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之间不在着隶性关系。即使是原先在别的角度上地位不平等的当事人,一进入民法 的调整领域,都会被民法强制性地归结为平等的地位,并且尽一切所能消解可能导致双 方民事地位不平等的因素。而经济法关系的主体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双方处于一种管理 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存在 着一种隶属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对平等性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它 尽量地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自己,鼓励当事人采用自愿、平等、协商的方法来确定权利 义务。除非涉及国家公益、社会利益,它一般不作太多的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与民 法通常采用不干预和间接干预的方法不同,经济法主要采用政府直接干预、管理的方法, 采用一种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方式。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又称亲属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既 有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后的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原则 的规定,又有关于家庭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婚 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而派生的 财产关系。所以,婚姻家庭法在传统法律体系中以亲属法的名义附属于民法,从而构成 民法的组成部分。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把普遍性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 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 离婚法等,虽名称不同,但它们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是市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文化和教育单位,本质 上属于作为平等主体的家庭成员自愿结合的社会组织,而婚姻又是家庭的构成基础,所 以,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仍属于市民社会成员间的平等关系,调整婚姻继承关系的法律 规范仍属于作为市民社会法律表现的民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 的关系,将来制订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应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四、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民法之间 存在着以下差别:(1)在调整对象上,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能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 性、不对等的特点;而民法所调整的是民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任意 性的特点。(2)在调整方法上,行政法采取的是命令与服从的调整方法,而民法是采取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调整方法。(3)在法律原则上,行政法强调行政合法性和行 政合理性的原则,而民法则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 (4)在法律规范上,行政法更多的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民法大部分是任意性的法 律规范 五、民法与劳动法 按照通说,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劳动争议和处理,劳动法律监督等等方面的规定。劳动 法经历了一个从依附民法到逐渐从民法中分离的发展过程。在19世纪以前,西方民法 都把劳动关系纳入民法的债篇之中。但由于这种调整方法没有考虑劳动关系领域的特殊 性,更由于在19世纪以后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 因此,在19世纪以后,劳动法从民法中逐渐分离出来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劳动法与民法存在着一些共同点,比如,它们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们所调整的主体之间都具有平等性一一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劳动者同单位
16 他们之间不在着隶性关系。即使是原先在别的角度上地位不平等的当事人,一进入民法 的调整领域,都会被民法强制性地归结为平等的地位,并且尽一切所能消解可能导致双 方民事地位不平等的因素。而经济法关系的主体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双方处于一种管理 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之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存在 着一种隶属关系。 3、 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对平等性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它 尽量地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自己,鼓励当事人采用自愿、平等、协商的方法来确定权利 义务。除非涉及国家公益、社会利益,它一般不作太多的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与民 法通常采用不干预和间接干预的方法不同,经济法主要采用政府直接干预、管理的方法, 采用一种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方式。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又称亲属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既 有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后的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原则 的规定,又有关于家庭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婚 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而派生的 财产关系。所以,婚姻家庭法在传统法律体系中以亲属法的名义附属于民法,从而构成 民法的组成部分。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把普遍性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 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 离婚法等,虽名称不同,但它们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是市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文化和教育单位,本质 上属于作为平等主体的家庭成员自愿结合的社会组织,而婚姻又是家庭的构成基础,所 以,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仍属于市民社会成员间的平等关系,调整婚姻继承关系的法律 规范仍属于作为市民社会法律表现的民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 的关系,将来制订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应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四、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民法之间 存在着以下差别:(1)在调整对象上,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能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 性、不对等的特点;而民法所调整的是民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任意 性的特点。(2)在调整方法上,行政法采取的是命令与服从的调整方法,而民法是采取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调整方法。(3)在法律原则上,行政法强调行政合法性和行 政合理性的原则,而民法则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 (4)在法律规范上,行政法更多的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民法大部分是任意性的法 律规范。 五、民法与劳动法 按照通说,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劳动争议和处理,劳动法律监督等等方面的规定。劳动 法经历了一个从依附民法到逐渐从民法中分离的发展过程。在 19 世纪以前,西方民法 都把劳动关系纳入民法的债篇之中。但由于这种调整方法没有考虑劳动关系领域的特殊 性,更由于在 19 世纪以后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 因此,在 19 世纪以后,劳动法从民法中逐渐分离出来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劳动法与民法存在着一些共同点,比如,它们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它们所调整的主体之间都具有平等性――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劳动者同单位
或组织之间也是平等的。但民法与劳动法也存在着区别:(1)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而劳 动法则是调整劳动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一般是等价有偿的, 而劳动关系则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存在着劳动上的隶属 关系,而民事关系中不存在此类隶属关系。(4)劳动争议往往是依靠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而民事争议一般是由人民法院解决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民法的渊源 (一)成文法 成文法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以文字形式表述使其具有确定 性,于生效之前公布使其对于当事人具有可预见性。成文法的特点和优点在于,它是由 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守法者在作为执法客体之同时,是监督执法者的主体 因此,成文法的形式即意味着执法者在人民的监督下司法,防止司法者的任性和专横, 最利于保障人民权利的安全。 成文民法在我国有如下形式: 1、民法典。民法典是成文民法的最高形式。所谓民法典,指将绝大部分民法规 范集中在一部立法文件中加以规定的立法方式,以条文众多、体系完备、逻辑严密、便 于当事人和法寻法为特征 2、有关的民事立法文件。民法典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同时还存在着实质意义 上的民法,这是包括在民法典之外的立法文件中的民法规范。它们主要有: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如《宪法》41条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即属于民法 中的侵权行为法规范。 (2)民事特别法。这是对不便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民事立法,以增强法律的灵活性,因为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都较简单,如《商标 法》、《专利法》等 (3)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国务院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中包括了部分民法 规范,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在 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属于民法中的物权规范 (4)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可颁布各种 涉及民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如商务部1984年发布的《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 同实施办法》;上海市的《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都含有民法的合同法规范 (5)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问题所作的意见和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审判 工作具体运用民事法律、法令的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通常以“意见”、“批复” 的形式发布。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这些司法文件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 (6)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外,还有其他国家机关有权 就法律的应用作出解释,它们在职权范围内对民事法律所作的解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财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无人继承的财物应归集体 所有的批复》,即为这种情况 (二)习惯 习惯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
