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党【2015)20号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综合管理部2015.12.18杨双嘉
综合管理部 2015.12.18 杨双嘉 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教党〔2015〕20号
目录总则附则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为的处理违反规定行
目录 附则 行为规范 廉洁从业 实施与监督 违反规定行 为的处理 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于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结合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校所属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高校所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高校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结合高等学 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校所属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 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高校所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 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 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高校 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违反规定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点击添加文本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 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违反规定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 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 营活动;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与本企业有关联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高校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二)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所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 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 营管理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与本企业有关联 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与 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高校利益、 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二)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 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所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