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该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而司 法机关地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该本着公平的观念和要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 1、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与他人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平 等竞争,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2、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 该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如果是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那么就应该按 照他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是无过错责任,那么就应该由双方对损失合 理分担。 4、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该适用明确规定的条款, 但是在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规定,而且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就应该依照公平原则 作出裁判 三、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 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 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含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协商 3、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法律推定条款或任意条款的效力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 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该按照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 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民事主体的行为 树立了一个诚信的标准,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质体现在 (一)诚实信用属于市场活动中的道德准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是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样,就可能出现权利人行使权利超 过法律和公共秩序所允许的范围,给他人利益或社会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形。此即 权利滥用。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 法律所确定的正当界限,如果行使权利超过其限制,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则构成 了权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依据在于:(1)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3)《民法通则》 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可以看 21
21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该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而司 法机关地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该本着公平的观念和要求。《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 1、 民事主体充分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与他人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平 等竞争,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2、 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 该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 3、 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如果是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那么就应该按 照他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是无过错责任,那么就应该由双方对损失合 理分担。 4、 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该适用明确规定的条款, 但是在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规定,而且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就应该依照公平原则 作出裁判。 三、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 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 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含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协商 3、 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法律推定条款或任意条款的效力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 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该按照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 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民事主体的行为 树立了一个诚信的标准,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质体现在: (一) 诚实信用属于市场活动中的道德准则 (二) 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三)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是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样,就可能出现权利人行使权利超 过法律和公共秩序所允许的范围,给他人利益或社会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形。此即 权利滥用。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 法律所确定的正当界限,如果行使权利超过其限制,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则构成 了权利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依据在于:(1)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3)《民法通则》 第 58 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可以看
出,我国民法已经确定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考核目标 、考核知识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三)民法基本原则 、考核要求 (一)识记 (二)领会 (三)应用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目的与要求】民事法律关系是学习民法的基本线索和总纲。民法问题说到 底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民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理解民事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意义,民事责任的概念和 特征及分类;会分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明确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和保 护方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规范 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一定的社会关系经 由民法调整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民事 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没有民事法 律规范就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没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就无从产生;三是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说到底就是以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 容,没有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就无任何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民事法律关系具有 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主体地位平等。民法是以平等主 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就决定了 其主体的平等性。在民事领域,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参与民事 法律关系,其身份就是平等的。一位省长到一个小报童那里买1份报纸,他们的地位也 是平等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买卖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多依民事主体的意志发生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同时,在民事领域奉行自愿原则,因此
22 出,我国民法已经确定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三) 民法基本原则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二)领会 (三)应用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目的与要求】民事法律关系是学习民法的基本线索和总纲。民法问题说到 底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民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理解民事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意义,民事责任的概念和 特征及分类;会分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明确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和保 护方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规范 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一定的社会关系经 由民法调整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民事 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没有民事法 律规范就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没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就无从产生;三是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说到底就是以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 容,没有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就无任何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民事法律关系具有 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主体地位平等。民法是以平等主 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就决定了 其主体的平等性。在民事领域,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参与民事 法律关系,其身份就是平等的。一位省长到一个小报童那里买 1 份报纸,他们的地位也 是平等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买卖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多依民事主体的意志发生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同时,在民事领域奉行自愿原则,因此
