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瞿同相法学论著集 企是遵父的意志的,这和刘宋时代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 之,是同一道理。 是控子孙杵逆不孝,司法机构是不会拒不受理的、同时,也 不要求呈挖人提供证据。法律土明文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 办理,不必审讯”。1“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惩 城权本是绝对的,伦理告诉我们、子当“有顺无违”,这不是“是 非”的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在父母责骂时而和父母分辩 讲理,甚至顶撞不服,在孝的伦理之下,实是不可想像的事。父 母将儿子告到官里,宫府杯疑到父母所陈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 是追问子女究竞是否忤逆不孝,也是不可想像的事。如果法官追 问谁是谁非,便等于承认父母的不是,而否认父权的绝对性了。 “是非”,毋宁说是系于身分的。我错了因为我是他的儿女。他 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 其次,让我们来讨论财产权。 《礼记》曾屡次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财的话,<?禁止子孙私有财 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法律上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 及处分家财,于是立下明确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单幼不得 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 而决定身体刑的轻重,少则答一十二十,多则杖至一百。〔3) (1】《清律例》二八·《刑律》,《斗跤》下.“殿祖父母父母”,乾隆四十一年例。 【么;《曲礼》上.云:父母在“不有私财”、《坊记》亦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 私其财。”又《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 与。” 【3】唐、宋律私辄用财者十匹答子,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唐律疏义》一、 《户婚》上·“卓幼私辄用财”,《宋刑统》一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財”)。明、 清律二十贯答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亦止杖百(《明律例》四,《户律》 一,《户役》,“卑幼私道用时”,《清律例》八,《户律》,《户役》,“卑幼私捷用 财”)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 17 子孙既不得私擅用财,自更不得以家中财物私自典卖,法律 上对于此种行为的效力是不予以承认的。《宋杂令》家长在,了孙 弟侄等概不得以奴婢六畜宅及其他财物私自出卖或质举,便是 家长离家在二百里以内并非隔阂者,同居卑幼亦受同样拘束,只 有在特殊情况之下(家在化外及阻隔兵戈),才能请求州县给与文 牒以凭交易,违者物即还主,财没不追。门元代也有类似的规定, 田宅的典卖须有尊长书押才有契约上的效力。〔2 父母在而别立户籍,分异财产:.不仪有号侍养之道,且大伤 慈亲之心,较私擅用财的罪更大,所以法律上列为不孝罪名之 -·,【31处分亦较私擅用财为重。唐、宋时处徒刑年。〔4)明、 清测政为杖刑一百。【5?祖父母父死后子孙虽无此种限制,但丧 服未满仍不得别籍异财,否则也不能逃避法律制裁。【6:立法的原 意是恶其有忘亲之心,同时我们可以证明父祖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及支配权在父相死时才消灭,子孙在他未死以前,即使已成年,已 结婚、或已生有子女,同时已经有职业,已经获得公民的或政治 上:的权利,他依然不能保有私人的财产或是别立一新的户籍。 法律对于父权在这方面的支持以及对家族团体经济基础的维 持,其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再进·步来看,则我们可以发现不但 家财是属于父或家长的,使是他的子孙也被认为财产。严格说来, :!门见《术刑统》一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1《元史方以三、《附热志,“户婚”。 〔3,唐、宋、元、明、清律,名例》、“叶恶”,不孝。 汇4;《唐律疏义》一一,《户婚上·“子孙不得别籍”:《宋刑统》一二、《户婚律》, “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 :51《明律例》四,户律》一·《户役》,“别籍异财”:意清律例八,《产律》、《户 役》,“别籍异财”, 再、宋处待刑·年〔唐律疏义多一二·〔户婚》上,“居父母丧生子”;《宋刑 统,“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明、清律杖八十(《明律例,“别籍异财”; 《清律例,“别籍异财”)
