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概念论·案例一安提戈涅「023(Antigone)对克瑞翁权威的质疑及海蒙的责问中,可以体会到雅典民主政治的气息。海蒙指出:“只属于一个人的城邦不算城邦。”这意味着,城邦是全体雅典民众的城邦,而这是雅典城邦公民政治制度赖以维持的政治基础。如果以此分析克瑞翁指控波吕涅刻斯犯有“叛国罪”以及违反“禁止掩埋户体”的法令,那么,笔者以为,它的“合法性”就成了问题。在雅典民主政治的顶峰时代,它的基本政治理念是“自由和尊重法律”8而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法律不是专制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公民意志的反映。这同样也是当时人们的普遍信念。现在,我们从制度史的角度来考察一下《安》有关冲突的主要表现。其一,我们来看看安提戈涅的兄长波吕涅刻斯是否构成“叛国罪”。从雅典的政治实际状况看,当时希腊城邦林立,各邦之间由于派系争斗而借助他邦政治,军事力量的情况并不鲜见。同时,按照当时的习惯看法,所谓的“叛国”主要是用于“私通”希腊的共同敌人(如波斯),而非针对希腊各邦之间的争斗。③而且波吕涅刻斯行为的基本动机是争夺“主位”,而不是“叛国”。可见,克瑞翁判处波吕涅刻斯犯有“叛国罪”,与当时的观念并不完全切合。换言之,波吕涅刻斯是否属于“叛国”,应该说是有疑问的。其二,我们来看看克瑞翁立法的动机问题,从神话传说和索福克勒斯剧作的有关资料来看,故事的核心是争夺“主位”,克瑞翁则是既得利益者。在波吕涅刻斯和厄武俄克勒斯兄弟双双战死之后,王位落到勇父克瑞翁手里。由此克瑞翁宣布:厄俄克勒斯献身城邦,因而应为之进行隆重的葬礼:波吕涅刻斯被定为“叛国”,不准埋葬或哀悼,凡是埋葬波吕涅刻斯者将被处死。从表面看,克瑞翁的法令似乎代表了城邦的利益,也很“公正”。但是笔者以为,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自已的权力与树立自已的权威。③罗念生指出:“安提戈涅始终认为她反抗的是克瑞翁,不是城邦。“细绎全剧,笔者以为,这一解释是非常准确的。②【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8页。8【美】乔治·霍兰萨拜因等:《政治学说史》(上册),盛募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8页。③叶秀山:《无尽的学与思:叶秀山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如要全面了解故事的来龙去脉,参见索福克勒斯的《俄狄浦斯王》
0241法理学研讨课(案例卷)克瑞翁说:“凡是城邦所任命的人,人们必须对他(克瑞翁)事事顺从,不管事情天小,公正不公正...”因此罗念生称克瑞翁“是个典型的臀主”是极有道理的。于此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索福克勒斯和忒拜人民同情安提戈涅。其三,我们来看看作为“叛国”者的波吕涅刻斯是否应该被“埋葬”的问题。从当时希腊宗教信仰的角度来看,波吕涅刻斯是应该被“理葬”的。强世功根据法国学者古朗士的研究指出:“依照当时的宗教观,人们普遍信仰死后灵魂不灭,但不是升天堂,而是安乐墓中。无墓的灵魂必然游荡而贫困,因此,葬礼就成为家族中的头等大事。”③这不仅是一种宗教信仰,也是一种习惯法。从崇教法律的角度来看,即使在两军对垒之际,对于敌人的户体也必须给以"埋葬”。例如,马拉松(Marathon)战役(公元前490年)胜利之后,雅典人埋葬了敌人一波斯人的户体:又如,阿吉纽西(Arginusae)战役(公元前406年)胜利以后,因为风浪过大,无法打捞战士的户体,雅典人竟竞处决了5个得胜的将军。这两条材料与《安》的写作年代一前一后,很能说明问题。这表明,当时的希腊人非常重视葬俗,“他们相信,露户不葬,会冒犯神明,殃及城邦”?。从家族制度的角度来看,从“英雄时代”的提修斯(Theseus,约公元前8世纪)改革开始,氏族制度逐步解体:到了梭伦(Solon,约公元前638~前559年)时代,“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Q,梭伦的许多立法已经深人到家庭事务;特别是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改革(公元前609年或公元前608年)①【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6页。同上书,“译本序"第14页。?【法】古朗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李玄伯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影印版。该书对于古代希腊罗马宗教信仰和家族制度,以及与城邦的关系有非常精深的描述,可以参考。有的作者认为,古朗士在此对宗教信仰作用的强调有些过分:参见美]J.W.