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本质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概念: 法人( artificial person)是民事主体一种。民事主体经历了自然人到团体(法人和合伙) 的并列阶段。法律同时确认自然人和法人共为民事主体的做法被称为“民事主体二元主义”。 法人作为法学词语,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公元12世纪至13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 提出法人概念,与自然人相对。 法人的特征: (一)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虽然是自然人的结合, 但是与其成员是独立的。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二)法人是一种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民事主体的根本区别 具体表现在 1、独立的组织。首先,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 立的,某个或某些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一个自然人可以参加多个 法人。其次,法人的组织体无须依靠其它组织而存在。最后,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产 生和执行意志的机构 2、独立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指法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 于其它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法人独立的财产是法人 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和独立负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3、独立的社会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的活动所产 民事责任 第5章明知不具备法人资格仍提供担保应否承担赔偿责任doc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本质的几种学说: 拟制说:否定说:实在说 (二)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实在说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 1、公法人与私法人P137 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是资本主义国家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的结果 公法人受公法调整,私法人受私法调整。当然并不排除公法人有时进行纯民事性质的非 公益活动而适用私法,私法人有时进行非民事性质的活动而适用公法 公法人作为民事法律上的法人是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是指其行使公 权力的一面。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 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 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同为私法人,有其共同点,但仍有以下主要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本质 一、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概念: 法人(artificial person)是民事主体一种。民事主体经历了自然人到团体(法人和合伙) 的并列阶段。法律同时确认自然人和法人共为民事主体的做法被称为“民事主体二元主义”。 法人作为法学词语,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公元 12 世纪至 13 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 提出法人概念,与自然人相对。 法人的特征: (一)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虽然是自然人的结合, 但是与其成员是独立的。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二)法人是一种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民事主体的根本区别。 具体表现在 : 1、独立的组织。首先,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 立的,某个或某些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一个自然人可以参加多个 法人。其次,法人的组织体无须依靠其它组织而存在。最后,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产 生和执行意志的机构。 2、独立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指法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 于其它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法人独立的财产是法人 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和独立负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3、独立的社会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的活动所产生的 民事责任。 第 5 章\明知不具备法人资格仍提供担保应否承担赔偿责任.doc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本质的几种学说: 拟制说;否定说;实在说 (二)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实在说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 1、公法人与私法人 P137 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是资本主义国家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的结果。 公法人受公法调整,私法人受私法调整。当然并不排除公法人有时进行纯民事性质的非 公益活动而适用私法,私法人有时进行非民事性质的活动而适用公法。 公法人作为民事法律上的法人是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一面,而不是指其行使公 权力的一面。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 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 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同为私法人,有其共同点,但仍有以下主要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
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 (社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则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 (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须为生前行为;而财 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 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 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 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6)人与财团法人在设立、变更、解散等方面均有不同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P141 社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的主要区别有 (1)目的不同。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目的;而公益法人则以公益为目 (2)设立准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而公益法人则除有特 别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 (3)设立程序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机关许可:而 公益法人则必须得到这种许可后才能成立 (4)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形式 (5)行为能力不同。营利法人可从事各种营利性事业:而公益法人则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社 员)分配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事业,否则将构成违法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它们的这类组织是由信托制度代替,所以不分社 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许多英美学者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 集体法人,也称合体法团,是指由多数人组成而可以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其性质与大陆 法中的社团法人的概念基本相同,商业公司、合作社是最为典型的集体法人 独任法人,也称单任法团,是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由于法律的确认而享有法人资格。这 种职务本身具有恒久性,并通过任职者之间的继任实现。独任法人最初多是教会教职人员。 (三)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教科书P144 二、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的概念P150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P151~152 在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应该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 我国法人设立原则见教科书P152-153 (三)法人设立方式P154 (四)法人设立条件 P154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
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 (社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则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 (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须为生前行为;而财 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 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 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 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6)人与财团法人在设立、变更、解散等方面均有不同。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P141 社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的主要区别有: (1)目的不同。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目的;而公益法人则以公益为目 的; (2)设立准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而公益法人则除有特 别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 (3)设立程序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机关许可;而 公益法人则必须得到这种许可后才能成立 (4)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形式。 (5)行为能力不同。营利法人可从事各种营利性事业;而公益法人则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社 员)分配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事业,否则将构成违法。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它们的这类组织是由信托制度代替,所以不分社 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许多英美学者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 集体法人,也称合体法团,是指由多数人组成而可以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其性质与大陆 法中的社团法人的概念基本相同,商业公司、合作社是最为典型的集体法人; 独任法人,也称单任法团,是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由于法律的确认而享有法人资格。这 种职务本身具有恒久性,并通过任职者之间的继任实现。独任法人最初多是教会教职人员。 (三)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教科书 P144 二、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的概念 P150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P151~152 在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应该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 我国法人设立原则 见教科书 P152-153 (三)法人设立方式 P154 (四)法人设立条件 P154 我国《民法通则》第 37 条
