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隋唐法制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立法活动 第三节唐朝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唐朝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唐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唐朝经济法律制度 第七节唐朝司法制度
第八章 隋唐法制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立法活动 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唐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 唐朝经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唐朝司法制度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隋朝立法概况 立法活动: 隋朝法律内容 《开皇律》 《大业律》 三、隋朝司法制度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一、隋朝立法概况 二、隋朝法律内容 三、隋朝司法制度 • 立法活动: 《开皇律》《大业律》 • 法律形式: • 律、令、格、式
《开皇律》 制定 修定: 开皇元年(581年) 开皇三年(583年) 隋文帝:“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 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 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 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 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因时”立法 慎狱恤刑 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以轻代重 -减少条目 -规范编修体例
《开皇律》
隋立法概况:开皇3年律 此次定律,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在其基础之上,作了一些去重就 轻、删繁为简的修改。开皇三年,对新制定的法律再次修订。经开皇三年 修订后的隋律,史称《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 隋炀帝即位后,以文帝晚年法网烦密、刑罚严苛,因而下诏修改律 令。大业三年(607年),完成对《开皇律》的修改,并颁行天下,是为 《大业律》。《大业律》主体内容基本仿自《开皇律》,条目仍为500条。 但在条目安排上,改变了《开皇律》所定的分类标准,并在篇目上由 《开皇律》的12篇增为18篇.① 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律、令、格、式。开皇、大业两朝在制 定律的同时,也分别制定、修改了令、格、式。开皇初年,编定《开皇 令》,共30卷,27篇。令的内容多涉及职官的职责、选用、考绩及各级 行政机构的议事程式等,同时也包括田土赋税、军事行政、司法行政 等。②大业初年,又编定《大业令》30卷。开皇及大业两朝,又先后编 定格、式
隋立法概况:开皇3年律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二、隋朝法律内容 一) 体例篇目 (一)体例篇目 在体例篇目上,隋初立法者确立以《北齐律》为蓝本,并根据内在 逻辑关系以及所调整对象的重要性等因素,对于原12篇的名称、排列顺 序等作了一些修改、调整。《开皇律》以《名例律》为首篇,共设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 亡,断狱。总条目经删减、合并,确立正式律文500条。《开皇律》在体 例结构上的调整,使其自身在形式上进一步趋于合理。它表明中国古代立 法者在立法技术上的进步和成熟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二、隋朝法律内容 • (一)体例篇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