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宏川智慧 证券代码 002930 交易类型 购买√出售口其他方式口 交易对方 华润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至溢投资有限公司 是否发行股份 是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否 本次交易宏川智慧拟购买常州华润5691%的股权、常熟华润10000%的股权, 常州华润5691%股权交易对价为2469900万元、常熟华润10000%的股权交易对价 为16,20800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上市公司在12个 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 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 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19年12月5日,宏川智慧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子公司收购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中山嘉信与本次 交易的常州华润、常熟华润均从事石化仓储物流相关业务,具有相近的业务范围, 因此需累计计算。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 本次拟购买资产及中山嘉信累计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占宏川智 重组的依据慧相应项目比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中山嘉信常州华润常熟华润标的资产合宏川智慧占比 产总额、交易 金额孰高 3805731103.630913407345175,76167287987.526103 餍产净额、交易 金额熟高23000246990016.20800 7090700182,707.7238.81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6,369787839844,1840118,936239,808534621% 注1:资产总额均采用中山嘉信、常州华润、常熟华润、宏川智慧2018年12月31 日的资产总额。注2:资产净额均采用中山嘉信、常州华润、常熟华润、宏川智慧2018 年12月31日的资产净额 标的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合计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 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是否属于《重组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是否需证监会核准 借壳重组 chin乡 www.cninfocom.cn
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宏川智慧 证券代码 002930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交易对方 华润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至溢投资有限公司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否 是否发行股份 否 是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否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的依据 本次交易宏川智慧拟购买常州华润 56.91%的股权、常熟华润 100.00%的股权, 常州华润 56.91%股权交易对价为 24,699.00 万元、常熟华润 100.00%的股权交易对价 为 16,208.00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上市公司在 12 个 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 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 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19 年 12 月 5 日,宏川智慧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子公司收购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中山嘉信与本次 交易的常州华润、常熟华润均从事石化仓储物流相关业务,具有相近的业务范围, 因此需累计计算。 本次拟购买资产及中山嘉信累计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占宏川智 慧相应项目比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中山嘉信 常州华润 常熟华润 标的资产合 计 宏川智慧 占比 资产总额、交易 金额孰高注 1 38,057.31 103,630.91 34,073.45 175,761.67 287,987.52 61.03% 资产净额、交易 金额孰高注 2 30,000.00 24,699.00 16,208.00 70,907.00 182,707.72 38.81%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6,369.78 7,839.84 4,184.01 18,393.62 39,808.53 46.21% 注 1:资产总额均采用中山嘉信、常州华润、常熟华润、宏川智慧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注 2:资产净额均采用中山嘉信、常州华润、常熟华润、宏川智慧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额。 标的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合计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 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是否属于《重组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借壳重组 否 是否需证监会核准 否
上市公司拟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现金方式受让华润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常州华润化工仓储有限公司5691%的股权及至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常熟华润化工 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40907.00万元。 独立财务顾问对材料完备性的核查意见 序号 项目 是/否 /不适用 备注 1重组报告书文本是否符合《26号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的承诺和声明、通过重组预案的董 2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是 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 业务注入的,是否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不适用 件。(如适用) 4是否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核查意见表。独立财务顾间报告是否符合是 《26号准则》第四章第一节和《财务顾问指引》的要求。 是否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否符合《26号准则》第四章第二节是 的要求。 重组涉及的相关财务资料。相关财务资料是否符合《26号准则》第六十 三条的要求 本次重组未 自愿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盈利预测报告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 是提供盈利预 二条和《26号准则》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测报告 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是否符 合《重组办法》第二十条和《26号准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要求;董事会 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发表意见;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时 重组报告书是否作出特别提示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8 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是 二级市场自查报告。二级市场自查报告是否符合《26号准则》第六十六 9条的要求:内幕知情人如与预案时报送的存在差异,是否重新按要求报是 如果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 10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向本所提交相关说明。(如不适用 适用)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 11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已取得并向不适用 本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 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 12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是 源类权利的,提供已取得的相应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 采条件的说明材料。 13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不适用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 上市公司拟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现金方式受让华润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 常州华润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56.91%的股权及至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常熟华润化工 有限公司 100.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40,907.00 万元。 独立财务顾问对材料完备性的核查意见 序号 项目 是/否 /不适用 备注 1 重组报告书文本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是 2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的承诺和声明、通过重组预案的董 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 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是 3 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 业务注入的,是否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 件。(如适用) 不适用 4 是否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核查意见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否符合 《26 号准则》第四章第一节和《财务顾问指引》的要求。 是 5 是否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四章第二节 的要求。 是 6 重组涉及的相关财务资料。相关财务资料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六十 三条的要求。 自愿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盈利预测报告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 二条和《26 号准则》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是 本次重组未 提供盈利预 测报告 7 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是否符 合《重组办法》第二十条和《26 号准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要求;董事会、 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发表意见;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时 重组报告书是否作出特别提示。 是 8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是 9 二级市场自查报告。二级市场自查报告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六十六 条的要求;内幕知情人如与预案时报送的存在差异,是否重新按要求报 送。 是 10 如果存在 128 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向本所提交相关说明。(如 适用) 不适用 11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 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已取得并向 本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不适用 12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 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 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 源类权利的,提供已取得的相应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 采条件的说明材料。 是 13 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 不适用
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是否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专项 核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 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14重大重组涉及新增股份的,如触及收购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不适用 义务,是否同时提交并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15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重组报告书与预案差异情况对比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负责落实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 16的相关责任主体等重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承诺内容是否符合是 《重组办法》、《26号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1112条等相关规则 的规定,并在重组方案中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 资产重组》的要求根据股票交易异常情况及是否收到立案调查通知同步 17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或特别风险提示公告(首次技露重组方案时适不适用 用)。 是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栏目,填 18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的姓名及身份信是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分道制涉及的本次重组产业、交易类型,支付方式 立案稽查情况发表意见,并委托上市公司填报。 是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序号 项目 是香备注 不适用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不存在按照《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重组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不得接收新的并购是 重组业务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査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査的情形;如存 在,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证监是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 适用)。 本次重组是否未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 行业以及房地产、军工、稀土等行业;是否未涉及反垄断审査、外商投 资准入、环保等问题:本次重组是否未违反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是 国家产业政策。 4重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的,重组方案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不适用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违反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组禁止期承诺或涉是 及重组禁止期的相关规定。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是否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专项 核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 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14 重大重组涉及新增股份的,如触及收购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义务,是否同时提交并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不适用 15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重组报告书与预案差异情况对比表。 