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清潮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清潮法制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清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二、 法律形式 三、 《大清律例》 四、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第十二章清朝法制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一、立法原则 二、法律形式 三、《大清律例》 四、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一、 立法原则 。1. 详议明律 ·2.参以国制 “参汉酌金” 多尔衮(1644): “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 ·顺治令修纂大清律,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第十一章清潮法制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 • 1. 详议明律 • 2. 参以国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 “参汉酌金
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 法律形式 “律”为清朝的刑事法典,日“大清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此外, “律”的体系化程度较高,在清代变动较少,极为稳定。 “例”为刑事补充条款,多由皇帝御笔断罪而来,称“问刑条例”或“拟罪条 例”,或称“定例”。由于律例均为刑事法律规范,因而编纂律典时,编纂者便将 “例”分类附编在相应的“律”条之后,合称“大清律例”。由于清朝律变动较 小,只能通过不断修例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并形成了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的传统。 “注解”为法律解释,因解释律文而产生,包括官注和私家注解两种。官 注一般夹注于律文之间或每条总注,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私家注解一 般附于律条之后。私家注解经官方编选认可亦有法律效力,合称“大清律集 解附例”。 第十二章清朝法制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第一节立法活动 法律形式 会典”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形式。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仿照《明会 典》编成《清会典》一百六十二卷,又称《康熙会典》。该书按宗人府、内阁、六 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内务府、大理寺等机构分目,“以官统事,以事 类官”,考述每一官衙的历史沿革,开列各官衙机构建制、官品职数编制、职掌权 限,附载历年事例或则例。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年间又分别对此进行 过修订,分别命名为《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就严格 意义而言,“会典”为官制政书。 “五朝会典” 《康熙会典》162卷 《雍正会典》250卷 《乾隆会典》100卷 《嘉庆会典》80卷 《光绪会典》100卷 “以官统事,以事隶官” 十一章清朝法制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五朝会典” -《康熙会典》162卷 -《雍正会典》250卷 -《乾隆会典》100卷 -《嘉庆会典》80卷 -《光绪会典》100卷 “以官统事,以事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