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在于意思表示 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素: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须含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即行为人必 须意识到并且追求其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在传统民法中称为“效果意思”。不具有设立、变更 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协议、社交性约定、交易意向约定等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第8章\意思表示真实doc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完整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基本内容,这在传统民法中 称为“目的意思。根据这一要求,对遗产分配份额作出不明确规定的遗嘱和买卖标的物或价 金约定不清楚的合同等都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而应视为尚未成立。仅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外 观而不具备内容要素的表示行为不仅无法实际履行,而且也不能完全明确其追求的行为效果 和意图 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并足以为外界客观识别。仅处于 内心意思状态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内在 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无法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表意行为也不构成行为人意图发生的民事法 律行为。 第8章\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doc 在行为人意思表示时,如果是单方行为,则只须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如撤销权的行使。 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还必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例如,在合同民事法律 行为中一方当亭人的要约意思表示内容与对方当事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内容一致,合同民事行 为才能成立。否则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被对方所接受,则合同不能成立。 第8章\意思表示的构成.doc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 (意思表示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构成条件 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判断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成立,不仅要依据民事法律 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往往还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特别成立要件。从理论上概括,民事法律行 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两类: 1.要物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以是否需有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要物 行为又称实践行为,其成立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须具备交付标的物的特别成立要件,它是独立 的意思表示与事实行为要件的结合。要物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 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 2.要式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要式行为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方可成 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各国的法律实践,对于要式行为的特别形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以书面形式为特别要件,如我国法律上的保险合同行为 (2)以特别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如票据行为等,这类行为不仅要求书面形式,还要 求具备必须记载事项,并符合特定的书面记载规则和签署规则 (3)以登记形式为特别要件,如婚姻行为 (4)以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为特别要件,如我国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合同等须经商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 对要式行为成立的特别形式要求有助于维护行为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保障交易安全 保存民事法律行为证据等,因此对某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是必要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要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在于意思表示。 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素: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须含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即行为人必 须意识到并且追求其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在传统民法中称为“效果意思”。不具有设立、变更 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协议、社交性约定、交易意向约定等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第 8 章\意思表示真实.doc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完整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基本内容,这在传统民法中 称为“目的意思”。根据这一要求,对遗产分配份额作出不明确规定的遗嘱和买卖标的物或价 金约定不清楚的合同等都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而应视为尚未成立。仅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外 观而不具备内容要素的表示行为不仅无法实际履行,而且也不能完全明确其追求的行为效果 和意图 3.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并足以为外界客观识别。仅处于 内心意思状态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内在 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无法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表意行为也不构成行为人意图发生的民事法 律行为。 第 8 章\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doc 在行为人意思表示时,如果是单方行为,则只须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如撤销权的行使。 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还必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例如,在合同民事法律 行为中一方当亭人的要约意思表示内容与对方当事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内容一致,合同民事行 为才能成立。否则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被对方所接受,则合同不能成立。 第 8 章\意思表示的构成.doc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 (意思表示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构成条件。 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判断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成立,不仅要依据民事法律 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往往还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特别成立要件。从理论上概括,民事法律行 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两类: 1.要物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以是否需有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要物 行为又称实践行为,其成立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须具备交付标的物的特别成立要件,它是独立 的意思表示与事实行为要件的结合。要物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 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 2.要式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要式行为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方可成 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各国的法律实践,对于要式行为的特别形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以书面形式为特别要件,如我国法律上的保险合同行为; (2)以特别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如票据行为等,这类行为不仅要求书面形式,还要 求具备必须记载事项,并符合特定的书面记载规则和签署规则; (3)以登记形式为特别要件,如婚姻行为, (4)以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为特别要件,如我国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合同等须经商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 对要式行为成立的特别形式要求有助于维护行为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保障交易安全, 保存民事法律行为证据等,因此对某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是必要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要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条
件。生效要件不仅适用于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尚未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例 如要约与承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有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分。 般生效要件是指为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完全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普遍性的法律条件 一般生效要件在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 件则是指法律对某些行为发生效力所附加的特殊条件,如遗嘱的生效即是以立遗嘱人的死亡 为特别要件 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实质上仅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条件限制问题 符合成立要件与一般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使特别生效要 件不成就,当事人也不得任意否认或取消该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得恶意地阻碍或促成该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要件又称为“主体合格原则”。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 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即必须具备与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8章\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doc 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紧密相连,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不能独立进行 有关的意思表示。因此各国民法大多将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的条件之一,这对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极为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种情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的民事行为 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有两个特殊情况,即企业法人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能力归 属问题和企业法人破产清算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问题 合伙作为民事主体,其应以全体合伙人的意思一致为其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足以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只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才符合生 效要件。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私法的效果而将其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 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但是意思表示本身不 是民事法律行为,它仅仅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最为重 要的要件。无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无从成立 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将直接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 行为有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则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或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意思表示自愿和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出于其自由意 志,而且其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相一致 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原因有多种,有的是基于主观原因的 不真实,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或因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实施的,还有的是基于客观原因的 不真实,如行为人被迫实施的等。因此,受欺诈、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及因重大误解而 作出的意思表示等等都是不真实的
