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宜告死亡案件 ■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案件 ◼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定义: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 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1、法院特定 2、案件特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一、定义: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 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 1、法院特定 ◼ 2、案件特定
二、特征 1、不属于民事权益之争 2、各种程序各自独立 3、审判组织多为独任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 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 5、免交诉讼费 6、审理期限短: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士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内重结。有特殊情祝需要延长的,“宙本院院长批淮。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7、依照特别程序撤销原判决
二、特征 1、不属于民事权益之争 2、各种程序各自独立 3、审判组织多为独任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 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 5、免交诉讼费 6、审理期限短: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 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7、依照特别程序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一、定义 公服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回 员会申诉后,对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 而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程序 ▣1、 起诉 2、管辖 3、审判(1)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参加 诉讼,不可缺席; (3)选举日前审结;(4) 一审终审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 一、定义 ◼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向选举 委员会申诉后,对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 而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 二、程序 ◼ 1、起诉 ◼ 2、管辖 ◼ 3、审判(1)普通程序审理;(2)必须参加 诉讼,不可缺席;(3)选举日前审结;(4) 一审终审
民诉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 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 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 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 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 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民诉法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 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 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 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 关公民必须参加。 ◼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 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