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 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 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诉法 ◼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 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 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 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 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 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 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 必须是单数。 ◼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 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 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