(五)法人设立程序 一是设立人自身程序二是国家管理程序 (六)法人设立中的民事责任 现行民事立法对此未作出系统规定。《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 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设立中的组织本质上不同于合伙,同时又与成立后的法人由密切联系,处理这个问题的 一般原则应是 (1)设立人在设立法人过程中在设立范围所实施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立 后的法人承担;否则,成立后的法人不承担,由设立人承担。至于经成立后的法人机关追认 的,也可以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 2)不能成立时,由法人的设立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 只有符合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才能确认其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所述只是各类法人成立的共有实质要件。对于不同类型法人的成立,有的法律还 规定了特殊要件。如公司法人的成立,法律还要求其应有自己的章程和必要的从业人员等。 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符合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 和政策的要求;其次,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 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法人因其经营性质和范围不同,须相应具有法定的最低财产数额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成为特定化的组织。法人的名称是法人之间互相区别的标志,是 其独立人格的体现 由于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而不是单个的自然人,因而必须要有组织机构。明确其权力机 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这是实现法入团体意志,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保证。 法人要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37条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的成立条件之一,显然是把法人的成立条件与 法人的特征混同了。承担民事责任,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然法律效果,是法人与非 法人组织的区别,也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依《民法通则》第 41条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成立还需有自己的组织章程
(五)法人设立程序 一是设立人自身程序 二是国家管理程序 (六)法人设立中的民事责任 现行民事立法对此未作出系统规定。《公司法》第 95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 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设立中的组织本质上不同于合伙,同时又与成立后的法人由密切联系,处理这个问题的 一般原则应是: (1)设立人在设立法人过程中在设立范围所实施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立 后的法人承担;否则,成立后的法人不承担,由设立人承担。至于经成立后的法人机关追认 的,也可以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 (2)不能成立时,由法人的设立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 只有符合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才能确认其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所述只是各类法人成立的共有实质要件。对于不同类型法人的成立,有的法律还 规定了特殊要件。如公司法人的成立,法律还要求其应有自己的章程和必要的从业人员等。 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符合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 和政策的要求;其次,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 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法人因其经营性质和范围不同,须相应具有法定的最低财产数额。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成为特定化的组织。法人的名称是法人之间互相区别的标志,是 其独立人格的体现。 由于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而不是单个的自然人,因而必须要有组织机构。明确其权力机 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这是实现法入团体意志,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保证。 法人要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 37 条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的成立条件之一,显然是把法人的成立条件与 法人的特征混同了。承担民事责任,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然法律效果,是法人与非 法人组织的区别,也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依《民法通则》第 41 条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成立还需有自己的组织章程
(二)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由于法人的种类不同,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一样。依《民法通则》、《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企业如具备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要件的, 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第5章法人变更还是法人终止doε 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 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法人 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P159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性质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为应受其 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令的限制和目的限制。上述理论值得探讨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能力,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或民事主体资格的- 种标志,这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其次,所谓自身性质或法令的限制,并非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而是限制其具体的民 事权利。更何况自然人亦应受自身性质或法令的限制,为何不认为其为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呢? 最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能力,自然不应该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否 则,法人超出其目的范围所为行为面产生的民事责任,就不应由法人承担,因为这时法人已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了。如果认为法人权利能力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就会造 成民事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的问题 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平等。法人的权利 能力并非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Pl61 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由于对法人本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的见解。 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既为人为的法律拟制,是人的想象中的人格化的权利主体, 自然无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持否定说者认为,既然法人人格化的存在根本无必要,任何社会组织只是各个个人的 集合,社会组织的事务只是全体个人的事务,所以不可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法人因为一经成立就有了自己的 机关,而机关又必然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组成,所以法人从成立时起,便同时有了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 为受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
(二)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由于法人的种类不同,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一样。依《民法通则》、《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企业如具备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要件的, 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第 5 章\法人变更还是法人终止.doc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 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法人 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P159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性质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为应受其 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令的限制和目的限制。上述理论值得探讨: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能力,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或民事主体资格的一 种标志,这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其次,所谓自身性质或法令的限制,并非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而是限制其具体的民 事权利。更何况自然人亦应受自身性质或法令的限制,为何不认为其为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呢? 最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能力,自然不应该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否 则,法人超出其目的范围所为行为面产生的民事责任,就不应由法人承担,因为这时法人已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了。如果认为法人权利能力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就会造 成民事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的问题。 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平等。法人的权利 能力并非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P161 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由于对法人本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的见解。 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既为人为的法律拟制,是人的想象中的人格化的权利主体, 自然无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持否定说者认为,既然法人人格化的存在根本无必要,任何社会组织只是各个个人的 集合,社会组织的事务只是全体个人的事务,所以不可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法人因为一经成立就有了自己的 机关,而机关又必然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组成,所以法人从成立时起,便同时有了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 为受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
