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 m53 3
3 附件: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 ................................................................................................ 53
第一部分总则 1.1为加强西安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实现规划技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如建筑工程、道路 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① 1.3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最新颁行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西安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1.4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西安市任意平面直角坐标系②: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1.5该《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活动 1.6该《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之日起,新建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1.7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1.8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①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制定。 ②西安市勘察测绘院坐标系。 ③该《规定》已于2015年3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之日前,已获取任意相关规划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一的项目,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1 第一部分 总 则 1.1 为加强西安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实现规划技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如建筑工程、道路 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① 1.3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最新颁行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西安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1.4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西安市任意平面直角坐标系②;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1.5 该《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活动 1.6 该《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之日起,新建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③ 1.7 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1.8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①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 40 条制定。 ② 西安市勘察测绘院坐标系。 ③ 该《规定》已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开始试行。试行之日前,已获取任意相关规划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一的项目,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规划编制 2.1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类型规划。 城市指西安市主城区②、县城和特定功能区®。镇指西安市下辖的非县城驻地的建制镇。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 细规划。 镇规划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含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含建设规划。 其他类型规划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2.2城乡规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 接。@ 2.3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 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2.5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 2011): 编制镇、乡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镇规划标准》: 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村镇规划标准》。 2.6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城乡规划法规、条例、规 范、标准中的规定。 第一章城市规划 第一节总体规划 2.7主城区、县城总体规划由辖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组成。 特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根据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确定是否包含城镇体系的内容。 2.8主城区的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现行规划总结、评价及前瞻性研究阶段,总体规划纲要 阶段,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县城及特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应征询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⑦ 2.9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 ①2008年,西安市第四轮总体规划批复及若干经济政策出台后,地方经济走上了通过建设用地的快速增加来促进经济 增长的粗放型发展之路。 但随着国家产业结构升级,这种粗放型增长模式难以为继。为契合国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的调整,有必要依据相 关法规构建与各级政府事权相匹配的西安市城乡规划体系,明确各类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 城市建设用地有序增加。 ②第四版总规确定的49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 ③指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独立划定的区域 ④《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⑤在行政体系中,乡与非城关建制镇处在同一级别,故乡规划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关于镇规划的 内容执行。 ⑥《城乡规划法》第五条。 ⑦西安市总体规划的审批部门为国务院,故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2条,增加现行规划总结、评价及前瞻性研 究阶段。周边县城及特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审批部门为西安市政府,不对编制步骤做强制性要求。 2
2 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① 2.1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类型规划。 城市指西安市主城区②、县城和特定功能区③。镇指西安市下辖的非县城驻地的建制镇。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 细规划。 镇规划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④ 乡规划含总体规划、建设规划。⑤ 村庄规划含建设规划。 其他类型规划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2.2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 接。⑥ 2.3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 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4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2.5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011); 编制镇、乡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镇规划标准》; 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村镇规划标准》。 2.6 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城乡规划法规、条例、规 范、标准中的规定。 第一章 城市规划 第一节 总体规划 2.7 主城区、县城总体规划由辖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组成。 特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根据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确定是否包含城镇体系的内容。 2.8 主城区的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现行规划总结、评价及前瞻性研究阶段,总体规划纲要 阶段,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县城及特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应征询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⑦ 2.9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 ① 2008 年,西安市第四轮总体规划批复及若干经济政策出台后,地方经济走上了通过建设用地的快速增加来促进经济 增长的粗放型发展之路。 但随着国家产业结构升级,这种粗放型增长模式难以为继。为契合国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的调整,有必要依据相 关法规构建与各级政府事权相匹配的西安市城乡规划体系,明确各类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 城市建设用地有序增加。 ② 第四版总规确定的 490 平方公里规划范围。 ③指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独立划定的区域 ④《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⑤ 在行政体系中,乡与非城关建制镇处在同一级别,故乡规划参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关于镇规划的 内容执行。 ⑥《城乡规划法》第五条。 ⑦西安市总体规划的审批部门为国务院,故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 12 条,增加现行规划总结、评价及前瞻性研 究阶段。周边县城及特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审批部门为西安市政府,不对编制步骤做强制性要求
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 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 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编制专题研究报告。① 2.10主城区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2: (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 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 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 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2)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分析城市职能,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4)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8)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11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书、图纸和研究报告。 2.12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内容应符合《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⑤)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 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审批程序报批。 2.14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书、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节分区规划 2.15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 ①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第14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 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报告。故 专题报告仅针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以《城乡规划法》第17条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32条为依据。 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9条。 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33条。 3
3 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 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 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编制专题研究报告。① 2.10 主城区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② :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 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 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 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2)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分析城市职能,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4)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8)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11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书、图纸和研究报告。 2.12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内容应符合《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 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审批程序报批。 2.14 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书、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③ 第二节 分区规划 2.15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 ①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第 14 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 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报告。故 专题报告仅针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以《城乡规划法》第 17 条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 32 条为依据。 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 29 条。 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 33 条
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同时突出片区产业、 生态、交通、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点。 2.16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0: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 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⑤)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 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 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2.17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控制性详细规划 2.18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修建性详细规划 2.19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 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规定。 2.20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镇规划 第一节总体规划 2.21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可根据审批部门意见制定镇总体规划编制报告。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报告应当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镇总体规划。® 2.22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④: (1)论证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发展目标: (2)原则确定镇域镇村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3)原则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选择城镇发展用地,提出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2.23镇总体规划由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中心区规划组成。 2.24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镇域镇村体系: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提出镇的发展战 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确 定镇区性质、职能、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根据产业发展和 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确定镇域 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防疫系 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39条。 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40条。 ③依据《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第12、15条整理制定。 ④《城市规划原理》第304页。 ⑤《城市规划原理》第304页。 4
4 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同时突出片区产业、 生态、交通、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点。 2.16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 :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 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 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 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2.17 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② 第四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 2.18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 2.19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 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规定。 2.20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镇规划 第一节 总体规划 2.21 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可根据审批部门意见制定镇总体规划编制报告。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报告应当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镇总体规划。③ 2.22 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④ : (1)论证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发展目标; (2)原则确定镇域镇村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3)原则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选择城镇发展用地,提出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2.23 镇总体规划由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中心区规划组成。 2.24 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⑤ : (1)镇域镇村体系: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提出镇的发展战 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确 定镇区性质、职能、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根据产业发展和 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确定镇域 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防疫系 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 39 条。 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 40 条。 ③ 依据《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第 12、15 条整理制定。 ④《城市规划原理》第 304 页。 ⑤《城市规划原理》第 30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