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的严重发生。1982年在中国南京也发现松材线虫的为害,枯死的松树265株,到1987 年,江苏的受害数量已猛增到24万株,追查病原线虫的来源,在最初发病地附近发现有从 日本进口仪器的木质包装箱。1992年,南京动植物检疫局再次从日本来的木质包装材料上 发现了松材线虫。近年来天津、连云港等动植物检疫局也多次从来自日本的木质包装中截获 到松材线虫。可见,南京发生松材线虫萎蔫病可能与从疫区输入木质包装材料有关。长期以 来人们错误地认为机器、仪器不应接受植物检疫,这样连同装载它们的木质包装也一直享受 着免检的待遇。惨痛的教训便是这样产生的。 经济效益的驱使和检疫意识的淡漠,盲目地从境外引进一些物种,企图加以利用,但由 于监控不力,放任自流,导致一些有害生物在我国迅速蔓延,灾情日益严重,这就是近年来 生物入侵的事例不断增加的原因。例如,过去各地竞相引进的水生植物一一水花生和水葫芦 现在已成为广大河网沟渠中的一大祸害,既堵塞航道和威胁水产养殖业,进入农田又成为难 以根除的恶性杂草 又如,为保护沿海滩涂而引进的大米草,现在大量蔓延,已成为难以控制的大害草,严重 破坏了沿海滩涂的生态环境和养殖业。 2主权与检疫 植物检疫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作为口岸动植 物检疫机构在保护我国农林牧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责任重大。在半封建、半 殖民地的旧中国虽设有植物检疫机构,但由外国人掌握海关,因此植物检疫机构形同虚设, 致使许多危险性有害生物乘虚而入。如棉花枯萎病、棉花红铃虫、马铃薯环腐病、甘薯黑斑 病、蚕豆象等就是这样传人中国,成为难以消灭的有害生物。这些病虫害目前仍然是我国农 林生产的重大障碍。甘薯黑斑病于1937年先从日本九州传人中国辽宁。当时日本向中国大 量推广易感品种“冲绳百号”,并随军事占领向华北扩散。1963年国内调查发现全国20个 省市估计损失鲜薯在500万t以上:在一些地区因用病薯喂食耕牛引起上万头耕牛死亡。近 年来,随着抗病育种及其他防治措施的应用,甘薯黑斑病的为害有所减轻。蚕豆象是1937 年日本侵华时期随日军饲料传人 中国,成为中国南方蚕豆产区的重要害虫,人称“十豆九虫”,至今仍难以根除。蚕豆象 不仅影响产量,降低品质,而且还严重影响蚕豆的出口 植物检疫的特殊功绩在于它每年给国家挡住了大量有害生物的入侵。如来口岸动植物检 疫局频频截获小麦矮腥黑穗菌、地中海实蝇、小麦印度腥黑穗菌等国际著名的检疫性有害生 物。假如让这些有害生物传人,后果是危险的。以地中海实蝇为例,1980年6月美国加州 传人地中海实蝇,27个月内政府投入几千人耗资1亿美元进行扑灭,直至今天仍未根除, 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防治费用与日俱增。再如1996年美国局部地区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菌后, 美国政府紧急宣布销毁种植于疫区的受侵染的小麦,并且这些田块在5年内不得种植任何小 麦,国家对受害的农户进行财政补助;禁止疫区内的小麦外运,从疫区调出的农产品及其运 输工具等均必需接受严格的检疫:国家还成立印度腥黑穗菌紧急行动小组,负责疫区的监测、 病害的防治与根除。据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5月政府补偿农户的费用仅在得克萨斯州、 新墨西哥州就已超过100万美元 3外贸发展与检疫 在对外贸易和发展创汇农业方面,植物检疫起着特殊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 加入WO以来,中国的国际、国内贸易有了迅猛的发展,仅据上海动植物检疫局2002年的 初步统计,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达1800万t,木材60万m3,出境植物产品23万t,花卉 110万枝;植物检疫机关在检疫把关的同时,注重发挥自身科技优势,积极为发展创汇农业 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协助出口地区、部门建立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生产基地,千方百计让国 内名优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1989年以来,口岸动植物检疫部门与日本国检疫部门开展合
6 在日本的严重发生。1982 年在中国南京也发现松材线虫的为害,枯死的松树 265 株,到 1987 年,江苏的受害数量已猛增到 24 万株,追查病原线虫的来源,在最初发病地附近发现有从 日本进口仪器的木质包装箱。1992 年,南京动植物检疫局再次从日本来的木质包装材料上 发现了松材线虫。近年来天津、连云港等动植物检疫局也多次从来自日本的木质包装中截获 到松材线虫。可见,南京发生松材线虫萎蔫病可能与从疫区输入木质包装材料有关。长期以 来人们错误地认为机器、仪器不应接受植物检疫,这样连同装载它们的木质包装也一直享受 着免检的待遇。惨痛的教训便是这样产生的。 经济效益的驱使和检疫意识的淡漠,盲目地从境外引进一些物种,企图加以利用,但由 于监控不力,放任自流,导致一些有害生物在我国迅速蔓延,灾情日益严重,这就是近年来 生物入侵的事例不断增加的原因。例如,过去各地竞相引进的水生植物——水花生和水葫芦, 现在已成为广大河网沟渠中的一大祸害,既堵塞航道和威胁水产养殖业,进入农田又成为难 以根除的恶性杂草。 又如,为保护沿海滩涂而引进的大米草,现在大量蔓延,已成为难以控制的大害草,严重 破坏了沿海滩涂的生态环境和养殖业。 2 主权与检疫 植物检疫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作为口岸动植 物检疫机构在保护我国农林牧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责任重大。在半封建、半 殖民地的旧中国虽设有植物检疫机构,但由外国人掌握海关,因此植物检疫机构形同虚设, 致使许多危险性有害生物乘虚而入。如棉花枯萎病、棉花红铃虫、马铃薯环腐病、甘薯黑斑 病、蚕豆象等就是这样传人中国,成为难以消灭的有害生物。这些病虫害目前仍然是我国农 林生产的重大障碍。甘薯黑斑病于 1937 年先从日本九州传人中国辽宁。当时日本向中国大 量推广易感品种“冲绳百号”,并随军事占领向华北扩散。1963 年国内调查发现全国 20 个 省市估计损失鲜薯在 500 万 t 以上;在一些地区因用病薯喂食耕牛引起上万头耕牛死亡。近 年来,随着抗病育种及其他防治措施的应用,甘薯黑斑病的为害有所减轻。蚕豆象是 1937 年日本侵华时期随日军饲料传人 中国,成为中国南方蚕豆产区的重要害虫,人称“十豆九虫”,至今仍难以根除。