18 照同祖法学论著集 父亲实是子女之所有者,他可以将他们典质或出卖于人。几千年 来许多子女都这样成为人家的奴婢,永远失去独立的人格,子女 对自己的人格是无法自主或保护的,法律除少数例外,也从不曾 否认父母在这方面的权力。1) 另一重要的父权为对于子女婚姻状况的决定。父母的意志为 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 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人的意 志是不在考虑之列的。社会法律皆承认他的主婚权,以社会法律 的制裁作有力的支持。子女的反抗是无效的。详情留在婚姻一章 内再讨论。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一结论,父或家长为一家之主,他 的意思即命令,全家人口背在其绝对的统治之下。司马光云:“凡 诸卑幼事无大小,必咨嘉子家长。(安有父母在上而其下敢恣行不 顾者乎?虽非父母,当时为家长者,亦当咨赛而行之,则号令出 于一人,家始可得而治矣”。)〔2】所说的便是这种情形。 在离去这个题月以前,我]对于父权似应加以明确的解释,以 免发生混淆的概念。在上文中,我们常父母并言,社会、法律要 求子补对他们同样的孝倾,违犯教令及其他侵犯行为对父母是同 样的处分,并无轩轾。但我应注意,严格说来,只能说是父权 而不能说是母权。这有两点意义:第一,母权是得之于父的,是 因父之妻的身分而得的,“不为极也妻是不为白也母〔3]的情形。 〔!】汉高帝尝领诏令、,民得卖子(《汉书》二四,《食货志》)。旋又诏民以饥檢自实 为奴婢者得免为庶人(《汉书·高帝纪),《严助传》云,“民得卖爵赘了以接 衣食”,浮如注日:“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日赞子,三年不赎、遂为奴婢” (《汉书》六四,意严助传)。风俗法律对于父母出卖子女的权利的承认,汉时 已然。 (2)司马光《书仪》卷四、《居家杂仪》。 3】《礼记·挤弓》
中国法律与中因社会·家族 19 可以说母权不是永久的,其延续性是决定于父之意志的。第二,母 权不是最高的、也不是绝对的。我们晓得妻是从夫的,在治家上 居于辅从的地位,以父母来说,母亦居于辅从的地位。在父母双 方的意志不相冲突时,他们的命令是-一个,原不必分别父权母权 自法理言之,母既是从父的,根本使不应有冲突。但事实上 当母权与父权冲突时,则夫权越于妻权,父权越于母权,子女应 当服从父亲的最高的绝对的命令.许多家庭中母亲往往溺爱儿子, 不加管束,父亲说打便打,母亲虽心痛,也无从拦阻。又如为了 择媳,儿子固不能违背母亲的意志,但父亲有最后的次定权。所 以古人说“家无二隆”,〔)“母亲而不尊”明白承认家中只有一最 高主权,犹之国家亦无二隆,即以丧服而论也可看出父尊而母卑, 很久的一个时期,父在只为母服期丧,开元时经过一场激辩,小 改为齐衰:年,一直到明代才·律斩接三年。 而且,严格说来,父权实指家长权,只有男人才能获得此权, 祖母、母亲实不包括在内。我们应注意父权的行使者不一定是祖 父或父亲,有时是祖父的兄弟,父亲的兄弟,有时是同辈的兄长。 谁是家长谁便是父权的行使者,所有全家的卑幼都在他的统治之 下。即使祖父、父亲是-·家之长,他死后也不能由祖母或母亲来 继承,她反而居于从子的地位,如果儿子还未成年,名义上也须 由亲等最近的旁系男性尊亲属负教养监护之责,代行父权。最显 明的是关于主婚权。 以上是父权在家中的行使。族既是家的综合体,族居的大家 族自更需一人来统治仝族的人口,此即我们所滑族长。便是不族 居的团体、族只代表一种亲属关系时,族长仍是需要的,一则有 许多属于家族的事务,须他处理,例如族祭,祖墓,族产管理一 类事务,再则每一个家虽已有家长负统治之责,但家际之间必有 :11《荀子》九·《致士篇》云:“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
20 同祖法学论著集 一共同的法律,一最高主权,来调整家际之间的社会关系、尤其 是在有冲突时。没有族长,家际之间的凝时完整,以及家际之间 的社会秩序是无法维持的。族长权在族内的行使实可说是父权的 神延。 在运古的时代周 我们看见宗法的组织。这种组织是 “同姓从宗合族属”的一种结合,由大小宗分别来统率。大宗一系 是由承继别子(始封之祖)的嫡长子(大宗宗子)所组成的,1)全 族的共同组织,全族的男系后裔,都包括在此宗体以内,~2】为全 族所共宗,3·可以说是最综合的,最永久的。其余嫡子及庶子则 分别组成无数小宗,有继祢的(父宗),〔1有继祖的(祖宗)·有 继曾祖的(曾祖宗),有继高祖的(高机宗),分别统其同父的群 弟,柯祖之弟,同曾祖之弟,问高祖之弟。最后则所有小宗皆统 于大宗,成为“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5的情形。 大宗是百世不迁的,同时亦是百世不易其宗的,:6)凡是始祖 的后裔都包括在此宗体以内,皆以大宗宗子为宗主,所以大宗的 体系是综合的,也是最永久的。若小宗圳是以高祖为始,丘世则 近的,祖迁于上则宗易于下。祖迁于上影响祭礼的变动,宗易于 下则影响宗体及统率关系的变动,所以小宗的范围不仪是较小的, 〔1)《札记·大传》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称者为小宗。” 〔之〕枝《仪礼·丧服传》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 二3」故《白虎通德论》云:“荣其为始祖后者百世之所宗也,”(卷三下、《宗族) :!】故《白虎通德论落公:“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 为父后背为父宗、父宗以上至高祖皆为小宗、…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 五宗、人之亲所以备矣,” 「了《H虎通德论》m 【6、$礼记·大传多六,“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世不迁者、别了之 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白世下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 《白虎通德论》衍释之云:“宗其为始粗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 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高祖迁于上,则宗易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