理为重点,建立早期监测和防控体系, 做到早发现、早扑灭、早控制。 3.3 构建快速反应机制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建立国内外疫情调查和风险分析机制,建立疫情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 并随时更新,建立快速的信息沟通和反应机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的交流,检疫机构 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组织对国内突发、尚未定殖的外来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封锁控 制
第六节中国植物检疫简史 中国植物检疫的正式记载是1928年的“农产品检查条例”,至今仅有70余年的历史 期间几起几落,直到1980年以后,中国的植物检疫才得到了迅速发展 1早期的植物检疫 20世纪初期,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检疫受到世界各国的普直属国务院领 导。目前,有关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国内植物检疫工作 仍由农业部领导实施 2.2国内植物检疫 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 重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1950年农业部成立植物病虫害防治司后,就开始探索、创建、开 展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纵观50年来我国国内植物检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开创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农业部着手 筹备国内植物检疫工作,1953年农业部提出《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指出“植物 检疫工作是制止危险的病虫在国内蔓延和由国外输入、保护农业生产的必要措施,同时也能 更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1954年,农业部植物保护局成立植物检疫处,1957年,国务院批 准由农业部颁发了《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国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 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充的 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国内植物检疫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 第二阶段:20世纪60~70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工作遭受波折,陷于停顿。植物检 疫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植物检疫工作流于形式,致使一些植物检疫对象随种子、苗木的 大调乱运,迅速在国内地区间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造成很大损失,也给我国国内植物检疫 工作的实施和植物检疫事业发展带来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稻白叶枯病和棉枯黄萎病等 第三阶段: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全面实施。进入80年代后,步人 了全面实施,健康发展的轨道。198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0月 及1984年9月农牧渔业部及林业部分别制定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植 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1年国务院修订了《植物检疫条例》,1995年农业部 修订了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应检物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各地具体情况相继 制定了检疫办法。此外,1983年8月农牧渔业部还会同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 国家民航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 第四阶段:新世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植物检疫正在抓住“入 世”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重点研究世贸组织对农产品贸易与检疫的规则、运作机制,研 究“人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与检疫的冲击和影 响,硏究我国如何遵循WTo的“游戏规则”和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寻求应该采取的对 策,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为更好地执行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中国农业部决定从2000年起对全国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实行全面的 普查,国家林业总局也将从2003年起开展林业病虫害的普查工作,在普査的基础上,将全 面修订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我国国内植物检疫正在构筑面向新世纪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 产品贸易全球化的植物检疫防疫体系。 我国现行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体系,是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 分)》的规定设立。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体系实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厅)分级管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所属植物检 疫机构负责管理和实施,省、地和县农业局所属植物检疫(植保植检)1800多个站负责管理 和实施本辖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专职植物检疫人员1万余人
12 第六节 中国植物检疫简史 中国植物检疫的正式记载是 1928 年的“农产品检查条例”,至今仅有 70 余年的历史, 期间几起几落,直到 1980 年以后,中国的植物检疫才得到了迅速发展。 1 早期的植物检疫 20 世纪初期,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检疫受到世界各国的普直属国务院领 导。目前,有关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国内植物检疫工作 仍由农业部领导实施。 2.2 国内植物检疫 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工作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初。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 重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1950 年农业部成立植物病虫害防治司后,就开始探索、创建、开 展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纵观 50 年来我国国内植物检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 世纪 50 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开创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农业部着手 筹备国内植物检疫工作,1953 年农业部提出《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指出“植物 检疫工作是制止危险的病虫在国内蔓延和由国外输入、保护农业生产的必要措施,同时也能 更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1954 年,农业部植物保护局成立植物检疫处,1957 年,国务院批 准由农业部颁发了《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国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 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充的 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国内植物检疫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 第二阶段:20 世纪 60~70 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工作遭受波折,陷于停顿。植物检 疫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植物检疫工作流于形式,致使一些植物检疫对象随种子、苗木的 大调乱运,迅速在国内地区间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造成很大损失,也给我国国内植物检疫 工作的实施和植物检疫事业发展带来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稻白叶枯病和棉枯黄萎病等。 第三阶段:20 世纪 80~90 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全面实施。进入 80 年代后,步人 了全面实施,健康发展的轨道。1983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0 月 及 1984 年 9 月农牧渔业部及林业部分别制定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植 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1 年国务院修订了《植物检疫条例》,1995 年农业部 修订了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应检物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各地具体情况相继 制定了检疫办法。此外,1983 年 8 月农牧渔业部还会同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 国家民航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 第四阶段:新世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植物检疫正在抓住“入 世”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重点研究世贸组织对农产品贸易与检疫的规则、运作机制,研 究“人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与检疫的冲击和影 响,研究我国如何遵循 WTO 的“游戏规则”和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寻求应该采取的对 策,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为更好地执行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中国农业部决定从 2000 年起对全国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实行全面的 普查,国家林业总局也将从 2003 年起开展林业病虫害的普查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将全 面修订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我国国内植物检疫正在构筑面向新世纪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 产品贸易全球化的植物检疫防疫体系。 我国现行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体系,是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 分)》的规定设立。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体系实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厅)分级管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所属植物检 疫机构负责管理和实施,省、地和县农业局所属植物检疫(植保植检)1 800 多个站负责管理 和实施本辖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专职植物检疫人员 1 万余人
我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过去主要依附于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1979 年森林植物检疫开始独立工作,自成体系。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的规定,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目前,全国各省和大部 分地、县建立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2599个,专职森林植物检疫人员1.3万人。 1.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是什么关系?各有哪些特点? 2.植物检疫与W0有何关系? 3.植物检疫与农业、贸易和国民经济有些什么关系? 4.植物检疫与国家主权有何关系?
