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度报告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轴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口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 起诉|应诉承担连 (申请)(被申带责/诉讼仲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 裁)是否诉讼(仲诉讼仲裁)诉讼(仲裁) 裁类型 方请)方方 涉及金额形成预|裁)进展审理结果及判决执行情 计负债情况 及金额 重庆国本公司四川成诉讼 2013年11月4日,重庆国梁建设(集团)15,690,952否 审已判 梁建设(路桥自泸高(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原告,以我公司、四 (集集团)速公路合同纠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团)有 开发有纷)称成自泸公司)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限责任 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1)路桥集 成都分 团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15,690,952.94元及利 息(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率至本息付清之日):(2)成自泸公司在其未 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 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我公司提起反诉。因争议 方对工程量的统计均无异议,仅是对工程单 价的适用标准有争议,故在法院建议下原告方 未对工程造价提请司法鉴定,而是由争议双方 相互核对工程量及按各自标准核算出的工程总 价提交法院,由法院依合同进行判决。2015年 6月26日法院再次开庭,判决如下:一、驳回
2019 年年度报告 36 / 266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 起诉 (申请) 方 应诉 (被申 请)方 承担连 带责任 方 诉讼仲 裁类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 涉及金额 诉讼(仲 裁)是否 形成预 计负债 及金额 诉讼(仲 裁)进展 情况 诉讼(仲裁) 审理结果及 影响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情 况 重庆国 梁建设 ( 集 团)有 限公司 成都分 公司 本公司 (路桥 集团) 四川成 自泸高 速公路 开发有 限责任 公司 诉 讼 (工程 合同纠 纷) 2013 年 11 月 4 日,重庆国梁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原告,以我公司、四 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成自泸公司)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1)路桥集 团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 15,690,952.94 元及利 息(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至本息付清之日);(2)成自泸公司在其未 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 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我公司提起反诉。因争议 双方对工程量的统计均无异议,仅是对工程单 价的适用标准有争议,故在法院建议下原告方 未对工程造价提请司法鉴定,而是由争议双方 相互核对工程量及按各自标准核算出的工程总 价提交法院,由法院依合同进行判决。2015 年 6 月 26 日法院再次开庭,判决如下:一、驳回 15,690,952 .94 否 二审已判 决
2019年年度报告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 本诉请求:二、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我公司垫付的 工程设备款1,032,308.42元:三、驳回我公司 其他反诉请求。后原告提出上诉,本案二审维持 原判。现我公司已启动执行程序,追讨此笔欠 款。执行程序中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所欠款 项分期给付,但在履行过程中,重庆国梁出现 逾期履行,现已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乔继洲本公司集呼一诉讼我公司在内蒙京新高速集呼段施工期间,20,560000香 一审中 (路桥|标、高(合伙协作单位鄂尔多斯亿能路桥法人代表王强因企 集团)奋、王|协议纠业资金不足,向原告乔继洲借款 强、孙纷)20060.000,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利息 国强 按民间借贷利率收取,原告后多次催要未果 遂将亿能路桥、我公司起诉,后原告撤诉,又 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现案件 因为管辖权原因移送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 院。现原告已经向法院申请撤诉。2017年12 月7日原告又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在内蒙 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提起诉 讼,现我公司正在积极应诉。该案件开庭审理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在等待法院通知再 次开庭。本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四川广 商事仲路桥集团于200年6月20日承接广甘238,062,280否 已撤回仲 (路桥|甘高速 裁(建标土建施工,因接受指令分包超打隧道,造成 裁申请 集团)公路有 设工程桥梁工程延期且我方对超打部分结算持不同意