件。生效要件不仅适用于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尚未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例 如要约与承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有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分。 一般生效要件是指为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完全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普遍性的法律条件。 一般生效要件在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 件则是指法律对某些行为发生效力所附加的特殊条件,如遗嘱的生效即是以立遗嘱人的死亡 为特别要件。 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实质上仅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条件限制问题, 符合成立要件与一般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使特别生效要 件不成就,当事人也不得任意否认或取消该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得恶意地阻碍或促成该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要件又称为“主体合格原则”。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 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即必须具备与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 8 章\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doc 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紧密相连,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不能独立进行 有关的意思表示。因此各国民法大多将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的条件之一,这对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极为必 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种情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的民事行为。 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有两个特殊情况,即企业法人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能力归 属问题和企业法人破产清算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问题。 合伙作为民事主体,其应以全体合伙人的意思一致为其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足以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只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才符合生 效要件。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私法的效果而将其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 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但是意思表示本身不 是民事法律行为,它仅仅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最为重 要的要件。无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无从成立。 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将直接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 行为有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则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或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意思表示自愿和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出于其自由意 志,而且其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相一致。 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原因有多种,有的是基于主观原因的 不真实,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或因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实施的,还有的是基于客观原因的 不真实,如行为人被迫实施的等。因此,受欺诈、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及因重大误解而 作出的意思表示等等都是不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要件又称内容合法要件,对于合格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取得预期的法律 效果具有决定意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有学者也称之为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是指行 为人意思表示效果意思指向的目的,或者说行为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的效果。民事法律 行为要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必须合法、可能、确定,即除了合法外,还要求可能和确 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也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不违反法律 不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特别是强行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杈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行性规范的目的。 第8章社会公共利益doc 有学者认为不违反法律仅仅包括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不包括滥用法 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行性规范的目的。所谓规避法律行为,也称之为脱 法行为,是以迂回手段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所谓合法形式实际上就是规避法律行为。如果法律允 许行为人为追求法律所禁止的不法目的而以迂回的方式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的公 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认定规避法律强制性的行为 是无效的 2民事法律行为标的可能 标的的可能是指标的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应当排除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全部 不能、永久不能等各种不能情形。 1)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 客观不能,是指任何人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也不能。因此,不能的原因与当事人无关 客观不能既可以是物理学意义上的不能,也可以是社会观念上的不能,客观不能并非物理学 意义上的绝对不能,在物理学意义上虽然有可能,但是可能在社会观念上,仍可以构成客观 不能。对于社会观念不能,如果行为的意义效果远远低于行为本身,则可以成为社会观念不 能,即使在物理学意义上是可能的,也属于客观上的不能。客观不能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主观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仅归于行为人本身主观不能,主观不能不是绝对导致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主观不能仅在相对人知此行为不能时使法律行为无效。之所以在此种情况下 民事行为无效,是因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以给付不能为内容的。因此,根据给付不能为 内容的合同为无效的原则,此种行为为无效。主观不能产生债务上的法律效力 (2)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发生在民事行为成立之前,亦即民事行为成立时已确定不 能。标的自始不能,使民事行为无效。 嗣后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发生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后,亦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是可 能的,但是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变为不能。嗣后不能,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 法律行为有效,但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履行不能,并可产生民事法律行为解除。 (3)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事实不能,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在事实上不能实现,事实不能使民事行为归于无 效。通常所讲的不能是事实不能。 法律不能,是指因法律上的原因导致不能,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不能 也可以导致民事行为无效。 (4)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全部的时段,民事行为的标的确定无实 现的可能。永久不能导致民事行为无效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要件又称内容合法要件,对于合格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取得预期的法律 效果具有决定意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有学者也称之为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是指行 为人意思表示效果意思指向的目的,或者说行为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的效果。民事法律 行为要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必须合法、可能、确定,即除了合法外,还要求可能和确 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也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1.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不违反法律 不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特别是强行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行性规范的目的。 第 8 章\社会公共利益.doc 有学者认为不违反法律仅仅包括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不包括滥用法 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行性规范的目的。所谓规避法律行为,也称之为脱 法行为,是以迂回手段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所谓合法形式实际上就是规避法律行为。如果法律允 许行为人为追求法律所禁止的不法目的而以迂回的方式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的公 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认定规避法律强制性的行为 是无效的。 2.民事法律行为标的可能 标的的可能是指标的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应当排除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全部 不能、永久不能等各种不能情形。 (1)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 客观不能,是指任何人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也不能。因此,不能的原因与当事人无关。 客观不能既可以是物理学意义上的不能,也可以是社会观念上的不能,客观不能并非物理学 意义上的绝对不能,在物理学意义上虽然有可能,但是可能在社会观念上,仍可以构成客观 不能。对于社会观念不能,如果行为的意义效果远远低于行为本身,则可以成为社会观念不 能,即使在物理学意义上是可能的,也属于客观上的不能。客观不能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主观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仅归于行为人本身主观不能,主观不能不是绝对导致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主观不能仅在相对人知此行为不能时使法律行为无效。之所以在此种情况下 民事行为无效,是因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以给付不能为内容的。因此,根据给付不能为 内容的合同为无效的原则,此种行为为无效。主观不能产生债务上的法律效力。 (2)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发生在民事行为成立之前,亦即民事行为成立时已确定不 能。标的自始不能,使民事行为无效。 嗣后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发生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后,亦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是可 能的,但是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变为不能。嗣后不能,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 法律行为有效,但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履行不能,并可产生民事法律行为解除。 (3)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事实不能,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在事实上不能实现,事实不能使民事行为归于无 效。通常所讲的不能是事实不能。 法律不能,是指因法律上的原因导致不能,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不能 也可以导致民事行为无效。 (4)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全部的时段,民事行为的标的确定无实 现的可能。永久不能导致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