蚕豆象 不仅影响产量,降低品质,而且还严重影响蚕豆的出口。 植物检疫的特殊功绩在于它每年给国家挡住了大量有害生物的入侵。如来口岸动植物检 疫局频频截获小麦矮腥黑穗菌、地中海实蝇、小麦印度腥黑穗菌等国际著名的检疫性有害生 物。假如让这些有害生物传人,后果是危险的。以地中海实蝇为例,1980 年 6 月美国加州 传人地中海实蝇,27 个月内政府投入几千人耗资 1 亿美元进行扑灭,直至今天仍未根除, 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防治费用与日俱增。再如 1996 年美国局部地区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菌后, 美国政府紧急宣布销毁种植于疫区的受侵染的小麦,并且这些田块在 5 年内不得种植任何小 麦,国家对受害的农户进行财政补助;禁止疫区内的小麦外运,从疫区调出的农产品及其运 输工具等均必需接受严格的检疫;国家还成立印度腥黑穗菌紧急行动小组,负责疫区的监测、 病害的防治与根除。据不完全统计,至 1996 年 5 月政府补偿农户的费用仅在得克萨斯州、 新墨西哥州就已超过 100 万美元。 3 外贸发展与检疫 在对外贸易和发展创汇农业方面,植物检疫起着特殊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 加入 WTO 以来,中国的国际、国内贸易有了迅猛的发展,仅据上海动植物检疫局 2002 年的 初步统计,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达 1 800 万 t,木材 60 万 m3,出境植物产品 23 万 t,花卉 110 万枝;植物检疫机关在检疫把关的同时,注重发挥自身科技优势,积极为发展创汇农业 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协助出口地区、部门建立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生产基地,千方百计让国 内名优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1989 年以来,口岸动植物检疫部门与日本国检疫部门开展合
作研究,先后解决了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包括哈密瓜、鲜荔枝、稻草及其制品等检疫问题 通过合作与谈判,1994年新西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先。后解除从中国进口鸭梨的禁 令,为国家换回了大量外汇。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其出口创汇的产品仍有极大的潜力有待 开发,外贸部门与植物检疫机关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开拓新产品,冲破国际上的检疫壁 垒,让更多的创汇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目前检疫部门在出口水果、盆景、鲜切花等方面仍 在与美国、加拿大、欧洲各国家与地区进行技术合作,力争使中国更多的农产品出口。中国 还履行和承担国际植物检疫协议、条约的义务,通过执行贸易合同、科技合作协议的植物检 疫条款,既保护了经济的发展,更提高了中国外贸的信誉 4植物检疫的效益 植物检疫是一项综合性、多学科、涉及面广的事业。检疫工作具有预防性、预警性、彻 底性,检疫措施还需借助于立法来实施。植物检疫工作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效益具有全 局性、长远性、间接性、潜在性。概括起来讲,植物检疫的效益可分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三个方面 4.1植物检疫的经济效益 植物检疫的经济效益可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直接经济效益是通过检疫的实施能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一般可用数字来表达。如植物 检疫为出口服务方面,由于攻克了某一难关,使过去不能出口的农产品打人国际市场,每年 为国家创汇多少万美元。这方面的事例如日本过去禁止进口中国瓜类,理由是中国有瓜实蝇 分布。前些年通过中日检疫专家的技术合作,证实中国新疆地区没有瓜实蝇分布,从而使日 本政府解除了对中国新疆哈密瓜的检疫禁令。从1988年开始至1992年对日本出口哈密瓜已 超过2000t,创汇几百万美元。又如在进口检疫中,因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对外 出证索赔数十万美元。1991年11月南京局从进口沙特小麦中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和毒 麦(含量超标),对外出证索赔,对方不信,派专家来南京进行技术谈判,最后在事实面前承 认了我方的检疫结果,并向中国赔偿了14万美元 间接经济效益一般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但可避免财富的损失,有时也可用间接的数字来 表达。如在进口检疫中发现了谷斑皮蠹,并在船上用熏蒸处理的方法将其彻底杀灭,防止了 它的传人。如果让该虫传人并得到繁殖、扩散、蔓延,将会给中国的农产品在贮存期间带来 严重的为害和损失。消灭了这种害虫就避免了它的为害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美国加利福 尼亚州1953年因谷斑皮蠹为害造成的损失达该州农产品总收入的10%,约合2.2亿美元 如果让它传人中国同样要遭受到类似的经济损失。 4.2植物检疫的社会效益 植物检疫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特别是当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 包括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使涉及国计民生的产业蒙受巨大损失)的时候,就会产生重大的 社会效益(含正效益或负效应)。 植物检疫保护的对象即农业、林业生产,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 础,国家经济建设离不开它,人民的衣、食、住、行离不开它。植物检疫工作做好了,避免 了外来危险性病虫的侵入,保护了农业、林业生产的安全,人民丰衣足食,国泰民安,全国 上下安定团结,呈现一派兴旺景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 境和物质基础,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相反,如忽视植物检疫工作而传人了某种危险性病虫,给农业、林业生产带来了毁灭性 灾害,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造成饥荒。国际上由于检疫性病虫传播给人类造成 巨大的损失甚至灾难的例子很多。如1830年欧洲从南美引进马铃薯时,传人了马铃薯晚疫 病,到1845年大流行时,由于尚无防治方法,结果遭受毁灭性灾害,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 大饥荒(马铃薯是当时欧洲人的主要粮食作物)。又如马铃薯甲虫原产美国,1920年左右随
