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证明对象 ■第二节证明责任 ■第三节证明标准 ■第四节证明过程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明 ◼ 第一节 证明对象 ◼ 第二节 证明责任 ◼ 第三节 证明标准 ◼ 第四节 证明过程
第一节证明对象 一、 定义 ■二、 条件 ■三、 范围 四、无需证明的事实
第一节 证明对象 ◼ 一、定义 ◼ 二、条件 ◼ 三、范围 ◼ 四、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定义 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 明的案件事实
一、定义 ◼ 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 明的案件事实
二、条件 ■ 1、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必须具有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意义; ■3、一般须存有争议;(涉及人身关系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例外。) ■4、必须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二、条件 ◼ 1、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 2、必须具有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意义; ◼ 3、一般须存有争议;(涉及人身关系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例外。) ◼ 4、必须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三、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三)外国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四)证据性事实
三、范围 ◼ (一)实体法事实; ◼ (二)程序法事实; ◼ (三)外国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 (四)证据性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