13 我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过去主要依附于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1979 年森林植物检疫开始独立工作,自成体系。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 分)》的规定,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目前,全国各省和大部 分地、县建立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 2 599 个,专职森林植物检疫人员 1.3 万人。 思 考 题 1.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是什么关系?各有哪些特点? 2.植物检疫与 WTO 有何关系? 3.植物检疫与农业、贸易和国民经济有些什么关系? 4.植物检疫与国家主权有何关系?
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免受外来病虫害和其他有 害生物的为害,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往来。因此,植物检疫历来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贸易 组织的重视。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农业委员会中有负责国际植物检疫的官员以及国际 植物保护公约(IPPC):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协定中,有专门关于植物检疫的“实施卫生和植 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在各大洲还有区域,陛的植物保护组织(如EPPO,APPC等) 和有关规定;各国政府都有专门负责植物检疫的机构以及颁布了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与条 例 第一节植物检疫法规 法规又称法律规范,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 通常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假定是指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应禁止的行为;处理是 指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即条例、细则等,要求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制裁是指在违反法 规时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规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 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 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有关植物检疫的法 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单项规定等。 植物检疫法规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保证贸易及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 开展,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国际、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例如联合国 粮农组织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使全球植物检疫一致的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 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lSPM等,我国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以及为贯彻这些 法规所制定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等,都有法律效力。各级植物检疫机构 和人员都必须遵守和熟悉这些法规。农、林等部门和商业的有关人员在有关活动中也应遵守 这些法规。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的种类很多,按照制定它的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作用的地 理范围,可将这些法规分为国际性法规、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其内容从形式上可 分为综合性法规和单项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 如前所说,检疫起源于14世纪人类为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与自然所作的斗争的结果 从检疫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制性。最早的植物检疫法规是法国于1660年颁布的为防除卢昂 地区的小麦秆锈病而要求铲除其中间寄主小檗的命令 1.1植物检疫法规是人类同病虫害长期斗争的产物 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由于缺乏对植物病虫害为害的认识,导致了病虫害的 异地传播,并发生了多起因病虫害猖獗为害引起巨大损失的著名事例。例如,1860年法国 进口美国葡萄种苗传人葡萄根瘤蚜,在以后的25年中被毁葡萄园达66.7万hm,占当时 法国葡萄栽培总面积的1/3,损失200多万法郎,致使一些酿酒厂倒闭:1907年,棉花红 铃虫从印度传人埃及,致使当地棉花生产损失80%历史的教训促使人们认识到这些病虫 害是外来的或认为传人的,要控制它就必须采取措施,而针对性的制定禁止从疫区进口有关 植物及其产品。例如,德国1873年针对葡萄根瘤蚜公布了《禁止栽培葡萄苗进口令》:印度 尼西亚1877年为防止咖啡锈病传人颁布了禁止从斯里兰卡进口咖啡的法令。 1.2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 早期的植物检疫法规一般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有害生物的单项禁令。但是,随着科学
14 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免受外来病虫害和其他有 害生物的为害,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往来。因此,植物检疫历来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贸易 组织的重视。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农业委员会中有负责国际植物检疫的官员以及国际 植物保护公约(IPPC);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协定中,有专门关于植物检疫的“实施卫生和植 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协定);在各大洲还有区域,陛的植物保护组织(如 EPPO,APPPC 等) 和有关规定;各国政府都有专门负责植物检疫的机构以及颁布了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与条 例。 