7 作研究,先后解决了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包括哈密瓜、鲜荔枝、稻草及其制品等检疫问题; 通过合作与谈判,1994 年新西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先 。后解除从中国进口鸭梨的禁 令,为国家换回了大量外汇。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其出口创汇的产品仍有极大的潜力有待 开发,外贸部门与植物检疫机关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开拓新产品,冲破国际上的检疫壁 垒,让更多的创汇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目前检疫部门在出口水果、盆景、鲜切花等方面仍 在与美国、加拿大、欧洲各国家与地区进行技术合作,力争使中国更多的农产品出口。中国 还履行和承担国际植物检疫协议、条约的义务,通过执行贸易合同、科技合作协议的植物检 疫条款,既保护了经济的发展,更提高了中国外贸的信誉。 4 植物检疫的效益 植物检疫是一项综合性、多学科、涉及面广的事业。检疫工作具有预防性、预警性、彻 底性,检疫措施还需借助于立法来实施。植物检疫工作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效益具有全 局性、长远性、间接性、潜在性。概括起来讲,植物检疫的效益可分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三个方面。 4.1 植物检疫的经济效益 植物检疫的经济效益可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直接经济效益是通过检疫的实施能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一般可用数字来表达。如植物 检疫为出口服务方面,由于攻克了某一难关,使过去不能出口的农产品打人国际市场,每年 为国家创汇多少万美元。这方面的事例如日本过去禁止进口中国瓜类,理由是中国有瓜实蝇 分布。前些年通过中日检疫专家的技术合作,证实中国新疆地区没有瓜实蝇分布,从而使日 本政府解除了对中国新疆哈密瓜的检疫禁令。从 1988 年开始至 1992 年对日本出口哈密瓜已 超过 2000t,创汇几百万美元。又如在进口检疫中,因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对外 出证索赔数十万美元。1991 年 11 月南京局从进口沙特小麦中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和毒 麦(含量超标),对外出证索赔,对方不信,派专家来南京进行技术谈判,最后在事实面前承 认了我方的检疫结果,并向中国赔偿了 14 万美元。 间接经济效益一般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但可避免财富的损失,有时也可用间接的数字来 表达。如在进口检疫中发现了谷斑皮蠹,并在船上用熏蒸处理的方法将其彻底杀灭,防止了 它的传人。如果让该虫传人并得到繁殖、扩散、蔓延,将会给中国的农产品在贮存期间带来 严重的为害和损失。消灭了这种害虫就避免了它的为害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美国加利福 尼亚州 1953 年因谷斑皮蠹为害造成的损失达该州农产品总收入的 10%,约合 2.2 亿美元。 如果让它传人中国同样要遭受到类似的经济损失。 4.2 植物检疫的社会效益 植物检疫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特别是当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 包括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使涉及国计民生的产业蒙受巨大损失)的时候,就会产生重大的 社会效益(含正效益或负效应)。 植物检疫保护的对象即农业、林业生产,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 础,国家经济建设离不开它,人民的衣、食、住、行离不开它。植物检疫工作做好了,避免 了外来危险性病虫的侵入,保护了农业、林业生产的安全,人民丰衣足食,国泰民安,全国 上下安定团结,呈现一派兴旺景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 境和物质基础,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相反,如忽视植物检疫工作而传人了某种危险性病虫,给农业、林业生产带来了毁灭性 灾害,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造成饥荒。国际上由于检疫性病虫传播给人类造成 巨大的损失甚至灾难的例子很多。如 1830 年欧洲从南美引进马铃薯时,传人了马铃薯晚疫 病,到 1845 年大流行时,由于尚无防治方法,结果遭受毁灭性灾害,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 大饥荒(马铃薯是当时欧洲人的主要粮食作物)。又如马铃薯甲虫原产美国,1920 年左右随
