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兼容标准: (1)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途,商业兼容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配建设施的千人指标上 限。 (2)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兼容其他用途,不予具体规定。① 第五章居住用地 3.5西安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包括住宅及居住小区及 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3.6为集约利用土地,单个居住区建设单元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可以包括1各或多个项目, 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分期实施。® 建筑基地未达到1公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能满足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绿地率、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 视觉卫生、城市设计等要求。 3.7城九区内,商品住宅项目严格执行单宗宗地出让面积不超过300亩,四县内,不得超过 105亩的用地标准。 3.8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棋指标表 表3-2 等级 类别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规模(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3.9居住建筑密度、容积率宜按参照下表执行: 居住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 表3一4 二环以内 二环以外 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1~3层 28% 1.0 35% 1.1 4~6层 25% 1.4 28% 1.5 7~9层 22% 1.6 25% 1.9 ≥10层 20% 2.5 20% 2.8 3.10表3-4中关于居住用地容积率的实施,应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所处控制单元 建设总量的动态平衡。 3.11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应按表3-4进行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建筑密度、 绿地率、建筑间距、停车位等要求,周边配套设施规模经核定能够承载面积超出的部分,则在 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3.12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⑧: (1)二环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0%,二环线至三环线绿地率不低于35%: ①由市场调节,建设单位向土地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 ②《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5]158号) ③《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5]158) 10
10 3.4 兼容标准: (1)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途,商业兼容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配建设施的千人指标上 限。 (2)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兼容其他用途,不予具体规定。① 第五章 居住用地 3.5 西安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包括住宅及居住小区及 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3.6 为集约利用土地,单个居住区建设单元原则上不小于 1 公顷,可以包括 1 各或多个项目, 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分期实施。 ② 建筑基地未达到 1 公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能满足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绿地率、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 视觉卫生、城市设计等要求。 3.7 城九区内,商品住宅项目严格执行单宗宗地出让面积不超过 300 亩,四县内,不得超过 105 亩的用地标准。 3.8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指标表 表 3—2 等级 类别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规模(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3.9 居住建筑密度、容积率宜按参照下表执行: 居住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 表 3—4 类别 二环以内 二环以外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1~3 层 28% 1.0 35% 1.1 4~6 层 25% 1.4 28% 1.5 7~9 层 22% 1.6 25% 1.9 ≥10 层 20% 2.5 20% 2.8 3.10 表 3-4 中关于居住用地容积率的实施,应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所处控制单元 建设总量的动态平衡。 3.11 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应按表 3-4 进行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建筑密度、 绿地率、建筑间距、停车位等要求,周边配套设施规模经核定能够承载面积超出的部分,则在 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3.12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③: (1)二环以内绿地率不低于 30%,二环线至三环线绿地率不低于 35%; ① 由市场调节,建设单位向土地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 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5]158 号) ③《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5]158)
(2)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 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 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 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4)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3.13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卫生、社区办公、社会福利、惠民设施、体育、 停车、交通、环卫、人防、商业服务业、物业管理、设备等13类。其中教育、卫生、社区办 公、社会福利、惠民设施、体育、停车、交通、环卫、人防为规定类设施,必须配置:其余为 指导类设施,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建设。 3.1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指标见下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表3一4 规模 居住区级 居住小区级 居住组团级 类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幼儿园 429-644 429-644 429-644 429-644 429-644 429-644 小学 不小于688 1032-1720 不小于688 1032-1720 不小于688 1032-1720 育 初中 不小于430 602-1247 不小于430 602-1247 不小于430 602-1247 高中 不小于430 645-1333 不小于430 645-1333 不小于430 645-1333 卫生 不小于47 一 38-44 一 38-44 一 社区办公 72m2/千人 72m2/千人 72m2/千人且不小 于300m2/处 社会福利 不小于40 不小于49 不小于60 定 类 惠民设施 不小于33 不小于36 不小于50 一 设 体育 259-373 314-505 920-1185 施 停车 120m2/千 交通 人且不大于 120m2/千人 一 120m2千人 5000m2 环卫 6-8 13-15 不小于8 15-18 不小于17 18-20 人防 不小于1113 不小于970 不小于920 物业管理 不小于56 不小于66 不小于100 指 设备 不小于407 不小于407 不小于407 二环以内:不 二环以内:不小 二环以内:不小于 类 小于500, 于500, 500. 