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就是确认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够实现法定主义方 式所无法实现的调整功能,正在于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内容发生了作用,从而使当事人意志依 法实现为法律关系,使当事人的意志法律化 (2)因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然而无论当事人内 心的意愿如何,在未表示于外部以前,法律上不产生任何效力;反之,当事人如无内心的意 欲,而于外部为表示行为时,即非真意的表示行为,是否应依其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这是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交易安全如何协调的政策问题。一般来说,有意识的非真意表示(心 中保留和虚伪意思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应使其发生相当于其表示的法律效力:无意识 的非真意表示(错误),为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应使其有撤销的可能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的。鉴于在日常生活中通 常行为人只欲发生经济的效果,而欠缺对于法律效力的明确观念,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当 事人,许多情形下,无须对法律效力的发生有明确意思,只要以法律的方法达成经济的或社 会的效果意思即可。这点把民事法律行为与观念通知、意思通知、宥恕等准民事法律行为区 别开来了。这些准民事法律行为虽也属于表意行为,但对其行为的效力,民法不允许按照当 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而只允许按照法定的内容发生 (4)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必皆基于意思表示,只要其主要部分基于意 思表示即可。法律有时不仅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主要的效力,而且确认民事法律行为 有一定的附随的效力。如在买卖合同中,移转财产的债务与交付价金的债务,是基于当事人 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法律效力,而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则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 律使其直接发生。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必要为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一切效 果一一实施意思表示。因为法律可以补充当事人的意思,代当事人为适当的决定 5.民事法律事实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 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虽都可能是合法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并都能产生一定 的法律后果,但仍有以下主要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 在表示: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 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而事 实行为则仅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 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要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的构成则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但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如准 民事法律行为虽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有的 除意思表示外,尚需与其他法律事实结合,始能成立。如实践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行为 人意思表示外,还必须有标的物交付的行为才能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民法上的行为
上就是确认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够实现法定主义方 式所无法实现的调整功能,正在于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内容发生了作用,从而使当事人意志依 法实现为法律关系,使当事人的意志法律化。 (2)因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然而无论当事人内 心的意愿如何,在未表示于外部以前,法律上不产生任何效力;反之,当事人如无内心的意 欲,而于外部为表示行为时,即非真意的表示行为,是否应依其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这是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交易安全如何协调的政策问题。一般来说,有意识的非真意表示(心 中保留和虚伪意思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应使其发生相当于其表示的法律效力;无意识 的非真意表示(错误),为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应使其有撤销的可能。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的。鉴于在日常生活中通 常行为人只欲发生经济的效果,而欠缺对于法律效力的明确观念,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当 事人,许多情形下,无须对法律效力的发生有明确意思,只要以法律的方法达成经济的或社 会的效果意思即可。这点把民事法律行为与观念通知、意思通知、宥恕等准民事法律行为区 别开来了。这些准民事法律行为虽也属于表意行为,但对其行为的效力,民法不允许按照当 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而只允许按照法定的内容发生 (4)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必皆基于意思表示,只要其主要部分基于意 思表示即可。法律有时不仅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主要的效力,而且确认民事法律行为 有一定的附随的效力。如在买卖合同中,移转财产的债务与交付价金的债务,是基于当事人 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法律效力,而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则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 律使其直接发生。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必要为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一切效 果一一实施意思表示。因为法律可以补充当事人的意思,代当事人为适当的决定。 5.民事法律事实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 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虽都可能是合法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并都能产生一定 的法律后果,但仍有以下主要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 在表示;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 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而事 实行为则仅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 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要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的构成则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但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如准 民事法律行为虽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有的 除意思表示外,尚需与其他法律事实结合,始能成立。如实践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行为 人意思表示外,还必须有标的物交付的行为才能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民法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 法上的行为,但民法上的行为并非仅指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违约行为、事实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与适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是从德国学者胡果所创的适法行为的概念演变而来的。按现代民法学 者的观点,民事法律行为与适法行为并非同一概念。