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述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本质 权利,作为法律用语,乃外国法律名词的意译,其含义为正义、正道、公道、当然、合 法等意思。这也就是说,权利在法律上的含义,指人们当然应该享有的东西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本质,中外学者有着诸多不同的解释。西方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 的解释有以下学说 1.意思说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主观的权利是一种意志力,或是法律所认 同的一种意志支配力。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故权利的本质是意思。 按此学说,享有权利者必须是有意思能力的,无意思能力者就不能享有权利,也就没有 权利能力。这种观点将民事权利与意思能力混为一谈,不能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 代理人享有权利的情况。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温特夏德和萨维尼。 利益说 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 神的或是物质的,即为权利。依此观点,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是同一的。此说法也有不尽合 理之处,因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如反射利益等。同时,权利也不能等 同于利益,不能因为行为不利于权利人,而否认权利的行使,如见义勇为就是权利人行使人 身权。并且,这一学说对英美民法中的信托法律关系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反射利益是指例如,交通安全,无疑是一种重大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权利,反之, 所表现出来的是要求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人人遵守交通规则,也就享受到交通安全的 利益。此为反射利益。 3.利益意思说 利益意思说又称意思利益折中说,认为意思必定有对象,对象就是利益,法律保护意思, 实质是保护利益。但利益自身不能实现,而必须有人的意思。根据这种学说,权利包括两个 要素,一为利益,二为实现利益的意思。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米旭。 4.权力说 权力说,认为法是权力或能力所及的权利,或者法是主观权利范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 权利即权力,是人用某种方式来利用他的自由和天赋强力的能力,但行使这种强力和自由必 须是合理的。代表人物是自然法学派的格罗修斯。此学说将权利与权力等同起来,对民事权 利未能提供科学的诠释 5.申诉说 申诉说,将实体权利与诉权相结合,认为主观权利就是依法起诉的可能性,哪里提出诉 权哪里就存在一种主观权利。诉权虽与实体权利紧密相连,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方面的问 6.权利否认说 权利否认说从实证主义出发,认为人们只有依据法律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任务,而绝无 权利可言。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狄骥。此观点主张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只有社会连带责任,无 权利,这显然不符合民事权利的客观情况 7.法力说 法力说为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所普遍接受。该学说认为权利就是为了人们的利益而由法 律所赋予的力。法律为保护或充实个人的特定利益,才给人以特定的法律上的力,使其借以 享受特定的利益。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梅克尔 此观点主张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为权利的两个要素:特定利益为权利的内容,法律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本质 权利,作为法律用语,乃外国法律名词的意译,其含义为正义、正道、公道、当然、合 法等意思。这也就是说,权利在法律上的含义,指人们当然应该享有的东西。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本质,中外学者有着诸多不同的解释。西方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 的解释有以下学说。 1.意思说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主观的权利是一种意志力,或是法律所认 同的一种意志支配力。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故权利的本质是意思。 按此学说,享有权利者必须是有意思能力的,无意思能力者就不能享有权利,也就没有 权利能力。这种观点将民事权利与意思能力混为一谈,不能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定 代理人享有权利的情况。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温特夏德和萨维尼。 2.利益说 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 神的或是物质的,即为权利。依此观点,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是同一的。此说法也有不尽合 理之处,因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如反射利益等。同时,权利也不能等 同于利益,不能因为行为不利于权利人,而否认权利的行使,如见义勇为就是权利人行使人 身权。并且,这一学说对英美民法中的信托法律关系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反射利益是指例如,交通安全,无疑是一种重大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权利,反之, 所表现出来的是要求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人人遵守交通规则,也就享受到交通安全的 利益。此为反射利益。 3.利益意思说 利益意思说又称意思利益折中说,认为意思必定有对象,对象就是利益,法律保护意思, 实质是保护利益。但利益自身不能实现,而必须有人的意思。根据这种学说,权利包括两个 要素,一为利益,二为实现利益的意思。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米旭 。 4.权力说 权力说,认为法是权力或能力所及的权利,或者法是主观权利范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 权利即权力,是人用某种方式来利用他的自由和天赋强力的能力,但行使这种强力和自由必 须是合理的。代表人物是自然法学派的格罗修斯。此学说将权利与权力等同起来,对民事权 利未能提供科学的诠释。 5.申诉说 申诉说,将实体权利与诉权相结合,认为主观权利就是依法起诉的可能性,哪里提出诉 权哪里就存在一种主观权利。诉权虽与实体权利紧密相连,但两者毕竟是两个不同方面的问 题。 6.权利否认说 权利否认说从实证主义出发,认为人们只有依据法律从事社会互助的社会任务,而绝无 权利可言。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狄骥。此观点主张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只有社会连带责任,无 权利,这显然不符合民事权利的客观情况。 7.法力说 法力说为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所普遍接受。该学说认为权利就是为了人们的利益而由法 律所赋予的力。法律为保护或充实个人的特定利益,才给人以特定的法律上的力,使其借以 享受特定的利益。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梅克尔。 此观点主张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为权利的两个要素:特定利益为权利的内容,法律
