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 二、监蔡制度 (二)地方监察制度变 明代有监察地方之责的机关分为两大系统:一是地方固定监察机关,即各省 提刑按察司:二是中央派出监察机关十三道监察御史和“督抚”。 1.地方固定监察机关一提刑按察使司。明初废行省,权分“三司”,提刑按 察使司成为地方固定的监察机关,被视为“外台”。“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纠宫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副使、佥事,分 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① 2.中央派出监察机关 一监察御史和督抚。明代,中央派往地方的监察机 关有两者: (1)监察御史。都察院设监察御史,受皇帝委派作为“钦差大臣”每年定期 轮换出京巡察地方,号称“代天子巡狩”,故监察御史又称巡按御史。宣德十年 (1435年)划定全国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形式上归都察院管辖, 实际上只对皇帝负责。监察御史官阶仅正七品(与知县同级),但位低权重,对地 方官违法乱纪行为拥有“大事泰裁、小事立断”的权力,至各省可与“三司”长宫平 起平坐,府以下官员得跪拜迎送。 (2)督抚。按察司和十三道御史的设立,尚不能消除明代皇帝对地方诸司 百官的疑虑,加上行省分权的“三司”也需要进一步协调和监控,所以从太祖时即 经常不定期地派出亲信、重臣(尚书、侍郎一级官员)作为特别御史,以巡抚、提 督、总督(合称“督抚”)名义“巡行天下,安抚军民”,至明中期形成惯例,这些临时 差官逐渐变成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监察官。其中“巡抚”每省一员,兼管行政、财 政和司法:巡抚兼领军务者为提督:统学全省或数省一切者为总督,均加“都御 史”衔。明代督抚之职学,前期以监察为主,巡抚(提督是兼掌军事的巡抚)的监 察范围是一省或省内某些地方,总督则往往超过一省,总督和巡抚可以互兼。督 抚以中央最高监察官员身份巡视地方,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大。“兴利除弊,均 赋税,击贪浊,安善良,惟巡抚得以便宜从事”②,这些事务,督抚们可不报告皇帝 自行决定。明代后期总督巡抚成为实际上的地方军政长官。不过终明之世,督 抚在正式制度上并未正式确定为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明史·职官志》仍将督抚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归属监察院系统,督抚正式成为最高地方长官是清代的事情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二、监察制度
中南财住敬法大季法学院 Schoo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v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 第六节 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