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 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民事法律 关系内容的被动方面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人的法定利益,如债务人 之作为在于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非所有人之不作为在于满足所有人之利益。若以满足自己 的利益为目的而作为或不作为,就不是义务,而是权利。 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民事义务不是没有边际的,而是有边际的。义务人应当实施的行为种类作为或不作 为)和范围由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义务人只须在权利人权益及权能的范围内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人不得超越其权益和权能范围要求义务人为行为或不为行为 依所有权的权益及权能非所有人只有不作为的义务,而无协助所有人实现其权益的 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由债的标的来决定,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为超越债的标的的行为 3.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性 民事义务对义务人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不能依被拘束的义务人的意思而变更或解除。 不问义务人的意思如何,均须遵守其承担的义务。如义务人违反其义务,应当为的行为不 为,而不应当为的行为又为了,一方面要产生对义务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权利人还可 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义务的拘束力 与义务的拘束力相对的权利的支配力则与此相反,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而变更或消灭 权利无论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除专属权外,其支配力均可依权利人的 意思而变更或消灭。当权利人抛弃其权利时.亦意味着消灭其支配力。由此决定了义务与 权利的如下区别:权利可以由权利人抛弃,义务则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而不能由义务 人抛弃。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义务的内容为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 体的利益,依法应当积极地为某种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 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消极地不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义务主体的义务究竟为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依权利人 实现其利益对义务人的不同要求而定,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要求义务人积极地为某种行为, 义务人的义务即为作为的义务,如债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仅要求义务人不为干涉、妨 碍行为,那么义务人的义务则仅为不作为的义务,如所有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既要求 义务主体为某种行为,又要求义务主体不为某种行为,则义务的内容兼有作为与不作为。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因此,权利的分类标准大都适用于义务的分类,但义务也有不 同于权利分类的分类 1.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 财产义务是以实现财产权人的物质利益为目的的义务。人身义务是以实现人身权人 的人身利益为目的的义务
第十章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 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民事法律 关系内容的被动方面。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人的法定利益,如债务人 之作为在于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非所有人之不作为在于满足所有人之利益。若以满足自己 的利益为目的而作为或不作为,就不是义务,而是权利。 2.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民事义务不是没有边际的,而是有边际的。义务人应当实施的行为种类(作为或不作 为)和范围由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决定。义务人只须在权利人权益及权能的范围内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人不得超越其权益和权能范围要求义务人为行为或不为行为。 依所有权的权益及权能,非所有人只有不作为的义务,而无协助所有人实现其权益的 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由债的标的来决定,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为超越债的标的的行为。 3.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性。 民事义务对义务人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不能依被拘束的义务人的意思而变更或解除。 不问义务人的意思如何,均须遵守其承担的义务。如义务人违反其义务,应当为的行为不 为,而不应当为的行为又为了,一方面要产生对义务人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权利人还可 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义务的拘束力 与义务的拘束力相对的权利的支配力则与此相反,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而变更或消灭。 权利无论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除专属权外,其支配力均可依权利人的 意思而变更或消灭。当权利人抛弃其权利时.亦意味着消灭其支配力。由此决定了义务与 权利的如下区别:权利可以由权利人抛弃,义务则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而不能由义务 人抛弃。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义务的内容为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主 体的利益,依法应当积极地为某种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 主体的利益,依法应当消极地不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义务主体的义务究竟为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依权利人 实现其利益对义务人的不同要求而定,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要求义务人积极地为某种行为, 义务人的义务即为作为的义务,如债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仅要求义务人不为干涉、妨 碍行为,那么义务人的义务则仅为不作为的义务,如所有权。如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既要求 义务主体为某种行为,又要求义务主体不为某种行为,则义务的内容兼有作为与不作为。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因此,权利的分类标准大都适用于义务的分类,但义务也有不 同于权利分类的分类。 1.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 财产义务是以实现财产权人的物质利益为目的的义务。人身义务是以实现人身权人 的人身利益为目的的义务
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相对于一般人之绝对权而承担的不作为义务,又可称之为尊重义务。相 对义务是相对于特定人之相对权请求权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又可 称之为给付义务 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 主义务是指不依附他种义务而独立存在的义务,如债务人之债务。附从义务是指依 附于主义务而存在的义务,如债之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4.本体义务与变生义务 本体义务是指相对于权利人之原权而发生的义务。本体义务以其成立于法律关系发 生之始,又称第一义务或原始义务。变生义务是指因不履行本体义务而发生的义务。变生 义务相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权,又可称之为救济义务。因为发生于本体义务不履行之后,又 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变生义务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事责任 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指专属于特定的人,不得移转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如以专门技 艺为履行标的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非专属于特定的人,可以转移给他人也可以由他人 代为履行的义务。 6.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的义务是指以积极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为内容的 义务。消极义务又可再分为尊重义务与容忍义务。尊重义务,是指尊重他人权利,不为干 涉、妨碍及侵害行为的义务。容忍义务是指原得禁止他人之行为,而基于某种法律上的原 因而应忍受他人行为的义务。如容忍相邻通行权人在自己土地上通行的义务。 7.不真正义务 又称假义务或间接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 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承受不利 益而已 例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中非违约 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是不真正义务。 (四)民事义务的履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具体实施作为其义务内容的行为,即义务人依其义务 的内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例如,出卖人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出卖物 并转移出卖物所有权的行为,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不为侵占的行为。履行义务的行为可 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以实施法律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者,义务之履行人 应有行为能力 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移转房屋所有权之义务,就要求履行人有行为能力。