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论坛之七一民法典的人文精神 徐国栋李永军尹田赵旭东 【摘要】 人文精神是私法的基本精神,但什么是人文精神,人文主义和所谓的物文主 义是什么关系,传统民法典是如何体现人文精神的,我国的民法典又将如何体现 人文精神?在三位学者的对话中我们将能找到一些答案,受到一些启发,敬请关 注本期高峰对话! 主持人:晚上好。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七场:民法典的人文精神现在开始。首 先,有请到场的三位嘉宾入席,有请厦门大学教授、著名民法学者徐国栋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下面首先有请徐国栋教授 发表演讲。 徐国栋教授 首先感谢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对我的邀请。这个邀请使我的角色有了转 换,由贵论坛的关注者和评论者变为参与者。我想就我从2001年提出的新人文 主义民法观到今天的发展作一个总结,所以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新人文主义民 法观—从2001到2004》 第一个问题是新人文主义民法观创立以来的理论成就。 2001年我写了“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一文。在此 文的结尾,我曾写到:历史告诉我们,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吵得越凶,民法 典越精:吵声越髙,思路越多,民法典越好。在此文发表以后的3年来,终于就 中国未来民法典到底是采用人文主义还是物文主义吵起来了,而且吵的结果是没 有一个人宣称自己是物文主义者。而且吵出了谁是人文主义民法观的首次提出者 的问题,在悼念谢怀栻老师的活动中,至少有两个知名民法学者披露是谢老师在 法学所院内的一次散步中提出了人文主义的民法观,只可惜没有形诸文字。西塞 罗在其《切题术》第9节中讲了3种辩护的方法,可以套用于贬低论敌认为有 价值的东西:方法一,论敌认为重要的东西不曾存在;方法二,尽管存在但是别 人干的;方法三,尽管存在但其意义并非论敌理解的那样。我的感觉是,我的辩 论对手们先前是用第一种方法对付我;但由于人文主义民法观的茁壮成长,后来 他们不得不改用第二种方法对付我。由此,不论作者是谁,人文主义的民法观终 于被承认为存在了,呵呵!作为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民法观之争的起因和吵的物 质成果,梁慧星老师在他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 中,他已经改变其在民法典草案大纲中关于法律关系部分先规定物后规定人的顺 序,回归了先规定人后规定物的传统顺序。这是对我的批评的接受,可惜我至今 没有听到一声“谢谢”。此外,在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中,已经初步分出人身关系法 研究者和财产关系法研究者两个小组,人们开始把自己定位为前一领域或后一领 域的专家,在我与同行的日常交往中,我发现自己已经被定位为前一个领域的专 家:有的学生在考试文章中被我称为中国的人身关系法研究的执牛耳者,他说得 当然不对,因为我对亲属法即传统的身份法缺乏研究,当不起这个名号,但可见 证人们对我的学术活动领域的认知。还有,人们组织学术活动也开始分两个领域 进行了,例如《福建师范大学学报》最近就要组织一组人身关系法方面的文章。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由于相对专业的研究队伍的形成以及关注的加强
民法典论坛之七—民法典的人文精神 徐国栋 李永军 尹田 赵旭东 【摘要】 人文精神是私法的基本精神,但什么是人文精神,人文主义和所谓的物文主 义是什么关系,传统民法典是如何体现人文精神的,我国的民法典又将如何体现 人文精神?在三位学者的对话中我们将能找到一些答案,受到一些启发,敬请关 注本期高峰对话! 主持人:晚上好。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七场:民法典的人文精神现在开始。首 先,有请到场的三位嘉宾入席,有请厦门大学教授、著名民法学者徐国栋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下面首先有请徐国栋教授 发表演讲。 徐国栋教授: 首先感谢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对我的邀请。这个邀请使我的角色有了转 换,由贵论坛的关注者和评论者变为参与者。我想就我从 2001 年提出的新人文 主义民法观到今天的发展作一个总结,所以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新人文主义民 法观—从 2001 到 2004》。 第一个问题是新人文主义民法观创立以来的理论成就。 2001 年我写了“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一文。在此 文的结尾,我曾写到:历史告诉我们,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吵得越凶,民法 典越精;吵声越高,思路越多,民法典越好。在此文发表以后的 3 年来,终于就 中国未来民法典到底是采用人文主义还是物文主义吵起来了,而且吵的结果是没 有一个人宣称自己是物文主义者。而且吵出了谁是人文主义民法观的首次提出者 的问题,在悼念谢怀栻老师的活动中,至少有两个知名民法学者披露是谢老师在 法学所院内的一次散步中提出了人文主义的民法观,只可惜没有形诸文字。西塞 罗在其《切题术》第 92 节中讲了 3 种辩护的方法,可以套用于贬低论敌认为有 价值的东西:方法一,论敌认为重要的东西不曾存在;方法二,尽管存在但是别 人干的;方法三,尽管存在但其意义并非论敌理解的那样。