农产品调运传到欧洲。首先在法国发现,逐步扩散到整个西欧、北欧,20世纪40年代又传 到东欧。由于传人了植物某一种病害或害虫,对社会,对人类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至今世 人仍记忆犹新。1934年中国由于从美国引进棉种而传人了棉花枯萎病,这种病害传播蔓延 快,为害损失重,难以防治。病害所到之处往往造成棉花大幅度减产,甚至造成大面积死苗 而绝收,至今仍严重威胁着中国的棉花生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病区棉田面 积减少,总产下降,影响到纺织工业。以上这些事例足以说明植物检疫工作不仅具有重大的 经济效益,更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4.3植物检疫的生态效益 植物检疫的生态效益不像经济效益那样直观,也属于间接效益,因而往往被一些人忽视 生态效益具有潜在性、预防性、长远性、难逆转性等特点,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效益 植物检疫搞好了,把危险性病虫拒之于国门之外或消灭在扩散之前,起到了防患于未然 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众所周知,一种检疫性病虫传人容 易消灭难,根治更难。当一种病虫传人后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了为害,人们往往要动用大 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防治它,以减少为害可以做到,但要消灭它很不容易。因而每年都 要使用大量农药来防治,不仅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更主要的是连年大量使用农药不仅污染 了环境,而且杀伤了害虫或病菌的天敌和其他有益的生物。长期大量使用一种农药还能使害 虫和病菌产生抗药性,再加上天敌和有益生物的杀伤,使病虫更猖獗。为了减轻为害需使用 更多的农药,这样土壤中农药积累越来越高,收获的农作物中农残含量也越来越高,如此恶 性循环,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使生态失去平衡,生态效益受到严重破坏,长此下去,人类自 身将会受到难以抗拒的惩罚。 生态效益还有一个特点是难以逆转性。当生态严重失去平衡时,要让它恢复平衡往往不 是一件容易的事,而需要较长时间的精心保护。农业生产不是在实验室中进行,它生产周期 长,受大自然影响大,又不能停顿,加上生物本身有各自的发生发展规律,有时人为的控制 往往显得无能为力。所以人们应充分发挥植物检疫的预防、防患作用,尽量保持生态的自然 平衡,使农业、林业生产获得更大的生态效益。 第四节植物检疫的特点 有关植物检疫的特性,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均有论述。如曹骥先生用预见性、法制性 技术性、地区性高度概括了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林火亮先生(1992)则提出“实施手段的法 制性、涉及范围的社会性、机构职能行政性、所起作用防御性及技术要求特殊性”五个方面。 前面简述了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由此可见植物检疫不同于一般的植物保护措施,它 具自己的固有特点,即“法规与技术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结合”、“预防与铲除并举” 1植物检疫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后盾,法规为手段,实施强制性的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的立足点在于通过对人类活动的限制达到控制有害生物传播。针对人的行为, 就必须有一个能为各方面可接受的法规,因此一些教材中就把植物检疫称为“法规防治”当 今,世界各国对植物检疫越来越重视,植物检疫也已成为普遍建立的法律制度。当然各国制 定的植物检疫法规必须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必须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 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同 样,植物检疫又是一项技术性十分强的工作。单有法律、法规,无配套技术来执行,也形同 虚设,不能发挥法规的作用。植物检疫技术不同于一般的植物保护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 决定了所应用的植物检疫技术必须是“快速、准确、有效”的技术。如前所述,植物检疫针 对商业活动中一切可能传带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若不能快速,势必导 致“压港”、“压库”,影响正常的商品流通,从而带来经济损失。在检疫检査时,若使用的 取样方法不妥,就不能检查出有害生物,或虽已检查出有害生物,但鉴定有误:凡此种种必
8 农产品调运传到欧洲。首先在法国发现,逐步扩散到整个西欧、北欧,20 世纪 40 年代又传 到东欧。由于传人了植物某一种病害或害虫,对社会,对人类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至今世 人仍记忆犹新。1934 年中国由于从美国引进棉种而传人了棉花枯萎病,这种病害传播蔓延 快,为害损失重,难以防治。病害所到之处往往造成棉花大幅度减产,甚至造成大面积死苗 而绝收,至今仍严重威胁着中国的棉花生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病区棉田面 积减少,总产下降,影响到纺织工业。以上这些事例足以说明植物检疫工作不仅具有重大的 经济效益,更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4.3 植物检疫的生态效益 植物检疫的生态效益不像经济效益那样直观,也属于间接效益,因而往往被一些人忽视。 生态效益具有潜在性、预防性、长远性、难逆转性等特点,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效益。 植物检疫搞好了,把危险性病虫拒之于国门之外或消灭在扩散之前,起到了防患于未然 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众所周知,一种检疫性病虫传人容 易消灭难,根治更难。当一种病虫传人后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了为害,人们往往要动用大 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防治它,以减少为害可以做到,但要消灭它很不容易。