以事实 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着,仅要求履行人具有为此事实行为的意思能力,如代人保管物品 义务之履行有要求权利人协同者,也有不要求权利人协同者,前者如债务之履行,后者如 一般不作为义务之履行。义务之履行由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责任加以督促,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将遭受对其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相对于一般人之绝对权而承担的不作为义务,又可称之为尊重义务。相 对义务是相对于特定人之相对权(请求权)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又可 称之为给付义务。 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 主义务是指不依附他种义务而独立存在的义务,如债务人之债务。附从义务是指依 附于主义务而存在的义务,如债之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4.本体义务与变生义务 本体义务是指相对于权利人之原权而发生的义务。本体义务以其成立于法律关系发 生之始,又称第—义务或原始义务。变生义务是指因不履行本体义务而发生的义务。变生 义务相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权,又可称之为救济义务。因为发生于本体义务不履行之后,又 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变生义务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事责任。 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指专属于特定的人,不得移转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如以专门技 艺为履行标的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非专属于特定的人,可以转移给他人也可以由他人 代为履行的义务。 6.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的义务是指以积极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为内容的 义务。消极义务又可再分为尊重义务与容忍义务。尊重义务,是指尊重他人权利,不为干 涉、妨碍及侵害行为的义务。容忍义务是指原得禁止他人之行为,而基于某种法律上的原 因而应忍受他人行为的义务。如容忍相邻通行权人在自己土地上通行的义务。 7.不真正义务 又称假义务或间接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 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承受不利 益而已 例如《民法通则》第 11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 《合同法》第 119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中非违约 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是不真正义务。 (四)民事义务的履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具体实施作为其义务内容的行为,即义务人依其义务 的内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例如,出卖人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出卖物 并转移出卖物所有权的行为,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物不为侵占的行为。履行义务的行为可 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以实施法律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者,义务之履行人 应有行为能力。 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移转房屋所有权之义务,就要求履行人有行为能力。以事实 行为为履行义务之标的者,仅要求履行人具有为此事实行为的意思能力,如代人保管物品。 义务之履行有要求权利人协同者,也有不要求权利人协同者,前者如债务之履行,后者如 一般不作为义务之履行。义务之履行由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责任加以督促,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将遭受对其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的行为,以及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或依照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一定的强制性的责 任,即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样,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 其一,民事主体因自身的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自然人、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 法律约束,一方主体不履行义务会侵害另一方主体的权利,而侵害他人权利即构成对自己 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违反,因而无论不履行义务抑或是侵犯权利,都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的行为。民事责任的实质便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的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 事法律责任,是民法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强制性救济措施的体现。 其二,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民事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 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此处,企业法人是通过民法上的转承责任( carious liablity)制度来 确定其对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负有法定性的民事义务、承担民事 责任。 转承责任不是通过分清责任主体自身是否有直接加害行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追 究,而是由法律是否要求该民事主体为别个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来加以确立。转承责任是 法定责任:未经法定,责任不能转承;一经法定,被转承的主体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与上述情形相类似的还有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动物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以及被 代理人对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内造成他人损害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规范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及其享有 以及承担形式等所作的法律规定。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作为与 不作为),根据法律规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通常以违反民事义务的方式表 现出来,一般包括以下三点 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此种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违背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侵犯了他人的绝对权,因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反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义务而产生违约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而违反返还义务,接受遗赠而又不 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行为。 民事责任以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有时单独发生民事责任,有时行为人 的行为在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使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同时发生。如《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
第二节 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的行为,以及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或依照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1 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一定的强制性的责 任,即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样,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 其一,民事主体因自身的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自然人、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 法律约束,一方主体不履行义务会侵害另一方主体的权利,而侵害他人权利即构成对自己 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违反,因而无论不履行义务抑或是侵犯权利,都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的行为。民事责任的实质便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的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 事法律责任,是民法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强制性救济措施的体现。 其二,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民事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 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 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此处,企业法人是通过民法上的转承责任(vicarious liablity)制度来 确定其对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负有法定性的民事义务、承担民事 责任。 