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此商法法典别订于民法法典之外者,乃因于历史上商人之特殊阶级也。我囯自汉初弛商贾之 律后,四民同受治于法,买卖钱价,并无民商之分。清末虽有分订民法法典及商法法典之 议,民国以来亦沿其说,而实则商人本无特殊阶级,亦何可故为歧视。 (2)反对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日商法所定,重在遊进步,民法所定,多属固定。此在昔日 之陈迹,容或有之,不知凡法典应修改者,皆应取进步主义,立法者认为应修改即修改,与 民商合一与否无关。例如英国民商合一,而公司法施行后亦有数次之修改,而德国为民商分 立之国,乃商法之改变还不如英国,于此可见进步与否,并不在民商之合一与否。 (3)反对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日商有国际性,民法则否。此亦旧见之说,民商合 对于商事法规应趋于大同与否,立法者尽可酌量规定,并不因合一而失立法之运用。 (4)昔时各国之商法,以人为标准,即凡商人所为者,均入于商法,德国于1897年所 订之商法亦然。法国自大革命之后,以为不应为一部分之人专订法典,故其商法以行为为标 准,即凡商行为均入于商法。然何种行为系商行为,在事实上有时颇不易分,我国如亦编订 商法法典,则标准亦殊难定。 (5)各国商法之丙容,极不一致,日本商法分为总则、公司、商行为、票据及海商五编 德国商法无票据,法国则以破产法及商事法院组织法订λ商法法典。可知商法应规定之事 项,原无一定范围,而划为独立之法典,亦止自取烦扰。再法典应订有总则,取其纲举目张, 足以贯串全体,关于商法则不能以总则贯串其全体 (6)在有商法法典之国,其商法仅系民法之特别法,而最重要之买卖契约,仍多规定于 民法,而民法上之营利社团法人,仍须准用商法。则除有特别情形,民法商法牵合之处甚多 无取于两法之并立。且民商划分,如一方为商人,一方非商人,适用上亦感困难 (以上,参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28页。原文见立法院秘书处编《立法专刊》第 第6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6 页 此商法法典别订于民法法典之外者,乃因于历史上商人之特殊阶级也。我国自汉初弛商贾之 律后,四民同受治于一法,买卖钱价,并无民商之分。清末虽有分订民法法典及商法法典之 议,民国以来亦沿其说,而实则商人本无特殊阶级,亦何可故为歧视。 (2)反对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日:商法所定,重在进步,民法所定,多属固定。此在昔日 之陈迹,容或有之,不知凡法典应修改者,皆应取进步主义,立法者认为应修改即修改,与 民商合一与否无关。例如英国民商合一,而公司法施行后亦有数次之修改,而德国为民商分 立之国,乃商法之改变还不如英国,于此可见进步与否,并不在民商之合一与否。 (3)反对民商法典合一者之言日:商法具有国际性,民法则否。此亦旧见之说,民商合一, 对于商事法规应趋于大同与否,立法者尽可酌量规定,并不因合一而失立法之运用。 (4)昔时各国之商法,以人为标准,即凡商人所为者,均入于商法,德国于 1897 年所 订之商法亦然。法国自大革命之后,以为不应为一部分之人专订法典,故其商法以行为为标 准,即凡商行为均入于商法。然何种行为系商行为,在事实上有时颇不易分,我国如亦编订 商法法典,则标准亦殊难定。 (5)各国商法之丙容,极不一致,日本商法分为总则、公司、商行为、票据及海商五编。 德国商法无票据,;法国则以破产法及商事法院组织法订入商法法典。可知商法应规定之事 项,原无一定范围,而划为独立之法典,亦止自取烦扰。再法典应订有总则,取其纲举目张, 足以贯串全体,关于商法则不能以总则贯串其全体。 (6)在有商法法典之国,其商法仅系民法之特别法,而最重要之买卖契约,仍多规定于 民法,而民法上之营利社团法人,仍须准用商法。则除有特别情形,民法商法牵合之处甚多, 无取于两法之并立。且民商划分,如一方为商人,一方非商人,适用上亦感困难。 (以上,参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 28 页。原文见立法院秘书处编 《立法专刊》 第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1辑23页以下。) 2、民法商法化②—一商法在交易错综的里程上常作为民法的向导,而且是勇敢的开路先锋。 (1)商事交易的思想或制度,渐渐为民法所采纳,如,方式的自由原则、动产的善意取 得 (2)原来属于民法的的制度或法律关系,渐渐归属商法所支配,如,民法上的盈利法人, 成为《公司法》上的公司 ①原文,参郑玉波,P37页 2郑玉波:P35。 第7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7 页 1 辑 23 页以下①。) 2、民法商法化②——商法在交易错综的里程上常作为民法的向导,而且是勇敢的开路先锋。 (1) 商事交易的思想或制度,渐渐为民法所采纳,如,方式的自由原则、动产的善意取 得 (2) 原来属于民法的的制度或法律关系,渐渐归属商法所支配,如,民法上的盈利法人, 成为《公司法》上的公司 ① 原文 ,参郑玉波,P37 页。 ② 郑玉波:P35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3节民法的理念 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法的静态秩序 (一)所有权绝对原则 1、来自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一一法国民法典沿袭使用一—发展为私有财产所有权神 圣不可侵犯,即所有权绝对原则 2、内容:行使的自由—一行使的方法、时期、后果的自由:不行使的自由 3、个人主义的哲学理念。 (二)所有权的社会化② 1、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 2、限制包括 (1)积极的限制一一权利滥用的禁止、相邻关系④、诚实信用原则 (2)消极的限制一—时效制度 3、所有权观念的社会化变化:社会的物资,托付给个人,从重所有到重利用,发挥物尽其 用,促进社会的福祉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法的动态秩序 (一)契约自由原则 1、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纯粹及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国家不得干涉,他人不得干涉 2、自由的内容:是否缔结,与谁缔结、缔结内容、缔结方式的自由 3、自由的广泛性:不仅限于契约,以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都有意思自治,如,单独行为 的遗嘱等 4、意义: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私法自治”原则。 (二)契约正义的限制 1、问题的出现:由于社会地位的优劣、经济力量的强弱不同,自由发生异化一一结果对于 目的的否定。如,雇佣童工、滥用经济优势订立不平等合同( CONTRACT)条款,特 别体现在定式合同中 2、限制的方法 (1)公法监督,如,劳动法规定员工的休息、加班的薪酬等 ①参梁慧星,近代民法的模式与现代民法的模式。P45 3权利的行使,不允许专门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胡长清,P386。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从事工业、农业、商业等活动及行使其他权利时,负有注意避免导致 相邻不动产损害的义务。如,阻碍邻地自然流至的水。参,物权法草案,第2章第4节。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P417。《论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主要观点:诚实信 用原则的机能:补充、解释、创设、修正法规范:(1)法具体化(2)正义利益衡平(3)修正法(4)创设 去。权利滥用机能:(1)判断侵权行为(2)明确权利范围一一如,(3)缩小权利范围一如,情事致使承租 人转租,不应行使原有的终止权。(4)强制调停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二者关系:权利滥用是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 如,取得时效:善意、和平、公然地占有20年,取得所有权。消灭时效,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 如,航空旅客行李托运,受到污染,按每公斤20元人民币赔偿。胶卷的冲洗损坏,按照胶卷的价格赔偿 第8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8 页 第 3 节 民法的理念① 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正——法的静态秩序 (一)所有权绝对原则 1、 来自法国《人权宣言》第 17 条——法国民法典沿袭使用——发展为私有财产所有权神 圣不可侵犯,即所有权绝对原则 2、 内容:行使的自由——行使的方法、时期、后果的自由;不行使的自由 3、 个人主义的哲学理念。 (二)所有权的社会化② 1、 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 2、 限制包括: (1) 积极的限制——权利滥用的禁止③、相邻关系④、诚实信用原则⑤ (2) 消极的限制——时效制度⑥ 3、 所有权观念的社会化变化:社会的物资,托付给个人,从重所有到重利用,发挥物尽其 用,促进社会的福祉。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法的动态秩序 (一)契约自由原则 1、 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纯粹及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国家不得干涉,他人不得干涉; 2、 自由的内容:是否缔结,与谁缔结、缔结内容、缔结方式的自由; 3、 自由的广泛性:不仅限于契约,以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都有意思自治,如,单独行为 的遗嘱等; 4、 意义: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私法自治”原则。 (二)契约正义的限制 1、 问题的出现:由于社会地位的优劣、经济力量的强弱不同,自由发生异化——结果对于 目的的否定。如,雇佣童工、滥用经济优势订立不平等合同(CONTRACT)条款,特 别体现在定式合同⑦中 2、 限制的方法: (1) 公法监督,如,劳动法规定员工的休息、加班的薪酬等。 ① 参梁慧星,近代民法的模式与现代民法的模式。P4-5。 ② 学生提问: P5,“权利滥用法理的发达也突出所有权的社会性” ③ 权利的行使,不允许专门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胡长清,P386。 ④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从事工业、农业、商业等活动及行使其他权利时,负有注意避免导致 相邻不动产损害的义务。如,阻碍邻地自然流至的水。参,物权法草案,第 2 章第 4 节。 ⑤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P4-17。《论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主要观点:诚实信 用原则的机能:补充、解释、创设、修正法规范:(1)法具体化(2)正义利益衡平(3)修正法(4)创设 法。权利滥用机能:(1)判断侵权行为(2)明确权利范围——如,(3)缩小权利范围—如,情事致使承租 人转租,不应行使原有的终止权。(4)强制调停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二者关系:权利滥用是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 ⑥ 如,取得时效:善意、和平、公然地占有 20 年,取得所有权。消灭时效,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 ⑦ 如,航空旅客行李托运,受到污染,按每公斤 20 元人民币赔偿。胶卷的冲洗损坏,按照胶卷的价格赔偿 等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2)扶助弱者——对于定式合同的解释 (3)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NULLANDⅤOI)。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一)过失责任,即自己责任。 1、内容:个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即使损害他人,也不负担赔偿 责任。至于对他人的侵权,则绝对不负担责任 2、理由与背景: 过错责任原则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19世纪的资产阶级民 法理论,强调和尊重个人意志和行为自治,为了保障个人(主要是有产者)行为自由,保护竞 争,就要确认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个人在从事各种工业活动时经常会给他人带来损害,若使 每个人都对其在任何情况下所致的损害负责,就必然使个人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从而妨碍自 由竞争。