民事法律关系大多依民事主体的意志发生,体现民事主体的意志。这在合同法里表现得 最为明显,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合同等事项,只要不 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均可依当事人的意愿确定。当然,在法律已有强行性规定的情 况下,当事人则应依法办事,否则,其行为就会因违法而无效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一方享有权利 须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一般而言,在民事领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 的权利。有些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看似不对等,如所有权、人格权,似乎是一方单 纯地享有权利,其他人纯粹地承担义务,但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其实,全面来看, 每个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如人格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得侵害他人相应权利的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具有补偿性 由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无权对另一方施以惩罚 当一方损害另一方的民事权益时,就主要是以赔偿或其他的方式弥补对方的损失或使对 方受损害的权利回复到原有状态。而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就具有明显的 惩罚性,如人民法院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处以刑罚,就是对致害人的一种惩罚。这种 方式虽使致害人受到制裁,但却无法使受害人获得补偿。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则恰恰 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己任,在前例中,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致害人赔偿其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权利总体上可分为六大类,即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 承权。与此相对应,民事法律关系亦包括六大类,即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物权关 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对这六大类民事法律关系作进一步概括, 可对其作如下划分 (一)人身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 依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权关系与财产权关 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凡以人身权为内容的,即为人身权关系:;凡以财产权为内容的, 即为财产权关系。按此分类,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为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 关系为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兼有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双重属性 划分人身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的意义在于,人身权关系的主体一般不能转让自己的 权利,而财产权关系的主体则可依法转让自己的权利 (二)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 依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民 事法律关系中,凡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的,是绝对权关系,如 人格权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即属此类;凡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 的,是相对权关系,如身份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即属此类 划分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的意义在于,绝对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 切人,其承担的是不作为义务;相对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其承担的是作为义 务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依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 法律关系。凡一方纯粹地享有权利、另一方纯粹地承担义务的,是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关系一般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凡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的,是复合民事法律 关系,相对权关系一般为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23 民事法律关系大多依民事主体的意志发生,体现民事主体的意志。这在合同法里表现得 最为明显,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合同等事项,只要不 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均可依当事人的意愿确定。当然,在法律已有强行性规定的情 况下,当事人则应依法办事,否则,其行为就会因违法而无效。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一方享有权利 须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一般而言,在民事领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 的权利。有些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看似不对等,如所有权、人格权,似乎是一方单 纯地享有权利,其他人纯粹地承担义务,但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其实,全面来看, 每个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如人格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得侵害他人相应权利的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具有补偿性 由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无权对另一方施以惩罚。 当一方损害另一方的民事权益时,就主要是以赔偿或其他的方式弥补对方的损失或使对 方受损害的权利回复到原有状态。而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就具有明显的 惩罚性,如人民法院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处以刑罚,就是对致害人的一种惩罚。这种 方式虽使致害人受到制裁,但却无法使受害人获得补偿。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则恰恰 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己任,在前例中,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致害人赔偿其损 失。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权利总体上可分为六大类,即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 承权。与此相对应,民事法律关系亦包括六大类,即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物权关 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对这六大类民事法律关系作进一步概括, 可对其作如下划分: (一)人身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 依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权关系与财产权关 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凡以人身权为内容的,即为人身权关系;凡以财产权为内容的, 即为财产权关系。按此分类,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为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 关系为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兼有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双重属性。 划分人身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的意义在于,人身权关系的主体一般不能转让自己的 权利,而财产权关系的主体则可依法转让自己的权利。 (二)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 依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民 事法律关系中,凡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的,是绝对权关系,如 人格权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即属此类;凡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 的,是相对权关系,如身份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即属此类。 划分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的意义在于,绝对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 一切人,其承担的是不作为义务;相对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其承担的是作为义 务。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依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 法律关系。凡一方纯粹地享有权利、另一方纯粹地承担义务的,是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关系一般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凡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的,是复合民事法律 关系,相对权关系一般为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有助于正确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准 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人。这里的“人”应该作广泛的理解,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不具有自然生命,却具 有法律生命的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某些场合下,还包括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民事 法律关系的国家。民事法律关系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 民事主体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说,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处于民事领域的主体,平等性是民事领域最突出的特点,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之间自然也是平等的。(2)意思自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也就被 承认具有自主表示意思的能力。意思自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最基本的能力,也是判断 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的标准。(3)范围广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 括生理意义上的自然人,也包括非生理意义上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等等。(4)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既 可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又必须承担法律所要求的义务。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特点。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体工 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国家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等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行的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的反映。没有 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且,民事主体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依据,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重要性体现在: (一)它是把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同时也是把民事主体联 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不可能发生联系,民事主 体之间也不会发生民事交往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民事法律关 系的区别。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在买卖合同中,体 现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收取货款的权利,另一方则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的权利并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则体现的是一方加工标的物、 交付加工物并收取加工费,另一方接受标的支付加工费用的权利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体现了民法的调控功能。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正是 民法调控功能的体现。民法通过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为当事 人提供了相关的行为模式,从而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 24
