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一) 《大明律》 “法体汉唐,略加增减,亦参 以宋朝之典” 7篇,30卷,460条 《名例律》 《吏律》 在编排体例上,它适应了明代废除宰相制度后,将中央政务分属六部 《户律》 《礼律》 的政治体制,吸收了《唐六典》《元典章》以职官分类编制法典的长处, 《兵律》 改变了自《法经》起一直相沿的结构体系,创立了以六部分类的新体例。 《刑律》 《工律》 《大明律》共7篇,“名例”以下,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 律和工律六篇。律后还附有包括“五刑之图”“狱具之图”“丧服总图” 等一系列跟适用法律紧密相关的图表。 《大明律》在定罪量刑上,侧重尊君:与尊君相悖者,重其所重;与 尊君无关者,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指的是唐律对该罪的处罚已够重, 明律更重上加重。“轻其所轻”指的是一些无关于君权的犯罪,唐律处罚 本来就轻,明律则轻上更轻。 《大明律》是唐律和清律外,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传世法典,在 编排体例、定罪量刑上有其特点,且文字浅显、通俗易懂,实用性较强。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 (一)《大明律》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 “法体汉唐,略加增减,亦参 以宋朝之典” • 7篇,30卷,460条 • 《名例律》 • 《吏律》 • 《户律》 • 《礼律》 • 《兵律》 • 《刑律》 • 《工律》
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二)《大诰》,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明太祖修订《大明律》时,为 防止“法外遗奸”,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 发的“训导”,手订为四编《大浩》236条,“重典治世” “重典治吏”,大多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其次豪强、游民。 律外用刑一一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 刑;严刑化 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以大诰普法,空前普及,但太祖后不具法律效力。 强迫全体臣民讲读和一体遵守。朝廷规定,每家每户都要有一本《大 诰》。若触犯死罪之外的刑罚,罪犯家中藏有《大诰》,可减刑一等,反 之则将处罚加重一等。甚至还规定,如家里不收藏《大诰》、不遵守《大 诰》,要“迁居化外,永不令归”。读书人要向普通百姓宣讲《大诰》,科 举考试也要从其中出题。 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认为天下已基本太平,遂将《大 诰》中的147条死罪条款编为《大明律诰》,和《大明律》一起颁行天 下,废除了《大诰》中的种种酷刑和罪名。《大诰》盛行于洪武,延续于 永乐,之后不再有法律效力,唯一剩下的是如其家中藏有《大诰》,只要 不犯死刑,罪犯皆可获得减刑一等的优待。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 (二)《大诰》,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明太祖修订《大明律》时,为 防止“法外遗奸” ,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 发的“训导” ,手订为四编《大诰》236条, “重典治世”。 • “重典治吏” ,大多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其次豪强、游民。 • 律外用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 刑; 严刑化——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 以大诰普法,空前普及,但太祖后不具法律效力。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大明令》 《大明令》于洪武元年(1368年)颁行,按六部分篇,条文简略, 只有145条。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也是唯一保存至今的令典,在 中国法制史上地位重要。 按中国令典编纂传统,令典一般由积极性规范构成,很少涉及刑事处 罚规范。朱元璋在颁行《大明令》的圣旨中即说:“令以教之于先,律以 齐之于后。”①但观察《大明令》,既有刑法通则性内容,也有如何定罪 量刑之规定。同以前的令典相比,内容较杂乱,是编制体例和技术的退 步。一主要原因是制定令典之时,计划编制中的律典无“名例”篇之安 排,一些相关规范被放置于此。后来正式颁布《大明律》有“名例”篇, 《大明令》相关条文即失效,但其他条文仍有效。 《大明令》只是一部临时性法典,乃开国之初的权益之作,与前代令 典的作用,不能等量齐观;它在明代的地位,无法与《大明律》相比。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 (三)《大明令》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四)《问刑条例》 条例是单行法规,往往可简称为“例”,指的是司法机构在案例基础 上抽象出来拟定的单行法条,经皇帝批准而颁布。按照朱元璋的意见,律 是治国之常经,条例只是一时之权宜,不能因为一时之权宜就来改变常 经,“例以铺律,非以破律也”。 《大明律》乃祖制,不能变更,到明代中期,它的许多条文已不能适 应变化了的社会环境,条例作用越来越大。为了能让条例生效更长时间, 各级司法机构、民众对法律有所预期,增加司法判决的确定性,明孝宗于 弘治十三年(1500年)下令群臣集中讨论《问刑条例》,将经久可行的 条例进行辑录整理,以“六部”分类,并规定这次制定的《问刑条例》 以后不得废除,条例遂变为和律一样具有效力的“常法”。弘治《问刑条 例》在嘉靖、万历年间先后有所修改,并与《大明律》一起编排刊刻, 称为《大明律附例》。 第十一 章明朝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 (四)《问刑条例》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 五、 《大明会典》 明代还编撰了具有典章汇编性质的会典,其体例虽仿照《唐六典》 《元典章》,但《会典》之名却始于明。 弘治十年(1497年),孝宗以累朝典制,散见于简册卷牍之间,官府 难以查阅,民间无法知悉,故敕儒臣分馆编辑,于武宗正德六年(1511 年)书成颁布,称《正德会典》,共180卷。后经嘉靖、万历两次修订, 共228卷。今天常见的《大明会典》是万历《重修会典》。 《重修会典》以官职制度为纲,以事物名数仪文等级为目,分述各机构 的职掌和事例。首卷为宗人府,其下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 察院、六科与各寺、府、监、司等,其中与明代法制关系最密切的是刑部 22卷。它所收录的律例规章,以洪武年间刊布的《诸司职掌》为主,参以 《皇明祖训》《明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 《大明律》《教民榜文》《军法定律》和《宪纲》等十余种法律典籍,还有 各主要衙门之规章以及历年相关事例等,是明代法规制度集大全之作。 第十一章明朝法制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 五、《大明会典》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二、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