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下卷第四分册),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03页以及注3。参见[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译本序"第13页;叶秀山:《无尽的学与思:叶秀山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译本序"第13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0页。参见[古希腊】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梭伦传》,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6~203页
第一部分法概念论·案例一安提戈涅「025“以地籍代替了族籍”?从而导致氏族制度的彻底灭亡:但是,人们的家族观念依然存在,并且还颇为强固。因此,兄长暴户荒野,妹妹为之“举哀”,为之“埋葬”,不仅是家族伦理的自然要求,也是家族习惯法的规定。可见,无论从家族习惯法还是从宗教信仰的角度来讲,安提戈涅对克瑞翁的责问均有充分的依据。剧中人物对安提戈涅的行为也深表赞许和崇敬,认为“她做了最光荣的事”应该“享受黄金似的光荣”,这是“悄悄传播的神秘话”。?而在预言家看来,克瑞翁的法令则冒犯了“诸神”,城邦也将由此蒙受灾难。②克瑞翁听了以后“后悔”了,表示要“释放”安提戈涅(她已经自继身死)。这都表明,对波吕涅刻斯的户体是否予以“埋葬”,同样涉及城邦的利益。其四,我们来看看克瑞翁的法令本身。细读全剧,可以发现,克瑞翁对安提戈涅的处罚带有随意性。开始,他宣布要将犯人用石头砸死稍后,他在盛怒之下要把犯人立刻处死:再后,他决定要将犯人置之墓地饿死:最后,他又想释放犯人。这似乎表明,克瑞翁的法令并非城邦的一般法律,而只是对于波吕涅刻斯“叛国”与安提戈涅的个案处理。这与雅典城邦民主全盛时期的审判方式不同,也与民主精神相违。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点基本看法:第一,虽然结果是“国家法胜利了”,然而,这一“胜利”是非常勉强的,而且是强权者的“胜利”;从克瑞翁的“后悔”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所谓的“国家法”也并不是绝对不可改变的,更何况克瑞翁的法令本身缺乏应有的“合法性”基础。人们对于波吕涅刻斯户体的态度,不能仅仅说是出于“迷信”,出于对“习惯法”和“家族法”的维护。而克瑞翁的悲剧也并非完全在于“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是一个专制者过于独断专行的结果。?周一良等:《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84页。【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索福克勒斯悲剧二种》,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7页。同上书,第37页。②这里,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同一时期对苏格拉底的著名审判,“苏案”是由501个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法院审判的。这是“典型的雅典审判方式”。简要的讨论,参见梁治平:《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希腊的悲剧》,载《读书》1987年第8期,收人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8~169页;董乐山:《苏格拉底之死和1.F,斯东》,载《读书》1992年第8期。对于”苏案”最为详尽的研究,参见美国著名记者I.F.Stone,TheTrialofSocrates,AnchorBooks,Doubleday,1989。事实上,对于安提戈涅的审判也涉及这一问题。对此,学者在分析时往往不予措意
026法理学研讨课(案例卷)第二,如果我们把这里的“国家法”(克瑞翁的法令)看作是一种象征,并且假定其合乎“正义”“民意”以及城邦利益,那么随意变更就会危及整个城邦的法律基础,危及城邦的“法治”。事实上,克瑞翁的法令是“恶法”,因为它不仅违背了传统,更为重要的是它违背了“正义”原则。如果对于“恶法”不得改变,那么,就会阻塞法律的发展,也会动摇城邦的法律基础。另外,克瑞翁的一些行为暗含着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他本人也并非绝对否认“神授法”的效力。他听了预言家的话以后表示“后悔”,意味着他承认“神授法”高于“人定法”,违背“神授法”是一种危险的举动。三、思想史的诠释如所周知,公元前6世纪以前,希腊城邦的思想处于神话思维和宗教信仰的笼罩之下。