上之力为权利的外形。如果说所谓的“法力”指法律保障人们为一定行为的“力”,那就是法律 的作用。主张权利的本质是法律的作用,没有揭示权利的本质。而所谓“特定利益”也不是权 利的本质 前苏联学者就曾发表过许多不同的见解,其中较有代表性并为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有以下三 (1)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而权能使权利具体化,权能是权利人行 为可能性的基本形式。每一种权利都是三种可能性的统一:权利人自己可能行为的形式:要 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在必要的情况下,不仅诉诸于社会团体,而且诉诸于国家机关加 以影响的可能性 (2)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范中反映和确认的: ①利用一定的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②有权实施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的相应行为 ③在法律规范规定的限度内,行为和行为的不自由 不同权利的法律现象的这三方面在相互关系的表现上可以不同。根据该权利的内容、性 可能这一方面占优势,也可能那一方面占优势 (3)权利内容本身应包括四种可能性 ①权利人自己的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要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 ③在必要情况下诉诸于国家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④利用一定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综观这三种观点,都体现出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权利的内容 就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准许法律关系的主体做什么的一种可能性。应当说,这有 定道理和可取之处。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的实质内涵亦有不同认识,有关著述中对民事权利概念和本质 的表述更是多种多样的。不过多数学者还是接受了前苏联民法理论上的“可能性说”。在许多 有影响的著作中,对民事权利大都解释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 种行为的可能性 其具体内容为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如人格权),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2)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人们的权利得以实现。我们认为, “可能性说”对解释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颇为恰当,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已经实际 享有的民事权利似又嫌不足。 因此,民事权利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意 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 亦即,依据法律定或合同约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可以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 为来实现其利益,也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当权利受到侵 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及意义 民事权利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包括下述三个方面能够实现的内容: (1)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如所有人出租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一定的消极
上之力为权利的外形。如果说所谓的“法力”指法律保障人们为一定行为的“力”,那就是法律 的作用。主张权利的本质是法律的作用,没有揭示权利的本质。而所谓“特定利益”也不是权 利的本质。 前苏联学者就曾发表过许多不同的见解,其中较有代表性并为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有以下三 种: (1)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而权能使权利具体化,权能是权利人行 为可能性的基本形式。每一种权利都是三种可能性的统一:权利人自己可能行为的形式;要 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在必要的情况下,不仅诉诸于社会团体,而且诉诸于国家机关加 以影响的可能性。 (2)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范中反映和确认的: ①利用一定的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②有权实施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的相应行为; ③在法律规范规定的限度内,行为和行为的不自由。 不同权利的法律现象的这三方面在相互关系的表现上可以不同。根据该权利的内容、性 质,可能这一方面占优势,也可能那一方面占优势。 (3)权利内容本身应包括四种可能性: ①权利人自己的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要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 ③在必要情况下诉诸于国家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④利用一定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综观这三种观点,都体现出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权利的内容 就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准许法律关系的主体做什么的一种可能性。应当说,这有 一定道理和可取之处。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的实质内涵亦有不同认识,有关著述中对民事权利概念和本质 的表述更是多种多样的。不过多数学者还是接受了前苏联民法理论上的“可能性说”。在许多 有影响的著作中,对民事权利大都解释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 种行为的可能性。 其具体内容为: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如人格权),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2)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人们的权利得以实现。我们认为, “可能性说”对解释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颇为恰当,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已经实际 享有的民事权利似又嫌不足。 因此,民事权利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意 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 亦即,依据法律定或合同约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可以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 为来实现其利益,也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当权利受到侵 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及意义 民事权利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包括下述三个方面能够实现的内容: (1)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如所有人出租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一定的消极
行为(不作为),如所有人不出租自己的财产。 (2)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积极行为,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并偿还利息 或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消极行为,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物转租。 (3)民事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妨碍时,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并依法责令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出租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责令承 租人退还承租房子,或排除对房子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害或妨碍,并赔偿损失。 、民事权利的分类 在民法理论上,对广泛的民事权利,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作了不同种类的划 分。其中,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由于财产权是以一定的财产和财产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在民事领域中占有非常重 要的地位。