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六)榜文 榜文是太祖、成祖时期一种文告形式的单行法规。它把皇帝的谕旨或 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等在榜上公示,悬挂于各衙门门前和 申明亭内。 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下令在全国设置“申明亭”,亭里悬挂 榜板,定期张贴朝廷的文告,将本地犯有罪错人员的姓名及罪错内容公 布,以示惩戒。与侧重于惩恶的申明亭相对,各地还普遍设立了“旌善 亭”,同样设置榜板,定期公布本地的孝子贤孙、贞女节妇的事迹,以为 表彰劝善之用。 朱元璋还创造了“教民榜文”之类的普及政教法令于民间的制度, 力图让民众明白那些最基本的礼义内容,让“里老人”宣讲简明扼要的 “圣谕”,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 毋作非为”①,并把这些内容刻石立碑,以为教民之用。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 (六)榜文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中南财径收治火季法学院 schoo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罢相 “重典治吏” 。 “重绳赃吏” ·察举、科举; ·八股取士 ·张居正“考成法”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 • 一、官吏管理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 罢相 • “重典治吏” • “重绳赃吏” • 察举、科举; • 八股取士 • 张居正“考成法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二、监察制度 ·都察院,与六部并列 ·专职监察官:十三道监察御史 坐堂官: ·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可 ·左右都御史、 相互纠举,共同作为“天子耳目风 纪之司” ·副都御史 ·六科给事中 ·佥都御史 ·-一对应六部,分吏、户、礼、兵、 刑、工六科 ·-一各科设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 ·-一六科给事中直属皇帝,有进谏、 封驳和纠弹之权 第十一章明潮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二、监察制度 • 都察院,与六部并列 坐堂官: • 左右都御史、 • 副都御史 • 佥都御史 • 专职监察官:十三道监察御史 • 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可 相互纠举,共同作为“天子耳目风 纪之司” • 六科给事中 • -对应六部,分吏、户、礼、兵、 刑、工六科 • -各科设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 • -六科给事中直属皇帝,有进谏、 封驳和纠弹之权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监察制度 (一)中央监察制度 1.都察院。明初以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洪武十五年(1382年)罢御史 台,更设都察院,实现台察合一,结束了唐代开始的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 院)建制。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御史、监察御史等职官。左都御史为都察院长 官,可以监督弹劾任何官员;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巡察各省,又称巡按御史,是 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的派出机关。 2.六科给事中。明初设给事中等谏官组织,先隶中书省,后独立置谏院。 谏院撤废之后,专设六科给事中作为对口中央六部的监察机关。六科给事中与 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帝负责,是皇帝派往六部的监察代表,是直属皇帝的独立 的中央监察机关。六科中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领事,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为辅 佐。六科给事中负责监察六部日常政务活动,包括核查上奏的奏章及奉旨执行 政务的情况,上疏弹劾百官的违法行为,参议朝廷的礼仪、边防等军国大事。六 部政令及上奏章奏,必须所在都给事中副署才能生效。其与都察院最大的区别 在于前者属事后监察,而六科给事中属事前、事中监察。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二、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