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法制 第一节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曹魏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二) 法典结构变化 (三) 法律形式扩展 (四) 法律内容发展 五) 司法制度
一、曹魏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法典结构变化 (三)法律形式扩展 (四)法律内容发展 (五)司法制度
曹魏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汉律芜杂,不适时代 ·迫于汉臣名份, 曹操:“新科”“甲子科” ·“科”,独立、临时法律形式 曹丕:《新律》 ·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 制新律十八篇
一 、曹魏法律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汉律芜杂,不适时代 • 迫于汉臣名份, • “科” ,独立、临时法律形式 • 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 制新律十八篇
曹魏法律制度 (二)法典结构变化 1、篇目增加 2、体例调整 汉 魏 ·刑事入于律,为正典 盗 盗、劫略 ·增加《劫略律》 贼 贼、诈伪、毁亡、 ·增加《诈伪律》等 囚 囚 ·十八篇 捕 告劾、捕、系讯、断狱请赇 杂 杂 ·文约例通 具 1、刑名 (法例 户 户 兴 兴擅、乏留、惊事、偿赃 厩 邮驿令 免坐
一 、曹魏法律制度 1、篇目增加 2、体例调整 • 刑事入于律,为正典 • 增加《劫略律》 • 增加《诈伪律》等 • 十八篇 • 文约例通 (二)法典结构变化 汉 魏 盗 盗、劫略 贼 贼、诈伪、毁亡、 囚 囚 捕 告劾、捕、系讯、断狱请赇 杂 杂 具 1、刑名 (法例) 户 户 兴 兴擅、乏留、惊事、偿赃 厩 邮驿令 免坐
曹魏法律制度 法律形式扩展 1.律令的发展 曹魏立国之初,以汉为宗,不便更替汉制,新设立颁行的法令也没有 以律或者令为名称,而是以“科”代之。此外,发展了以军令为主的令。 随着魏国的强大,以律与令作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以格代科并回归以律为 主的法律形式。晋朝后,法律形式日益丰富。 这一时期令仍为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发展与变化,但其内涵已开始 有别于秦汉时代。汉时律令无严格区别,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 主所是疏为令”①,“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②。令实际上是 律的补充形式。所以汉朝时有些单行律如《除钱律》《除挟书律》也 称《除钱令》《除挟书令》等。除律的编修外,也有令,但区分仍不 明确。 2.魏科的变化 科作为变通的法律形式,是律成为一种稳定的法律形式之前的重要 环。三国时期以“科”作为变通的法律形式,随着曹魏统一中原,律回 归为正典,具有临时性的法律形式也发生了转变,据《唐六典·刑部》 载:“后(东)魏以格代科”。由此可知格与科有相承关系,格是科的发 展和延续
一 、曹魏法律制度 • (三)法律形式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