而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一个人只有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苟 不涉及过失范围之内,行动尽可自由,不必有所顾忌",如果个人已尽其注意,即使造成对 他人的损害,也可以被免除责任,这样,个人自由并未受束缚。如果人人尽其注意,则大多 数损害可以避免,社会安全可以得到维护。于是,过失责任原则成为19世纪资产阶级民法 的三大原则之一。”(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37页。)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确立的背景: 以过失责任主义为基本原则之侵权行为,于19世纪达到盛时期,但在这个时期业已开 始遭受压力。此项压力主要来工业灾害及铁路交通事故。立法者所采取之对策是.一方面坚 守过失责任原则,另一面则例外地就特别损害事故承认无过失责任,或将之纳入社安全体制 之内。然而,由于意外事故急剧增加,为适应社会需要,无过失责任制度渐次扩张,迄至今 氏已成为与过失责具有同等地位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王泽鉴,2,151页) 2、无过失责任原因:(王泽鉴,2,151页)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 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9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9 页 (2) 扶助弱者——对于定式合同的解释① (3) 违背公序良俗无效(NULL AND VOID)。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一)过失责任,即自己责任。 1、 内容:个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即使损害他人,也不负担赔偿 责任。至于对他人的侵权,则绝对不负担责任。 2、 理由与背景: “过错责任原则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19 世纪的资产阶级民 法理论,强调和尊重个人意志和行为自治,为了保障个人(主要是有产者)行为自由,保护竞 争,就要确认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个人在从事各种工业活动时经常会给他人带来损害,若使 每个人都对其在任何情况下所致的损害负责,就必然使个人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从而妨碍自 由竞争。而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一个人只有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苟 不涉及过失范围之内,行动尽可自由,不必有所顾忌",如果个人已尽其注意,即使造成对 他人的损害,也可以被免除责任,这样,个人自由并未受束缚。如果人人尽其注意,则大多 数损害可以避免,社会安全可以得到维护。于是,过失责任原则成为 19 世纪资产阶级民法 的三大原则之一。”(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 37 页。)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1、 确立的背景: 以过失责任主义为基本原则之侵权行为,于 19 世纪达到盛时期,但在这个时期业已开 始遭受压力。此项压力主要来工业灾害及铁路交通事故。立法者所采取之对策是…一方面坚 守过失责任原则,另一面则例外地就特别损害事故承认无过失责任,或将之纳入社安全体制 之内。然而,由于意外事故急剧增加,为适应社会需要,无过失责任制度渐次扩张,迄至今 氏已成为与过失责具有同等地位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王泽鉴,2,151 页) 2、 无过失责任原因:(王泽鉴,2,151 页) ①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 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1)意外灾害的严重性 (2)填补损害的必要性 3、内容:只要有损害结果,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一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民法的本位 1、民法的本位:民法的目的、作用与任务。说明民法权利义务的来源、功能与所属关系 2、义务本位一一古代法,身份法,义务本位法。侧重法的义务性规定 3、权利本位一一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强调义务(合理性)来源于、服务于(义务的必要 性取决于权利)、从属于(权利的推定)权利。②。突出强调权利主体的自由。强调个人 是唯一客观存在的主体,唯一值得关注的:有看不见的手指引,个人的幸福,必然带来 全社会的福祉。 4、社会本位。不认为个人是唯一的实在体,社会的存在,社会与个人困难存在矛盾。在经 济方面有凯恩斯理论,政治上有罗斯福新政,法律上开始注重社会价值的实现。 0学生提间产生了以芋〔责低转换所加惠的过失 成良:《权利本位论》,《法理学论丛1》,512。 第10页
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10 页 (1) 意外灾害的严重性 (2) 填补损害的必要性 3、内容:只要有损害结果,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一律承担赔偿责任①。 ※关于民法的本位 1、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目的、作用与任务。说明民法权利义务的来源、功能与所属关系。 2、 义务本位——古代法,身份法,义务本位法。侧重法的义务性规定。 3、 权利本位——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强调义务(合理性)来源于、服务于(义务的必要 性取决于权利)、从属于(权利的推定)权利。②。突出强调权利主体的自由。强调个人 是唯一客观存在的主体,唯一值得关注的;有看不见的手指引,个人的幸福,必然带来 全社会的福祉。 4、 社会本位。不认为个人是唯一的实在体,社会的存在,社会与个人困难存在矛盾。在经 济方面有凯恩斯理论,政治上有罗斯福新政,法律上开始注重社会价值的实现。 ①学生提问: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 ② 郑成良:《权利本位论》,《法理学论丛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