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深刻理解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1987年,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邓小平有这样一段富有远见的话: “切 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 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 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 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巷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设 想香港就没有干扰,没有破坏力量吗?…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 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 大家可以冷静地想想,香港有时候会不会出现非北京出头就不能解决的问题呢… 总有一些事情沿有中央出头你们是难以解决的。·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 一个在’民主’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 2015年,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则说了这样一番话:“香港特区的普选之争… 实质是管治权的归属问题。特区管治权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兹事体大,不容有失。” 用好全面管治权,中央和特区形成良性互动,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 代化”的应有之义。 全面管治权必须得到香港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根据阁小骏的观察,香港社会运动的 不断激化和“港独”势力的泛起,对香港特区的管治形成新的干扰,这种干扰“对 两地之间的政治互信杀伤力非常大” 比如,有些境内外势力“打着红旗反红旗”,故意混淆、曲解“一国两制”的初心, 对全面管治权横挑鼻子竖挑眼,发出“香港只有一国、没有两制”之类的奇谈怪论 臆度中央收紧高度自治权,甚至“全面接管”云云。再加上香港经济一体化带来的 竞争、收入分配不均、住房置业困难等带来的社会分化,很容易转为对政府和相关 政策的不满。这些,对港澳尤其是香港建立足够的政治认同,形成了不小的挑战。 复习与思考题 1 “一国”的含义是什么? 2.“两制”的含义是什么? 3.“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是什么? 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如何体现? 参考阅读书目 1.肖蔚云:《论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 3.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编:《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 版。 6
6 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深刻理解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1987 年,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邓小平有这样一段富有远见的话: “切 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 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 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 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设 想香港就没有干扰,没有破坏力量吗?…… 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 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 大家可以冷静地想想,香港有时候会不会出现非北京出头就不能解决的问题呢…… 总有一些事情没有中央出头你们是难以解决的。……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 一个在’民主’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 2015 年,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则说了这样一番话:“香港特区的普选之争…… 实质是管治权的归属问题。特区管治权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兹事体大,不容有失。” 用好全面管治权,中央和特区形成良性互动,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 代化”的应有之义。 全面管治权必须得到香港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根据阎小骏的观察,香港社会运动的 不断激化和“港独”势力的泛起,对香港特区的管治形成新的干扰,这种干扰“对 两地之间的政治互信杀伤力非常大”—— 比如,有些境内外势力“打着红旗反红旗”,故意混淆、曲解“一国两制”的初心, 对全面管治权横挑鼻子竖挑眼,发出“香港只有一国、没有两制”之类的奇谈怪论, 臆度中央收紧高度自治权,甚至“全面接管”云云。再加上香港经济一体化带来的 竞争、收入分配不均、住房置业困难等带来的社会分化,很容易转为对政府和相关 政策的不满。这些,对港澳尤其是香港建立足够的政治认同,形成了不小的挑战。 复习与思考题 1.“一国”的含义是什么? 2.“两制”的含义是什么? 3.“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是什么? 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如何体现? 参考阅读书目 1.肖蔚云:《论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7 年版。 3.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编:《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7 年 版
第三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首先让学生理解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种由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明确规定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政策性的政治关系,由政治人物予以解释,也是 种法律关系,由法官予以解释:其次让学生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再次让学生 握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最后让学生掌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 之 本章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学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掌握特 别行改风的法律h位,堂握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堂爆中央与特别行政风相 互关联的权力。 本章教学重点: 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2.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的划分 3.特别行改区的高度自治权。 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5.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本章教学难点: 1.政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 2.政治人物的解释与法官的解释不一致,怎么办?与法治精神是否冲突? 3.如何理解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与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 4.中央的含义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含义的区别?意义何在? 5.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是否应遵守基本法?如何判断? 6.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是否存在权力的分享,是否存在权力的制约? 7.如何用基本法解决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在现实中的分歧、争论? 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深刻理解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的授权 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分权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不仅没有稳固的历史基础,而且也不 符合我国的现实。自秦汉以来,我国就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国家。正因如 此,单一制继续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在单一制下可以存在地方自 治,但这也是中央授权的结果。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 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此处“地 方的国家机构”理应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构。在这种“民主集中单一制”的模式 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是主权与分权的关系,而是授权关系。 7
