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 11 经说过生杀权的被剥夺是父权的一种减缩,那么,家庭惩罚权的 移交于政府请求法官审判执行,如亨利梅因所提示我们的罗马帝 政时代晚期的情形,自也是父权的一种减缩。送惩的方式通常不 外两种。父母可以子孙违犯法令为理由送请惩戒。 唐、宋的处分是徒刑二年,〔1门明、清时代则杖一百。〔2)违犯 教令的范围,上面已经说过,是很宽泛的,只要父母提出控诉,法 司无不照准,尤其是明、清的法律处分定得很轻。 除了违犯教令外,父母也可以不孝的罪名呈控子孙请求代为 惩治。不孝的罪名显然较违犯教令为重,所以法律上的惩处亦较 后者为重。法律对于不孝的内容在名例(总则)上原已一一列举, 包括告言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 父母丧自身嫁娶,作乐释服从吉,闻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 父母死等项,〔3)如何治罪在条文(分则)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受 理时是不会感到困难的。但并不是说不在列举范围以内的子女对 父母的不逊,便不算不孝,而父母便不能告他。法理上和事实上 父母同样地可以告朔,只要告子孙不孝,法司是不会拒不受理的。 而且还有一点可注意的是父母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请求 将子处死,政府也是不会拒绝的,虽然不孝罪的处分除告言诅骂 处死外,其余等项皆罪不至死,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父权 的倾向,父亲对子女的生杀权在法律制度发展到菜种程度时,虽 被法律机构撒销,但很明显地,却仍保留有生杀的意志,换言之, 国家所收回的只是生杀的权力,但坚持的也只是这一点,对于父 .1?《唐律疏义是二四,《斗讼》四,“子孙违犯教今”;《宋刑统》二四,《斗讼律蒂, “告周亲以下”。度宋史·刑法志》裁真宗时,民家子有与人斗者,其父呼之不止, 顺溅死,法宜处笞罪。上日:“呼不止·违犯教令,当徒二年,何谓笞也?” 〔2)《明律例》·-(○,《刑律》一,诉讼,“子孙违犯教令”;《清律例》三○,《刑 律》、《诉讼》,“子孙违犯教令”。 〔3]唐、元、明、清律,《名例》,“十恶”,不孝条
12 望问祖法学论著集 修生杀的意志却并未否认,只是要求代为执行而已。我们或可信 此即古时父亲生:杀权之遗迹。 刘宋的法律,父售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唐时李杰为河 南井,有寡妇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 分。”杰察其状,非不荐子,对寡1说:“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 至死,得无悔乎?”寡妇道:“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梅乎?”杰日:“审 如此,可买棺木来”。2)此寡妇但云:“子无赖,不顺母“卸处死,可 见父母欲杀皆许之,原无需罪至死,亦无须提出确证。 但我们应注意并不是所有时代的法律对于被控不孝的人都处 以死刑。宋代即有例如此。真德秀知泉州时,有母告子不孝。审 问得实,杖脊于市,髡发居役。〔3 清代的法律与父母以呈送发遣的权利,只要子孙不服教海且 有触犯情节使可依例请求。忤逆不孝的子孙时父母的呈送,常由 内地发配到云、贵两广,)这一类的犯人向例是不准援赦的(常 椒所不原),除非遇到特旨恩赦或减等发落,询明犯亲,情愿伊子 回家,才有释放的机会。如遇恩赦准即时释回,若恩诏只系减等 发落,则减徒之后照亲老留养例,枷号~-个月释放。「5】照例车流 人犯减等者,皆递减为杖一百徒三年,满徒之日方准释回。早送 发遣之案办理不同系体贴犯亲迫不及待之意。父母呈送常出于一 时气忿,及子孙远戍,又心存不忍,时时系念,舐犊情深,所以 L1?《宋书六四,《何承天传多云:“母件子不孝.欲杀者许之.”注公,“谓违犯教令.敬 恭有亏,父母欲杀皆许之。”按宋时法律,子不幸父母原为弃市(《宋书八一,倾 慨之传引律)。 E2】张誉《朝野金载》卷上.。 131真德秀《西山政训》(宝颜本)。 【4)参有《刑案汇览》I:64a各案, 〔.5)《请律例》四,《名例律》上“常赦所不原”嘉庆六年续襄,十一年,十五年,十 九年四次修改,二十五年改旧例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 13 -E 许其呈请释何,又恐近于儿戏,所以只能在指定情形之下办理,不 能随意请求。立法原意原系曲体祖父母父母之心,并非为曾犯忤 逆之子孙,意存宽宥。所以有时犯人发遣未久,遇恩旨查询,而 犯亲气忿未平,不愿领回,年久月深,又想儿子回家,呈请释放。 虽与例不符,们为体念亲心,仍准解交原籍,照例减徒折枷释 放。1有时父母因儿子众多,一子触犯,即行呈送,后来余子死 亡,无人待养,又呈请释放,也能邀准,虽然与遇赦才能呈请的 定例是不符的。道光时广西有林某因长子窃银花用,被父斥骂,出 言顶撞,呈送发遺贵州,长子去后,次子病亡,三子病废,林某 年逾七旬,茕茕无依,呈请释放。