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2)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督查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3)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辐射防护工作、核与辐射恐怖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中形成的 文件材料 14)监督员、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反应堆操纵员髙级操纵员、焊工和焊接操作工、无 损检验人员等核安全特种人员的资质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15)核与辐射安全科研项目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6.1.2核与辐射安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录A 6.2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6.2.1为保证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案卷质量,档案部门需从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系统 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6.2.2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 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 实体盖章。电子文件的归档依照GB/T18894执行 6.2.3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完毕,应由承办部门(承办人)填写归档移交淸单。核与辐射安全 档案归档移交清单见附录B。 6.3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6.3.1一般按照年度归档,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6.3.2涉密文件材料应当在文件办理完毕后立即归档 6.33重大会议和活动等文件材料,应当在会议和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6.3.4科研项目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后2个月内归档;周期较 长的科研项目可以按完成阶段分期归档。 6.3.5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 在工作完成后2个月内归档。 6.3.6核与辐射安全业务软件系统、系统使用维护手册等在软件系统验收完毕后3个月内归 6.4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 一般归档1份纸质载体文件材料,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 6.5文件材料的归档手续 所有归档文件,经档案部门审核验收、清点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归档移交淸单永久 保存。 7文件材料的整理 7.1文件材料按GBTr11822进行整理。整理要遵循核与辐射安全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
— 9 — 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2)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督查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3)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辐射防护工作、核与辐射恐怖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中形成的 文件材料; 14)监督员、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反应堆操纵员/高级操纵员、焊工和焊接操作工、无 损检验人员等核安全特种人员的资质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15)核与辐射安全科研项目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6.1.2 核与辐射安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录A。 6.2 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6.2.1 为保证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案卷质量,档案部门需从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系统 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6.2.2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 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 实体盖章。电子文件的归档依照 GB/T 18894执行。 6.2.3 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完毕,应由承办部门(承办人)填写归档移交清单。核与辐射安全 档案归档移交清单见附录B。 6.3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6.3.1 一般按照年度归档,于次年 3 月底前完成。 6.3.2 涉密文件材料应当在文件办理完毕后立即归档。 6.3.3 重大会议和活动等文件材料,应当在会议和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归档。 6.3.4 科研项目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后 2 个月内归档;周期较 长的科研项目可以按完成阶段分期归档。 6.3.5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 在工作完成后 2 个月内归档。 6.3.6 核与辐射安全业务软件系统、系统使用维护手册等在软件系统验收完毕后 3 个月内归 档。 6.4 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 一般归档1份纸质载体文件材料,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 6.5 文件材料的归档手续 所有归档文件,经档案部门审核验收、清点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归档移交清单永久 保存。 7 文件材料的整理 7.1 文件材料按 GB/T 11822 进行整理。整理要遵循核与辐射安全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
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和案卷成套系统 7.2文件材料整理时通常应按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组卷,有机联系的文件材料不能分开,保管 期限短的服从保管期限长的。 7.3跨年度的文件材料归入文件办结年度;长远规划、总结、年报、年鉴及回顾性的文件材 料按文件材料签发日期判定所属年度。 7.4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序 7.4.1卷内文件材料按产生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序。文件排序时,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汉文文本在 前,少数民族文字文本在后:中文文本在前,外文文本在后。 7.4.2核与辐射安全数据类文件材料按项目一时间或时间一项目排序, 7.5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材料均在有效书写内容页面的右 下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号,每卷页号均从1 开始编写。 7.6每个案卷应编写卷内目录,并填写卷内备考表(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7.7案卷编目式样见附录C。 7.7.1案卷目录式样见附录C图C.1 7.7.2卷内目录式样见附录C图C2。 7.73卷内备考表式样见附录C图C3 8档案的分类及编号 8.1核与辐射安全档案分类 包括核与辐射安全综合管理,核动力厂〔含国外核设施),研究堆与临界装置,核燃料循 环设施,核材料管制和实物保护,放射性物品运输,核安全设备,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处 置场、实验室等),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矿,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督査,核与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含核反恐),核领域人员相关资质,科研项目等,共15类。具体分类详见 附录 8.2案卷编号方式见图1 KXXX- XXXXXX-XXXX-NNN 案卷顺序号 年份 分类号 全宗号 图1案卷编号方式 注:档案分类编号见附录D 示例:秦山第一核电厂审批文件2016年第1份文件材料案卷编号为:XXXX-21.1.1-2016001
— 10 — 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和案卷成套系统。 7.2 文件材料整理时通常应按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组卷,有机联系的文件材料不能分开,保管 期限短的服从保管期限长的。 7.3 跨年度的文件材料归入文件办结年度;长远规划、总结、年报、年鉴及回顾性的文件材 料按文件材料签发日期判定所属年度。 7.4 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序 7.4.1 卷内文件材料按产生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序。文件排序时,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汉文文本在 前,少数民族文字文本在后;中文文本在前,外文文本在后。 7.4.2 核与辐射安全数据类文件材料按项目—时间或时间—项目排序。 7.5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材料均在有效书写内容页面的右 下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号,每卷页号均从1 开始编写。 7.6 每个案卷应编写卷内目录,并填写卷内备考表(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7.7 案卷编目式样见附录C。 7.7.1 案卷目录式样见附录C图C.1。 7.7.2 卷内目录式样见附录C图C.2。 7.7 3 卷内备考表式样见附录C图C.3。 8 档案的分类及编号 8.1 核与辐射安全档案分类 包括核与辐射安全综合管理,核动力厂(含国外核设施),研究堆与临界装置,核燃料循 环设施,核材料管制和实物保护,放射性物品运输,核安全设备,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处 置场、实验室等),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矿,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督查,核与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含核反恐),核领域人员相关资质,科研项目等,共15类。具体分类详见 附录D。 8.2 案卷编号方式见图 1。 XX.XX.X.X.-XXXX-NNN 案卷顺序号 年份 分类号 图 1 案卷编号方式 注:档案分类编号见附录 D 示例:秦山第一核电厂审批文件 2016 年第 1 份文件材料案卷编号为:XXXX-2.1.1.1-2016-001 全宗号 XXXX-
9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9.1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档案鉴定工作时,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各单位分管档案工 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以及档案部门、保密部门和承办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工 作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 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9.2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由本单位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淸册,组织档案销毁工作。 9.2.1销毁清册应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 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 签署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2.2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在指定场所进行监销。监销 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淸册所列内容进行淸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 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9.2.3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 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 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 9.2.4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10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0.1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10.2采取多种方式,为利用者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10.3建立档案的借阅、保密等制度。借阅、査阅档案必须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凡査阅 涉密档案时,必须经过保密部门审核批准;査阅未公开的档案,必须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 准 10.4档案利用者应对借阅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擅自转借,严禁剪裁 勾画、涂抹、污损档案。 11
— 11 — 9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9.1 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档案鉴定工作时,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各单位分管档案工 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以及档案部门、保密部门和承办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工 作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 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9.2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由本单位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组织档案销毁工作。 9.2.1 销毁清册应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 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 签署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2.2 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在指定场所进行监销。监销 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 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9.2.3 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 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 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 9.2.4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10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0.1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10.2 采取多种方式,为利用者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10.3 建立档案的借阅、保密等制度。借阅、查阅档案必须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凡查阅 涉密档案时,必须经过保密部门审核批准;查阅未公开的档案,必须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 准。 10.4 档案利用者应对借阅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擅自转借,严禁剪裁、 勾画、涂抹、污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