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适法行为 者,法律所许之构成法律事实之行为也”。其中不仅含有不当得利等“有悖良俗”的不当行为, 而且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和有瑕疵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仅是适法行为的一部分 四、淮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见意思表示一 节)。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一)单方行为 又称一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其特点是,不需 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单方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撤销 解除合同等)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 出于对相对人利益的考虑,法律规定单方行为通常只在两种情况下出现: 是有关行为的后果仅使相对人取得权利而不使其承担相应义务的,如授权行为、赠与 行为、遗嘱与遗赠行为 是行为人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而享有从事单方行为权利的,如撤销行为、解除行为、追 认行为等。 二)双方行为 双方行为,又称契约行为,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 律行为。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意义不同,但彼此相适应,其意思表示包括了相 反方向的要约与承诺。 (三)共同行为 又称协议行为,是指由两个以上同一目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 合同行为、设立法人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等。其特点是,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当事 人并非对立而是并立平行 (四)决议 此外多方法律行为还包括一种特殊的行为,即决议。主要出现在社团组织中,又称为“内 部组织行为”,是指社团组织内部根据一定的组织规则(主要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的多方 行为。形成社团组织对外为法律行为的基础,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个特征: 决议也是一种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但它主要是以资本多数决为原则,因此不是全 部平行的合致,而是多数平行的一致。决议中单个成员的意思表示的无效或撤销并不一定影 响决议的效力。 2.在决议中,意思表示并不针对其他发出表示的成员,而是针对有关意思形成机构如 董事会。 3.决议对那些没有对决议表示同意的成员也能产生约束力。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由于它们的成立要件不同,这类 区分便于适用法律、判断有关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有关行为对哪些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 法上的行为,但民法上的行为并非仅指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违约行为、事实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与适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是从德国学者胡果所创的适法行为的概念演变而来的。按现代民法学 者的观点,民事法律行为与适法行为并非同一概念。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适法行为 者,法律所许之构成法律事实之行为也”。其中不仅含有不当得利等“有悖良俗”的不当行为, 而且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和有瑕疵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仅是适法行为的一部分。 四、准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见意思表示一 节)。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一)单方行为 又称一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其特点是,不需 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单方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撤销、 解除合同等)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 出于对相对人利益的考虑,法律规定单方行为通常只在两种情况下出现: 一是有关行为的后果仅使相对人取得权利而不使其承担相应义务的,如授权行为、赠与 行为、遗嘱与遗赠行为; 二是行为人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而享有从事单方行为权利的,如撤销行为、解除行为、追 认行为等。 (二)双方行为 双方行为,又称契约行为,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 律行为。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意义不同,但彼此相适应,其意思表示包括了相 反方向的要约与承诺。 (三)共同行为 又称协议行为,是指由两个以上同一目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 合同行为、设立法人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等。其特点是,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当事 人并非对立而是并立平行。 (四)决议 此外多方法律行为还包括一种特殊的行为,即决议。主要出现在社团组织中,又称为“内 部组织行为”,是指社团组织内部根据一定的组织规则(主要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的多方 行为。形成社团组织对外为法律行为的基础,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个特征: 1.决议也是一种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但它主要是以资本多数决为原则,因此不是全 部平行的合致,而是多数平行的一致。决议中单个成员的意思表示的无效或撤销并不一定影 响决议的效力。 2.在决议中,意思表示并不针对其他发出表示的成员,而是针对有关意思形成机构如 董事会。 3.决议对那些没有对决议表示同意的成员也能产生约束力。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由于它们的成立要件不同,这类 区分便于适用法律、判断有关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有关行为对哪些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包括财产、劳务) 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点是,取得某项权利以偿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有偿行为大多数是双务行为,但在 少数情况下,有的单务行为也可以是有偿行为,如有息借贷合同。 无偿行为,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须给付任何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 与、使用借贷、无偿的消费借贷等均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点是,一方当事人无须给付任何代价就可取得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 首先,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无偿的,如买卖行为必须是有偿的, 赠与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该行为不能成立或依法 转换为另一类行为。 其次,有偿行为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若按此原则有明显的不公平,受损害的一方可依 显失公平的规定主张撤销该行为。 最后,由于无偿行为中承担义务一方未取得相应的代价,因此,法律对他的注意义务往 往规定较有偿行为轻,承担的民事责任也要轻。如赠与人将有瑕疵的物品赠与受赠人,受赠 人不得因为物品有瑕疵而追究赠与人的民事责任 三、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行为。如赠与、使用借贷及消费借贷等合同 行为。 在单务行为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这并 不意味着其不可能负担任何义务。如其仍要承担次要义务,且该义务并非是与对方的给付义 务相对应,该行为仍为单务行为。如在附负担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的 义务,而受赠人也负有按约定履行某项负担的义务,但双方所负担的义务不是相互对应的, 因此,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仍然属于单务行为 双务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在双务行为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 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每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至于一方享有的权 利与对方负担的义务是否等价,在所不问。