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 、民法的概念 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 (juscivile) 近代“民法”一词,来源多种说法 阅读材料:话说“民法”doc 之-(1)通说,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1866年日本学者津天真道在介绍欧洲法律时把荷 兰语“ Burgerlyk Reget"转译“市民法时,没有直接翻译为“市民法”,而是采用了“民法的 用语。主要考虑到日本为农业社会,而欧洲及古罗马为城邦社会。 欧洲人心目中形成市民亦即国民、公民的观念。在日本和中国的东方社会,市民是城里人, 与乡村人对应,并不具有公民的含义。只有“民”才能包括市民 和乡村人。再者,“市民法”在罗马语言中同时具有罗马人的法、罗马民族的法的含义。 Civitas(城邦)具有作为秩序社会的民族的意思。 之二:认为是,日本学者笑田麟祥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把法语 droit civil译为民法(参 见《中国民法总论》胡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原版1936年)。 之三:民法来自《尚书吼氏传》(P1)(参见徐谦《民法总论》(会文堂1926年版P30 陈嘉梁:《民法’一词探源》,载《法学研究》1986年1期)。 立法:1890年《日本帝国民法》制定,民法一词在立法上正式使用。清末,沈家本 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聘请日本松冈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从日本引进“民法一词。在立法时, 结合律的概念,自创“民律”,并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1926年完成民法修订 只是作为条例引用,不是正式立法。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华民国民法总则》,10 月10日实行。“民法”正式被我国采用 二、民法的历史发展 从形式观察,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演进过程是一个从习惯法道制定简单成文法,再到 指定较为复杂的综合性法典,再到施行部门法分工,分别制定部门法的过程 公元前十八世纪《汉莫拉比典》、公元前四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 公元六世纪,尤士丁尼开始编集罗马法运动,编成《罗马法大全》或《市民法大全》(《学 说汇集》、《法学阶梯》、《尤士丁尼法典》、《新律》),前两者最为重要,形成了体系。《学 说汇纂》分为七部分,五十卷,收录三十九位罗马法学家9142条言论。《法学阶梯》包 括四编:第一编论述人;第二编论述物的划分、所有权、其他物权、赠与、遗嘱;第三遍 论述无遗嘱继承和契约之债;第四编论述侵权行为和诉讼。阅读材料:罗马法的特点doc 欧洲中世纪,十一世纪末发现《学说汇集》手稿,形成七百年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复兴运 动在古罗马法和近代资产阶级立法架起一座桥梁。 阅读材料;注释法学派doc 三、民法的立法体系 (一)法国民法典体系。 1804年制定,以法学阶梯》为蓝本,按人、物、财产取得的逻辑将民法规范并在三卷中。 第一卷,人,为自然人的人格立法及自然人婚烟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二卷,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变更 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阅读材料:法国民法doc (二)德国民法典体系 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采用了专事研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潘德克顿法学创立的五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概念 在古代 罗马早期,调 整罗马本国公民 即市民相互之间 关系的法律被称 为市民法 (juscivile) 。 近代“民法”一词,来源多种说法 阅读材料:话说“民法”.doc 之一(1):通说,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1866 年日本学者津天真道在介绍欧洲法律时把荷 兰语“Burgerlyk Reget”转译“市民法”时,没有直接翻译为“市民法”,而是采用了“民法”的 用语。主要考虑到日本为农业社会,而欧洲及古罗马为城邦社会。 欧洲人心目中形成市民亦即国民、公民的观念。在日本和中国的东方社会,市民是城里人, 与乡村人对应,并不具有公民的含义。只有“民”才能包括市民 和乡村人。再者,“市民法”在罗马语言中同时具有罗马人的法、罗马民族的法的含义。 Civitas(城邦)具有作为秩序社会的民族的意思。 之二:认为是,日本学者箕田麟祥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把法语(droit civil)译为民法(参 见《中国民法总论》胡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原版 1936 年)。 之三:民法来自《尚书•孔 氏传 》 (P1)(参见徐谦《民法总论》(会文堂 1926 年版 P30; 陈嘉梁:《‘民法’一词探源》,载《法学研究》1986 年 1 期)。 立法:1890 年《日本帝国民法》制定,民法一词在立法上正式使用。清末,沈家本 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聘请日本松冈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从日本引进“民法一词。在立法时, 结合律的概念,自创“民律”,并于 1911 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1926 年完成民法修订, 只是作为条例引用,不是正式立法。1929 年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华民国民法总则》,10 月 10 日实行。“民法”正式被我国采用 二、民法的历史发展 从形式观察,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演进过程是一个从习惯法道制定简单成文法,再到 指定较为复杂的综合性法典,再到施行部门法分工,分别制定部门法的过程 公元前十八世纪《汉莫拉比典》、公元前四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 公元六世纪,尤士丁尼开始编纂罗马法运动, 编成《罗马法大全》或《市民法大全》(《学 说汇纂》、《法学阶梯》、《尤士丁尼法典》、《新律》),前两者最为重要, 形成了体系。《学 说汇纂》分为七部分,五十卷,收录三十九位罗马法学家 9142 条言论。 《法学阶梯》包 括四编:第一编论述人;第二编论述物的划分、所有权、其他物权、赠与、遗嘱;第三遍 论述无遗嘱继承和契约之债;第四编论述侵权行为和诉讼。阅读材料:罗马法的特点.doc 欧洲中世纪,十一世纪末发现《学说汇纂》手稿,形成七百年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复兴运 动在古罗马法和近代资产阶级立法架起一座桥梁。 阅读材料:注释法学派.doc 三、民法的立法体系 (一)法国民法典体系。 1804 年制定,以法学阶梯》为蓝本,按人、物、 财产取得的逻辑将民法规范并在三卷中。 第一卷,人,为自然人的人格立法及自然人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二卷,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变更; 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阅读材料:法国民法.doc (二)德国民法典体系 1896 年制定,1900 年施行,采用了专事研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潘德克顿法学创立的五
编体制。 构成: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债的关系 第三遍,物权 第四编,亲属 第五编,继承 特点:创立总则,解决共性问题 提出法人、法律行为等概念等 (三)意大利民法典体系 第一部《意大利民法典》 诞生于1865年。该民法典由一般法律的公布、解释和施行的规定与主文共同构成, 其中主文包括三编:第一编人(第1条一第405条);第二编财产、所有权及其变更(第 406条一第709条);第三编所有权和对物的其他权利的取得与转让的形式(第710条一第 2147条)。 该民法典主要从古罗马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得到多方面 的启发,但是,相当多的条款都涉及所有权内容,故在意大利法学界,该民法典有“所有权 法典”之称。这一别称实际上反映出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在其结构和内容上的不足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1882年意大利又颁布了单独的商法典。自十九世纪下半叶至二 十世纪上半叶,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与1882年的《意大利商法典》共同构成意大利 私法体系的支柱。但是,在此期间,就民法典的最佳立法模式究竞是私法统一还是现行的 民商法典分立,在意大利私法学界始终存有争论 第二部《意大利民法典》 1942年制定,融入了商法、知识产权和劳动法。吸收借鉴了法国、德国的内容 阅读材料;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doc 六编构成,第一编人与家庭;第二编继承;第三编所有权;第四编债;第五编劳动,包括 劳动法、商法、知识产权;第六编权利保障,对登记、证据、财产责任、优先权、财产担 保、权利司法保护、消灭时效和失权等 (四)我国 1、1949年前,大清、民国北洋政府、民国南京政府 2、1949年6月,废除六法全书; 3、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起草; 4、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体系(1) 1979年后,我国开始建立商品经济、继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事立法得到迅 速的发展。主要有《民法通则》(1986年)、《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制定,1983年3 月1日实施,1993年2月22日及2001年10月27日两次修改)、《专利法》(1984年3月 12日制定,1985年4月1日实施,199年9月4日及2000年8月25日两次修改)、《著作 权法》(1990年9月7日制定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改) 《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制定,1995年10月1日实施)、《合同法》(1999年3月15 日制定,1999年10月1日实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制定,1981年1月1日实 施,2001年4月28日修改)、《继承法》(1985年4月1日制定,1985年10月1日实施) 《物权法》,以及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阅读材料」担保法doc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含义