第一节 植物检疫法规 法规又称法律规范,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 通常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假定是指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应禁止的行为;处理是 指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即条例、细则等,要求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制裁是指在违反法 规时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规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 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 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有关植物检疫的法 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单项规定等。 植物检疫法规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保证贸易及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 开展,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国际、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例如联合国 粮农组织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使全球植物检疫一致的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 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1SPM)等,我国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等,以及为贯彻这些 法规所制定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等,都有法律效力。各级植物检疫机构 和人员都必须遵守和熟悉这些法规。农、林等部门和商业的有关人员在有关活动中也应遵守 这些法规。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的种类很多,按照制定它的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作用的地 理范围,可将这些法规分为国际性法规、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其内容从形式上可 分为综合性法规和单项法规。 1 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 如前所说,检疫起源于 14 世纪人类为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与自然所作的斗争的结果。 从检疫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制性。最早的植物检疫法规是法国于 1660 年颁布的为防除卢昂 地区的小麦秆锈病而要求铲除其中间寄主小檗的命令。 1.1 植物检疫法规是人类同病虫害长期斗争的产物 在 19 世纪中叶至 20 世纪初,由于缺乏对植物病虫害为害的认识,导致了病虫害的 异地传播,并发生了多起因病虫害猖獗为害引起巨大损失的著名事例。例如,1860 年法国 进口美国葡萄种苗传人葡萄根瘤蚜,在以后的 25 年中被毁葡萄园达 66.7 万 hm2,占当时 法国葡萄栽培总面积的 1/3,损失 200 多万法郎,致使一些酿酒厂倒闭;1907 年,棉花红 铃虫从印度传人埃及,致使当地棉花生产损失 80%。历史的教训促使人们认识到这些病虫 害是外来的或认为传人的,要控制它就必须采取措施,而针对性的制定禁止从疫区进口有关 植物及其产品。例如,德国 1873 年针对葡萄根瘤蚜公布了《禁止栽培葡萄苗进口令》;印度 尼西亚 1877 年为防止咖啡锈病传人颁布了禁止从斯里兰卡进口咖啡的法令。 1.2 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 早期的植物检疫法规一般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有害生物的单项禁令。但是,随着科学
的发展及对有害生物认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单依靠某些禁令已经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 国际贸易的需要,为此许多国家相继公布了灵活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法规。1877年 英国在利物浦码头发现活的马铃薯甲虫后,紧急公布了《危险性害虫法 ( DestructivelnsectsAct)》:以后又两次修改补充;1967年公布了《植物健康法 ( Plantheal tact)》。美国国会在1912年通过了《植物检疫法( PlantQuarantineAct)》,由 于法规不完善及执行中出现的漏洞,导致小麦秆黑粉菌、榆树枯萎病等有害生物频频传人美 国,1944年通过了《组织法( OrganicAct)》,授权主管单位负责有害生物的治理及植物检疫 工作,为弥补1912年法令的不足,1957年颁布了《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 ( FederalplantPestact)》,在上述三个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许多法规及补充、修正案 2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印发了《制定植物检疫法规须知》。从目前公布的各国检疫法 规来看,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规与公约、地区性法规与各个国家的法规、规章与条 例等。内容包括名称、立法宗旨、检疫范围与检疫程序、术语解释、检疫主管部门及执法机 构、禁止或限制进境物、法律责任、生效日期及其他说明 2.1国际性法规与公约 2.1.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nternational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C)的主要 任务是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地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 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是目前有关植物保护领域中 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虽名曰“植物保护”,但中心内容均 为植物检疫。《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包括前言、条款、证书格式附录三个方面。