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确定镇区各类用地布局: (3)确定道路网络,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安排: (4)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6)划定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7)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和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2.25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8)减灾防灾: 2.26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下列内容: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② 第二节详细规划 2.27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用地性质用地的界线: (2)确定各地块主要建设指标的控制要求与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3)确定地块内各类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与设置要求: (4)确定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要求: (⑤)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28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 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⑧ 2.29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3)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4)进行竖向规划设计以及公用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⑤)估算工程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2.30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 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规定。 ①《城市规划原理》第306页。, ②《城市规划原理》第310页 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44条。 5
5 统;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确定镇区各类用地布局; (3)确定道路网络,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安排; (4)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5)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6)划定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7)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和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2.25 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 (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8)减灾防灾; 2.26 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下列内容: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② 第二节 详细规划 2.27 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用地性质用地的界线; (2)确定各地块主要建设指标的控制要求与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3)确定地块内各类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与设置要求; (4)确定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要求; (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28 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 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③ 2.29 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3)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4)进行竖向规划设计以及公用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5)估算工程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2.30 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 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规定。 ①《城市规划原理》第 306 页。, ②《城市规划原理》第 310 页 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 44 条
第三章 乡、村庄规划 第一节乡规划 2.31乡总体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① 2.32乡总体规划期限应与所在地域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致,一般为20年,同时可对远景发展 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② 2.33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参照《镇规划标准》。⑧ 2.34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乡域规划: ①提出乡产业发展目标以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建议,落实相关生产设备、生活服务 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 ②确定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 ③确定乡的职能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 ④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⑤统筹配置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制定各项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和 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要求: ⑥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2)乡驻地规划; ①确定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建设与控制要求。 ②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安排: ③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④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⑤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⑥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 域及保护措施: ⑦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2.35乡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必要图纸应当包括:乡(镇)域现 状分析图、村镇总体规划图: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经批准的规划纲要、规划说明书、 基础资料汇编。⑧ 2.36乡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年限一致。@ 2.37乡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⑥: (1)确定规划区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 (3)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①《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1条,《城市规划原理》P312: ②《城市规划原理》第312页: ③《城市规划原理》第314页。 ④《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第19条 ⑤《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第24条: ⑥《城市规划原理》第313页 6
6 第三章 乡、村庄规划 第一节 乡规划 2.31 乡总体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① 2.32 乡总体规划期限应与所在地域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致,一般为 20 年,同时可对远景发展 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② 2.33 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参照《镇规划标准》。③ 2.34 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乡域规划: ①提出乡产业发展目标以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建议,落实相关生产设备、生活服务 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 ②确定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 ③确定乡的职能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 ④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⑤统筹配置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制定各项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和 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要求; ⑥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2)乡驻地规划; ①确定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建设与控制要求。 ②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安排; ③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④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⑤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⑥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 域及保护措施; ⑦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2.35 乡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必要图纸应当包括:乡(镇)域现 状分析图、村镇总体规划图;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经批准的规划纲要、规划说明书、 基础资料汇编。 ④ 2.36 乡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年限一致。⑤ 2.37 乡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⑥: (1)确定规划区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 (3)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①《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11 条,《城市规划原理》P312; ②《城市规划原理》第 312 页; ③《城市规划原理》第 314 页。 ④《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第 19 条; ⑤《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第 24 条; ⑥《城市规划原理》第 313 页