因而每年都 要使用大量农药来防治,不仅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更主要的是连年大量使用农药不仅污染 了环境,而且杀伤了害虫或病菌的天敌和其他有益的生物。长期大量使用一种农药还能使害 虫和病菌产生抗药性,再加上天敌和有益生物的杀伤,使病虫更猖獗。为了减轻为害需使用 更多的农药,这样土壤中农药积累越来越高,收获的农作物中农残含量也越来越高,如此恶 性循环,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使生态失去平衡,生态效益受到严重破坏,长此下去,人类自 身将会受到难以抗拒的惩罚。 生态效益还有一个特点是难以逆转性。当生态严重失去平衡时,要让它恢复平衡往往不 是一件容易的事,而需要较长时间的精心保护。农业生产不是在实验室中进行,它生产周期 长,受大自然影响大,又不能停顿,加上生物本身有各自的发生发展规律,有时人为的控制 往往显得无能为力。所以人们应充分发挥植物检疫的预防、防患作用,尽量保持生态的自然 平衡,使农业、林业生产获得更大的生态效益。 第四节 植物检疫的特点 有关植物检疫的特性,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均有论述。如曹骥先生用预见性、法制性、 技术性、地区性高度概括了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林火亮先生(1992)则提出“实施手段的法 制性、涉及范围的社会性、机构职能行政性、所起作用防御性及技术要求特殊性”五个方面。 前面简述了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由此可见植物检疫不同于一般的植物保护措施,它 具自己的固有特点,即“法规与技术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结合”、“预防与铲除并举”。 1 植物检疫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后盾,法规为手段,实施强制性的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的立足点在于通过对人类活动的限制达到控制有害生物传播。针对人的行为, 就必须有一个能为各方面可接受的法规,因此一些教材中就把植物检疫称为“法规防治”当 今,世界各国对植物检疫越来越重视,植物检疫也已成为普遍建立的法律制度。当然各国制 定的植物检疫法规必须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必须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 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同 样,植物检疫又是一项技术性十分强的工作。单有法律、法规,无配套技术来执行,也形同 虚设,不能发挥法规的作用。植物检疫技术不同于一般的植物保护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 决定了所应用的植物检疫技术必须是“快速、准确、有效”的技术。如前所述,植物检疫针 对商业活动中一切可能传带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若不能快速,势必导 致“压港”、“压库”,影 响正常的商品流通,从而带来经济损失。在检疫检查时,若使用的 取样方法不妥,就不能检查出有害生物,或虽已检查出有害生物,但鉴定有误;凡此种种必
然导致经济损失,这就要求所用的技术必须准确无误。植物检疫技术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快 速、准确之中,而且还包括其他方面。如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后所采取的检疫处理措施必须 能干净彻底杀灭有害生物,而且应对商品无“害”。当今生物学技术发展极快,植物检疫技 术必须紧跟当代科技的发展,引用先进的技术,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及鉴定能力,使我们的检 疫结果更具权威陛。法规性与技术性是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两者相辅相成。植物检疫是通 过官方的机构,用先进的植物检疫技术,对流通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作全面检 查而实现的。这种检查是根据有关法规进行的。对检疫中发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必须进行 有效的检疫处理;对造成病虫害扩散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因此,这种检查必然是强 制性的检査。同样,如果所采用的技术不是先进的、科学的,那么所得的结论就没有权威性 2植物检疫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铲除相结合植物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性,首先在检 疫立法时,要认真分析诸多有害生物信息,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制订植物检疫法规 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研制、引进相应的检测和处理新技术。这样就可以将国内尚未发生 的疫情“御之于国门之外”。但是法规往往是“死”的,疫情是“活”的。预见性还体现在 植物检疫执法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上海动植物检疫局从墨西哥进口的小麦种 子上发驯\麦印度腥黑粉菌,当时这一著名的国际检疫性有害生物尚未列入中国应检有害生 物名单,但考虑到其危险性,最后还是做销毁处理。一旦某地传人危险性有害生物,为阻止 其进一步扩散与蔓延,植物检疫部门将尽全力采取一切措施予以铲除。1985年,厦门从国 外引进优良香蕉苗。那时中国执行的“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中尚未包括香蕉穿孔线虫, 厦门动植物检疫局在检疫时发现了香蕉穿孑L线虫,并要求有关单位隔离种植。但由于许多 农户慕名而来要求引种,致使该线虫很快在厦门一些地区“扎根”。1986年1月18日国家 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后,植物检疫机构立即行动起 来,监测疫情,在明确发生地区后,经过数年的艰苦工作,终于将这一危险性植物线虫予以 彻底铲除。