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LanguageDepartment陆法系国家的法典是把同一类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成的单一的法律文件。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条例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这种条例的产生有时是宪法赋予行政机关制定条例的权力,有时是在某项法律范围内,为实现该法律而制定的,无论哪种情况,条例都是法律渊源的一种。判例有时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不尽一致,它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进行判决时也不能援引判例作为理由。但有时判例也会因为不同国家规定的不同而具有约束力,如西班牙把最高法院多次判决形成的判例称为法理,如有违反法理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二、英美法系判例(Caselaw)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英国判例法“先例约束力的原则”: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所有审判机关均具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均要遵循;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因此,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至于其他法院或准司法机关的判决则只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同时,即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不是整个判决的全文均构成先例。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解释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判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其自的是为了说明该判决,而不是该判决所必须的,成为题外的话,只有前者可以成为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它只是凭借作出该判决的法官的威望以及他所作的分析的正确与否而具有不同程度的说服力。这种先例约束力的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均适用。美国判例法的原则: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成文法的方式存在,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成文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成文法典,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3.法律的重心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明确的法律规则预先加以界定,这些法律规则主要表现为实体法,因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实体法较多于程序法。英美法系则以诉讼法为中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比较重视诉讼程序。4.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实行从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判决的演绎法,法官的审理活动是应用通行的法律去处理个别案件的具体问题。英美法系实行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一般规则的归纳法,上诉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实上可以创制法律规则,法官在判案时,均是对照有关判例,对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陆法系国家的法典是把同一类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成的单一的法 律文件。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条例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 这种条例的产生有时是宪法赋予行政机关制定条例的权力,有时是在某项法律范围内,为实 现该法律而制定的,无论哪种情况,条例都是法律渊源的一种。 判例有时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 例不尽一致,它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进行判决时也不能援引判例作为理由。但有时 判例也会因为不同国家规定的不同而具有约束力,如西班牙把最高法院多次判决形成的判例 称为法理,如有违反法理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二、英美法系 判例(Case law)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英国判例法“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所有审判机关均具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 均要遵循;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 束力;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 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 因此,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至于其 他法院或准司法机关的判决则只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同时,即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不是整个判决的全文均构成先例。 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解释 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判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其目的是为了说明该判决,而不是该判 决所必须的,成为题外的话,只有前者可以成为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它只是凭借 作出该判决的法官的威望以及他所作的分析的正确与否而具有不同程度的说服力。这种先例 约束力的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均适用。 美国判例法的原则: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 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 例的约束;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 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联 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 法律原则。 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1.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成文法的方式存在,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 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成文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 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成文 法典,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 法律的重心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明确的法律规则预先加以界定,这些法律规则主要 表现为实体法,因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实体法较多于程序法。英美法系则以诉讼法为中 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比较重视诉讼程序。 4. 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从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判决的演绎法,法官的审理活动是应用通行的法律 去处理个别案件的具体问题。英美法系实行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一般规则的归纳 法,上诉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实上可以创制法律规则,法官在判案时,均是对照有关判例,对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案件的事实和各种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比较与审查后才作出判决。5.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每个部门多以一个法典为核心,辅以对一些具体、专门问题的细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国家未明确具体划分法律部门,往往根据社会生活需要制定法律,单行法规较多,灵活性也较大。6.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四、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大陆法系中出现了判例法,并且作用逐步增强。2.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增加,且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3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取长补短。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各国国内商法的影响至深。【思政专栏】近年来,中国法院依据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有效地处理了涉外商事纠纷,保持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逐步显现。国际商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我国《民法典》卷浩繁,共1260条、14万字,是名副其实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立法目的。在学习国际商法的过程中,要结合《民法典》具体法条的规定进行学习,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对我国国际商法立法的借鉴意义,要深入理解与掌握不同国家商事规则背后的商事文化,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妥善解决商事争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贡献力量。本章作业1.单项选择题:P18-192.多项选择题:P193.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3)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效力。4.实训题登录如下网站,了解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及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www.cietac.org.cn5.案例分析题2021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的依据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OB贸易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案件的事实和各种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比较与审查后才作出判决。 5. 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民法、 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每个部门多以一个法典为核心,辅以对一些具体、专门问 题的细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国家未明确具体划分法律部门,往往根据社 会生活需要制定法律,单行法规较多,灵活性也较大。 6. 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由法官和陪 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 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 团制度。 四、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1. 大陆法系中出现了判例法,并且作用逐步增强。 2. 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增加,且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 3. 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取长补短。 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统一发挥了不可 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各国国内商法的影响至深。 【思政专栏】 近年来,中国法院依据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有效地处理了涉外商事纠 纷,保持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逐步显现。国际商法与国内民法 的关系非常密切,我国《民法典》卷帙浩繁,共 1260 条、14 万字,是名副其实的社会生活 百科全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等立法目的。在学习国际商法的过程中,要结合《民法典》具体法条的规定进行学习,理 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对我国国际商法立法的借鉴意义,要深入理解与掌握不同国家商 事规则背后的商事文化,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妥善解决商事争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 动“一带一路”建设贡献力量。 本章作业 1. 单项选择题:P18-19 2. 多项选择题:P19 3. 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效力。 4.实训题 登录如下网站,了解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及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www.cietac.org.cn 5.案例分析题 2021 年 8 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 货物的价格及运输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 日本公司认为双方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的依据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 FOB 贸易