其中条款有 十五条,第一条缔约宗旨与缔约国的责任;第二条公约应用范围,主要解释植物、植物产品、 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第三条为补充规定,涉及如何制定与本公约有关的补充规定 如特定区域、特定植物与植物产品、特定有害生物、特定的运输方式等,并使这些规定生效 第四条主要阐述各缔约国应建立国家植物保护杋构,明确其职能,同时各缔约国应将各国植 物保护组织工作范围及其变更情况上报FA0;第五条为植物检疫证书,主要规定植物检疫证 书应包括的内容:第六条进口检疫要求,涉及缔约国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的限制进口、禁 止进口、检疫检査、检疫处理(消毒除害处理、销毁处理、退货处理)的约定,并要求各缔约 国公布禁止及限制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要求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应最低限度影响国际贸 易:第七条国际合作,要求各缔约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密切情报联系,建立并充分利用有关 组织,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布、传播为害及有效的防治措施的情况:第八条区域性植物 保护组织,该条款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合作,在适当地区范围内建立地区植物保护组织,发挥 它们的协调作用:第九条为争议的解决,着重阐述缔约国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发生 争议时的解决办法:第十条声明在本《公约》生效后,以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失效,这些协定 包括1881年11月3日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1889年4月15日在瑞士伯尔 尼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补充公约》、1929年4月16日在罗马签订的《国际植物保 护公约》;第十一条适用的领土范围,主要指缔约国声明变更公约适应其领土范围的程序, 公约规定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接受到申请30d后生效:第十二条批准与参加公约组织 主要规定了加入公约组织及其批准的程序;第十三条涉及公约的修正,指缔约国要求修正公 约议案的提出与修正并生效的程序;第十四条生效,指公约对缔约国的生效条件;第十五条 为任何缔约国退出公约组织的程序(见附录一) 2.1.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 为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1979年3月在国际贸易和关税总协 定(GAT)第七轮多边谈判东京回合中通过了《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草案》,并于1980
15 的发展及对有害生物认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单依靠某些禁令已经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 国际贸易的需要,为此许多国家相继公布了灵活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法规。1877 年 英国在利物浦码头发现活的马铃薯甲虫后,紧急公布了《危险性害虫法 (DestructivelnsectsAct)》; 以后 又两 次修 改补 充;1967 年 公布 了《 植物 健康法 (PlantHealthAct)》。美国国会在 1912 年通过了《植物检疫法(PlantQuarantineAct)》,由 于法规不完善及执行中出现的漏洞,导致小麦秆黑粉菌、榆树枯萎病等有害生物频频传人美 国,1944 年通过了《组织法(OrganicAct)》,授权主管单位负责有害生物的治理及植物检疫 工 作 , 为 弥 补 1912 年 法 令 的 不 足 , 1957 年 颁 布 了 《 联 邦 植 物 有 害 生 物 法 (FederalPlantPestAct)》,在上述三个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许多法规及补充、修正案。 2 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1983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印发了《制定植物检疫法规须知》。从目前公布的各国检疫法 规来看,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规与公约、地区性法规与各个国家的法规、规章与条 例等。内容包括名称、立法宗旨、检疫范围与检疫程序、术语解释、检疫主管部门及执法机 构、禁止或限制进境物、法律责任、生效日期及其他说明。 2.1 国际性法规与公约 2.1.1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的主要 任务是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地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 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是目前有关植物保护领域中 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虽名曰“植物保护”,但中心内容均 为植物检疫。《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包括前言、条款、证书格式附录三个方面。其中条款有 十五条,第一条缔约宗旨与缔约国的责任;第二条公约应用范围,主要解释植物、植物产品、 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第三条为补充规定,涉及如何制定与本公约有关的补充规定 如特定区域、特定植物与植物产品、特定有害生物、特定的运输方式等,并使这些规定生效; 第四条主要阐述各缔约国应建立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明确其职能,同时各缔约国应将各国植 物保护组织工作范围及其变更情况上报 FAO;第五条为植物检疫证书,主要规定植物检疫证 书应包括的内容;第六条进口检疫要求,涉及缔约国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的限制进口、禁 止进口、检疫检查、检疫处理(消毒除害处理、销毁处理、退货处理)的约定,并要求各缔约 国公布禁止及限制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要求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应最低限度影响国际贸 易;第七条国际合作,要求各缔约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密切情报联系,建立并充分利用有关 组织,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布、传播为害及有效的防治措施的情况;第八条区域性植物 保护组织,该条款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合作,在适当地区范围内建立地区植物保护组织,发挥 它们的协调作用;第九条为争议的解决,着重阐述缔约国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发生 争议时的解决办法;第十条声明在本《公约》生效后,以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失效,这些协定 包括 1881 年 11 月 3 日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1889 年 4 月 15 日在瑞士伯尔 尼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补充公约》、1929 年 4 月 16 日在罗马签订的《国际植物保 护公约》;第十一条适用的领土范围,主要指缔约国声明变更公约适应其领土范围的程序, 公约规定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接受到申请 30d 后生效;第十二条批准与参加公约组织, 主要规定了加入公约组织及其批准的程序;第十三条涉及公约的修正,指缔约国要求修正公 约议案的提出与修正并生效的程序;第十四条生效,指公约对缔约国的生效条件;第十五条 为任何缔约国退出公约组织的程序(见附录一)。 2.1.2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 协定》) 为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1979 年 3 月在国际贸易和关税总协 定(GATT)第七轮多边谈判东京回合中通过了《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草案》,并于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