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效果,因而是法律事实。 3、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客观现象能否作为法律事实在, 是由民法规定的,违反民法规定的客观现象,不是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人的自然死亡、自然灾害等,皆为事件。人的自然死亡可导致继 承关系的发生,又可导致保险关系的消灭。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条件的 成就,引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关系。 (二)行为 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 的活动。此为最经常发生作用的法律事实,又可再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等类别 l、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 系的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最大量地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2、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所在 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之发生的行为,如发现埋藏物的行为、侵权行 为等,即属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如发现埋藏物)和非法行为(如侵 权行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 总和。 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但在有的情况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和消灭。例如,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关系之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 人留有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三个法律事实。 第四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含义 权利在我国法理学界是众说纷纭的概念,对其有多种多样的解释。相应地,关 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学界也有非常多的看法,通说认为,所谓民事权利,指的是民事主 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 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3)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民事权利可以分成以下类别 1、按照其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如物权、 债权等所谓人身权,指的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允许转让,而人身权 不能用金钱价值去衡量,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同时,有些民事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 权的双重属性,如知识产权
26 律效果,因而是法律事实。 3、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客观现象能否作为法律事实在, 是由民法规定的,违反民法规定的客观现象,不是法律事实。 三、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 事 件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人的自然死亡、自然灾害等,皆为事件。人的自然死亡可导致继 承关系的发生,又可导致保险关系的消灭。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条件的 成就,引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关系。 (二) 行 为 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 的活动。此为最经常发生作用的法律事实,又可再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等类别。 1、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 系的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最大量地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2、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所在 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之发生的行为,如发现埋藏物的行为、侵权行 为等,即属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如发现埋藏物)和非法行为(如侵 权行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 总和。 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但在有的情况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和消灭。例如,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关系之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 人留有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三个法律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的含义 权利在我国法理学界是众说纷纭的概念,对其有多种多样的解释。相应地,关 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学界也有非常多的看法,通说认为,所谓民事权利,指的是民事主 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 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3)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保护。 (二) 民事权利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民事权利可以分成以下类别: 1、 按照其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如物权、 债权等;所谓人身权,指的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允许转让,而人身权 不能用金钱价值去衡量,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同时,有些民事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 权的双重属性,如知识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辫权、形成权 按照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所 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等。所谓请求权,指的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上的请 求权和物权上的请求权。所谓抗辩权,指的是对搞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分为一时性的抗 辩权和永久性的抗辩权,前者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后 者如因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 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 权、终止权等。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按照效力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是指 无须义务人配合,自己就可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权利,同时又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 又称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即属此列。而所谓相对权,则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 定行为才能实现,同时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所谓主 权利,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当中,居于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而从 权利指的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在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如 无特别约定,从权利与主权利同一命运,即主权利转移、消灭或者被设定负担,从权利 也随之转移、消灭和设定负担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按照民事权利与民事主体结合程度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 权。所谓专属权,指的是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不得转让和继承的以利,如人身权 而非专属权,则是指不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和继承的权利,比如一般的财产 权等(但矿藏和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按照民事权利发阶段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所谓既得权,是 指权利人已经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要件,已经取得并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所谓期待权,是 指须待特定事件的发生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权利人才可以和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利益 的不完整权利。如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地位、所有权保留买卖之保留买主 的法律地位等。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指的是当民事权利受到分割时,用民事权利的保 护方法,确保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或者使受到分割的权利得到恢复的措施。包括自我保护 (私力救济)和国家保护(公力救济)两种保护方法 1、自我保护(私力保护) 所谓自我保护,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分割时,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各种必要 的合法措施进行保护。它包括: (1)自卫行为 所谓自我保护,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分割的危险 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措施,它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2)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事情紧 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对加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扣押或者毁损 27