2019 年年度报告 37 / 266 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 本诉请求;二、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给付我公司垫付的 工程设备款 1,032,308.42 元;三、驳回我公司 其他反诉请求。后原告提出上诉,本案二审维持 原判。现我公司已启动执行程序,追讨此笔欠 款。执行程序中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所欠款 项分期给付,但在履行过程中,重庆国梁出现 逾期履行,现已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乔继洲 本公司 ( 路 桥 集团) 集呼一 标、高 奋、王 强、孙 国强 诉 讼 (合伙 协议纠 纷) 我公司在内蒙京新高速集呼段施工期间, 协作单位鄂尔多斯亿能路桥法人代表王强因企 业 资 金 不 足 , 向 原 告 乔 继 洲 借 款 20,560,000.00 元,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利息 按民间借贷利率收取,原告后多次催要未果, 遂将亿能路桥、我公司起诉,后原告撤诉,又 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现案件 因为管辖权原因移送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 院。现原告已经向法院申请撤诉。2017 年 12 月 7 日原告又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在内蒙 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提起诉 讼,现我公司正在积极应诉。该案件开庭审理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在等待法院通知再 次开庭。本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20,560,000 .00 否 一审中 本公司 (路桥 集团) 四川广 甘高速 公路有 商事仲 裁(建 设工程 路桥集团于 2009 年 6 月 20 日承接广甘 2 标土建施工,因接受指令分包超打隧道,造成 桥梁工程延期且我方对超打部分结算持不同意 38,062,280 .00 否 已撤回仲 裁申请
2019年年度报告 限责任 合同纠见,加之施工期间材料、人工费用上涨且发生 公司 纷)819洪灾,现主张四川广甘高速公路有限责任 公司支付隧道超打部分费用、材料调差费用 费用、河道清淤及灾后赔偿费用共计 38,062,280.00元。后我公司于2019年10月 25日撤回仲裁申请。本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 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重庆市 商事仲 司于2017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231,745,53否 第一次开 (路桥|城市建 裁(建所网站披露了编号为2017-068的《四川路桥建 庭结束 集团)、设投资 设工程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该案正在 重庆市有限公 合同纠路桥集团、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 鉴定过程 涪陵路|司 纷)|下简称“涪陵路桥”)作为重庆双碑隧道建设 中。本案 桥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碑公司”)的股 件没有实 有限公 东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城投”)签订了BT合同,因重庆城投无 展 法按时向双碑公司交付土地以及出具相应融资 证据,但为保障双碑BT项目的正常建设而导致 路桥集团、涪陵路桥被迫向第三方高息融资 并增加延期期间的施工成本,故路桥集团、涪 陵路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 重庆城投支付新增资金使用成本费用、安全生 产费率提高费用补偿费用、人工工日单价提高 费用补偿、建设单位管理费、施工管理费、新 增双碑隧道出口端弃渣外运等费用等合计 231,745,535.75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本 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四川地路桥集 建设工本案案涉项目为巴南二标合同段工程,该23.090,79否
2019 年年度报告 38 / 266 限责任 公司 合同纠 纷) 见,加之施工期间材料、人工费用上涨且发生 819 洪灾,现主张四川广甘高速公路有限责任 公司支付隧道超打部分费用、材料调差费用、 人工上涨费用、河道清淤及灾后赔偿费用共计 38,062,280.00 元。后我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撤回仲裁申请。本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 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 (路桥 集团)、 重庆市 涪陵路 桥工程 有限公 司 重庆市 城市建 设投资 有限公 司 商事仲 裁(建 设工程 合同纠 纷)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了编号为 2017-068 的《四川路桥建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路桥集团、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涪陵路桥”)作为重庆双碑隧道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碑公司”)的股 东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城投”)签订了 BT 合同,因重庆城投无 法按时向双碑公司交付土地以及出具相应融资 证据,但为保障双碑 BT 项目的正常建设而导致 路桥集团、涪陵路桥被迫向第三方高息融资, 并增加延期期间的施工成本,故路桥集团、涪 陵路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 重庆城投支付新增资金使用成本费用、安全生 产费率提高费用补偿费用、人工工日单价提高 费用补偿、建设单位管理费、施工管理费、新 增双碑隧道出口端弃渣外运等费用等合计 231,745,535.75 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本 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231,745,53 5.75 否 第一次开 庭结束, 该案正在 鉴定过程 中。本案 件没有实 质性进 展。 四川地 路桥集 建设工 本案案涉项目为巴南二标合同段工程,该 23,090,719 否 一审中
2019年年度报告 旺建设团、四 程施工工程以路桥集团名义中标,川交公司负责施工 (管辖权 有限公川川交 合同纠管理,且与地旺公司合作施工,2019年9月地 异议审理 路桥有 纷旺公司以要求路桥集团和川交公司退还履约保 过程中) 限责任 证金为由特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地旺 公司 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理由为:根据合同 约定,地旺公司先后向川交缴纳了 42,381,954.00元履约保证金,但川交公司后 只向其退还了19,291,234.10元,剩余还有 23,090,719.90元履约保证金一直未予以退 还。川交公司辩称:因为地旺公司管理不善 导致该工程亏损,且因此引发多起诉讼纠纷, 经过对账,地旺公司已无任何款项可以退还, 且还需向川交公司支付因其引发的诉讼损失等 费用。本案中地旺公司具体的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川交公司与路桥集团连带向原告退还 履约保证金23,090,719.00元及资金占用利 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川 交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 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一审法院驳 回了川交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现本案尚在 管辖权异议上诉阶段。本诉讼对路桥集团及川 交公司生产经营均无重大影响 四川川|蓬安县 借款合川交公司作为蓬安县清溪河BT项目的投226414,52否 交路桥城乡建 同纠纷资人,按照与蓬安城投公司所签B合同的约 0.00 有限责设投资 定,川交公司于2016年1月完成了工程建设, 任公司发展有 并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在川交公司催收BT 限公 项目工程款过程中,2017年5月,经蓬安县财