法律也不例外。对此,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Bodenheimer)指出:关于古朴时代的希腊法律思想和观念,我们可以从荷马(Homer)的史诗与海希奥德(Hesiod)的诗歌中获得一些知识。法律被认为是上帝颁布的,而人类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众神之首宙斯把法律作为最伟大的礼物赐给了人类。法律与宗教没有什么严格的区别。到了公元前5世纪,随着希腊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以及人们的“自然”观念,特别是“人”的观念的变化和发展,古典时期的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也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探索“自然”和“人的兴趣被激发。现在,哲学家关心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是万物的本原?宇宙物又是怎样从本原发展演变而成的?当时的自然哲学”便是这一思潮的主要代表。早期“智者”(Sophist)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还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哲学命题。随着古代理性主义思想的兴起,特别是对于“人”的认识的深入,传统的宗教信仰和神话思维受到了挑战。与此同时,以“人定法”作为城邦政治的法律基础的理念也得到了充分的肯定:相反,“神授法”和“习惯法”的地位则渐次下降。但是,正如上文所说,祖传的“习惯”与先前的“神授法”依然得到人们的尊重。对此,当时希腊不少思想家和政治家均有这样的看法。例如,克里底亚(Critias,约公元前②【美1博登海默:《法理学一一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6~264页
第一部分法概念论·案例安提戈涅!027480~前403年)认为:法律一方面是“神意”的体现,另一方面则是经过公民大会讨论通过的约定。又如,赫拉克利特(Herakaleitos,公元前5世纪的自然哲学家)认为:人类的法律都必须服从一个神圣的法律。《安》就是这一时代思想的一种反映。为了便于讨论,很有必要把《安》的有关文学征引如下:“因为向我宜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二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对于这段文字,法学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笔者认为,如果从比较一般的、抽象的意义上讲,这些评论均有道理,可以说是对的:但是,如果考虑到当时人们思想观念乃至法律观念的一些具体情况,则仍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的诠释。现在,我们来对《安》的这一段文学反映的有关法律观念进行简要的梳理。首先,关于“神授法”与“人定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一般地说,安提戈涅以“宙斯法律”来反驳(或反抗)克瑞翁的“法令”时所说的话,就非常典型地反映了这一冲突的思想状况。这点已为学者公认,这里我们不再予以讨论。其次,关于“神授法”与“自然法”(Physis)之间的关系问题。必须指出的是,在安提戈涅据以反对克瑞翁法令的观念中还包括了另外一层意思,这往往为学者所忽略,以致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安提戈涅所说的“神授法”实际上也是指“自然法”。抽象地说,这当然没有什么不妥。然而,如果仔细地加以分析,则可以发现,两者并不完全相同,至少在古典时代的希腊是如此,因为,从上面有关希腊哲学思想变迁的背景介绍可知,当时的“自然哲学”与“智者”学派的思想实际上是对神话思维与宗教信仰的“扬弃”,它的核心要义是探究“自然规律”与“人的本性”。可见,当时以“自然规律”和“人的本性”为基础的所谓“自然法”与“神授法”并非完全等同,而是古代希腊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其中的“理念”也并非一样。克瑞翁的②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6-217页。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95页。【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索福克斯悲剧二种》,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