ForeignLanguageDepartment术语,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2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20年通则》;而杭泽经贸公司则主张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问题:你认为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术语,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 2020 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20 年通则》; 而杭泽经贸公司则主张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问题:你认为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章节名称第二章商事组织法1.掌握国际商事企业的法律形式:2.了解公司的基本特征与分类、公司资本的法律特征和出资形式;3.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4.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5.掌握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及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教学目标6.掌握合伙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7.思政目标:通过商事组织法的学习,对学生进行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让学生认识到遵守法律、公司章程、忠诚和勤勉不仅仅是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是所有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要求,帮助学生建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勤悬恩的价值观,传承勤劳的优秀传统,培养学生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自觉性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教学重点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公司的内部关系;教学难点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授课学时6学时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练结合1.单项选择题:P472.多项选择题:P473.简答题(1)公司、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特征?(2)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有何不同?作业(3)公司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4)比较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4.阅读理解题:P475.案例分析题:P496.实训题:P49教学过程:第一节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与公司法的概念1.公司的概念在现代各国的商事组织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章节名称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教学目标 1. 掌握国际商事企业的法律形式; 2. 了解公司的基本特征与分类、公司资本的法律特征和出资形 式; 3.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4.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5. 掌握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及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6. 掌握合伙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思政目标:通过商事组织法的学习,对学生进行法治等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让学生认识到遵守法律、公司章程、忠 诚和勤勉不仅仅是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 求,也是所有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要求,帮助学生建立遵纪 守法、爱岗敬业、勤勤恳恳的价值观,传承勤劳的优秀传统, 培养学生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自觉性。 教学重点 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3.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教学难点 1. 公司的内部关系; 2.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授课学时 6 学时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讲练结合 作业 1. 单项选择题:P47 2. 多项选择题:P47 3. 简答题 (1)公司、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特征? (2)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有何不同? (3)公司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4)比较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4. 阅读理解题:P47 5. 案例分析题:P49 6. 实训题:P49 教学过程: 第一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公司法的概念 1. 公司的概念 在现代各国的商事组织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
ForeignLanguageDepartment作用。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自的的法人组织。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自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公司有两个基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立法模式,一个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不仅受到法律内容的制约,还受到其立法传统、立法体系及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可变性。公司法也不例外,各国的公司法有着较大的差异。(1)法国公司法法国属于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法属于商法的范畴:法国第一部近代公司立法是1807年的《商法典》;1867年法国颁布了《公司法》,对公司制度做了专门的规定:由于法国《商法典》制定得较早,而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得又较晚,法典中规定的公司类型不全,因此,在1925年,又制定了单行的公司条例《有限公司法》,正式承认了有限公司的法律制度;在1966年,法国又制定了统一的商事公司法。(2)德国公司法德国也属于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法属于商法的一部分。最早在1861年颁布的《商法典》中对有关商事公司的内容做了规定,在1892年,颁布了单行的《有限公司法》,在1897年进行了修改。1937年颁布的《股份法》取代了《商法典》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规定,确立了德国的公司法制度。(3)英国公司法英国最早在1720年实施了有关公司制度的《布伯尔法》(BubbleAct1720),1825年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单行的司法规。1862年,英国首次颁布了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此后,公司法经过了数次修改。1944年,英国制定的《合作股份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发起人数、法定资本注册、保护投资者利益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至今仍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根据欧洲公司法指令以及欧盟理事会新的《关于欧洲公司法规范》,对《公司法》做出进一步的修改。(4)美国公司法美国联邦议会没有公司法方面的立法权,各州有公司法的立法权。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分别在1928年和1950年制定的《统一公司法》和《示范公司法》,尤其是美国法学会制定的《示范公司法》,对各州的公司立法影响较大,经过6次修改,1984年的新版本《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许多州的采用。二、公司的基本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属性。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在法律上赋予与自然人相同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为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公司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公司分成不同的种类1:根据出资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分成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作用。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英美法系国 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公司有两个基 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同国家有不同 的立法模式,一个国家立法模式的选择,不仅受到法律内容的制约,还受到其立法传统、立 法体系及社会发展的影响,具有可变性。公司法也不例外,各国的公司法有着较大的差异。 (1)法国公司法 法国属于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法属于商法的范畴;法国第一部近代公司立法是 1807 年的《商法典》;1867 年法国颁布了《公司法》,对公司制度做了专门的规定;由于法国《商 法典》制定得较早,而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得又较晚,法典中规定的公司类型不全,因此,在 1925 年,又制定了单行的公司条例《有限公司法》,正式承认了有限公司的法律制度;在 1966 年,法国又制定了统一的商事公司法。 (2)德国公司法 德国也属于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法属于商法的一部分。最早在 1861 年颁布的《商法 典》中对有关商事公司的内容做了规定,在 1892 年,颁布了单行的《有限公司法》,在 1897 年进行了修改。1937 年颁布的《股份法》取代了《商法典》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 公司的规定,确立了德国的公司法制度。 (3)英国公司法 英国最早在 1720 年实施了有关公司制度的《布伯尔法》(Bubble Act 1720),1825 年后, 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单行的司法规。1862 年,英国首次颁布了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此 后,公司法经过了数次修改。1944 年,英国制定的《合作股份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发起 人数、法定资本注册、保护投资者利益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至今仍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内 容。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根据欧洲公司法指令以及欧盟理事会新的《关于欧洲公司 法规范》,对《公司法》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4)美国公司法 美国联邦议会没有公司法方面的立法权,各州有公司法的立法权。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 会和美国法学会分别在 1928 年和 1950 年制定的《统一公司法》和《示范公司法》,尤其是 美国法学会制定的《示范公司法》,对各州的公司立法影响较大,经过 6 次修改,1984 年的 新版本《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许多州的采用。 二、公司的基本特征 1.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公司 的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属性。 2.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在法律上赋予与自然人相同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是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为公司拥有独 立的财产,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公司分成不同的种类: 1.根据出资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分成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