2019 年年度报告 39 / 266 旺建设 有限公 司 团、四 川川交 路桥有 限责任 公司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工程以路桥集团名义中标,川交公司负责施工 管理,且与地旺公司合作施工,2019 年 9 月地 旺公司以要求路桥集团和川交公司退还履约保 证金为由特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地旺 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理由为:根据合同 约 定 , 地 旺 公 司 先 后 向 川 交 缴 纳 了 42,381,954.00 元履约保证金,但川交公司后 只向其退还了 19,291,234.10 元,剩余还有 23,090,719.90 元履约保证金一直未予以退 还。川交公司辩称:因为地旺公司管理不善, 导致该工程亏损,且因此引发多起诉讼纠纷, 经过对账,地旺公司已无任何款项可以退还, 且还需向川交公司支付因其引发的诉讼损失等 费用。本案中地旺公司具体的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川交公司与路桥集团连带向原告退还 履约保证金 23,090,719.00 元及资金占用利 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川 交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 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一审法院驳 回了川交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现本案尚在 管辖权异议上诉阶段。本诉讼对路桥集团及川 交公司生产经营均无重大影响。 .00 (管辖权 异议审理 过程中) 四川川 交路桥 有限责 任公司 蓬安县 城乡建 设投资 发展有 限 公 借款合 同纠纷 川交公司作为蓬安县清溪河 BT 项目的投 资人,按照与蓬安城投公司所签 BT 合同的约 定,川交公司于 2016 年 1 月完成了工程建设, 并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在川交公司催收 BT 项目工程款过程中,2017 年 5 月,经蓬安县财 228,414,52 0.00 否 一审中
2019年年度报告 司、蓬 政局协调,将于2017年6月向川交公司拨付4 安县财 亿元工程款,由于蓬安县财政资金紧张,川交 政局 公司在收到前述款项后,将其中的3亿元工程 款出借给蓬安县城投公司,再由城投公司转给 蓬安县财政局,并承诺对前述借款最迟在2017 年8月初还清。蓬安县财政局于2017年6月9 日向川交公司划付4亿元工程款后,川交公司 向城投公司出借了3亿元款项,但蓬安城投公 司现仅向川交公司偿还了71,585,480.00元的 借款,尚余228,414,520.00元的借款经川交公 司多次催收后至今未偿还。2019年10月川交 公司据此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蓬安城投公司立即归还川交公司借款本 金228,414,520.00元:2.判令蓬安城投公司按 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川交公司支付利息,从 2017年6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 鉴于蓬安财政局是蓬安城投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也是蓬安城投公司所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 故请求判令蓬安县财政局对前述第1、第2项 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蓬安城投 公司、蓬安财政局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保全费。本案法院立案审理后,蓬安城投 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已驳回蓬安 城投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时间待法院 通知确定。本诉讼对川交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
2019 年年度报告 40 / 266 司、蓬 安县财 政局 政局协调,将于 2017 年 6 月向川交公司拨付 4 亿元工程款,由于蓬安县财政资金紧张,川交 公司在收到前述款项后,将其中的 3 亿元工程 款出借给蓬安县城投公司,再由城投公司转给 蓬安县财政局,并承诺对前述借款最迟在 2017 年 8 月初还清。蓬安县财政局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向川交公司划付 4 亿元工程款后,川交公司 向城投公司出借了 3 亿元款项,但蓬安城投公 司现仅向川交公司偿还了 71,585,480.00 元的 借款,尚余 228,414,520.00 元的借款经川交公 司多次催收后至今未偿还。2019 年 10 月川交 公司据此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蓬安城投公司立即归还川交公司借款本 金 228,414,520.00 元;2.判令蓬安城投公司按 照年利率 10%的标准向川交公司支付利息,从 2017 年 6 月 9 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 3.鉴于蓬安财政局是蓬安城投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也是蓬安城投公司所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 故请求判令蓬安县财政局对前述第 1、第 2 项 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蓬安城投 公司、蓬安财政局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保全费。本案法院立案审理后,蓬安城投 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已驳回蓬安 城投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时间待法院 通知确定。本诉讼对川交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