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第十三章中国古代的法律
第十三章 中国古代的法律
K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中国古代的法律历史悠久,自夏而室想的形成、内容及特点,掌握中国古代法律清,四千年来从未中断。以博大精深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认识中国古代法律的的法律思想为理论支撑的中国古代主要形式,从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进行全法律制度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特面、系统的把握。色鲜明,是中国古代文化成果中一颖主要内容璀璨的明珠。》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特点》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形式及主要法典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 想的形成、内容及特点,掌握中国古代法律 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认识中国古代法律的 主要形式,从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进行全 面、系统的把握。 学习目的 Ø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Ø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特点 Ø 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形式及主要法典 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的法律历史悠久,自夏而至 清,四千年来从未中断。以博大精深 的法律思想为理论支撑的中国古代 法律制度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特 色鲜明,是中国古代文化成果中一颗 璀璨的明珠
?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矛节
第一节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K一、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的形成与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刑是法的通称,说明夏商二代都建立了镇压奴隶反抗的法律。西周时期,奴隶制法发展到高峰。西周实行“礼制”,礼在西周具有法的性质,它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使奴隶制法形成一定的体系。与此同时,一些关于断罪和量刑的原则也开始形成和确立,显示了我国奴隶制法律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领先地位。(二)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法逐渐代替奴兼制法这个时期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改变奴隶制法“临事议罪”的状态,把法律公之于众,使之成为“国之常法”。成文法的公布是我国法律向规范化、法典化发展的历史转折。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懂制定的《法经》六篇,可称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为封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三)秦至清两千年封建法制的发展1.秦汉时期封建法制的奠基阶段战国时商快的“法”为“律”,称为“秦律”。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秦紧法苛刑,“尚法而亡”。汉武帝“罢百家,独尊儒术”,以亡秦为教训,把儒家的伦理纲常与法制结合起来,制定了“九章律”等汉律六干篇,开始了把封建法制的儒家经典法典化的发展过程。2.隋唐时期封建法制的成熟阶段隋唐法制体系严整,内容详备,达到我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特别是汇集历代法典精华的唐律,被誉为封建法典的楷模。此后历代法典,虽各有损益,但都以此为范本。3.宋至明清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法制阶段自宋朝开始,统治者以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为基本国策,法律为适应这种集权趋势,刑罚日益严酷,将皇帝针对具体人和事所发的诏、令,变成断狱的依据,加强了皇权对立法和司法审判的控制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刑是法的通称,说明夏商二代 都建立了镇压奴隶反抗的法律。西周时期,奴隶制法发展到高峰。西周实行“礼制” ,礼在西周具有法的性 质,它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使奴隶制法形成一定的体系。与此同时,一些关于断罪 和量刑的原则也开始形成和确立,显示了我国奴隶制法律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领先地位。 这个时期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改变奴隶制法“临事议罪”的状态,把法律公之于众,使之成为“国之常 法”。成文法的公布是我国法律向规范化、法典化发展的历史转折。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法经》 六篇,可称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为封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秦汉时期封建法制的奠基阶段 战国时商鞅的“法”为“律” ,称为“秦律”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封建 法制。秦繁法苛刑, “尚法而亡”。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亡秦为教训,把儒家的伦理纲常与法 制结合起来,制定了“九章律”等汉律六十篇,开始了把封建法制的儒家经典法典化的发展过程。 2.隋唐时期封建法制的成熟阶段 隋唐法制体系严整,内容详备,达到我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特别是汇集历代法典精华的唐律,被誉为封 建法典的楷模。此后历代法典,虽各有损益,但都以此为范本。 3.宋至明清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法制阶段 自宋朝开始,统治者以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为基本国策,法律为适应这种集权趋势,刑罚日益严酷,将皇帝 针对具体人和事所发的诏、令,变成断狱的依据,加强了皇权对立法和司法审判的控制
K二、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一)宣扬君权至上,法自君出(三)以“三纲”为根本原则泰统一六国后,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就是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皇帝独揽大权,“命为制”,“令为诏”,法自君出。君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言出法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一言改法,可以董仲舒粮据先秦儒家关于君臣、父子关系的论述提出了“三不受法律的制约。西汉重仲舒则进一步神化君权,明确纲”的理论,认为君尊臣单、父尊子卑、夫尊妻单是天道的体提出:“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现。《白虎通义》明确将儒家“三纲”概括为“君为臣纲,父紧露:为人者天》)也就是说人间受命统治的君主权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是以“尊尊亲亲”原则为内容力是天授的,君主顺天意处事掌生杀予夺的大权,君主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的核心,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立于生杀之位”(《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君主容,它始终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一项根本原则。的命令是天的意志的体现,所有臣民必须服从。(二)应经合义,礼法结合(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如前所述,儒家自旬子始就有礼法并重的思想,认为统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时都强调和“礼治密切联系着的治者要“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德政”。董仲舒总结了孔子以来“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之”(《苟子·性恶》),礼法结合已成为一种趋势。董并用阴阻学说阐述了其德主刑辅思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阳仲舒则将儒家经义直接应用于法律实践,即依据儒家经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在他典无其是《春秋》的“微言大义”来审理案件定罪量刑。这种引经决狱的结果,不但把经与律本来不谐调看来,德主刑辅是天经地义的。运用到政治统治上则为先教后的东西谐调起来,而且给当时的法律条文赋子儒学精神,刑:“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春秋繁露·精华》)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促进法律条文朝看儒家化方向发展,确立了儒家的法律思想在司法领域的指导作用和统治地位,为儒家立法取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它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代秦以来的法家立法铺平了道路。为封建统治阶级设计了一种德刑兼用的统治方法,影响深远
二、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皇帝独揽大权, “命为制” , “令为诏” ,法自君出。君 主言出法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一言改法,可以 不受法律的制约。西汉董仲舒则进一步神化君权,明确 提出: “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 繁露·为人者天》)也就是说,人间受命统治的君主权 力是天授的,君主顺天意处事,掌生杀予夺的大权,君主 “立于生杀之位”(《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君主 的命令是天的意志的体现,所有臣民必须服从。 如前所述,儒家自荀子始就有礼法并重的思想,认为统 治者要“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 之”(《荀子·性恶》),礼法结合已成为一种趋势。董 仲舒则将儒家经义直接应用于法律实践,即依据儒家经 典,尤其是《春秋》的“微言大义”来审理案件,定罪 量刑。这种引经决狱的结果,不但把经与律本来不谐调 的东西谐调起来,而且给当时的法律条文赋予儒学精神, 促进法律条文朝着儒家化方向发展,确立了儒家的法律 思想在司法领域的指导作用和统治地位,为儒家立法取 代秦以来的法家立法铺平了道路。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就是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 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董仲舒根据先秦儒家关于君臣、父子关系的论述,提出了“三 纲”的理论,认为君尊臣卑、父尊子卑、夫尊妻卑是天道的体 现。《白虎通义》明确将儒家“三纲”概括为“君为臣纲,父 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是以“尊尊亲亲”原则为内容 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的核心,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 容,它始终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一项根本原则。 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时,都强调和“礼治”密切联系着的 “德政”。董仲舒总结了孔子以来“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 并用阴阳学说阐述了其德主刑辅思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阳 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他认为: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在他 看来,德主刑辅是天经地义的。运用到政治统治上则为先教后 刑: “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 也。”(《春秋繁露·精华》)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 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它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封建统治阶级设计了一种德刑兼用的统治方法,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