24 划分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有助于正确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准 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人。这里的“人”应该作广泛的理解,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不具有自然生命,却具 有法律生命的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某些场合下,还包括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民事 法律关系的国家。民事法律关系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 民事主体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说,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处于民事领域的主体,平等性是民事领域最突出的特点,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之间自然也是平等的。(2)意思自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也就被 承认具有自主表示意思的能力。意思自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最基本的能力,也是判断 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的标准。(3)范围广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 括生理意义上的自然人,也包括非生理意义上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等等。(4)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既 可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又必须承担法律所要求的义务。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特点。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体工 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国家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等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行的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的反映。没有 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且,民事主体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依据,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重要性体现在: (一)它是把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同时也是把民事主体联 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不可能发生联系,民事主 体之间也不会发生民事交往。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民事法律关 系的区别。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在买卖合同中,体 现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收取货款的权利,另一方则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的权利并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则体现的是一方加工标的物、 交付加工物并收取加工费,另一方接受标的支付加工费用的权利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体现了民法的调控功能。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正是 民法调控功能的体现。民法通过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为当事 人提供了相关的行为模式,从而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性。它不依主体的意志独立于人们 的意识之外,能为人们的意识所感知,并能被人的行为所支配。(2)需求性。即民事法 律关系的客体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要求和精神需要。(3)法律性。即民事法律关系的 客体必须是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客体 按照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一)关于物。学者们普遍认为它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 需要,而且能被主体所支配的物质实体。对物的分类有许多种分类方法,其中主要有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所谓流通物,指的是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物 所谓限制能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流通程度都有一定限制的物,如黄金、白银、外 汇等等所谓禁止流通物,指的是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矿藏、水流等。(2)动产与 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不影响其价值的物;而不动产指的是不能移动,或者虽能移动 却会影响其价值的物,如建筑物等。动产与不动在法律行为的要件上以及纠纷管辖等等 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差异。(3)特定物与种类物。种类物就是具有共同特征,具有共同物 理属性,具有相互可替代性的物而特定物则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以其他物所代替的 物。(4)主物和从物。所谓主物是指在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 在一起时,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而从物是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物 (二)关于行为。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哪些行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 体,学界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而是债 务人的行为,称为给付 三)关于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的是知识产品。它是指人们创造性的、以一定 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它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客观表现性的特征,包括文学 艺术、科学产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等 (四)关于人身利益。人身具体于表现为人格和身份。关于人身能不能作为民事 法律关系的客体,学术界有很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把人格和身份当做民事法律客体, 等于降低了人的法律身份。本书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确立人 身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事实上有利于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发 生继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数个发生变化,有 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三种形式,例如将租赁关系更改为买卖关系,即 为民事法律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一方当事 人行使解除权,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l、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象。没有表现为客观现象的主观意识,不是法律事实 例如,内心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思,却未表示出来,这种内心意思不能使合同成立 2、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可作为法律事实,日出日落、闲谈,不能 引起任何法律效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实;而人的出生、死亡、成年等,能够引起一定的法
25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性。它不依主体的意志独立于人们 的意识之外,能为人们的意识所感知,并能被人的行为所支配。(2)需求性。即民事法 律关系的客体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要求和精神需要。(3)法律性。即民事法律关系的 客体必须是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客体。 按照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一)关于物。学者们普遍认为它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 需要,而且能被主体所支配的物质实体。对物的分类有许多种分类方法,其中主要有: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所谓流通物,指的是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物; 所谓限制能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流通程度都有一定限制的物,如黄金、白银、外 汇等等;所谓禁止流通物,指的是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矿藏、水流等。(2)动产与 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不影响其价值的物;而不动产指的是不能移动,或者虽能移动 却会影响其价值的物,如建筑物等。动产与不动在法律行为的要件上以及纠纷管辖等等 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差异。(3)特定物与种类物。种类物就是具有共同特征,具有共同物 理属性,具有相互可替代性的物;而特定物则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以其他物所代替的 物。(4)主物和从物。所谓主物是指在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 在一起时,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而从物是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物。 (二)关于行为。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哪些行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 体,学界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而是债 务人的行为,称为给付。 (三)关于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的是知识产品。它是指人们创造性的、以一定 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它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客观表现性的特征,包括文学、 艺术、科学产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等。 (四)关于人身利益。人身具体于表现为人格和身份。关于人身能不能作为民事 法律关系的客体,学术界有很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把人格和身份当做民事法律客体, 等于降低了人的法律身份。本书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确立人 身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事实上有利于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发 生继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数个发生变化,有 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三种形式,例如将租赁关系更改为买卖关系,即 为民事法律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一方当事 人行使解除权,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象。没有表现为客观现象的主观意识,不是法律事实。 例如,内心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思,却未表示出来,这种内心意思不能使合同成立。 2、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可作为法律事实,日出日落、闲谈,不能 引起任何法律效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实;而人的出生、死亡、成年等,能够引起一定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