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 概念 二、上诉条件 ■三、 受理 四、审理 ■五、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一、概念 ◼ 二、上诉条件 ◼ 三、受理 ◼ 四、审理 ◼ 五、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 概念 当事人对于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 服,依法启动的上一级法院的复审程序
一、概念 ◼ 当事人对于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 服,依法启动的上一级法院的复审程序
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 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诉法 ◼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 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条件 (一)主体条件:上诉主体适格 (二)客体条件:上诉客体适格 ■ (三)期限条件:上诉期内提起 (四)形式条件:递交上诉状、费
二、上诉条件 ◼ (一)主体条件:上诉主体适格 ◼ (二)客体条件:上诉客体适格 ◼ (三)期限条件:上诉期内提起 ◼ (四)形式条件:递交上诉状、费
(一)主体适格 ■ 1、上诉主体 ■ (1)原告 (2) 被告 ■ (3)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2、称谓 (1) 上诉人 ■ (2) 被上诉人 (3) 原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一)主体适格 ◼ 1、上诉主体 ◼ (1)原告 ◼ (2)被告 ◼ (3)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 2、称谓 ◼ (1)上诉人 ◼ (2)被上诉人 ◼ (3)原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