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 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在没有规定法人制度 之前,也就没有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首先要求法律确定其法律上的地位。问题就是自然人在民法上的 地位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一词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1840年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的,并将权 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作了区分。在立法上“权利能力”一词来源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 说为《奥地利民法典》)。传统民法认为,权利能力是人格的别称。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才有权 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才称有人格。《瑞士民法典》中权利能力和人格是同一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两方面资格,权利义务 致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 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例如,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对特定 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该自然人已经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自然人要享有民 事权利,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或基于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 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即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无关。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 权利的具体内容,也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确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 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 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财 产权或某些人身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一)开始的时间 我国《民事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意见》第1条规定: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 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证明认定 (二)出生的要件 阵痛说、生声说、断带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三)胎儿的保护 1.胎儿保护的必要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 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在没有规定法人制度 之前,也就没有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首先要求法律确定其法律上的地位。问题就是自然人在民法上的 地位问题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一词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 1840 年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的,并将权 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作了区分。在立法上 “权利能力”一词来源于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一 说为《奥地利民法典》)。传统民法认为,权利能力是人格的别称。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才有权 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才称有人格。《瑞士民法典》中权利能力和人格是同一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 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两方面资格,权利义务 一致。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 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例如,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对特定 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该自然人已经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自然人要享有民 事权利,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或基于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 2. 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 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即义务)。 3. 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无关。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 权利的具体内容,也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确定。 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 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 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财 产权或某些人身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一)开始的时间 我国《民事通则》第 9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意见》第 1 条规定: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 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证明认定” (二)出生的要件 阵痛说、生声说、断带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三)胎儿的保护 1. 胎儿保护的必要
2.胎儿保护的立法例 在采取受孕主义国家,认为胎儿(只要活着出生)亦是人,其当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匈牙利 在采取出生主义国家,认为胎儿不是人 案例分析:遗腹子能否作为原告doc 2.胎儿保护的立法例主要有 (1)总括主义保护。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则将胎儿视为出生者,和婴儿一样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瑞士采用此种立法例。 (2)个别保护主义。即如果出生时尚存,在继承、遗嘱等方面视为出生,给予保护。德 国采用此种立法例。 (3)不承认胎儿由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为胎儿已出生,仅在某些事 项上对胎儿利益给予保护。我国采用此种立法例。在继承法中,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 3.“出生时胎儿尚存者视为胎儿已出生” 例分析:侵权人应负担遗腹子的抚养费doc 刑法不同的规定 德国刑法第217条,将出生之时的杀害婴儿作为杀人罪处理 美国学者认为,不论婴儿是否已经分娩。只要处分分娩过程中的,可以活下来的婴儿, 就是有关杀人犯罪的法律上所说的人。(《西方社会法律的价值》) 案例分析:第四盦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doc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终止于死亡。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死亡 含义:又称绝对死亡,生理死亡 2.自然死亡时间 呼吸停止说、心脏停止跳动说、脉搏停止说、脉搏消灭且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等。 或者医院宣告。 案例分析:植物人 如何被“读入”民法通。则的doc (二)宣告死亡 1.含义 又称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设置的目的 不仅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人身关 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公公宣告亲子死亡儿媳怒对公堂doc 宣告死亡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老人健在台湾房屋受赠人申请宣告死亡被驳doc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认定死亡的形式 (2)认定死亡的日期