是 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负责落实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 的相关责任主体等重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承诺内容是否符合 《重组办法》、《26 号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11.11.2 条等相关规则 的规定,并在重组方案中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披露。 是 17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 资产重组》的要求根据股票交易异常情况及是否收到立案调查通知同步 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或特别风险提示公告(首次披露重组方案时适 用)。 不适用 18 是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栏目,填 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的姓名及身份信 息。 是 19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分道制涉及的本次重组产业、交易类型,支付方式、 立案稽查情况发表意见,并委托上市公司填报。 是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序号 项目 是/否 /不适用 备注 1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不存在按照《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重组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不得接收新的并购 重组业务等情形。 是 2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 在,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 适用)。 是 3 本次重组是否未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 行业以及房地产、军工、稀土等行业;是否未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商投 资准入、环保等问题;本次重组是否未违反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 国家产业政策。 是 4 重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的,重组方案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形。 不适用 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违反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组禁止期承诺或涉 及重组禁止期的相关规定。 是
6标的资产是否未曾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露:如曾在其他上市公是 司相关公告中披露,是否对比披露差异情况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借壳重组,计 7 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如是借壳重组,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 8用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不适用 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等规定 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发行条件要求。 在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 9业务是否有显著协同效应:如没有显著协同效应,是否充分说明并披露|不适用 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 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是否认可。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是否不超过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2015 不适用 年4月24日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 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四条的要求;拟 1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不适用 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2)进行全面分析,说是 明定价是否合理。 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 13/未来预期收益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是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重要评估 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发表明确意见 结合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以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是否分析说明本次交易 14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是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15/是香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 是 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存在交付现金 16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否 效 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本次交易是否必要;本 次交易是否未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17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披露本次重组涉及的董事会回避表决情况及股东否 大会回避表决安排;回避表决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 是否需要承诺按照《重组办法》提供业绩补偿安排;补偿方式(现金或 股份回购)是否符合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常见问题解答》的要求;承 诺业绩是否与评估预测利润一致:承诺业绩是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否 的利润为标准;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 chin乡 www.cninfocom.cn
6 标的资产是否未曾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露;如曾在其他上市公 司相关公告中披露,是否对比披露差异情况。 是 7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借壳重组,计 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否 8 如是借壳重组,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 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等规定 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发行条件要求。 不适用 9 在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 业务是否有显著协同效应;如没有显著协同效应,是否充分说明并披露 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 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是否认可。 不适用 10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是否不超过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2015 年 4 月 24 日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 不适用 11 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四条的要求;拟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 求。 不适用 12 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 明定价是否合理。 是 13 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 未来预期收益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重要评估 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发表明确意见。 是 14 结合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以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是否分析说明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是 15 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 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是 16 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存在交付现金 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 效。 否 17 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本次交易是否必要;本 次交易是否未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披露本次重组涉及的董事会回避表决情况及股东 大会回避表决安排;回避表决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 否 18 是否需要承诺按照《重组办法》提供业绩补偿安排;补偿方式(现金或 股份回购)是否符合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常见问题解答》的要求;承 诺业绩是否与评估预测利润一致;承诺业绩是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利润为标准;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 否
19评估预测利润与标的资产历史盈利情况和盈利预测利润是否存在明显否 差异;如有差异是否合理分析说明原因。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已根据《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 承诺和声明,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20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是 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是否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 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 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 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交易合同是否载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合同的披露是否符合《26号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 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规 定》及《26号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是 是否全面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和下属企业名目:产权和控制关系是否 23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部门:是否披露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构成 是 致行动人情况;是否披露最近五年涉及处罚、诉讼、诚信等情况。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 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已取得相应的 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 项的,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技露己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不适用 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岀特 别提示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 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 的情形。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 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是 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 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 26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是 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 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27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28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己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是 chin乡 www.cninfocom.cn
见。 19 评估预测利润与标的资产历史盈利情况和盈利预测利润是否存在明显 差异;如有差异是否合理分析说明原因。 否 20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已根据《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 承诺和声明,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是否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 是 21 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 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 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交易合同是否载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合同的披露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 要求。 是 22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规 定》及《26 号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是 23 是否全面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和下属企业名目;产权和控制关系是否 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部门;是否披露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构成一 致行动人情况;是否披露最近五年涉及处罚、诉讼、诚信等情况。 是 24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 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已取得相应的 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 项的,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 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 别提示。 不适用 25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 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 的情形。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 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 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 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是 26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 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 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 方面保持独立。 是 27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是 28 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