我的感觉是,我的辩 论对手们先前是用第一种方法对付我;但由于人文主义民法观的茁壮成长,后来 他们不得不改用第二种方法对付我。由此,不论作者是谁,人文主义的民法观终 于被承认为存在了,呵呵!作为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民法观之争的起因和吵的物 质成果,梁慧星老师在他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 中,他已经改变其在民法典草案大纲中关于法律关系部分先规定物后规定人的顺 序,回归了先规定人后规定物的传统顺序。这是对我的批评的接受,可惜我至今 没有听到一声“谢谢”。此外,在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中,已经初步分出人身关系法 研究者和财产关系法研究者两个小组,人们开始把自己定位为前一领域或后一领 域的专家,在我与同行的日常交往中,我发现自己已经被定位为前一个领域的专 家;有的学生在考试文章中被我称为中国的人身关系法研究的执牛耳者,他说得 当然不对,因为我对亲属法即传统的身份法缺乏研究,当不起这个名号,但可见 证人们对我的学术活动领域的认知。还有,人们组织学术活动也开始分两个领域 进行了,例如《福建师范大学学报》最近就要组织一组人身关系法方面的文章。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由于相对专业的研究队伍的形成以及关注的加强,一
些过去模糊的问题现在搞清楚了,例如,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分,人格与身份的关 系、人格的公法性、著作权中的所谓身份权到底是否名副其实,等等。无论如何, 这些都是令人欣慰的结果,因为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商品经济的民法观销声 匿迹了,名声不好了,过去主张它的人现在怕丑不敢主张了,即使主张也要采用 另外的旗号了,大家重新聚集在人文主义民法观的旗号下商量怎样理解或体现人 文主义。今天晚上,我就是与尹田和李永军两位教授在共同的人文主义旗帜下吵 人文主义与中国民法典问题。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把我在“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 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认真地把人文主义的民法观通俗化”、“认真地评论穷 人非真人说”和“寻找丢失的人格这4篇阐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基本论文的观点 介绍一下。我相信,正面阐述了观点,明了了产生背景和创制目的,更有助于解 决我和尹田的分歧。 第二个问题讲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的创制目的。 1这种民法观是为破商品经济的民法观产生的。其最经典形式是“三件套”式 的民法构成分析:民法由主体(商品的所有人)、所有权(商品所有权)、债(商 品的流转)三大制度组成,三者围绕着“商品”的圆心做轨道运动。其他的民法内 容,如亲属法、继承法,应当被排除出民法。按照这种观点,人只作为商品的代 理人存在,它不能解释亲属法的回归、继承法的性质、不作为之债等问题,因此 应该淘汰。由于这个背景,凡是挑战我的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人,必须表明自己 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态度:是坚持还是抛弃? 2.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是总结我国立法一一司法实践得来的。在立法上, 我国已接受了婚姻法应该回归民法的观念,这促使我们更新过去排除了婚姻法得 出的民法观念。另外,立法者广泛运用消费者的身份;司法者也广泛运用了失权 人的消极身份作为法律处置手段。对这些实践的正确理解和及时吸收就足以铸造 新理论。 3这种民法观是为了完成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设计而提出来的。根据它, 我把全部民法的材料分解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个部分,确认它们遵循不 同的逻辑,前者采取协作和互助主义,后者采取经济人假说。而且,关于这两部 分的关系,我确认人身关系法是财产关系法的基础,因为两个理由:其一,人身 关系法中的人格确认的是原权,它是人格权、积极身份权、财产权的基础,后者 都是派生权,当然应被后置于原权;其二,由于人身关系法的基本逻辑不同于财 产关系法,应将两部分内容集中规定,形成两大规范群,由此,人身关系法的其 他内容“沾人格的“光”也被前置于财产关系法。根据这种思路,我设计了人身关 系法和财产关系法的两编制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结构,成功地把全部民法内 容安置在这个框架中,对它们做了不同于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内容的编排。这是中 国的第一部人文主义的、包含拉丁因素的民法典草案。因此,新人文主义的民法 观是一种有准立法实践的理论。对它提出挑战的理论如果没有从整个民法典的结 构设计出发的立场,如果没有相应的整体性的立法实践,是很难在同样的维度上 对话的。也许其可适性的范围要小得多 第三个问题讲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主要观点。 1.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主张人与物的二元世界,认为这两个世界要素的对 立是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基础,反对“世界是我的表象的唯意志论和人是物的特 殊形式的唯物质论。由于人是世界的中心为客观的、一时无法摆脱的现实,主张 人对于物的优越地位;张扬两者间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如果我们否认了世界的 这种二元性,我们就会看到江山一笼统,井上黑窟窿,黄狗身上白,白狗身上