17 或组织之间也是平等的。但民法与劳动法也存在着区别:(1)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而劳 动法则是调整劳动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一般是等价有偿的, 而劳动关系则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存在着劳动上的隶属 关系,而民事关系中不存在此类隶属关系。(4)劳动争议往往是依靠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而民事争议一般是由人民法院解决。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 民法的渊源 (一)成文法 成文法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以文字形式表述使其具有确定 性,于生效之前公布使其对于当事人具有可预见性。成文法的特点和优点在于,它是由 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守法者在作为执法客体之同时,是监督执法者的主体。 因此,成文法的形式即意味着执法者在人民的监督下司法,防止司法者的任性和专横, 最利于保障人民权利的安全。 成文民法在我国有如下形式: 1、民法典。民法典是成文民法的最高形式。所谓民法典,指将绝大部分民法规 范集中在一部立法文件中加以规定的立法方式,以条文众多、体系完备、逻辑严密、便 于当事人和法寻法为特征。 2、有关的民事立法文件。民法典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同时还存在着实质意义 上的民法,这是包括在民法典之外的立法文件中的民法规范。它们主要有: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如《宪法》41 条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即属于民法 中的侵权行为法规范。 (2)民事特别法。这是对不便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民事立法,以增强法律的灵活性,因为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都较简单,如《商标 法》、《专利法》等。 (3)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国务院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中包括了部分民法 规范,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其中第 10 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在 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属于民法中的物权规范。 (4)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可颁布各种 涉及民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如商务部 1984 年发布的《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 同实施办法》;上海市的《技术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都含有民法的合同法规范。 (5)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问题所作的意见和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审判 工作具体运用民事法律、法令的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通常以“意见”、“批复” 的形式发布。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这些司法文件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 (6)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外,还有其他国家机关有权 就法律的应用作出解释,它们在职权范围内对民事法律所作的解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财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无人继承的财物应归集体 所有的批复》,即为这种情况。 (二)习 惯 习惯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
制力的行为规范。是制定法之外的另一类法律渊源,它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 在社会全体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俗成的方式形成,由一定的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法律 渊源。构成习惯法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经长期反复适用;其二,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 所接受,信其为法律而受其约束。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可 作为法律渊源,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由此确立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渊源地位 二、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据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地保持其法律效力 民法通常从公布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公布之日与生效之日不一致是为了让人民 在法律生效之前有时间了解该法律,并给有关实施机关以准备时间。在例外的情况下, 有些民事特别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根本原则,因为人们不可能按他 们不知道的法律行事,只能根据已经公布生效的法律来筹划自己的行为,如此,当事人 才能预计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获得行为的安全性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 中国法。作为例外的有,外国人在中国实施关于身份的法律行为,可以适用他们的属人 。例如,两个外国人在中国缔结合同,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他们共同的本国 此外,涉外合同尽管在中国订立,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 “人”作为民法用语,若无特别说明、兼指自然人、法人和合伙。民法对人的 适用范围,即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之问题。就自然人而言,一国之内存在三种人,即本 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国公 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就法人而言,一国之内的法人亦有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区分 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考核目标 、考核知识点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考核要求 (一)识记 (二)领会 (三)应用
18 制力的行为规范。是制定法之外的另一类法律渊源,它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 在社会全体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俗成的方式形成,由一定的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法律 渊源。构成习惯法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经长期反复适用;其二,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 所接受,信其为法律而受其约束。 (三)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 142 条规定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可 作为法律渊源;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由此确立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渊源地位。 二、民法的效力 (一)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据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地保持其法律效力。 民法通常从公布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公布之日与生效之日不一致是为了让人民 在法律生效之前有时间了解该法律,并给有关实施机关以准备时间。在例外的情况下, 有些民事特别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根本原则,因为人们不可能按他 们不知道的法律行事,只能根据已经公布生效的法律来筹划自己的行为,如此,当事人 才能预计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获得行为的安全性。 (二)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民法通则》第 8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 中国法。作为例外的有,外国人在中国实施关于身份的法律行为,可以适用他们的属人 法。例如,两个外国人在中国缔结合同,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他们共同的本国 法。此外,涉外合同尽管在中国订立,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三)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 “人”作为民法用语,若无特别说明、兼指自然人、法人和合伙。民法对人的 适用范围,即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之问题。就自然人而言,一国之内存在三种人,即本 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国公 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就法人而言,一国之内的法人亦有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区分。 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二、考核要求 (一) 识记 (二) 领会 (三) 应用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今后学好民法打下 坚实的基础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 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一般认为,我国民法 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 利滥用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 前文已述,民法是以市民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具有私法、权利法、市民 法的性质,与此相对应,民法基本原则就应反映市民社会的价值准则。从我国民法所确 认的基本原则来看,无论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 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无不体现出市民社会的价值要求。以平等原则、自愿原 则为例,就充分反映了市民社会中普通社会成员要求平等、自由的价值理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 民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民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民事法律 制度实际上是由众多的民法具体制度组合而成的。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制度有民事主体 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人身权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等。这些具体民事法律制度因其本身的特点各有其自 身的原则,如物权制度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婚姻制度有 夫一妻原则、夫妻平等原则。这些原则由于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对其他民 事法律制度并无指导作用,故它们构不成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那些效力贯穿于整个民 事法律制度的原则,才能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就对所有民事法律制度 具有指导作用,故其能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从动态看,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等诸环节,每一环 节对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不可或缺的。由于民法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的基本 价值,故无论是立法机关进行民事立法、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还是民事主体进行民 事活动,都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也只有那些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诸环节具 有指导意义的民法规则,才能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一般认 为,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 约束力。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 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