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合同均为双务行为。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双务行为具有单务行为所没有的一些法律后果,如只有在双 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 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以交付标的物为 特殊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民间借贷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行为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及其成立的时间:界定当事人应 为或所为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某种特定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捐助 行为、票据行为等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必须采用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 立及其效力问题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无须相关行为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包括财产、劳务) 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点是,取得某项权利以偿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有偿行为大多数是双务行为,但在 少数情况下,有的单务行为也可以是有偿行为,如有息借贷合同。 无偿行为,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须给付任何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 与、使用借贷、无偿的消费借贷等均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点是,一方当事人无须给付任何代价就可取得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 首先,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无偿的,如买卖行为必须是有偿的, 赠与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该行为不能成立或依法 转换为另一类行为。 其次,有偿行为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若按此原则有明显的不公平,受损害的一方可依 显失公平的规定主张撤销该行为。 最后,由于无偿行为中承担义务一方未取得相应的代价,因此,法律对他的注意义务往 往规定较有偿行为轻,承担的民事责任也要轻。如赠与人将有瑕疵的物品赠与受赠人,受赠 人不得因为物品有瑕疵而追究赠与人的民事责任。 三、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行为。如赠与、使用借贷及消费借贷等合同 行为。 在单务行为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这并 不意味着其不可能负担任何义务。如其仍要承担次要义务,且该义务并非是与对方的给付义 务相对应,该行为仍为单务行为。如在附负担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的 义务,而受赠人也负有按约定履行某项负担的义务,但双方所负担的义务不是相互对应的, 因此,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仍然属于单务行为。 双务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在双务行为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 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每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至于一方享有的权 利与对方负担的义务是否等价,在所不问。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合同均为双务行为。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双务行为具有单务行为所没有的一些法律后果,如只有在双 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 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以交付标的物为 特殊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民间借贷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行为。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及其成立的时间;界定当事人应 为或所为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某种特定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捐助 行为、票据行为等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必须采用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 立及其效力问题。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无须相关行为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行为,是指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从属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在借贷 合同与担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之间,借贷合同为主行为,保证合同为从行为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从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者外,主行为无效,则从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导致从行 为的效力当然丧失。例如,贷款已归还完毕,但请求返还质物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七、独立行为和附属行为 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独立行为。附属行为,又称辅助行为或补充行为,是指不具 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为他人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的行为。例如同意、许可。 依附属行为而完成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基本行为或待补行为。例如,法定代理 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同意,为附属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为基本 行为 辅助行为对效力待定的基本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辅助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本人对无权 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追认、有处分权的人 对无权处分人所作处分行为的追认行为。辅助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享有辅助权的 第三人同意,就使他人之间的基本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对他人行为的追认可以通 过明示方式,也可以通过默示方式,但是,第三人的同意应当对相对人为之。即应对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或无处分权人为之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独立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就能成立和生效 而附属行为以基本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不能脱离基本行为而成立和生效,而且只有基本行为 不违反强行法规定时,附属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即才能成为基本行为完成效力的条件 八、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不同而划分的 财产法律行为是指创设或者发生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 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法上效力或者说以发生债权请求权为目的的行为。对于义务 人来说,产生了法律上的负担,所以称为负担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 其法律特征是,一经产生便产生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的法律效果。