转承责任不是通过分清责任主体自身是否有直接加害行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追 究,而是由法律是否要求该民事主体为别个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来加以确立。转承责任是 法定责任:未经法定,责任不能转承;一经法定,被转承的主体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与上述情形相类似的还有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动物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以及被 代理人对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内造成他人损害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规范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及其享有 以及承担形式等所作的法律规定。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作为与 不作为),根据法律规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通常以违反民事义务的方式表 现出来,一般包括以下三点: 1.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此种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违背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侵犯了他人的绝对权,因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反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义务而产生违约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而违反返还义务,接受遗赠而又不 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行为。 民事责任以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有时单独发生民事责任,有时行为人 的行为在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违反其他法律规范,使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同时发生。如《民法通则》第 110 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
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要责任内容,同时包含非财产责任的法律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映商品经济内 容的民法以财产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等等;民法调整的 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前 提,如著作权中的稿酬利益、人身权被侵害转为财产损失等赔偿 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都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与财产权益相关联,若当事人不履行民 事义务、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会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失,因而法律要求民事责任以财产 型方式为主要承担责任形式,以补偿受损害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使违法行为人接受财 产上的不利后果,以示法律的强制力作用。 除财产责任外,民事责任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对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的,受害人 有权要求加害人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敦等精神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第10章 售纂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精神赔偿金改为30万doc 三)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恢复、补偿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 的之法律责任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民法的宗旨与核心,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 权益的法律手段,通过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人追究其法律责 任,恢复被侵犯的民事权益,补偿权利人的利益损失,从而有力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 民事权益。 同时,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调整的原则是平等 和等价有偿,侧重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所以作为法律手段的民事责任应与民法原则 相一致,是为了使受害人的财产、精神状况得到恢复的补偿性责任形式,如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都是补偿性责任方式。 四)民事责任是以树立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意识,促成民事主体遵循民事法律规则进 行民事活动为作用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制度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确保民事义务履行、民事权利实现的法律制 度:民事法律行为因其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无效民事行为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目的,而且还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民事责 任;侵权行为导致赔偿,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违约引起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的支付;要式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等 与这些规则相适应的一系列民事责任制度,使得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不受到 法律的强制干预,从而渐渐产生法律意识。民事责任制度对违约的惩罚、对权利及善意的 保护,使得民事主体愿意主动寻求法律规则以指导自身的民事活动,使自己尽量避免违法 或放任自流的行为,由此大大提高民事行为的有效性、民事权利的保障性 (五)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里,民法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责任也成了一种独立的法 律责任,它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以补偿性责任方式为特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 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是一种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 存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联系 在罗马法和英美法系民法上,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未加区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合为一体于 obligation中,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必然结果。确实,民事义务和民事
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要责任内容,同时包含非财产责任的法律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映商品经济内 容的民法以财产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等等;民法调整的 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前 提,如著作权中的稿酬利益、人身权被侵害转为财产损失等赔偿; 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都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与财产权益相关联,若当事人不履行民 事义务、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会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失,因而法律要求民事责任以财产 型方式为 主要承担责任形式,以补偿受损害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使违法行为人接受财 产上的不利后果,以示法律的强制力作用。 除财产责任外,民事责任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对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的,受害人 有权要求加害人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第 10 章\ 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 精神赔偿金改为 30 万.doc (三)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恢复、补偿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 的之法律责任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民法的宗旨与核心,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 权益的法律手段,通过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人追究其法律责 任,恢复被侵犯的民事权益,补偿权利人的利益损失,从而有力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 民事权益。 同时,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调整的原则是平等 和等价有偿,侧重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所以作为法律手段的民事责任应与民法原则 相一致,是为了使受害人的财产、精神状况得到恢复的补偿性责任形式,如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都是补偿性责任方式。 (四)民事责任是以树立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意识,促成民事主体遵循民事法律规则进 行民事活动为作用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制度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确保民事义务履行、民事权利实现的法律制 度:民事法律行为因其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无效民事行为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目的,而且还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民事责 任;侵权行为导致赔偿,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违约引起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的支付;要式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等。 与这些规则相适应的一系列民事责任制度,使得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不受到 法律的强制干预,从而渐渐产生法律意识。民事责任制度对违约的惩罚、对权利及善意的 保护,使得民事主体愿意主动寻求法律规则以指导自身的民事活动,使自己尽量避免违法 或放任自流的行为,由此大大提高民事行为的有效性、民事权利的保障性。 (五)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里,民法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责任也成了一种独立的法 律责任,它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以补偿性责任方式为特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 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是一种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 存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联系 在罗马法和英美法系民法上,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未加区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合为一体于 obligation 中,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必然结果。确实,民事义务和民事
责任是紧密相连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的归属相同 民事责任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起,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是民事法律关 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将平等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加以具体化。民事权利的实现即 意味着相应的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民事义务就是通过法律的约束使民事权利得到实质性 的确认 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应当自觉遵守义务,一旦违反,权利人便无法享受民事权利。这 时民事责任就通过法定的手段,如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将民事义务转变成具有强制 力的责任,要求原先的民事义务承受者依此责任方式向民事权利主体最大限度地履行,使 对方在不能得到原先利益的情形下换取由法律确认并保障的补偿利益 由此可见,民事责任是通过使民事权利人恢复权益的手段将民事义务实效化了。这 种实效化是民事责任对不具备强控能力的民事义务的有效保持。民事法律关系若没有了民 事责任的内容,就会丧失其法律上的真实存在 2.两者的内涵相连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确立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呈现 一种彼此说明、互为印证的关系。如民事责任形式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即是对不作 为民事义务未被违反时所持有的状态的修复、补偿和维护。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确立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呈现 一种彼此说明、互为印证的关系。如民事责任形式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即是对不作 为民事义务未被违反时所持有的状态的修复、补偿和维护。 另有学者认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 1.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 责任作为法律对违法者,即违反义务者的制裁手段,尽管在主体未违反义务时,它 的存在还是潜在的,而非现实的,但它是督促主体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种威慑力量,因此具 有保证义务得到遵守的功能。 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是违法者对受害人的责任,常常表现为违法 者对受謇人为某种给付,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且法院在 判决违法者对受害者为一定给付时,也常常要确定一个履行期,超过履行期才强制执行。 这在形式上与基于合法表意行为或适法事实状态引起的债务相同。因为在合法表意 行为或适法事实状态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务中,债务人也要对债权人为一定的 给付。正因为形式相同,即责任人与债务人都要对权利人为一定给付行为,传统民法才取 其给付形式相同,将民事责任也作为一种债务,规定在债法中。责任也作为一种债务,规 定在债法中。 (二)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 和罗马法、英美法系不同,在日耳曼法上,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却有明确的区别: 作为民事义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无权强制债务人给付;只有在债务之外另 有责任关系存在,债权人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这种具有强制力的责任关系即民事责任。 受日耳曼法的影响,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包括我国民法,均严格区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 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 民事义务的遵守依随自觉自愿,民事责任的承担依靠国家强制力。 2.两者的完成效果不同
责任是紧密相连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的归属相同 民事责任和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起,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是民事法律关 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将平等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加以具体化。民事权利的实现即 意味着相应的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民事义务就是通过法律的约束使民事权利得到实质性 的确认。 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应当自觉遵守义务,一旦违反,权利人便无法享受民事权利。这 时民事责任就通过法定的手段,如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将民事义务转变成具有强制 力的责任,要求原先的民事义务承受者依此责任方式向民事权利主体最大限度地履行,使 对方在不能得到原先利益的情形下换取由法律确认并保障的补偿利益 。 由此可见,民事责任是通过使民事权利人恢复权益的手段将民事义务实效化了。这 种实效化是民事责任对不具备强控能力的民事义务的有效保持。民事法律关系若没有了民 事责任的内容,就会丧失其法律上的真实存在。 2.两者的内涵相连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确立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呈现 一种彼此说明、互为印证的关系。如民事责任形式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即是对不作 为民事义务未被违反时所持有的状态的修复、补偿和维护。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确立的法律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呈现 一种彼此说明、互为印证的关系。如民事责任形式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即是对不作 为民事义务未被违反时所持有的状态的修复、补偿和维护。 另有学者认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 1.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 责任作为法律对违法者,即违反义务者的制裁手段,尽管在主体未违反义务时,它 的存在还是潜在的,而非现实的,但它是督促主体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种威慑力量,因此具 有保证义务得到遵守的功能。 2.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是违法者对受害人的责任,常常表现为违法 者对受害人为某种给付,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且法院在 判决违法者对受害者为一定给付时,也常常要确定一个履行期,超过履行期才强制执行。 这在形式上与基于合法表意行为或适法事实状态引起的债务相同。因为在合法表意 行为或适法事实状态(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务中,债务人也要对债权人为一定的 给付。正因为形式相同,即责任人与债务人都要对权利人为一定给付行为,传统民法才取 其给付形式相同,将民事责任也作为一种债务,规定在债法中。责任也作为一种债务,规 定在债法中。 (二)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 和罗马法、英美法系不同,在日耳曼法上,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却有明确的区别: 作为民事义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无权强制债务人给付;只有在债务之外另 有责任关系存在,债权人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这种具有强制力的责任关系即民事责任。 受日耳曼法的影响,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包括我国民法,均严格区分民事义务和民事责 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 民事义务的遵守依随自觉自愿,民事责任的承担依靠国家强制力。 2.两者的完成效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