(4)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⑤)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6)对重点建设地块进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并进行必要的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2.38乡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必要图纸应当包括:镇区现状分析 图、镇区建设规划图、镇区工程规划图、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 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第二节村庄规划 2.39村庄规划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整治规划考虑近期为3-5年。① 2.40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参照《村镇规划标准》。 2.41村庄规划的内容包括②: (1)安排村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确定村庄居住、公共 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 (2)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3)确定垃圾分类及运转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 (4)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分布和规模: (⑤)对村口、主要水体、特色建筑、街景、道路以及其他重点地区的景观提出规划设计: (6)对村庄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提出三至五年内近期建设项目的具体安排,并对近期建 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 (T)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2.42村庄规划成果包括规划图纸和必要说明。规划的基本图纸包括:村庄位置图、用地现状 图、用地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市政设施系统规划图等。 第四章其他类型规划 2.43其他类型规划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产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资 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社会公共设施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 2.44其他类型规划的年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 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45其他类型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其他类型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图纸比例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 图纸比例一致。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2.46在西安市行政辖区内的各项规划项目应遵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 2.47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 ①《城市规划原理》P312。 ②《城市规划原理》P313。 ③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制定。 7
7 (4)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6)对重点建设地块进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并进行必要的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2.38 乡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必要图纸应当包括:镇区现状分析 图、镇区建设规划图、镇区工程规划图、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 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第二节 村庄规划 2.39 村庄规划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整治规划考虑近期为 3-5 年。① 2.40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参照《村镇规划标准》。 2.41 村庄规划的内容包括②: (1)安排村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确定村庄居住、公共 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 (2)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3)确定垃圾分类及运转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 (4)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分布和规模; (5)对村口、主要水体、特色建筑、街景、道路以及其他重点地区的景观提出规划设计; (6)对村庄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提出三至五年内近期建设项目的具体安排,并对近期建 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 (7)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2.42 村庄规划成果包括规划图纸和必要说明。规划的基本图纸包括:村庄位置图、用地现状 图、用地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市政设施系统规划图等。 第四章 其他类型规划 2.43 其他类型规划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产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资 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社会公共设施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 2.44 其他类型规划的年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 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45 其他类型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其他类型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图纸比例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 图纸比例一致。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③ 2.46 在西安市行政辖区内的各项规划项目应遵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 2.47 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 ①《城市规划原理》P312。 ②《城市规划原理》P313。 ③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制定
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其应该包括: (1)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3)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4)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5)传统风貌建筑: (6)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7)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 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节其他 2.48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 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 2.49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 生设施布局规划等。 2.50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 地下空间规划等。 2.51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 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8