编体制。 构成: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债的关系 第三遍,物权 第四编,亲属 第五编,继承 特点:创立总则,解决共性问题; 提出法人、法律行为等概念等。 (三)意大利民法典体系 第一部《意大利民法典》 诞生于 1865 年。该民法典由一般法律的公布、解释和施行的规定与主文共同构成, 其中主文包括三编:第一编 人(第 1 条-第 405 条);第二编 财产、所有权及其变更(第 406 条-第 709 条);第三编 所有权和对物的其他权利的取得与转让的形式(第 710 条-第 2147 条)。 该民法典主要从古罗马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和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得到多方面 的启发,但是,相当多的条款都涉及所有权内容,故在意大利法学界,该民法典有“所有权 法典”之称。这一别称实际上反映出 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在其结构和内容上的不足。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1882 年意大利又颁布了单独的商法典。自十九世纪下半叶至二 十世纪上半叶,1865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与 1882 年的《意大利商法典》共同构成意大利 私法体系的支柱。但是,在此期间,就民法典的最佳立法模式究竟是私法统一还是现行的 民商法典分立,在意大利私法学界始终存有争论。 第二部《意大利民法典》 1942 年制定,融入了商法、知识产权和劳动法。吸收借鉴了法国、德国的内容。 阅读材料: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doc 六编构成,第一编人与家庭;第二编继承;第三编所有权;第四编债;第五编劳动,包括 劳动法、商法、知识产权;第六编权利保障,对登记、证据、财产责任、优先权、财产担 保、权利司法保护、消灭时效和失权等。 (四)我国 1、1949 年前,大清、民国北洋政府、民国南京政府。 2、1949 年 6 月,废除六法全书; 3、1954 年、1962 年、1979 年三次起草; 4、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体系(1) 1979 年后,我国开始建立商品经济、继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事立法得到迅 速的发展。主要有《民法通则》(1986 年)、《商标法》(1982 年 8 月 23 日制定,1983 年 3 月 1 日实施,1993 年 2 月 22 日及 2001 年 10 月 27 日两次修改)、《专利法》(1984 年 3 月 12 日制定,1985 年 4 月 1 日实施,1992 年 9 月 4 日及 2000 年 8 月 25 日两次修改)、《著作 权法》(1990 年 9 月 7 日制定 1991 年 6 月 1 日实施,2001 年 10 月 27 日修改) 《担保法》(1995 年 6 月 30 日制定,1995 年 10 月 1 日实施)、《合同法》(1999 年 3 月 15 日制定,1999 年 10 月 1 日实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制定,1981 年 1 月 1 日实 施,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改)、《继承法》(1985 年 4 月 1 日制定,1985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物权法》,以及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阅读材料:担保法.doc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 衡量一个法律部门是否独立,其标准在该法律部门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调整 方法。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含义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它表现的是民 事活动领域内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 自由。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必然要求商品的所有者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 能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 身份关系。 “人格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主体资格(如自然人的人格),即 民事权利能力;二是指个人或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 主、肖像等)。 这里是指第二种含义,亦即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 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或其他事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 作品作者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与特定主体的自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的主体的人身是人身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存在基础。一般而言,人格、身份总是属 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和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第二.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质 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所以,人身关系不以财 产利益为内容,而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 所谓人身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不受侵害,主体可以充分享有的人身,利用自己的身体条件, 谋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种种精神利益。人身关系不具有非财产性质,是指人身关系没有直 接的财产性质,但是具有间接的财产性质,例如,损害人身关系可以给予赔偿 第三.平等性质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即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 域发生的人身关系,才为民法所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三)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 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具 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均属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分为两大类: 类是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财产关系一方没有决定权利,其意志受制于相对方(绝大 多数的时候是国家)。 另一类财产关系的双方主体则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 另一方,如买卖关系,双方只能就交易的条件进行平等协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后 者,主体具有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衡量一个法律部门是否独立,其标准在该法律部门 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调整 方法。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含义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它表现的是民 事活动领域内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 自由。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必然要求商品的所有者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 能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 身份关系。 “人格”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主体资格(如自然人的人格),即 民事权利能力;二是指个人或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 主、肖像等)。 这里是指第二种含义,亦即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 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或其他事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 作品作者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与特定主体的自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的主体的人身是人身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存在基础。