它包括极广,有一个完整庞大的系列,归结起来主要有物权、债权、继承权和各 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1)物权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对物的占有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由此可 知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物权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权 利 它包括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 的权利,是最基本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是仅在一定界限内对物进 行支配的权利,也称限定物权 民法案例财产权与非财产权doc 他物权依其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两类 一是用益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使用、收益 的权利:如使用权、承包权、相邻权、地上权、典权、地役权等 二是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是对他人提供的债的担保 物享有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物权的特征在于物权人可以仅凭自己的意思 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人,而对标的物就可直接行使管领和处分,以实现其权利内容;并 且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或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2)债权 权利人请求和接受义务人一定的给付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以满足 自己的特定利益需要。债权人只有通过债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满足自己的利益要 求,即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各种给付请求权,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等 权利。物权与债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区别在于 首先在权利性质上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物 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给付,且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实现 其次在权利发生上不同,物权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发生实行任意主义(如合同之债),也 有法定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再次,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最后在权利效力 和期限上不同,物权的效力为支配力但无期限,债权的效力为请求力,但有期限
行为(不作为),如所有人不出租自己的财产。 (2)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积极行为,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并偿还利息; 或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消极行为,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物转租。 (3)民事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妨碍时,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并依法责令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出租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责令承 租人退还承租房子,或排除对房子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害或妨碍,并赔偿损失。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在民法理论上,对广泛的民事权利,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作了不同种类的划 分。其中,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由于财产权是以一定的财产和财产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在民事领域中占有非常重 要的地位。它包括极广,有一个完整庞大的系列,归结起来主要有物权、债权、继承权和各 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1)物权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对物的占有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由此可 知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物权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权 利。 它包括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 的权利,是最基本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是仅在一定界限内对物进 行支配的权利,也称限定物权。.. 民法案例\财产权与非财产权.doc 他物权依其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两类: 一是用益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使用、收益 的权利;如使用权、承包权、相邻权、地上权、典权、地役权等 二是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是对他人提供的债的担保 物享有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物权的特征在于物权人可以仅凭自己的意思, 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人,而对标的物就可直接行使管领和处分,以实现其权利内容;并 且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或干涉,否则构成侵权。 (2)债权 权利人请求和接受义务人一定的给付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以满足 自己的特定利益需要。债权人只有通过债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满足自己的利益要 求,即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各种给付请求权,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之债等 权利。物权与债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区别在于: 首先在权利性质上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物, 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给付,且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实现。 其次在权利发生上不同,物权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发生实行任意主义(如合同之债),也 有法定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再次,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最后在权利效力 和期限上不同,物权的效力为支配力但无期限,债权的效力为请求力,但有期限