服务业用房 二环-三环:不 二环-三环:不小 二环-三环:不小于 施 小于800: 于800: 800: 三环以外:不 三环以外:不小 三环以外:不小于 小于1000 于1000 1000 二环以内: 二环以内: 三环以内: 4251-4468, 4123-4338, 4141-4356, 二环-三环 二环-三环: 总指标 3100-5452 3157-5587 二环三环: 4551-4768: 4423-4438 4441-4656: 3766-6269 三环以外 三环以外: 三环以外 4767-4968 4639-4845 4541-4856 主:1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统计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6平方米,即若按100平方米套型考虑,则每户户均2.73人。结合 西安住房实际状况、二胎政策施行后的户均人口增加趋势及改普诉求,设定为若每户建筑面积按100平方米考虑,则户均人口为2.83.0人, 2各级居住区设计中,应计算各学段适龄人数及相关用地、建筑面积指标 3.1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详见附表1。 3.16当居住区规模属于组团、小区、居住区之间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按高限配置。 3.17若周边存在配套设施,且通过规模核算满足居住区使用要求时,居住区内可以酌情减少 配建内容。 11
11 (2)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 0.5 平 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 1 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 1.5 平方米,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 积(含水面)不小于 70%; (3)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 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4)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 35%。 3.13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卫生、社区办公、社会福利、惠民设施、体育、 停车、交通、环卫、人防、商业服务业、物业管理、设备等 13 类。其中教育、卫生、社区办 公、社会福利、惠民设施、体育、停车、交通、环卫、人防为规定类设施,必须配置;其余为 指导类设施,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建设。 3.1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指标见下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 2 /千人) 表 3—4 3.1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详见附表 1。 3.16 当居住区规模属于组团、小区、居住区之间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按高限配置。 3.17 若周边存在配套设施,且通过规模核算满足居住区使用要求时,居住区内可以酌情减少 配建内容。 规模 类别 居住区级 居住小区级 居住组团级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规 定 类 设 施 教 育 幼儿园 429-644 429-644 429-644 429-644 429-644 429-644 小学 不小于 688 1032-1720 不小于 688 1032-1720 不小于 688 1032-1720 初中 不小于 430 602-1247 不小于 430 602-1247 不小于 430 602-1247 高中 不小于 430 645-1333 不小于 430 645-1333 不小于 430 645-1333 卫生 不小于 47 — 38-44 — 38-44 — 社区办公 72 m2/千人 — 72 m2/千人 — 72m2/千人且不小 于 300m2/处 — 社会福利 不小于 40 — 不小于 49 — 不小于 60 — 惠民设施 不小于 33 — 不小于 36 — 不小于 50 — 体育 — 259-373 — 314-505 — 920 -1185 停车 — — — — — — 交通 — 120 m2 /千 人且不大于 5000m2 — 120 m2 /千人 — 120 m2 千人 环卫 6-8 13-15 不小于 8 15-18 不小于 17 18-20 人防 不小于 1113 — 不小于 970 — 不小于 920 — 指 导 类 设 施 物业管理 不小于 56 — 不小于 66 — 不小于 100 — 设备 不小于 407 — 不小于 407 — 不小于 407 — 服务业用房 二环以内:不 小于 500, 二环-三环:不 小于 800; 三环以外:不 小于 1000 — 二环以内:不小 于 500, 二环-三环:不小 于 800; 三环以外:不小 于 1000 — 二环以内:不小于 500, 二环-三环:不小于 800; 三环以外:不小于 1000 — 总指标 二 环 以 内 : 4251-4468, 二环-三环: 4551-4768; 三 环 以 外 : 4767-4968 3100-5452 二 环 以 内 : 4123-4338, 二 环 - 三环: 4423-4438, 三 环 以 外 : 4639-4845 3157-5587 二环以内: 4141-4356, 二 环 - 三 环 : 4441-4656; 三环以外: 4541-4856 3766-6269 注:1.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6 年统计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36.6 平方米,即若按 100 平方米套型考虑,则每户户均 2.73 人。结合 西安住房实际状况、二胎政策施行后的户均人口增加趋势及改善诉求,设定为若每户建筑面积按 100 平方米考虑,则户均人口为 2.8-3.0 人。 2.各级居住区设计中,应计算各学段适龄人数及相关用地、建筑面积指标
第六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18公共设施用地按照主城区、县城、镇等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规模。 3.19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①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指标表 表3—5 等级 分项 市 开发区、区、县 镇 占规划用地比例(%) 13.0-17.5 9.2-12.3 8.6-11.4 人均规划用地(m/人) 10.0-13.2 9.1-12.4 8.8-12.0 3.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 福利等。 第一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A1) 3.21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一般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表 表36 等 分项 系 开发区、区、县 镇 占规划用地比例(%) 1.0-1.5 0.8-1.3 0.8-1.2 人均规划用地(m/人) 0.8-1.1 0.8-1.3 0.8-1.3 3.2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3.2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① 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 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 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 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3.24行政办公用地的建筑密度应为25-40%。低、多层办公楼建筑容积率一般为1-2,高、超 高层办公楼建筑容积率为3-5。 3.25行政办公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第二节文化设施用地(A2) 3.26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⑧ 3.27文化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①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1.0.5制定 ②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3.0.1制定。 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10条。 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12条 ⑤《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 12