债权行为可以是单方 行为,如遗嘱、悬赏广告:也可以是双方行为,如合同 处分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既存权利为内容的法律 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变动物权关系的行为。所有权的转 移、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设定都是物权行为。 准物权是变动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是以债权或其他无体财产作为标 的物的处分行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都是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于德国,我国立 法是否采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 身份法律行为是以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包括亲属行为和继承行 为。亲属行为是发生亲属法上效果的行为,包括结婚、收养、认领等;继承行为是发生继承 法效果的行为,包括继承人的指定、继承的抛弃等。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由于身份行为的特殊性,大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对其作丁很 多与总则相异的特殊规定,因而在解决因身份行为引起的纠纷时,应优先适用这些特殊规定 九、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这是根据财产法律行为本身是否包含原因,或者说,以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是否以原因 存在或无瑕疵为要件而划分的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成立或有效决定自身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原因欠缺,导致法律行 为无效;原因瑕疵,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总之,原因不成立或不生效时,视为无法律上的原
从行为,是指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从属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在借贷 合同与担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之间,借贷合同为主行为,保证合同为从行为。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从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者外,主行为无效,则从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导致从行 为的效力当然丧失。例如,贷款已归还完毕,但请求返还质物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七、独立行为和附属行为 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独立行为。附属行为,又称辅助行为或补充行为,是指不具 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为他人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的行为。例如同意、许可。 依附属行为而完成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基本行为或待补行为。例如,法定代理 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同意,为附属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为基本 行为。 辅助行为对效力待定的基本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辅助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本人对无权 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的追认、有处分权的人 对无权处分人所作处分行为的追认行为。辅助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享有辅助权的 第三人同意,就使他人之间的基本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对他人行为的追认可以通 过明示方式,也可以通过默示方式,但是,第三人的同意应当对相对人为之。即应对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或无处分权人为之。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独立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就能成立和生效; 而附属行为以基本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不能脱离基本行为而成立和生效,而且只有基本行为 不违反强行法规定时,附属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即才能成为基本行为完成效力的条件。 八、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不同而划分的。 财产法律行为是指创设或者发生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 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法上效力或者说以发生债权请求权为目的的行为。对于义务 人来说,产生了法律上的负担,所以称为负担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 其法律特征是,一经产生便产生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的法律效果。债权行为可以是单方 行为,如遗嘱、悬赏广告;也可以是双方行为,如合同。 处分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既存权利为内容的法律 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变动物权关系的行为。所有权的转 移、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设定都是物权行为。 准物权是变动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是以债权或其他无体财产作为标 的物的处分行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都是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于德国,我国立 法是否采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 身份法律行为是以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身份行为包括亲属行为和继承行 为。亲属行为是发生亲属法上效果的行为,包括结婚、收养、认领等;继承行为是发生继承 法效果的行为,包括继承人的指定、继承的抛弃等。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由于身份行为的特殊性,大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对其作丁很 多与总则相异的特殊规定,因而在解决因身份行为引起的纠纷时,应优先适用这些特殊规定。 九、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这是根据财产法律行为本身是否包含原因,或者说,以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是否以原因 存在或无瑕疵为要件而划分的。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成立或有效决定自身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原因欠缺,导致法律行 为无效;原因瑕疵,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总之,原因不成立或不生效时,视为无法律上的原