2. 胎儿保护的立法例 在采取受孕主义国家,认为胎儿(只要活着出生)亦是人,其当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匈牙利 在采取出生主义国家,认为胎儿不是人。 案例分析:遗腹子能否作为原告.doc 2. 胎儿保护的立法例主要有: (1)总括主义保护。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则将胎儿视为出生者,和婴儿一样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瑞士采用此种立法例。 (2)个别保护主义。即如果出生时尚存,在继承、遗嘱等方面视为出生,给予保护。德 国采用此种立法例。 (3)不承认胎儿由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为胎儿已出生,仅在某些事 项上对胎儿利益给予保护。我国采用此种立法例。在继承法中,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 3. “出生时胎儿尚存者视为胎儿已出生”。 案例分析:侵权人应负担遗腹子的抚养费.doc 刑法不同的规定: 德国刑法第 217 条,将出生之时的杀害婴儿作为杀人罪处理。 美国学者认为,不论婴儿是否已经分娩。只要处分分娩过程中的,可以活下来的婴儿, 就是有关杀人犯罪的法律上所说的人。(《西方社会法律的价值》) 案例分析:第四章\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doc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终止于死亡。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死亡 1. 含义:又称绝对死亡,生理死亡。 2. 自然死亡时间 呼吸停止说、心脏停止跳动说、脉搏停止说、脉搏消灭且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等。 或者医院宣告。 案例分析: 植物人行为能力是如何被“读入”民法通 则的.doc (二)宣告死亡 1. 含义 又称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 设置的目的 不仅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人身关 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公公宣告亲子死亡 儿媳怒对公堂.doc 3. 宣告死亡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老人健在台湾 房屋受赠人申请宣告死亡被驳.doc 4.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认定死亡的形式。 (2)认定死亡的日期
《民法通则》未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决宣告之日或者判决书中确定的死亡日期为死亡 的日期。 5.认定死亡的效力 (1)纵向效力 宣告死亡是否意味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各国不一。我国认为不终止。被宣告死亡者所 进行的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横向效力 宣告死亡的判决不仅对申请者有效,对其他一切人皆发生效力 6.宣告死亡的撤销 (1)宣告死亡的撤销的事由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宣告死亡的撤销的法律后果 是财产关系;一是人身关系 (三)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含义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 告其为失踪人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 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儿子金沙江游泳失踪两年父母申请宣告死亡 获准doe 2.条件 (1)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不产生财产转移和改变人身关系。仅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销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有申请失踪的,有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只宣告失踪 夫异国打工被宣死亡妻另觅新欢被判重婚d (四)死亡推定 在多数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法证明其死亡的先后的情况下,是否推定同时死 罗马法,二人同死,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同时死亡。如父子同死,子为未 成年人,推定子先死;子未成年人推定子后死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广义,合法能力及违法行为能力,前苏联学者 狭义,单指合法行为能力:最狭义说认为其为民事行为的能力,如德、日、台湾学者。我国 最狭义说 首先,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民法通则》未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决宣告之日或者判决书中确定的死亡日期为死亡 的日期。 5. 认定死亡的效力 (1)纵向效力。 宣告死亡是否意味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各国不一。我国认为不终止。被宣告死亡者所 进行的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横向效力 宣告死亡的判决不仅对申请者有效,对其他一切人皆发生效力。 6. 宣告死亡的撤销 (1)宣告死亡的撤销的事由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宣告死亡的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是财产关系;一是人身关系; (三)宣告失踪 1. 宣告失踪含义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 告其为失踪人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 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儿子金沙江游泳失踪两年 父母申请宣告死亡 获准.doc 2. 条件 (1)下落不明满 2 年的事实;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宣告。 3. 法律后果 不产生财产转移和改变人身关系。仅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4. 宣告失踪的撤销 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有申请失踪的,有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只宣告失踪。 夫异国打工被宣死亡 妻另觅新欢被判重婚.doc (四)死亡推定 在多数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法证明其死亡的先后的情况下,是否推定同时死 亡? 罗马法,二人同死,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同时死亡。如父子同死,子为未 成年人,推定子先死;子未成年人推定子后死。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广义,合法能力及违法行为能力,前苏联学者; 狭义,单指合法行为能力;最狭义说认为其为民事行为的能力,如德、日、台湾学者。我国 最狭义说。 首先,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为其要件,而侵权行为及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无因管理)并无此要求 其次,就合法行为能力概念而言,应指一种民事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后方能依法律规定 判断。行为合法与否应在行为发生后判断,而能力的享有应在行为之前即有。实际上能力仅 存在有无的问题,而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判断。 再次,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虽有联系,但在设置目的、功能、判断上存在着 差距。 《民法通则》仅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强制性。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为强制性规定,非依法丁条件和程序,他人 不得限制和剥夺,本人亦不得抛弃,废除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或约定应属无效,这是 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点 2.差异性。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反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肯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可变性。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因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 (一)划分标准 以意思能力的状态为标准。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即“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査”的 综合判断标准 民事行为能加父亲15岁母亲16岁少年夫妻法庭争孩子抚养权doc (二)划分的目的 第一,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而影响其合法权 益的享有。民法专门设计了法定代理人制度和监护制度给予保障 民事行为能加在校期间学生坠楼致残学校监管不力承担责任doc 第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将意思欠缺者排除在其能力不能承担法律后果的民事活动之 外,以免因其误入而又不承担法律后果的状况发生,以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事行为能加14岁女孩偷办健身卡父母起诉要求退费获支持doc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加北京一少年偷游北戴河父母起诉出租车司机被驳do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加小朋友挣脱老师过马路被撞伤幼儿园担责70%d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