些过去模糊的问题现在搞清楚了,例如,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分,人格与身份的关 系、人格的公法性、著作权中的所谓身份权到底是否名副其实,等等。无论如何, 这些都是令人欣慰的结果,因为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商品经济的民法观销声 匿迹了,名声不好了,过去主张它的人现在怕丑不敢主张了,即使主张也要采用 另外的旗号了,大家重新聚集在人文主义民法观的旗号下商量怎样理解或体现人 文主义。今天晚上,我就是与尹田和李永军两位教授在共同的人文主义旗帜下吵 人文主义与中国民法典问题。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把我在“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 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认真地把人文主义的民法观通俗化”、“认真地评论穷 人非真人说”和“寻找丢失的人格”这 4 篇阐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基本论文的观点 介绍一下。我相信,正面阐述了观点,明了了产生背景和创制目的,更有助于解 决我和尹田的分歧。 第二个问题讲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的创制目的。 1.这种民法观是为破商品经济的民法观产生的。其最经典形式是“三件套”式 的民法构成分析:民法由主体(商品的所有人)、所有权(商品所有权)、债(商 品的流转)三大制度组成,三者围绕着“商品”的圆心做轨道运动。其他的民法内 容,如亲属法、继承法,应当被排除出民法。按照这种观点,人只作为商品的代 理人存在,它不能解释亲属法的回归、继承法的性质、不作为之债等问题,因此 应该淘汰。由于这个背景,凡是挑战我的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人,必须表明自己 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态度:是坚持还是抛弃? 2.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是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得来的。在立法上, 我国已接受了婚姻法应该回归民法的观念,这促使我们更新过去排除了婚姻法得 出的民法观念。另外,立法者广泛运用消费者的身份;司法者也广泛运用了失权 人的消极身份作为法律处置手段。对这些实践的正确理解和及时吸收就足以铸造 新理论。 3.这种民法观是为了完成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设计而提出来的。根据它, 我把全部民法的材料分解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个部分,确认它们遵循不 同的逻辑,前者采取协作和互助主义,后者采取经济人假说。而且,关于这两部 分的关系,我确认人身关系法是财产关系法的基础,因为两个理由:其一,人身 关系法中的人格确认的是原权,它是人格权、积极身份权、财产权的基础,后者 都是派生权,当然应被后置于原权;其二,由于人身关系法的基本逻辑不同于财 产关系法,应将两部分内容集中规定,形成两大规范群,由此,人身关系法的其 他内容“沾”人格的“光”也被前置于财产关系法。根据这种思路,我设计了人身关 系法和财产关系法的两编制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结构,成功地把全部民法内 容安置在这个框架中,对它们做了不同于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内容的编排。这是中 国的第一部人文主义的、包含拉丁因素的民法典草案。因此,新人文主义的民法 观是一种有准立法实践的理论。对它提出挑战的理论如果没有从整个民法典的结 构设计出发的立场,如果没有相应的整体性的立法实践,是很难在同样的维度上 对话的。也许其可适性的范围要小得多。 第三个问题讲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主要观点。 1.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主张人与物的二元世界,认为这两个世界要素的对 立是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基础,反对“世界是我的表象”的唯意志论和人是物的特 殊形式的唯物质论。由于人是世界的中心为客观的、一时无法摆脱的现实,主张 人对于物的优越地位;张扬两者间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如果我们否认了世界的 这种二元性,我们就会看到“江山一笼统,井上黑窟窿,黄狗身上白,白狗身上