7 第三章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首先让学生理解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种由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明确规定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政策性的政治关系,由政治人物予以解释,也是一 种法律关系,由法官予以解释;其次让学生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再次让学生 掌握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最后让学生掌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 力。 本章基本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掌握特 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掌握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掌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相 互关联的权力。 本章教学重点: 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2.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的划分。 3.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5.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本章教学难点: 1.政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 2.政治人物的解释与法官的解释不一致,怎么办?与法治精神是否冲突? 3.如何理解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与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 4.中央的含义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含义的区别?意义何在? 5.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是否应遵守基本法?如何判断? 6.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是否存在权力的分享,是否存在权力的制约? 7.如何用基本法解决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在现实中的分歧、争论? 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深刻理解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的授权 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分权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不仅没有稳固的历史基础,而且也不 符合我国的现实。自秦汉以来,我国就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国家。正因如 此,单一制继续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在单一制下可以存在地方自 治,但这也是中央授权的结果。宪法第 3 条第 4 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 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此处“地 方的国家机构”理应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构。在这种“民主集中单一制”的模式 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是主权与分权的关系,而是授权关系
授权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目前,不论是港澳基本法,还是民族区域自治 法,可以说都是授权法,是授权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颇为重要的是,由全国人大制 定《授权法》,实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核心任务。其作为授权领域的基本法 律,不仅可以将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关系加以规范化,还可以统领诸如香港基本法在内 的其他法律。也许,还可以构造出宪法一授权法一香港基本法这样的新格局。 正是由于中央的授权,才产生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虽然“高度”, 但不是完全自治权。对此,小平同志在1983年6月26日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 教授杨力宇时淡道: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即有 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所以高度自 治权依然处在中央的授权之下。 1984年12月9日,中英两国政府在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时,中国政府的声明被表 述为: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恢复行使主权 不是指“主权”本身的恢复,而是指恢复“行使”主权。其是指我国政府恢复行使作 为主权因家所行使的权力,就是指恢复行使管治香港的权力。至于中围在对香港恢复 行使主权之前,之所以没有行使主权,是因为行使主权的条件不具备,被迫放弃了 宪法将设立特别行政区与确定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两项权力授予全国人大,然后全国人 大再依据宪法,将中央的权力授予特别行政区,使得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 实际上经历了宪法授权和法律授权两个过程,其中基本法的延生是宪法授权的结果, 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则是法律授权,即基本法授权的结果。据此,全国人 大获得宪法授权,享有制定基本法的权力,但这项权力并不是来自于中英两国政府签 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关于《中英联合声明》的性质,最近有学者认为它不是国际 条约,只是记录历史事实的政策宣示性文件。即便承认其是国际条约,它也并不能在 我国直接适用。我国的宪法文本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效力和适用问 题,但是依据中国政府历来的主张和实践,《中英联合声明》必须通过国内立法转化 适用 本章教学内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直辖的含义。 2.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含义。特别行政区是地方行政区域 3.地方行政区域的含义 4.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 5.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高度自治权的含义。2.行政管理权的含义。3.立 法权的含义。4.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的含义。 8
8 授权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目前,不论是港澳基本法,还是民族区域自治 法,可以说都是授权法,是授权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颇为重要的是,由全国人大制 定《授权法》,实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核心任务。其作为授权领域的基本法 律,不仅可以将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关系加以规范化,还可以统领诸如香港基本法在内 的其他法律。也许,还可以构造出宪法—授权法—香港基本法这样的新格局。 正是由于中央的授权,才产生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虽然“高度”, 但不是完全自治权。对此,小平同志在 1983 年 6 月 26 日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 教授杨力宇时谈道: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即有 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所以高度自 治权依然处在中央的授权之下。 1984 年 12 月 9 日,中英两国政府在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时,中国政府的声明被表 述为: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 1997 年 7 月 1 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恢复行使主权” 不是指“主权”本身的恢复,而是指恢复“行使”主权。其是指我国政府恢复行使作 为主权国家所行使的权力,就是指恢复行使管治香港的权力。至于中国在对香港恢复 行使主权之前,之所以没有行使主权,是因为行使主权的条件不具备,被迫放弃了。 宪法将设立特别行政区与确定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两项权力授予全国人大,然后全国人 大再依据宪法,将中央的权力授予特别行政区,使得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 实际上经历了宪法授权和法律授权两个过程,其中基本法的诞生是宪法授权的结果, 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则是法律授权,即基本法授权的结果。据此,全国人 大获得宪法授权,享有制定基本法的权力,但这项权力并不是来自于中英两国政府签 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关于《中英联合声明》的性质,最近有学者认为它不是国际 条约,只是记录历史事实的政策宣示性文件。即便承认其是国际条约,它也并不能在 我国直接适用。我国的宪法文本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效力和适用问 题,但是依据中国政府历来的主张和实践,《中英联合声明》必须通过国内立法转化 适用。 本章教学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直辖的含义。 2.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含义。 特别行政区是地方行政区域。 3.地方行政区域的含义。 4.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 5.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高度自治权的含义。2.行政管理权的含义。3.立 法权的含义。 4.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