事行为能力为其要件,而侵权行为及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无因管理)并无此要求。 其次,就合法行为能力概念而言,应指一种民事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后方能依法律规定 判断。行为合法与否应在行为发生后判断,而能力的享有应在行为之前即有。实际上能力仅 存在有无的问题,而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判断。 再次,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虽有联系,但在设置目的、功能、判断上存在着 差距。 《民法通则》仅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一。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 强制性。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为强制性规定,非依法丁条件和程序,他人 不得限制和剥夺,本人亦不得抛弃,废除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或约定应属无效,这是 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点。 2. 差异性。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反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肯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 可变性。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因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 (一)划分标准 以意思能力的状态为标准。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即“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的 综合判断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父亲 15 岁母亲 16 岁 少年夫妻法庭争孩子抚养权.doc (二)划分的目的 第一,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而影响其合法权 益的享有。民法专门设计了法定代理人制度和监护制度给予保障。 民事行为能力\在校期间学生坠楼致残 学校监管不力承担责任.doc 第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将意思欠缺者排除在其能力不能承担法律后果的民事活动之 外,以免因其误入而又不承担法律后果的状况发生,以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民事行为能力\14 岁女孩偷办健身卡 父母起诉要求退费获支持.doc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北京一少年偷游北戴河 父母起诉出租车司机被驳.doc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小朋友挣脱老师过马路被撞伤 幼儿园担责 70%.doc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立法宗旨 一是保护被宣告人 是保护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二)宣告的条件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的撤销 当智力或者精神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状态,竞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判决或者撤销原判决。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宣告的效力 1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对精神病而被宣告的,宣告只对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实的 确认,并非是从宣告时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行为能力;而对因浪费、酗酒或者吸 毒而被宣告的,则宣告后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德国采用此立法例。 二是在法院判决登记后被宣告人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在法院判决 登记前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患有精神病等而受到影响,只不过可以以行为时不具有辨认能 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错误为由主张撤销其行为或主张其所作的意思表示无效 2.监护的设立(见第三节)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 意。但纯获益(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行为有效。《意见》第6条和《合同法》第 47条。 第三节监护制度 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 监护人 民法上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维护 正常的社会秩序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十八周岁以下少女生育子女?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其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管理关系; (4)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擅自改变。监护不得设立热核 条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立法宗旨 一是保护被宣告人; 二是保护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二)宣告的条件 1. 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的撤销 当智力或者精神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状态,竟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判决或者撤销原判决。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宣告的效力 1.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对精神病而被宣告的,宣告只对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事实的 确认,并非是从宣告时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行为能力;而对因浪费、酗酒或者吸 毒而被宣告的,则宣告后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德国采用此立法例。 二是在法院判决登记后被宣告人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在法院判决 登记前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患有精神病等而受到影响,只不过可以以行为时不具有辨认能 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错误为由主张撤销其行为或主张其所作的意思表示无效。 2. 监护的设立(见第三节 )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 意。但纯获益(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行为有效。《意见》第 6 条和《合同法》第 47 条。 第三节 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 监护人。 民法上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维护 正常的社会秩序。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十八周岁以下少女生育子女?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其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管理关系; (4)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擅自改变。监护不得设立热核 条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