刑部以虽例无明文,然“其父 残年待毙,望子不归,既非所以顺衰老之情,亦不足以教人子之 孝”,准予枷责释回。「2们 释放回家原是因父母无人待奉,体念亲心,所以子孙释回后 必须合于在家待奉的条件,如赦回后,再有触犯,又经父母呈送, 便加重治罪,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了。〔3]如果待养的对象已经不 存在,同样地,他也就无须释放回家了。〔4)除非该犯原案实系偶 11 4刑聚汇览I:69一71a,其说帖中查议之文有云:“…并无故后再行查询之例, 椎查王法本乎人情,而送子发遭之案,遇救得准向犯亲查询,则为子者之应否 可归,又明予犯亲以权、使得自为专主,是施法外之仁,即寓委曲救幸之意… 该氏惟念骨肉,愿子回归,如仍令臀留配所,该犯不得递鸟兽之私,若谓華由 自作,而亲待养无人、桑榆每景,反无以自恩,揆之天理人情,似未为允协。 该犯系曾经遇救查询之犯,似可推广皇仁,准其释回…此后如有似此案情,均 可照此办理。” 〔2J《刑案汇览》1:72a一74b, 〔3】《清律例》“常赦所不原”条例。 【1?按乾隆六十年旧例原定忤逆发遣之人父母已故,便准释回。嘉庆十三年纂例以 父母已故,便调不致再有忤逆情事,即准释回,殊非情理,况该犯等于亲在时 既敢丁违犯失其欢心,又安望其有依恋之城耶?此一条着即相去,仍遵例不救 (同土条例)
14 靈同祖法学论著集 有触犯,并非牯恶屡犯,又有闻丧哀痛情状,经督抚将军咨部核 准奏请的手续。〔1)有的人被父母呈送监禁后,闻父母身故,自忧 失去释效的机会而竟在狱自尽。〔2〕 我们从呈送发遭的事例上可以很请楚地看出来祖父母父母对 于子孙身体自由的决定权力。他们不但可以行使亲权,并且可以 藉法律的力量,永远剥夺其自由,放逐于边远,子孙被排斥于家 族团体之外,同时也就被排斥于广大的杜会之外~包括边境以 外的全部中国,不能立足于杜会。这可以说明子孙永远是属于父 祖的,永远是与家庭不能分离的,这在具有近代意识,以为脱离 家庭可以自由任社会上获得自己生活的见解,是大相径庭的。 更重要的,我们从中也可看出父母在这方面的绝对决定权,剥 夺自由与否的决定,执行一部分以后,免除其罪刑与否,全取决 于他]的意志,法律只为他]定一范围及具体的办法,并代为执 行而已,不啻为受委托的决定机构。从形式上来看,判决的是法 司,从实质上来看,决定的还是向法司委托的父母,法律上.早已 承认他们的亲权。他们觑夺子孙的自由的合法权力,严格言之,实 不自请求发遣之时始;同样也,他们免除原刑的权力亦不自请求 释放之时始。 从消代遗留下来的案牍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呈送触犯之案 多系情节较轻者,大抵系内不服管束或出言顶撞一类情事。有一 人因平日懒惰游荡不听母训,被呈送发遣。〔3门有一人酗酒滋事,屡 训不悛,由直隶发配西。〔4)有时则为供养有缺,有一人自家逃 〔1】《清律例》,·常放所不原”,嘉庆十九年续纂道光二十五年籍政例。参看《刑案 汇览》I:76b-77a:77a一78a;78a-79h:80a-81b、82ab,83ab。 C21问上.,75b。 〔3?《刑案汇览》44:56b。 :1)同上1:82a
中国法律与中国杜会·家族 15 走,二年不回,不顾其父养赡,经呈送极边烟瘴充军。〔1门许多则 起因于偷窃财物,有一人偷卖伊父膳教,被父查知,出言触犯,由 四川发配广东。〔2)有一人因性好游荡浪费,图窃父银使用,〔3)又 一人因赌博输钱,欲当母衣服偿欠。〔4)有时再度呈送发遭也并非 了不得的大恶,有一个嗜酒游荡,经父呈送发遣,在配思亲情切 逃回被获,适逢恩诏查询,犯亲情愿领回,枷责释放,酮后该人 又在外饮碎,其父气忿,后呈送发遣,依例枷号两月,仍发极边充 军,永不准释回。〔5)可以说都是属于违犯教令一类的。很清楚地若 是有干犯殴詈的重大罪名,早已罪犯死刑,岂止发遭?条例上说得 明白:“凡呈告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晋,罪干重辟,及仅止违犯 教令者,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 遣,及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实发烟瘴地方充军”。〔6〕故 道光谕旨中有云:“子于父每如有干犯重情,早经依律治罪,其偶违 教令,经父每一时之怒送官监禁者,情节本属稍差”。〔7) 于此我们不应忽略一重要点,子孙违犯教令或供养有缺,依 照本律不过杖一百,可是犯了同样的过失,被父母呈送便发遭边 地,终身不得自由了。这事说明了处分的仲缩自出完全操纵在父 母的手里。像刑部《说帖》所说的:“子孙一有触犯经祖父母父母 呈送者,如恳求发遣,即应照实际之例拟军;如不欲发遣,止应 照违犯之律拟杖”。8」法律机构代父母执行惩戒权,处刑的轻重完 C1)《刑案礼览》44:51a。 〔21同上I:73b。 :31同上I:72b, E41同上44:55a。 〔5)同:L.83ab. 【6门《清律例章).刑律》.《诉讼》“了孙违犯教令”.嘉庆十五年修改例, 〔?)《刑案礼览》1:15b。 [83同上44:5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