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三)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利用企业内幕消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谋取利益:(五)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六)本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三)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企业内幕消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 形资产谋取利益; (五)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 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六)本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相互 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 利条件;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 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 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八)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九)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高校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教育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或所属上级控股企业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二)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者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三)其他违反兼职规定的行为
(八)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九)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高校 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高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教育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或所属上 级控股企业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 或者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三)其他违反兼职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