27 2、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按照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所 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等。所谓请求权,指的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上的请 求权和物权上的请求权。所谓抗辩权,指的是对搞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分为一时性的抗 辩权和永久性的抗辩权,前者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后 者如因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 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 权、终止权等。 3、 绝对权与相对权 按照效力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是指 无须义务人配合,自己就可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权利,同时又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 又称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即属此列。而所谓相对权,则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 定行为才能实现,同时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 主权利和从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所谓主 权利,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当中,居于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而从 权利指的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在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如 无特别约定,从权利与主权利同一命运,即主权利转移、消灭或者被设定负担,从权利 也随之转移、消灭和设定负担。 5、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按照民事权利与民事主体结合程度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 权。所谓专属权,指的是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不得转让和继承的以利,如人身权; 而非专属权,则是指不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和继承的权利,比如一般的财产 权等(但矿藏和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 既得权和期待权 按照民事权利发阶段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所谓既得权,是 指权利人已经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要件,已经取得并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所谓期待权,是 指须待特定事件的发生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权利人才可以和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利益 的不完整权利。如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地位、所有权保留买卖之保留买主 的法律地位等。 (三) 民事权利的保护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指的是当民事权利受到分割时,用民事权利的保 护方法,确保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或者使受到分割的权利得到恢复的措施。包括自我保护 (私力救济)和国家保护(公力救济)两种保护方法。 1、 自我保护(私力保护) 所谓自我保护,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分割时,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各种必要 的合法措施进行保护。它包括: (1)自卫行为 所谓自我保护,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分割的危险 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措施,它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2)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事情紧 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对加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扣押或者毁损
而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由于我国法律对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非 常严格,学者们通常认为应该包括:①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侵害;②情况紧急, 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③采取的手段并无过分;④事后应该提请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2、国家保护(公力保护) 国家保护是民事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 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加以保护。民事权利受到多个法律部门保护,因此,国 家保护民事权利可以通过多种国家机关,以多种方式进行。但最主要的是通过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所谓民事义务,指的是民事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 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具体包括:(1)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必要性;(2)义务人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 义务人不承担义务时,将面临着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一般有以下分类 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指的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义务而约定义务,则 是根据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指的是义务人必须作一定的积极的举动或者行为的义务;而消极义 务指的是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权等义务 3、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所谓本义务指的是合同本身约定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指的是除合同约定之外,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辅助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如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和保密 义务等。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由于法理学界对法律责任的概念采取不同的理解,因而在民事责任的概念上,学 者们也有多种盾法,有的认为民事责任是指义务人违反其义务时所应该遭受的制裁,有 的认为民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还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义务,总之,众说纷 纭。本书认为民事责任指的是民事主体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应该 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的特征体现在: (1)民事责任以义务主体违反为前提的,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 但有了民事义务,不一定有民事责任。因为义务人可能恰当地履行义务。但有了民事义 务,不一定有民事责任。因为义务人可能恰当地履行义务,从而使民事责任的产生没 有必要。 (2)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 民法是私法,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因此,在义务人 不履行义务时,主要分割的是私人的利益,按照平等原则,补偿受损失人的损失,即可 符合平等的要求。因此,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的特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的特征 (3)民事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28 而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由于我国法律对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非 常严格,学者们通常认为应该包括:①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侵害;②情况紧急, 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③采取的手段并无过分;④事后应该提请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2、国家保护(公力保护) 国家保护是民事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 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加以保护。民事权利受到多个法律部门保护,因此,国 家保护民事权利可以通过多种国家机关,以多种方式进行。但最主要的是通过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 二、民事义务 (一) 民事义务的概念 所谓民事义务,指的是民事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 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具体包括:(1)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必要性;(2)义务人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 义务人不承担义务时,将面临着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 (二) 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一般有以下分类: 1、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指的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义务;而约定义务,则 是根据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指的是义务人必须作一定的积极的举动或者行为的义务;而消极义 务指的是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权等义务。 3、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所谓本义务指的是合同本身约定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指的是除合同约定之外,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辅助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如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和保密 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的概念 由于法理学界对法律责任的概念采取不同的理解,因而在民事责任的概念上,学 者们也有多种盾法,有的认为民事责任是指义务人违反其义务时所应该遭受的制裁,有 的认为民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还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义务,总之,众说纷 纭。本书认为民事责任指的是民事主体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应该 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的特征体现在: (1)民事责任以义务主体违反为前提的,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 但有了民事义务,不一定有民事责任。因为义务人可能恰当地履行义务。但有了民事义 务,不一定有民事责任。因为义务人可能恰 当地履行义务,从而使民事责任的产生没 有必要。 (2)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 民法是私法,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因此,在义务人 不履行义务时,主要分割的是私人的利益,按照平等原则,补偿受损失人的损失,即可 符合平等的要求。因此,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的特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的特征。 (3)民事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由于民法的私法性特征,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可以应用到民事责任当中。在义 务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方式和程度。当然,民事责 任的约定性必须以不违背法律规定为前提。 (4)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 前文已经说过,民事责任与民事债务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民事责任的国家强 制性。正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从而能够使民事权利的实现得到最后的保障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有多种分类,主要有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所谓合同责任,指的是违背合同或者违背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所 谓侵权责任,指的是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指的是除合同 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指的是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如基于 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责任等等 2、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指的是责任人应该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的责任,比如基于合 伙所发生的债务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指的是责任人只在法律规定的财产限额内承担的 民事责任。