1995年及1996年,厦门大学和福建省农业厅进一步调查肯定了此重大疫情已经 基本扑灭 小麦印度腥黑粉菌一直是国际著名的检疫性真菌病害,1996年4月在美国局部地区发 现印度腥黑粉菌后,美国政府立即颁布严格的法令,组织“特别行动队”,拨出专款来铲除 小麦印度腥黑粉菌。其法令规定病田5年内不得种植小麦,病田中小麦予以全部销毁等。由 此可见,全面预防和彻底铲除是植物检疫的固有特性。 3植物检疫立足于国内,放眼于世界 植物检疫的目的是既要保护本国的植物免受外来有害生物的为害,又要防止有害生物扩 散到别的国家或地区去,这就是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统一。各国制订植物检疫法规的原则 是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本国的农、林业安全生产和促进贸易的发 展。因此,各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属各国主权的范围,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借口加 以干涉,即使国家间发生检疫争端也只能通过平等协商途径加以解决,不能动辄以“制裁 相威胁。 各国国情不同,粮食和工业原料作物自给程度不同,植检技术力量的强弱尤其不平衡。 因此,照搬别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只能有损本国的植物检疫事业。FAO制订的《国际植物保护 公约》和“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也只是供国与国之间制订双边条约时作为参考。至于 各国制订的植物检疫法规主要是为本国发展农、林生产的最高利益服务的。这是其共性,但 在具体的条款上则大不相同。究其原因,是由植物检疫的地区性决定的。因为有害生物与植 物一样有明显的区域分布特性。此外,植物检疫的实施又只能依靠行政法令才能实现。在制 订本国的植物检疫法规时,都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各国发生的疫情做科学的系统分析 首先考虑的是有害生物能否在本国适生、是否在本国存在、能否随植物、植物产品传播:其 次是有无准确的检测手段和可靠的检疫处理技术。只有对国内外的资料作充分分析后,才能
9 然导致经济损失,这就要求所用的技术必须准确无误。植物检疫技术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快 速、准确之中,而且还包括其他方面。如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后所采取的检疫处理措施必须 能干净彻底杀灭有害生物,而且应对商品无“害”。当今生物学技术发展极快,植物检疫技 术必须紧跟当代科技的发展,引用先进的技术,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及鉴定能力,使我们的检 疫结果更具权威陛。法规性与技术性是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两者相辅相成。植物检疫是通 过官方的机构,用先进的植物检疫技术,对流通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作全面检 查而实现的。这种检查是根据有关法规进行的。对检疫中发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必须进行 有效的检疫处理;对造成病虫害扩散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因此,这种检查必然是强 制性的检查。同样,如果所采用的技术不是先进的、科学的,那么所得的结论就没有权威性。 2 植物检疫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铲除相结合植物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性,首先在检 疫立法时,要认真分析诸多有害生物信息,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制订植物检疫法规 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研制、引进相应的检测和处理新技术。这样就可以将国内尚未发生 的疫情“御之于国门之外”。但是法规往往是“死”的,疫情是“活”的。预见性还体现在 植物检疫执法过程中。20 世纪 80 年代初,北京、上海动植物检疫局从墨西哥进口的小麦种 子上发驯\麦印度腥黑粉菌,当时这一著名的国际检疫性有害生物尚未列入中国应检有害生 物名单,但考虑到其危险性,最后还是做销毁处理。一旦某地传人危险性有害生物,为阻止 其进一步扩散与蔓延,植物检疫部门将尽全力采取一切措施予以铲除。1985 年,厦门从国 外引进优良香蕉苗。那时中国执行的“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中尚未包括香蕉穿孔线虫, 厦门动植物检疫局在检疫时发现了香蕉穿孑 L 线虫,并要求有关单位隔离种植。但由于许多 农户慕名而来要求引种,致使该线虫很快在厦门一些地区“扎根”。1986 年 1 月 18 日国家 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后,植物检疫机构立即行动起 来,监测疫情,在明确发生地区后,经过数年的艰苦工作,终于将这一危险性植物线虫予以 彻底铲除。1995 年及 1996 年,厦门大学和福建省农业厅进一步调查肯定了此重大疫情已经 基本扑灭。 小麦印度腥黑粉菌一直是国际著名的检疫性真菌病害,1996 年 4 月在美国局部地区发 现印度腥黑粉菌后,美国政府立即颁布严格的法令,组织“特别行动队”,拨出专款来铲除 小麦印度腥黑粉菌。其法令规定病田 5 年内不得种植小麦,病田中小麦予以全部销毁等。由 此可见,全面预防和彻底铲除是植物检疫的固有特性。 3 植物检疫立足于国内,放眼于世界 植物检疫的目的是既要保护本国的植物免受外来有害生物的为害,又要防止有害生物扩 散到别的国家或地区去,这就是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统一。各国制订植物检疫法规的原则 是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本国的农、林业安全生产和促进贸易的发 展。