一般而言,人格、身份总是属 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和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第二.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质 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质财富,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所以,人身关系不以财 产利益为内容,而以人身利益为其内容。 所谓人身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不受侵害,主体可以充分享有的人身,利用自己的身体条件, 谋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种种精神利益。人身关系不具有非财产性质,是指人身关系没有直 接的财产性质,但是具有间接的财产性质,例如,损害人身关系可以给予赔偿。 第三.平等性质。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即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 域发生的人身关系,才为民法所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三)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 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具 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均属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财产关系一方没有决定权利,其意志受制于相对方(绝大 多数的时候是国家)。 另一类财产关系的双方主体则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 另—方,如买卖关系,双方只能就交易的条件进行平等协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后 者,主体具有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主体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第二,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 第一,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占有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有形财产)智力成 果支配关系(无形财产 第二,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 )含义(P22) 具体方法: 事先调整,规定主体、客体 内容、权利取得方式 事后调整,救济方法 (二)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和独立; (2)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 (3)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 (4)救济的同质性,补偿性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即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 手段。由于民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保护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确认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正 常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法的调整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有很大区别 民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整: (一)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从而使这些社会关系成为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正常运行的社会经济秩序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民 事主体的利益也得到了确认和保障 (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以任意性为其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1)法律的理想是法律的终极目标。除了对现存的经济关系的确认和保护之外,民法还要 提出理想的社会秩序,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为此,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范, 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当事人的主 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之间的利益。 (2)但是,由于民事主体受自身的因素的限制,以及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民法也规定了 大量的禁止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将主体的违法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 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而且,民事责任具有违法制 裁功能和权利救济功能。 (三)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纠纷 民法允许民事主体协商变更或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选择解救纠纷的方式。可以选择和 解、调解、诉讼或仲裁,而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则不能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四)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对于民事主体 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 三、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根据不同的角度,人们在使用“民法” 一词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 )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第一,主体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第二,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等价有偿。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 第一,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占有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有形财产)、智力成 果支配关系(无形财产); 第二,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含义(P22) 具体方法: 事先调整,规定主体、客体、 内容、权利取得方式 事后调整,救济方法 (二)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和独立; (2)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 (3)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 (4)救济的同质性,补偿性。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即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 手段。由于民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保护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确认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正 常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法的调整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有很大区别。 民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整: (一)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从而使这些社会关系成为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正常运行的社会经济秩序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民 事主体的利益也得到了确认和保障 (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以任意性为其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1)法律的理想是法律的终极目标。除了对现存的经济关系的确认和保护之外,民法还要 提出理想的社会秩序,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为此,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范, 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当事人的主 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之间的利益。 (2)但是,由于民事主体受自身的因素的限制,以及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民法也规定了 大量的禁止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将主体的违法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 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而且,民事责任具有违法制 裁功能和权利救济功能。 (三)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纠纷。 民法允许民事主体协商变更或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选择解救纠纷的方式。可以选择和 解、调解、诉讼或仲裁,而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则不能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四)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对于民事主体 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 三、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根据不同的角度,人们在使用“民法” 一词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 (一) 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国家的立法机关编赛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 阅读材料:法律渊源的扩充和限缩doc 编集民法典是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在立法方面取得的一项伟大成果。它们是在民 刑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基础上制定的单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部门法典,它们对欧 洲大陆国家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防止司法专横,维护民事司法的统 一,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民法典的制定成为大陆法系区别英美法系 的重要标志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各种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及判例法、习惯法等的总和。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二)民法可分为狭义的民法与广义的民法。 这主要是由于各国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体制不同而引发对民法调整范围的不 同认识 狭义的民法只调整部分的民事社会关系,不包括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关系以 及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 广义的民法的范围则包括上述各方面,如意大利民法典 (三)我国现实中主要采用的是实质民法,主要原因是我国现在没有民法典。而对于狭义 的民法和广义的民法,则经常都使用 (四)什么是民法 观点之一: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 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观点之二(P14) 区别:国家权力 阅读材料;在自由与规范之间doc 第三节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是指民法的精神或者精髓,即民法的价值取向;从规范的角度看,民法的 本位是指在民法中民事权利一物体系中何者为主导地位。 我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因时代不同,本位不一,古代民法实行义务本位,近代民法率 行权利本位,现代民法采用社会本位。也有其他意见,即只有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与个人 本位相对。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必然要在民法上得到充分的表现。同时,民 法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道德观念和历史传统,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 和利益追求。 民法的权利本位,是指权利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权利是规范的基础,民事法律关 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民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在民法这一定 型化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处于主导地位,即义务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从属于权 利 权利本位的主要内容: (1)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权利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 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2)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与界限,即权力的配置与运作, 只有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权利的平衡, 才是正当的、合法的。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损害别人的权利,不能禁止每个人行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国家的立法机关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 阅读材料:法律渊源的扩充和限缩.doc 编纂民法典是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在立法方面取得的一项伟大成果。它们是在民 刑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基础上制定的单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部门法典,它们对欧 洲大陆国家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防止司法专横,维护民事司法的统 一,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民法典的制定成为大陆法系区别英美法系 的重要标志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各种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及判例法、习惯法等的总和。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二)民法可分为狭义的民法与广义的民法。 这主要是由于各国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体制不同而引发对民法调整范围的不 同认识。 狭义的民法只调整部分的民事社会关系,不包括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关系以 及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 广义的民法的范围则包括上述各方面,如意大利民法典 (三)我国现实中主要采用的是实质民法,主要原因是我国现在没有民法典。而对于狭义 的民法和广义的民法,则经常都使用。 (四)什么是民法? 观点之一: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 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观点之二(P14): 区别:国家权力 阅读材料:在自由与规范之间.doc 第三节 民法的本位 一、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是指民法的精神或者精髓,即民法的价值取向;从规范的角度看,民法的 本位是指在民法中民事权利一物体系中何者为主导地位。 我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因时代不同,本位不一,古代民法实行义务本位,近代民法奉 行权利本位,现代民法采用社会本位。也有其他意见,即只有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与个人 本位相对。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必然要在民法上得到充分的表现。同时,民 法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道德观念和历史传统,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 和利益追求。 民法的权利本位,是指权利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权利是规范的基础,民事法律关 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民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在民法这一定 型化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处于主导地位,即义务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从属于权 利。 权利本位的主要内容: (1)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权利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 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2)在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与界限,即权力的配置与运作, 只有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权利的平衡, 才是正当的、合法的。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损害别人的权利,不能禁止每个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