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议制度 (一)含义 (二) 组成 (三)合议原则 ■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议制度 ◼ (一)含义 ◼ (二)组成 ◼ (三)合议原则 ◼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含义 ■ 1、应当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 庭予以审判案件。 ■2、审判基本组织形式。 ■3、审判的自由裁量者
(一)含义 ◼ 1、应当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 庭予以审判案件。 ◼ 2、审判基本组织形式。 ◼ 3、审判的自由裁量者
(二)组成 1、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 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 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 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
(二)组成 ◼ 1、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 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 2、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 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 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
(三)合议原则 ■1、少数服从多数 ■2、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 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 笔录
(三)合议原则 ◼ 1、少数服从多数 ◼ 2、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 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 笔录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名为合议、实为独任。 ■承办人员自己办案,其他人均为陪衬。 ■2、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定案而不直接 审理案件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名为合议、实为独任。 ◼ 承办人员自己办案,其他人均为陪衬。 ◼ 2、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 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定案而不直接 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