肿”的壮观场面,呵呵!! 2.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认为人是谦卑的世界中心,因为其认识能力有限 而且可以利用的资源有限,因此,人必须歉抑地保持与自然和其他生灵的和谐关 系,以达到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为此要采用绿色原则。这是它与老人文主义的区 别 3.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基于世界的二元性把民法看成二元的:人身关系法 和财产关系法,或曰主体法和客体法,基于重人轻物的同样理念,把前一种法看 得优先于后一种法。把前一种法理解为市民社会组织法,身份为组织这样的社会 的工具,公民的身份被用于社会的宏观组织;家庭的身份被用于社会的微观组织 后一种法理解为资源分配法。对两种法的严格区分是进行严格的科学研究的基 4.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认为在大陆法系中存在两种民法传统,一种是以德 国法及其追随者为代表的物文主义民法传统;另一种是以拉丁法族国家的民法为 代表的人文主义民法传统。前者在大陆法系的范围内导致了民法的财产关系法 化,例如,曾经兼用于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就被改造成了单 纯的财产关系法的制度,该制度在人身关系法中的存在史仅体现为身份占有制度 的残片。我国由于清末继受大陆法系时选择了德国法为母法,导致我们多数民法 学者长期对拉丁法族的民法不够了解,难以汲取其人文主义营养,因此,我国民 法学界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与拉丁法族国家的沟通,从独尊德法到兼收并 蓄 以上为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宏观方面的要点。由于对人身关系法研究的注 重,新人文主义民法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中也取得了推进,形成了如下观点 1.对人格与人格权差异的认识。前者是国家赋予的主体资格,表现的是纵 向关系;后者是民事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表现的是横向关系;两者的共处于民 法中表明了该法的公私法界限部分的性格;前者按照自然法的观念是天赋权利 按照实证的观念是原权;后者按照自然法理论和实证的观念都是获得的权利 2.基于对身份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区分反对一般的身份权的概念。把身份分 为自然的和人为的身份,前者如男人、女人;成年人、未成年人:后者如失权人、 完全权利能力人;外国人、中国公民;以及固着的和临时的身份,前者如父母、 子女;后者如生产者、消费者。我们认为,法律确定身份的目的在于分配权利 使主体享有特权的身份为积极的身份;使主体权利减等的身份为消极的身份。因 只有积极的身份意味着身份权,消极的身份恰恰意味着权利的减等。 3.主张身份不仅是亲法上的概念,而且也是某些财产关系的前提,由此提 出了身份一一财产关系的概念,力图打通身份与财产之间的壁障,正犹如奥布里 和罗力图打通人格与财产的界限 近代民法只讲固着的身份,即亲属法中的身份,但当代民事立法已经日益突 破了这一范围。女人、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用日多,失权人的身份也是如此。而且, 失权人的身份不仅由立法者运用,而且由司法者运用。 例一.204年5月18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广东省第 号限制高消费令,公布了44名赖债者的名单,限制他们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实 施任何形式的高消费行为,诸如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购置生产、生活 上的贵重物品、乘坐飞机、豪华客船、驾驶及乘坐小轿车、出租车、外出旅游、 度假、在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髙尔夫球场消费、就读贵族学校、 出国留学、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等,他们实施此等行为被群众举报的,在佛
肿”的壮观场面,呵呵!! 2.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认为人是谦卑的世界中心,因为其认识能力有限; 而且可以利用的资源有限,因此,人必须歉抑地保持与自然和其他生灵的和谐关 系,以达到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为此要采用绿色原则。这是它与老人文主义的区 别; 3.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基于世界的二元性把民法看成二元的:人身关系法 和财产关系法,或曰主体法和客体法,基于重人轻物的同样理念,把前一种法看 得优先于后一种法。把前一种法理解为市民社会组织法,身份为组织这样的社会 的工具,公民的身份被用于社会的宏观组织;家庭的身份被用于社会的微观组织; 后一种法理解为资源分配法。对两种法的严格区分是进行严格的科学研究的基 础; 4.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认为在大陆法系中存在两种民法传统,一种是以德 国法及其追随者为代表的物文主义民法传统;另一种是以拉丁法族国家的民法为 代表的人文主义民法传统。前者在大陆法系的范围内导致了民法的财产关系法 化,例如,曾经兼用于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就被改造成了单 纯的财产关系法的制度,该制度在人身关系法中的存在史仅体现为身份占有制度 的残片。我国由于清末继受大陆法系时选择了德国法为母法,导致我们多数民法 学者长期对拉丁法族的民法不够了解,难以汲取其人文主义营养,因此,我国民 法学界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与拉丁法族国家的沟通,从独尊德法到兼收并 蓄。 以上为新人文主义民法观的宏观方面的要点。