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 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 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 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 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 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 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 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 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 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 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 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 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 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 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 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 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
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 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 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 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 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 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 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 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 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 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 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 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 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 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 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 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 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
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 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 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 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 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 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 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 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 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 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 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 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 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
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 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 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 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 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 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 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 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 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 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 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 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 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
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 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 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 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 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 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 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 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 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 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 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 党员
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 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 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 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 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 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 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 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 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 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 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 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 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 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 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 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 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 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 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 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 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 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 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 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 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 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 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 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 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 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 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 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 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 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 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 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 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 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 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 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 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 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 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 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 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 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
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 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 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 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 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 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 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 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 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 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 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 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 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 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 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 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
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 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 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 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 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 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 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 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 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 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 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 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 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 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 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 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