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发生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分离。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法人机关或代表是以自己的意思形 式,代表着法人的团体意志,他们根据法律、章程和条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应认为是法 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目的事业范围的效力分析(关于目的事业范围的效力,理 论上众说纷纭,主要有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限制说、内部责任说。) P164~~165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之所以要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是因为 (1)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各类法人设立的目的多不同,其担负的社会职能也不 同。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实现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特定作用 发挥应有的职能。否则,将造成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混乱 (2)保护发起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设立法人的特定目的,体现了发起人或投资者的意志和利 益。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保护发起人或投资者的利益 第5章\超越工商登记范围的商品不一定是非法商品doc (3)确保交易的安全。法人的独立财产制是实行独立责任制的前提,而法人独立财产的数额 是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相适应的。因而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保 护与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安全 (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应受其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即法人只有在其目的事业范围内才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目的事业范围则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超越其目的事业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绝对无效呢? 在采权利能力限制说时,实行越围(权)行为无效规则能力外规则)。然其后,为 保护交易安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均废除了此规则,而是规定公司机关所做的行为对公司有 约束力,即使这些行为不属于公司目的范围,但公司行为超越法律所授予或允许公司机关权 力时除外。如果第三人知道该行为超越公司的目的范围或从交易情势看其不可能不注意这 事实,则公司不受约束。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P166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 害赔偿的责任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因为法人只 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5章\法人的民事责任doc 由于法人是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的,因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 事权利能同时产生和消灭,它们共同存在于法人的存续期间,二者是互相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法人设定的目的范围只是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即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对外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而不能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且民事责任能力并非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一致, 故不能以否认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 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组织,并非基于法律的拟制。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意思 机关,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法人职务时所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一切行 为,法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意思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基础的,而法人的意 思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那么,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即 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
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发生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分离。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法人机关或代表是以自己的意思形 式,代表着法人的团体意志,他们根据法律、章程和条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应认为是法 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目的事业范围的效力分析(关于目的事业范围的效力,理 论上众说纷纭,主要有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限制说、内部责任说。) P164~~165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之所以要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是因为: (1)维护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各类法人设立的目的多不同,其担负的社会职能也不 同。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实现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特定作用, 发挥应有的职能。否则,将造成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混乱。 (2)保护发起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设立法人的特定目的,体现了发起人或投资者的意志和利 益。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保护发起人或投资者的利益。 第 5 章\超越工商登记范围的商品不一定是非法商品.doc (3)确保交易的安全。法人的独立财产制是实行独立责任制的前提,而法人独立财产的数额 是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相适应的。因而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有利于保 护与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安全。 (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应受其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即法人只有在其目的事业范围内才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目的事业范围则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超越其目的事业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绝对无效呢? 在采权利能力限制说时,实行越围(权)行为无效规则(能力外规则)。然其后,为 保护交易安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均废除了此规则,而是规定公司机关所做的行为对公司有 约束力,即使这些行为不属于公司目的范围,但公司行为超越法律所授予或允许公司机关权 力时除外。如果第三人知道该行为超越公司的目的范围或从交易情势看其不可能不注意这一 事实,则公司不受约束。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 P166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 害赔偿的责任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因为法人只 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 5 章\法人的民事责任.doc 由于法人是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的,因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 事权利能同时产生和消灭,它们共同存在于法人的存续期间,二者是互相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法人设定的目的范围只是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即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对外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而不能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且民事责任能力并非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一致, 故不能以否认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 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组织,并非基于法律的拟制。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意思 机关,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法人职务时所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一切行 为,法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意思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基础的,而法人的意 思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那么,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即 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