19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今后学好民法打下 坚实的基础。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 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一般认为,我国民法 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 利滥用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 前文已述,民法是以市民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具有私法、权利法、市民 法的性质,与此相对应,民法基本原则就应反映市民社会的价值准则。从我国民法所确 认的基本原则来看,无论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 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无不体现出市民社会的价值要求。以平等原则、自愿原 则为例,就充分反映了市民社会中普通社会成员要求平等、自由的价值理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 民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民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民事法律 制度实际上是由众多的民法具体制度组合而成的。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制度有民事主体 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人身权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等。这些具体民事法律制度因其本身的特点各有其自 身的原则,如物权制度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婚姻制度有一 夫一妻原则、夫妻平等原则。这些原则由于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对其他民 事法律制度并无指导作用,故它们构不成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那些效力贯穿于整个民 事法律制度的原则,才能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就对所有民事法律制度 具有指导作用,故其能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从动态看,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等诸环节,每一环 节对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不可或缺的。由于民法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的基本 价值,故无论是立法机关进行民事立法、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还是民事主体进行民 事活动,都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也只有那些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诸环节具 有指导意义的民法规则,才能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一般认 为,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 约束力。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 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
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 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 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在民法的 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 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 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 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在我国目前 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 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 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 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 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 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 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 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三)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 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 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上的局限,立法时不可能穷尽 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现象,同时由于受法律本身稳定性的限制,不能朝令夕改,因此, 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甚至成为 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在此情形下,民事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 事活动,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有关案件。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民法 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原则性民法规范,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5二节各民法基本原! 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 调整对象的性质和反映,它的具体含义是,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大部分是 商品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平等性。马克思曾经指出:“经 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可见,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商品交换 得以实现的保障。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的法,自然应该把当事人地位平等当做自己的 首要原则。除此之外,民法所调整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 系。这些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民法的平等原则具 体细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0 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 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 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在民法的 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 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 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 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在我国目前 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 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 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 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 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 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 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2 卷),法 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70-71 页。 (三)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 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 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上的局限,立法时不可能穷尽 一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现象,同时由于受法律本身稳定性的限制,不能朝令夕改,因此, 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甚至成为 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在此情形下,民事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 事活动,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有关案件。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民法 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原则性民法规范,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3 页。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 调整对象的性质和反映,它的具体含义是,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大部分是 商品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平等性。马克思曾经指出:“经 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可见,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商品交换 得以实现的保障。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的法,自然应该把当事人地位平等当做自己的 首要原则。除此之外,民法所调整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 系。这些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民法的平等原则具 体细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