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在检 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 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 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等等 此外,监察法还对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向监察 机关申诉的程序、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决定申请复审的程序、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的异议程 序及有关时效作了明确规定。 三、行政审计监督 (一)行政审计监督概述 1、审计监督的依据 1982年宪法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设立审计制度。宪法规定:“国务 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 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3年9月,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之后各级审计机关也相继建立。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 新中国的第一部审计法规,即《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94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计法》,并于1997年10月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审 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保障措施、职责、 权限等,作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我国审计监督的法律建构工作的基本完成 2、审计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 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审计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1)审计监督的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审计监督的内容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 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依法实施的经济监督行为。 (3)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每年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提出。《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在内部行政监 督机关中独有的。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作为专司经济监督职能的机关,审计机关的职责广泛: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 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 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 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 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 《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第216页
《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第216页 以及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在检 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 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 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等等。 此外,监察法还对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向监察 机关申诉的程序、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决定申请复审的程序、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的异议程 序及有关时效作了明确规定。 三、行政审计监督 (一) 行政审计监督概述 1、审计监督的依据 1982 年宪法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设立审计制度。宪法规定:“国务 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 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3 年 9 月,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之后各级审计机关也相继建立。1985 年 8 月,国务院发布了 新中国的第一部审计法规,即《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94 年 8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计法》,并于 1997 年 10 月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审 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保障措施、职责、 权限等,作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我国审计监督的法律建构工作的基本完成。 2、审计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 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 审计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1)审计监督的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审计监督的内容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 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依法实施的经济监督行为。 (3)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每年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提出。《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在内部行政监 督机关中独有的。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作为专司经济监督职能的机关,审计机关的职责广泛: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 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 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 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 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
进行审计 4、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5、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 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 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 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有权对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 导和监督,依法对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 为保证审计机关有效地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审计机关享有 以下权力: 1、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 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 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查询存款权。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 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但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 持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5、制止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 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 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己经拨付 的,暂停使用。但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6、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 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 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7、建议权。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 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8、通报或公布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9、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有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权力;审计机关还有依法行使通报 批评、警告以及采取其他处罚措施的权力。 《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第217页
《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第217页 进行审计。 4、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5、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 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 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 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0、审计机关有权对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 导和监督,依法对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 为保证审计机关有效地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审计机关享有 以下权力: 1、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 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 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查询存款权。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 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但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 持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5、制止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 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 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己经拨付 的,暂停使用。但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6、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 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 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7、建议权。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 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8、通报或公布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9、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有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权力;审计机关还有依法行使通报 批评、警告以及采取其他处罚措施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