因此,各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属各国主权的范围,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借口加 以干涉,即使国家间发生检疫争端也只能通过平等协商途径加以解决,不能动辄以“制裁’’ 相威胁。 各国国情不同,粮食和工业原料作物自给程度不同,植检技术力量的强弱尤其不平衡。 因此,照搬别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只能有损本国的植物检疫事业。FAO 制订的《国际植物保护 公约》和“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也只是供国与国之间制订双边条约时作为参考。至于 各国制订的植物检疫法规主要是为本国发展农、林生产的最高利益服务的。这是其共性,但 在具体的条款上则大不相同。究其原因,是由植物检疫的地区性决定的。因为有害生物与植 物一样有明显的区域分布特性。此外,植物检疫的实施又只能依靠行政法令才能实现。在制 订本国的植物检疫法规时,都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各国发生的疫情做科学的系统分析。 首先考虑的是有害生物能否在本国适生、是否在本国存在、能否随植物、植物产品传播;其 次是有无准确的检测手段和可靠的检疫处理技术。只有对国内外的资料作充分分析后,才能
制订正确的检疫决策 虽然植物检疫有一定的区域性,但是农作物的生长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与滋生在很大程度 上不受地域的限制,只要生态条件适宜和有引种、传播的途径,它们就可以在任何地方扎根。 因此决定了植物检疫有国际性的特点。植物检疫国际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各国植物检疫法 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植物检疫的国际法规及国际惯例。当国内法规与国际惯例相违时,根据国 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该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各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 应以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当一国的植物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 议时应有详尽的科学依据。此外,植物检疫需要各国政府、技术人员的紧密合作。防止有害 生物的人为传播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防止本国有害生物外传,不但是植物检疫的一项主要 任务,而且还是国际道德规范在植物检疫中的具体体现。在对外贸易中,出境物的植物检疫 必须按照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查,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颁发植物检疫证书, 使其安全出口。 第五节国外植物检疫概况 实施强制性的植物检疫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制度。据统计,参加乌拉圭谈判,并最终 签署SPS的国家或地区有117个。纵观植物检疫现状,近年来国际上对植物检疫等措施的要 求越来越高,这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总体趋向是减少检疫等对贸易的限制。无论是WO还是 FAO,都十分关注动植物检疫给贸易的影响,要求各国公开检疫体制、政策。目前,有关 植物检疫中一些名词术语的解释也已经重新审定。FAO专家组多次讨论,于2001年公布了 新的检疫术语。例如,检疫允许量的问题过去一直认为应该是零,按目前的观点应按照有害 生物的风险程度来加以区分,对于毁灭性的有害生物,其允许量应为零:但对限定的非检疫 性有害生物来说,其允许量不应该为零 亚世界各国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 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其植物检疫的做法和 植物检疫的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纵观世界各国的植物检疫,即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 方法可以将植物检疫分为不同的类型。 有的学者从实施检疫的方法出发,将植物检疫分为全面检疫和针对性检疫两种类型。全 面检疫的国家,一般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农业生产发达、经济实力较强,国内有害生物控 制措施得力,对进境植物检疫要求极高。因此实施全面检疫,即对进口的物品进行全面的检 疫检验。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针对性检疫的国家,农业生产一 般不很发达,经济技术基础相对较差,对有害生物为害的控制受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 此往往采取由国家颁布要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按照法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有重点 的植物检疫。中国、原苏联、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及大多数的非洲国家属于此类型。其实 全面检疫或针对性检疫,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是属于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工作方法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全面检疫的国家不是没有针对性,针对性检疫的国家也不等于不全面。 有的学者根据植物检疫体系管理,将植物检疫分为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和 亚洲模式。美国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还包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其特点是农业部设立综 合性动植物检疫机构(加拿大为食品检验局,包括动物和植物检疫),人员较多,职能明确 作用突出。欧洲模式的特点是动物、植物保护机构分设,由植保局或检疫局负责植物检疫工 作,但植保机构能相对单一,主要负责植物检疫工作。亚洲模式代表国家是日本和越南等, 其特点是农业部下设植物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植物检疫,也组织一些重大病虫测 报防治工作