对这两种责任作出区分主要是为了明确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指的是由单个责任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共同责任指的是由两个 以上的责任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责任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 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前者指的是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 份额的民事责任,后者指的是责任人对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不分先后地承担的民事 责任 4、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指的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事实上也给他人造成了损 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事实上给他人 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指的是不能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 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所判定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方式,又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它是指国家针对违反民事义务、需 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所规定的对受侵害权利的补救方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⑦)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等等。 以上责任方式,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具体条件而 考核目标 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类 (三)民事法律事实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
29 由于民法的私法性特征,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可以应用到民事责任当中。在义 务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方式和程度。当然,民事责 任的约定性必须以不违背法律规定为前提。 (4)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 前文已经说过,民事责任与民事债务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民事责任的国家强 制性。正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从而能够使民事权利的实现得到最后的保障。 (三) 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有多种分类,主要有: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所谓合同责任,指的是违背合同或者违背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所 谓侵权责任,指的是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指的是除合同 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指的是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如基于 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责任等等。 2、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指的是责任人应该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的责任,比如基于合 伙所发生的债务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指的是责任人只在法律规定的财产限额内承担的 民事责任。对这两种责任作出区分主要是为了明确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3、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指的是由单个责任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共同责任指的是由两个 以上的责任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责任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 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前者指的是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 份额的民事责任,后者指的是责任人对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不分先后地承担的民事 责任。 4、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指的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事实上也给他人造成了损 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事实上给他人 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指的是不能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 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所判定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方式,又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它是指国家针对违反民事义务、需 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所规定的对受侵害权利的补救方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等等。 以上责任方式,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具体条件而 定。 考核目标 一、 考核知识点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类 (三) 民事法律事实 (四)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五) 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
(六)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承担方式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二)领会 (三)应用 第四章自然人 【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关于自然人的基本知识。学习本章要掌握自然人民事权 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宣告失 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监护的确定,住所的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 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更换与 撤换,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 无国籍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在法人制度确立前,人就 单指自然人,但在法人制度确立后,法律已赋予一定的社会组织以人格,在此情形下 民法上所称的人就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与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自然人是个私法概念,主要在私法 领域使用;公民是个公法概念,主要在公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所有基 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则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公民只是自然人 中的一部分。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没有严格区分自然人与公民,将两个概念在同 意义上使用,如该法第二章即是以“公民(自然人)”命名的。用现在的标准来衡量这 是不太适当的,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水平。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换言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一种法律上的人格。只有具备这种 人格,自然人才能作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并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应对其加以区分。民 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 活动的结果。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贝 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特征,在现代民法上,自然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统一性 这里所称的统一性,是指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 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权利资格与民事义务资格的统一。这种统一性 就意味着自然人既是民事权利主体又是民事义务主体
30 (六) 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承担方式 二、考核要求 (一) 识记 (二) 领会 (三) 应用 第四章 自然人 【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关于自然人的基本知识。学习本章要掌握自然人民事权 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宣告失 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监护的确定,住所的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 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更换与 撤换,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 无国籍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在法人制度确立前,人就 单指自然人,但在法人制度确立后,法律已赋予一定的社会组织以人格,在此情形下, 民法上所称的人就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与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自然人是个私法概念,主要在私法 领域使用;公民是个公法概念,主要在公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所有基 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则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公民只是自然人 中的一部分。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没有严格区分自然人与公民,将两个概念在同一 意义上使用,如该法第二章即是以“公民(自然人)”命名的。用现在的标准来衡量这 是不太适当的,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水平。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换言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一种法律上的人格。只有具备这种 人格,自然人才能作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并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应对其加以区分。民 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 活动的结果。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 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特征,在现代民法上,自然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统一性 这里所称的统一性,是指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 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权利资格与民事义务资格的统一。这种统一性 就意味着自然人既是民事权利主体又是民事义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