(3)继承权 权利主体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依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的权利。因此,继承权有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之分。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联,具有专属性,以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但它同时又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故不能等 同于人身权 继承权又具有排他性,属于绝对权,但它不能归于物权,因为它不是对遗产的直接支配 权,而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排他性权利。继承权也不能等同于债权,因为它不是继承人请求特 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继承权并不具有这种相对性。当然继承权更不 能归于知识产权 (4)知识产权 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 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内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性、专有性 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另 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有期限限制,但不能将 它与债权等同 民法案例无极违约案doc 因为,首先享有知识产权的人,限于特定的主体;其次,知识产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 相对权,请求权;再次,知识产权为专有权,具有排他的性质,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再其 次,知识产权具有严格地域限制,且客体为无形财产,债权则不如此;最后,知识产权的取 得,须依法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认或授予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而智力成果同它的创 造人的人身不能分离。因此,创造人对他享有的人身权利不能转让和继承。同时,智力成果 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被占有,因此创造人对其成果应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财 产权是指,创造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如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 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主要包括: 第一,再现原作品获得报酬权,如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 影、电视、录像权 第二,演绎权,如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 2.非财产权 非财产权,指无直接财产内容,而与民事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 格权和身份权,统称为人身权。在民法范畴里,人身权总是与财产权有所关联,侵害人身权 就会导致财产权遭受损害或引起财产赔偿 人格权,是指与主体人格尊严密不可分的权利,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亦 即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 或抛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 等等。身份权是指与主体身份密不可分的权利,即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亲属权、 配偶权、亲权、法定代理权、监护权、受抚养权、受赡养权等。 3.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相关性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往往密切联系,有的财产关系的存在要以人身关系 为前提,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继承权以及社员权等。这些权利既包含财产权,又包 含人身权。对这种综合性权利,不仅要保障其财产权利,而且同时要为保障此财产权利而保 障该人身权利。实际上,股权也是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综合性权利,它既有财产性,享有取息 分红并在公司解散时分取剩余财产的权利,同时也有非财产性,享有表决权和公司章程规定
(3)继承权 权利主体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依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的权利。因此,继承权有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之分。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联,具有专属性,以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但它同时又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故不能等 同于人身权。 继承权又具有排他性,属于绝对权,但它不能归于物权,因为它不是对遗产的直接支配 权,而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排他性权利。继承权也不能等同于债权,因为它不是继承人请求特 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继承权并不具有这种相对性。当然继承权更不 能归于知识产权 (4)知识产权 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 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内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性、专有性、 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另 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有期限限制,但不能将 它与债权等同。 民法案例无极违约案.doc 因为,首先享有知识产权的人,限于特定的主体;其次,知识产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 相对权,请求权;再次,知识产权为专有权,具有排他的性质,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再其 次,知识产权具有严格地域限制,且客体为无形财产,债权则不如此;最后,知识产权的取 得,须依法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认或授予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而智力成果同它的创 造人的人身不能分离。因此,创造人对他享有的人身权利不能转让和继承。同时,智力成果 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被占有,因此创造人对其成果应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财 产权是指,创造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如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 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主要包括: 第一,再现原作品获得报酬权,如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 影、电视、录像权; 第二,演绎权,如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 2.非财产权 非财产权,指无直接财产内容,而与民事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 格权和身份权,统称为人身权。在民法范畴里,人身权总是与财产权有所关联,侵害人身权 就会导致财产权遭受损害或引起财产赔偿。 人格权,是指与主体人格尊严密不可分的权利,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亦 即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 或抛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 等等。身份权是指与主体身份密不可分的权利,即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亲属权、 配偶权、亲权、法定代理权、监护权、受抚养权、受赡养权等。 3.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相关性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往往密切联系,有的财产关系的存在要以人身关系 为前提,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继承权以及社员权等。这些权利既包含财产权,又包 含人身权。对这种综合性权利,不仅要保障其财产权利,而且同时要为保障此财产权利而保 障该人身权利。实际上,股权也是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综合性权利,它既有财产性,享有取息 分红并在公司解散时分取剩余财产的权利,同时也有非财产性,享有表决权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如建议权、质询权等。 (二)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及其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大多数学者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前者认为,变动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和可能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支配、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 利。其特征为:直接享有利益;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支配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亦即,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表现为尊 重和不干扰支配权人行使权利 支配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需义 务人作出任何积极行为加以配合: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标的物,并具有 排他性。物权就是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本质特征为权利 利益的实现,通常须依靠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实现,如给付行为。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 而不是对权利客体的支配,这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本质区别。如典型的请求权的债权,债权 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也不能支配债务人人身,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请求权的产生与存在,因基础权利的效力而产:生和存在。所以先有基础权利的存在, 而后有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以其发生所依据的基础权利的不同而分为:物权上的请求权, 准物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 的请求权等 债权在性质上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不只包含请求权功能,它还包括受领给付权,以 及债权的保全等功能。因此,不能将债权简单地等同于清求权。请求权的成立,也因基础权 利的状况而有不同,原则上讲,债权上的请求权于债权成立时随之发生,而其余的请求权 则多于基础权利受侵害时才发生 首先,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不可分离,互相结合,从而债权的请求权的让与,是债权本 身的让与,抛弃其请求权,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而物权人不能只将物权的请求权截留,而让 与或抛弃。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请求权因义务人的履行而消灭,此请求权的消灭,对于其基础权利的命运如何, 因清求权的性质而有不同。债权以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其请求权因履行而实现时,该 债权本身亦因而消灭;而在物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履行,妨害虽被除去,物权本身亦应依然 存在,不过当新妨害发生时,再发生新物权请求权而已。 请求权与诉权是不同的。请求权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法产生和行使的权利,是实体法权利 而诉权则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其实体权利的权利,是程序法权利。就公私法划分而 请求权是私权,诉权是公权。通常情况下,凡请求权均伴有诉权,在对方不依请求权履行 义务时,请求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民法案例损害赔偿请求权doc 3.变动权 变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变 动权的作用,在于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区别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变动权依所 变动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
的其他权利,如建议权、质询权等。 (二)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及其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大多数学者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前者认为,变动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和可能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支配、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 利。其特征为:直接享有利益;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支配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亦即,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表现为尊 重和不干扰支配权人行使权利。 支配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需义 务人作出任何积极行为加以配合;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标的物,并具有 排他性。物权就是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本质特征为权利 利益的实现,通常须依靠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实现,如给付行为。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 而不是对权利客体的支配,这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本质区别。如典型的请求权的债权,债权 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也不能支配债务人人身,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 请求权的产生与存在,因基础权利的效力而产:生和存在。所以先有基础权利的存在, 而后有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以其发生所依据的基础权利的不同而分为:物权上的请求权, 准物权上的请求权,债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 的请求权等。 债权在性质上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不只包含请求权功能,它还包括受领给付权,以 及债权的保全等功能。因此,不能将债权简单地等同于清求权。请求权的成立,也因基础权 利的状况而有不同,原则上讲,债权 上的请求权于债权成立时随之发生,而其余的请求权, 则多于基础权利受侵害时才发生。 首先,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不可分离,互相结合,从而债权的请求权的让与,是债权本 身的让与,抛弃其请求权,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而物权人不能只将物权的请求权截留,而让 与或抛弃。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请求权因义务人的履行而消灭,此请求权的消灭,对于其基础权利的命运如何, 因清求权的性质而有不同。债权以给付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其请求权因履行而实现时,该 债权本身亦因而消灭;而在物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履行,妨害虽被除去,物权本身亦应依然 存在,不过当新妨害发生时,再发生新物权请求权而已。 请求权与诉权是不同的。请求权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法产生和行使的权利,是实体法权利; 而诉权则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其实体权利的权利,是程序法权利。就公私法划分而言, 请求权是私权,诉权是公权。通常情况下,凡请求权均伴有 诉权,在对方不依请求权履行 义务时,请求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民法案例\损害赔偿请求权.doc 3.变动权 变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变 动权的作用,在于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区别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变动权依所 变动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