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辽国法律制度 、 司法制度 “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因袭唐宋制度,保持民族特色,契丹、汉人分而治之 -一“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 (官)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 ·北面官保留契丹旧制;南面官仿唐制,设三省六部、台、院等 具体到司法机关,立国前,契丹人设有“决狱官”处理纠纷。“决狱官”为一 世袭的官职。立国后,太祖在中央始设专职司法官—夷离毕,太宗时扩大为夷 离毕院,负责审理契丹人案件;而汉人案件,则由南面官大理寺负责审理。此外, 辽太祖还仿效汉制,“置钟院以达民冤”④,方便人民直诉。地方上,立国初汉人犯 罪由州县行政长官审理;契丹人犯罪则由各地契丹警巡使审理。至辽圣宗时,逐 渐取消契丹人和汉人诉讼管辖上的差异,由分治走向合一。 辽国诉讼程序简易,强调案件审理务须快捷。为此,中央常派巡使巡视监督 地方刑狱,发现冤狱、滞狱,及时平理。 第十章辽夏金元法制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一节 辽国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 “因俗而治” : “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 因袭唐宋制度,保持民族特色,契丹、汉人分而治之 • -“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 (官)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 • 北面官保留契丹旧制;南面官仿唐制,设三省六部、台、院等
第一节辽国法律制度 四、主要特点 (一)从同罪异罚到一等科之 辽立国之初,由于治下各民族之间文明发展程度不同,加之彼此长期隔离, 选择了民族分治的政策,法制上亦“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 汉制待汉人”。①具体而言,对汉人、原东北地区的渤海人依唐宋律令治理;对契 丹及其他游牧部族则依契丹习惯法治理。“凡四姓相犯,皆用汉法;本类自相犯 者,用本国法。故别立契丹司以掌其狱。“②这种民族分治的做法,实践中极易导 致民族间的不平等。如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就轻重不均,同罪异罚现象较 为突出。伴随着民族融合程度的提高,圣宗开始尝试缩小契丹和汉人间的刑罚差 异,逐渐限制契丹贵族的特权,争取“一等科之”。道宗亦为此多次修订刑律,推 动国家法制的统一,尽管终辽之世,这一现象未能彻底扭转,但“各族间犯罪一 等科之”毕竟成了趋势。 (二)法律实施状况因人而异 辽国统治者无意仿效汉人制定一部统一的律典,却不断修订条制,尝试将唐 宋的中央集权体制与契丹族的部落联盟体制融为一体,将唐宋律法与契丹习惯法 融为一体,完善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律体系。这一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基于 各种原因,法制的实施状况则因人而异。特别是自兴宗起,大狱迭起,骨肉相残, “法制却不断被侵陵,沦为他们纵情快意的工具。辽至末期,法制大乱,已无约束 可言”③,最终被金所灭。 第章辽夏金元法制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一节 辽国法律制度 四、主要特点
第十章辽夏金元法制 第二节金国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二 法律制度 。三、 司法制度 ·四、主要特点 金国是以女真族为主体建立的政权。女真族起源于东北地区植被茂密的山地, 以渔猎、畜牧为生。唐末五代时期,一些女真部落始接受契丹人的统治,并逐渐 向松江平原地区转移。至10世纪,女真完颜部崛起,并与辽国不断征战。1115 年,女真首领完颜阿骨打称帝,国号大金,年号收国,定都会宁府(黑龙江白城, 后迁都燕京和汴京)。金国先是联宋攻辽,于1125年灭辽;后又转攻宋,1127年 灭北宋,以淮河一大散关为界与南宋对峙。金朝共历九帝,存续一百二十年。1234 年,金国被蒙古人所灭。金国全盛时疆域包括今东北全部、朝鲜北部、陕甘蒙晋 冀豫等地区。 第十章辽夏金元法制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二节 金国法律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 法律制度 • 三、司法制度 • 四、主要特点
第二节金国法律制度 、 立法概况 ·因族制宜,多制并存。 ·熙宗开始以汉制统一法制。 熙宗皇统三年(1145年), “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 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及《续降制书》 《军前权宜条理》 ·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年),设专局修订律令。1128, 《大定重修制条》 章宗明昌至泰和元年(1201年),修律完成《泰和律义》12篇563条, 《令》20卷,《新定敕条》3卷及《六部格式》30卷。 《泰和律义》篇目同唐宋,“实唐律也”。 ·形成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汉化完成: ,“典章法度几及汉唐” 第十章辽夏金元法制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二节 金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 因族制宜,多制并存。 • 熙宗开始以汉制统一法制。 • 熙宗皇统三年(1145年), “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 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及《续降制书》 《军前权宜条理》 • 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年),设专局修订律令。1128,《大定重修制条》 • 章宗明昌至泰和元年(1201年),修律完成《泰和律义》12篇563条, 《令》20卷,《新定敕条》3卷及《六部格式》30卷。 • 《泰和律义》篇目同唐宋, “实唐律也”。 • 形成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汉化完成。 • “典章法度几及汉唐
第二节金国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一)强化皇权和家长的权威 能否处理好中央集权和部落体制的共存是金国能否实现长期稳定的关键。金 国统治者希望通过强化皇权和家长权威来实行这一点。女真部落体制中存有贵族 政治的元素,许多官职均为世袭。为强化皇权,金国政权稳定后,尝试将那些世 袭的官职变为汉制官僚,同时又适当限制贵族官條的特权。如金国法律中虽然规 定有“八议”特权制度,但范围比唐宋律明显缩小。此外,金律对于官员读职犯 罪比唐律处罚要重;与此同时,金律扩大了奴隶主的权力,如奴隶咒骂主人,按 唐律规定处以流放,而金律则规定处以死刑等。 (二)严惩賭博盗贼犯罪 女真族有严惩盗贼的传统。立国后,仍然坚持这一传统。太宗天会七年 (1129年)规定:“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 十贯以上徒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利字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同时还要罚缴赃物价 值三倍的罚金。①此后,历代帝王还数度颁布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盗窃之外,大 定八年(1168年)金国颁布《品官犯赌博法》,规定官员凡动员赌博的,“赃不满 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②,以杜绝赌博之陋习。 第十章辽夏金元法制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二节 金国法律制度 二、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