10 制订正确的检疫决策。 虽然植物检疫有一定的区域性,但是农作物的生长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与滋生在很大程度 上不受地域的限制,只要生态条件适宜和有引种、传播的途径,它们就可以在任何地方扎根。 因此决定了植物检疫有国际性的特点。植物检疫国际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各国植物检疫法 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植物检疫的国际法规及国际惯例。当国内法规与国际惯例相违时,根据国 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47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该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各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 应以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当一国的植物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 议时应有详尽的科学依据。此外,植物检疫需要各国政府、技术人员的紧密合作。防止有害 生物的人为传播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防止本国有害生物外传,不但是植物检疫的一项主要 任务,而且还是国际道德规范在植物检疫中的具体体现。在对外贸易中,出境物的植物检疫 必须按照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查,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颁发植物检疫证书, 使其安全出口。 第五节 国外植物检疫概况 实施强制性的植物检疫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制度。据统计,参加乌拉圭谈判,并最终 签署 SPS 的国家或地区有 117 个。纵观植物检疫现状,近年来国际上对植物检疫等措施的要 求越来越高,这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总体趋向是减少检疫等对贸易的限制。无论是 WTO 还是 FAO,都十分关注动植物检疫给贸易的影响,要求各国公开检疫体制、政策。目前,有关 植物检疫中一些名词术语的解释也已经重新审定。FAO 专家组多次讨论,于 2001 年公布了 新的检疫术语。例如,检疫允许量的问题过去一直认为应该是零,按目前的观点应按照有害 生物的风险程度来加以区分,对于毁灭性的有害生物,其允许量应为零;但对限定的非检疫 性有害生物来说,其允许量不应该为零。 亚 世界各国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 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其植物检疫的做法和 植物检疫的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纵观世界各国的植物检疫,即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 方法可以将植物检疫分为不同的类型。 有的学者从实施检疫的方法出发,将植物检疫分为全面检疫和针对性检疫两种类型。全 面检疫的国家,一般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农业生产发达、经济实力较强,国内有害生物控 制措施得力,对进境植物检疫要求极高。因此实施全面检疫,即对进口的物品进行全面的检 疫检验。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针对性检疫的国家,农业生产一 般不很发达,经济技术基础相对较差,对有害生物为害的控制受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 此往往采取由国家颁布要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按照法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有重点 的植物检疫。中国、原苏联、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及大多数的非洲国家属于此类型。其实, 全面检疫或针对性检疫,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是属于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工作方法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全面检疫的国家不是没有针对性,针对性检疫的国家也不等于不全面。 有的学者根据植物检疫体系管理,将植物检疫分为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和 亚洲模式。美国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还包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其特点是农业部设立综 合性动植物检疫机构(加拿大为食品检验局,包括动物和植物检疫),人员较多,职能明确, 作用突出。欧洲模式的特点是动物、植物保护机构分设,由植保局或检疫局负责植物检疫工 作,但植保机构能相对单一,主要负责植物检疫工作。亚洲模式代表国家是日本和越南等, 其特点是农业部下设植物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植物检疫,也组织一些重大病虫测 报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