因,受不当得利的追究。有因行为亦被称为要因行为 在当代社会,人们之所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或对他人负担债务,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如 果法律认为,原因是给付财产的重要因素,则其行为为有因行为。在理论上讲,债权行为原 则上是有因行为,如果当事人意图使之为无因行为,亦可以成为无因行为。物权行为原则上 为无因行为,但当事人以其意思可以使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行为为必要者,即不以原因存在与否或生效与否影响法律行为的效 力。无因行为分为相对的无因行为和绝对的无因行为。 在无因行为中得以当事人的意思使之为有因者称为相对的无因行为:不得以当事人的意 思使之为有因者,称为绝对的无因行为 物权行为是典型的相对无因行为:而票据行为是典型的绝对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主要是运用于商事行为中,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相对人的信赖交往 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的划分只存在于财产行为中。 法律行为划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意义在于:明确原因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十、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指行为人生前实施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死因行为,是指行为人生前实施,但以其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民事 法律行为为生前行为,只有设立遗嘱行为为死因行为。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行为是否已生效 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未加 区分,多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要件概括其成立规则和生效规则。这一做法虽然简化了 传统民法规则的繁琐性,但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和实践中留下了一定的缺口。近年来,我 国不少民法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 通说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具有明确区别,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二事 实判断问题,应着重于判断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己经存在,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 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重判断民事主体的某一意思表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 能否取得法律上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其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 立后,才能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在立法方面,《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区分。但仍有部分 学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统一的。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要素。根据传 统民法通常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两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备的共同要件 具备一般成立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前提。在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须 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的问题历来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一般要件应包括行为人、意 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内容(或标的)三项。有人认为一般要件包括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两项。还有人认为一般要件主要就是意思表示。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并且认为意思表示的前提当然必须存在主体,没有主体何来意 思表示。意思表示必定是主体的意思表示。至于内容或标的也应该包含在意思表示之中。民 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不同,应仅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外部形态,至于这 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依其生效要件来判断 第8章意思表示真实doc
因,受不当得利的追究。有因行为亦被称为要因行为。 在当代社会,人们之所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或对他人负担债务,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如 果法律认为,原因是给付财产的重要因素,则其行为为有因行为。在理论上讲,债权行为原 则上是有因行为,如果当事人意图使之为无因行为,亦可以成为无因行为。物权行为原则上 为无因行为,但当事人以其意思可以使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行为为必要者,即不以原因存在与否或生效与否影响法律行为的效 力。无因行为分为相对的无因行为和绝对的无因行为。 在无因行为中得以当事人的意思使之为有因者称为相对的无因行为;不得以当事人的意 思使之为有因者,称为绝对的无因行为。 物权行为是典型的相对无因行为;而票据行为是典型的绝对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主要是运用于商事行为中,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相对人的信赖交往。 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的划分只存在于财产行为中。 法律行为划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意义在于:明确原因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十、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指行为人生前实施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死因行为,是指行为人生前实施,但以其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民事 法律行为为生前行为,只有设立遗嘱行为为死因行为。 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行为是否已生效。 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未加 区分,多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要件概括其成立规则和生效规则。这一做法虽然简化了 传统民法规则的繁琐性,但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和实践中留下了一定的缺口。近年来,我 国不少民法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 通说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具有明确区别,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二事 实判断问题,应着重于判断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 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重判断民事主体的某一意思表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 能否取得法律上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其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 立后,才能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在立法方面,《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区分。但仍有部分 学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统一的。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要素。根据传 统民法通常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两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备的共同要件。 具备一般成立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前提。在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须 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的问题历来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一般要件应包括行为人、意 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内容(或标的)三项。有人认为一般要件包括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两项。还有人认为一般要件主要就是意思表示。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并且认为意思表示的前提当然必须存在主体,没有主体何来意 思表示。意思表示必定是主体的意思表示。至于内容或标的也应该包含在意思表示之中。民 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不同,应仅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外部形态,至于这 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依其生效要件来判断。 第 8 章\意思表示真实.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