12 第六章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18 公共设施用地按照主城区、县城、镇等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规模。 3.19 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①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指标表 表 3—5 等级 分项 市 开发区、区、县 镇 占规划用地比例(%) 13.0-17.5 9.2-12.3 8.6-11.4 人均规划用地(㎡/人) 10.0-13.2 9.1-12.4 8.8-12.0 3.2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 福利等。 第一节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A1) 3.21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一般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表② 表 3—6 等级 分项 市 开发区、区、县 镇 占规划用地比例(%) 1.0-1.5 0.8-1.3 0.8-1.2 人均规划用地(㎡/人) 0.8-1.1 0.8-1.3 0.8-1.3 3.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③: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3.23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④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26-30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6-19 平方米;编 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20-24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2-15 平方米;编 制定员超过 200 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16-18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0-12 平方米;编 制定员超过 100 人时,应取下限。 3.24 行政办公用地的建筑密度应为 25-40%。低、多层办公楼建筑容积率一般为 1-2,高、超 高层办公楼建筑容积率为 3-5。 3.25 行政办公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 35%。 第二节 文化设施用地(A2) 3.26 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⑤ 3.27 文化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①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1.0.5 制定。 ②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3.0.1 制定。 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 10 条。 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 12 条 ⑤《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文化设施用地指标表 表3-7 等级 分项 市 开发区、区、县 镇 占规划用地比例(%) 1.1-1.5 0.8-1.1 0.8-1.0 人均规划用地(m/人) 0.8-1.0 0.8-1.1 0.8-1.1 3.28文化设施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3.29图书馆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图书馆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 (2)公共图书馆的规模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规模控制表® 表3—8 等级 设置原则 服务半径 (千米) 大型馆 每200万人设置一处 ≤9.0 中型馆 每50万人设置一处 ≤6.5 小型馆 每20万人设置一处 ≤2.5 (3)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表39 藏书量 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 用地面积 (万册) (平方米) 容积率 (%) (平方米) 270 40000 ≥1.3 30-40 20000-30000 360 53000 ≥1.4 30-40 27000-38000 500 70000 ≥1.5 30-40 35000-47000 800 104000 ≥1.5 30-40 46000-69000 1000 120000 ≥1.5 30-40 52000-80000 注:大型馆总藏书超过1000万册的,可按照每增加100万册藏书,增补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进行控制。 (4)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表3一10 藏书量 建筑面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用地面积 (万册) (m) (%) (m) 30 5500 ≥1.0 25-40 4500-5500 35 6500 ≥1.0 25-40 5500-6500 45 7500 ≥1.0 25-40 6500-7500 (5)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如下: 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表3一11 藏书量 建筑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用地面积 (万册) (m) (%) (m) 10 2300 ≥0.9 25-40 2000-2500 20 4500 ≥0.9 25-40 4000-5000 (6)公共图书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按2个/百平米配 置;地面停车场不得超过建设用地面积的8%。@ 3.30文化馆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化馆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 (2)文化馆的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①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5.0.1制定。 ②《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第18条。 ③《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第22条。 ④《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第21条 ⑤《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第20条 ⑥《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第23条 13
13 文化设施用地指标表① 表 3—7 等级 分项 市 开发区、区、县 镇 占规划用地比例(%) 1.1-1.5 0.8-1.1 0.8-1.0 人均规划用地(㎡/人) 0.8-1.0 0.8-1.1 0.8-1.1 3.28 文化设施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 35%。 3.29 图书馆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图书馆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 (2)公共图书馆的规模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规模控制表② 表 3—8 等级 设置原则 服务半径 (千米) 大型馆 每 200 万人设置一处 ≤9.0 中型馆 每 50 万人设置一处 ≤6.5 小型馆 每 20 万人设置一处 ≤2.5 (3)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③ 表 3—9 藏书量 (万册)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270 40000 ≥1.3 30-40 20000-30000 360 53000 ≥1.4 30-40 27000-38000 500 70000 ≥1.5 30-40 35000-47000 800 104000 ≥1.5 30-40 46000-69000 1000 120000 ≥1.5 30-40 52000-80000 注: 大型馆总藏书超过 1000 万册的,可按照每增加 100 万册藏书,增补建设用地 5000 平方米进行控制。 (4)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④ 表 3—10 藏书量 (万册) 建筑面积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用地面积 (㎡) 30 5500 ≥1.0 25-40 4500-5500 35 6500 ≥1.0 25-40 5500-6500 45 7500 ≥1.0 25-40 6500-7500 (5)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如下: 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⑤ 表 3—11 藏书量 (万册) 建筑面积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用地面积 (㎡) 10 2300 ≥0.9 25-40 2000-2500 20 4500 ≥0.9 25-40 4000-5000 (6)公共图书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按 2 个/百平米配 置;地面停车场不得超过建设用地面积的 8%。 ⑥ 3.30 文化馆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化馆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 (2)文化馆的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① 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5.0.1 制定。 ②《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第 18 条。 ③《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第 22 条。 ④《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第 21 条 ⑤《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第 20 条 ⑥《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 108-2008)第 23 条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表3-12 类型 建设用地总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建筑密度 停车场地控制 (m) (m) (%) 大型馆 4500-6500 1200-2000 25-40 机动车: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中型馆 8%以内: 3500-5000 900-1500 25-40 自行车: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 小型馆 2000-4000 600-1000 25-40 个车位配置 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表 表3一13 类型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m) 适用范围 ≥250 ≥8000 大型馆 主城区 50-250 6000-8000 20-50 中型馆 4000-6000 区、县 ≥30 小型馆 <5 800-2000 镇 (3)文化馆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 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3.31科技馆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大、小两类。 ①大型馆: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适用于主城区: ②小型馆: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下,适用于区、县; 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平方米,短期展厅建筑 面积不宜小于500平方米。① (2)科技馆的规模控制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②: 科技馆规模控制表 表3一14 等级 建筑面积 展厅面积 (m万人) (m/万人) 大型馆 75 30-36 小型馆 80-100 48-60 (3)科技馆用地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 (④)科技馆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住宅类生活用房。® (5)科技馆用地建筑密度宜为40%-50%。@ 第三节教育科研用地(A3) 3.32教育科研用地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学生生活用地。® 3.33教育科研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①《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101-2007)第16条。 ②《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101-2007)第17条。 ③《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101-2007)第26条。 ④《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101-2007)第26条。 ⑤《建筑设计资料集》第4册P140。 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 14
14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表 3—12 类型 建设用地总面积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 建筑密度 (%) 停车场地控制 大型馆 4500-6500 1200-2000 25-40 机动车: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8%以内; 自行车: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2 个车位配置 中型馆 3500-5000 900-1500 25-40 小型馆 2000-4000 600-1000 25-40 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表 表 3—13 (3)文化馆的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 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3.31 科技馆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大、小两类。 ①大型馆:建筑面积 30000 平方米以上,适用于主城区; ②小型馆:建筑面积 8000 平方米及以下,适用于区、县; 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000 平方米,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3000 平方米,短期展厅建筑 面积不宜小于 500 平方米。 ① (2)科技馆的规模控制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②: 科技馆规模控制表 表 3—14 等级 建筑面积 (㎡/万人) 展厅面积 (㎡/万人) 大型馆 75 30-36 小型馆 80-100 48-60 (3)科技馆用地建筑密度宜为 25%-35%,容积率宜为 0.7-1。 ③ (4)科技馆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住宅类生活用房。 ④ (5)科技馆用地建筑密度宜为 40%-50%。 ⑤ 第三节 教育科研用地(A3) 3.32 教育科研用地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学生生活用地。⑥ 3.33 教育科研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①《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 101-2007)第 16 条。 ②《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 101-2007)第 17 条。 ③《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 101-2007)第 26 条。 ④《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建标 101-2007)第 26 条。 ⑤《建筑设计资料集》第 4 册 P140。 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类型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 适用范围 大型馆 ≥250 ≥8000 主城区 50-250 6000-8000 中型馆 20-50 4000-6000 区、县 ≥30 小型馆 <5 800~2000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