8 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其应该包括: (1)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3)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4)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5)传统风貌建筑; (6)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7)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 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节 其他 2.48 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 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 2.49 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 生设施布局规划等。 2.50 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 地下空间规划等。 2.51 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 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第三部分建设用地规划 3.1西安辖区内新规划区域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按《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及其他民生项目需单独使用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以外的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3用地兼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表3一1 建筑类型 公共管理与 商业服务业 工业 住宅 物流仓储 用地类别 服务建筑 建筑 建筑 用房 城市道路 公用设施 绿地 R 居住用地 ● ● 0 O O ● ● b 公共管理与服 务设施用地 ● O O B 商业服务业设 O 0 施用地 O ● ● ● ● ● M 工业用地 0 ● 0 ● O ● ● ● W 物流仓储用地 O ● 0 O ● ● ● U公用设施用地 O ● 注:1.●兼容:O有条件兼容 一不兼容 2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兼容指在规定用途的建设用地上允许建设其他类型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①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了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一2011),该版《标准》与旧版《标准》存在的主要区别如下: 分类 (1)将城乡用地分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2大类:将旧版中的水域与其他划为非建设用地。 (2)将服务于区域的交通、公用、特殊用地、采矿等用地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分出来,不占用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③)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规划进行划分:城市、镇、乡、村庄: (4)城市建设用地中,将旧版中的公共设施用地依照赢利性一公益性与否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 服务业用地: (⑤)居住用地由4类改为3类:居住用地细分为住宅用地与服务设施用地: (6)商业服务业用地进行细分,并将营业网点用地纳入其中: (7)在旧版仓储用地基础上增加物流功能: (⑧)将旧版对外交通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合并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9)依据用途将公用设施细分为供应、环境、安全等: (10)将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与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统一整合为绿地与广场用地: 一指标 (1)人均建设用地更为集约,由旧版60-120m改为85-105m: (2)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由18-28m改为28-38m: (3)提高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至不小于5.5m': (4)提高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至不小于12m: (⑤)提高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至不小于10m,其中人均公园绿地不小于8m2: 一结构 (1)将旧版《标准》中,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由20-32%改为25-40%: (2)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的比例改为5-8% (3)将旧版《标准》中,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由15-25%改为15-30% (4)将旧版《标准》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由8-15%提高至10-25%: (5)将旧版《标准》中,绿地与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由8-15%提高至10-15%。 为与新版《标准》的同步,有必要结合各类新近颁行的规范、规定,对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提出具体的要求。 在规划领域,建设项目的审批分为建设工程、道路工程与市政工程。所以,将建设用地中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地、公用设施用地在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独立展开。 ②界定原则: (1)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河流水系等关系到生态环境 质量的用地,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改变用途:确需修改的,应按《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以划拨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主要服务于公益用用途,不得兼容其他盈利性土地用途: (3)以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经过技术论证,环境评估论证,并经过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 补办相关法定手续后,可以兼容其他赢利性土地用途
9 第三部分 建设用地规划① 3.1 西安辖区内新规划区域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按《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及其他民生项目需单独使用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以外的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3 用地兼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② 表 3—1 ①2011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了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该版《标准》与旧版《标准》存在的主要区别如下: ——分类 (1)将城乡用地分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2 大类;将旧版中的水域与其他划为非建设用地。 (2)将服务于区域的交通、公用、特殊用地、采矿等用地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分出来,不占用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3)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规划进行划分:城市、镇、乡、村庄; (4)城市建设用地中,将旧版中的公共设施用地依照赢利性—公益性与否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 服务业用地; (5)居住用地由 4 类改为 3 类;居住用地细分为住宅用地与服务设施用地; (6)商业服务业用地进行细分,并将营业网点用地纳入其中; (7)在旧版仓储用地基础上增加物流功能; (8)将旧版对外交通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合并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9)依据用途将公用设施细分为供应、环境、安全等; (10)将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与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统一整合为绿地与广场用地; ——指标 (1)人均建设用地更为集约,由旧版 60-120m2改为 85-105m2; (2)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由 18-28m2改为 28-38m2; (3)提高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至不小于 5.5m2; (4)提高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至不小于 12m2; (5)提高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至不小于 10m2,其中人均公园绿地不小于 8m2; ——结构 (1)将旧版《标准》中,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由 20-32%改为 25-40%; (2)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的比例改为 5-8% (3)将旧版《标准》中,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由 15-25%改为 15-30%; (4)将旧版《标准》中,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由 8-15%提高至 10-25%; (5)将旧版《标准》中,绿地与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由 8-15%提高至 10-15%。 为与新版《标准》的同步,有必要结合各类新近颁行的规范、规定,对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提出具体的要求。 在规划领域,建设项目的审批分为建设工程、道路工程与市政工程。所以,将建设用地中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地、公用设施用地在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独立展开。 ② 界定原则: (1)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河流水系等关系到生态环境 质量的用地,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改变用途;确需修改的,应按《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以划拨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主要服务于公益用用途,不得兼容其他盈利性土地用途; (3)以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经过技术论证,环境评估论证,并经过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 补办相关法定手续后,可以兼容其他赢利性土地用途。 建筑类型 用地类别 住宅 公共管理与 服务建筑 商业服务业 建筑 工业 建筑 物流仓储 用房 城市道路 公用设施 绿地 R 居住用地 ● ● ○ ○ ○ ● ● ● A 公共管理与服 务设施用地 — ● — — — ○ ○ ● B 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 ○ ● ● ○ ○ ● ● ● M 工业用地 ○ ● ○ ● ○ ● ● ● W 物流仓储用地 ○ ● ○ ○ ● ● ● ● U 公用设施用地 — — — — — ○ ● ● 注:1.● 兼容;○ 有条件兼容;— 不兼容; 2.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兼容指在规定用途的建设用地上允许建设其他类型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