由于对人身关系法研究的注 重,新人文主义民法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中也取得了推进,形成了如下观点: 1.对人格与人格权差异的认识。前者是国家赋予的主体资格,表现的是纵 向关系;后者是民事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表现的是横向关系;两者的共处于民 法中表明了该法的公私法界限部分的性格;前者按照自然法的观念是天赋权利, 按照实证的观念是原权;后者按照自然法理论和实证的观念都是获得的权利。 2.基于对身份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区分反对一般的身份权的概念。把身份分 为自然的和人为的身份,前者如男人、女人;成年人、未成年人;后者如失权人、 完全权利能力人;外国人、中国公民;以及固着的和临时的身份,前者如父母、 子女;后者如生产者、消费者。我们认为,法律确定身份的目的在于分配权利。 使主体享有特权的身份为积极的身份;使主体权利减等的身份为消极的身份。因 此,只有积极的身份意味着身份权,消极的身份恰恰意味着权利的减等。 3.主张身份不仅是亲法上的概念,而且也是某些财产关系的前提,由此提 出了身份――财产关系的概念,力图打通身份与财产之间的壁障,正犹如奥布里 和罗力图打通人格与财产的界限。 近代民法只讲固着的身份,即亲属法中的身份,但当代民事立法已经日益突 破了这一范围。女人、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用日多,失权人的身份也是如此。而且, 失权人的身份不仅由立法者运用,而且由司法者运用。 例一.2004 年 5 月 18 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广东省第一 号限制高消费令,公布了 44 名赖债者的名单,限制他们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实 施任何形式的高消费行为,诸如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购置生产、生活 上的贵重物品、乘坐飞机、豪华客船、驾驶及乘坐小轿车、出租车、外出旅游、 度假、在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消费、就读贵族学校、 出国留学、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等,他们实施此等行为被群众举报的,在佛
山市的,执行法官和法警将在30分钟内感到现场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其他城市 的,异地法院同样会配合执行禅城区法院的决定。 例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3款规定: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101条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者规定了有期失权,后者规 定了终身失权。 4.主张取得时效制度对于不论是人身关系法还是财产关系法的兼容性。 个例子是事实婚,其本质是不具备法律要件的行为的承认,完全承认事实婚将使 婚姻登记制度行同虚设,但对事实婚完全否定,终生不让它取得合法地位也是不 对的,可以引入身份占有的取得时效缓解事实状态的长期存续与法律的形式要件 要求之间的矛盾。 尹田教授: 请大家注意,在我和徐国栋教授之间即将爆发一场激烈的论战,但不是在今 晚,我们今晚有更重要的话说。我的演讲题目是《财产与人格,民法典人文主义 精神的解读》 人文主义是什么?这是一个深奥的话题,要比较清楚的解释它,必须从中世 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说起。但这样讲,至少要花十个晚上。所以,在这里不妨可 以把民法典中的人文主义简单地理解为以人为本,人道主义,对人的关怀。这里 的人,肯定仅仅指的是个人。 什么是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精神?这好像是一个并不真实的问题,因为民法与 人文主义精神之间,似乎本身就可以划等号:我们都说,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 是人法,这里的私和人,都是指个人,权利则指私权,因此,人文主义是民法或 者民法典的哲学基础、基本理念和基本特征。正因如此,我甚至可以说,民法典 中的一切,都是人文主义的表现。但问题显然不是这么简单:不同国家的民法典 其人文主义色彩或者说个人被关怀的程度,还是有强有弱,比如我们拿法国民法 典和前苏联民法典相比,就会发现前者完全是以个人为本位,以个人自由为中心; 而后者则有很多规定用以加强国家权力对个人财产和自由限制。这样,我们大致 可以说,如果一部民法典是以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保护为中心,没有过分地强调 国家权力对于个人权利的制约,它就是人文主义的。从这点出发,影响中国民法 典中人文主义精神贯彻的主要障碍,正是那种试图将公权力干预不恰当地引入私 人生活领域的观点和做法:比如在物权法上,可能主要就表现为关于“国家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类规定,这种规定将民事领域中的财产划分等级,将个人 财产置于国家财产之相对低等级的地位,违背了财产平等原则。 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民法典起草中,对于法典的人文主义的关注和讨论, 并不是围绕私权对于公权的抗衡而发生并展开的,而是围绕民法典的体系安排而 发生并展开的。在这场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被尖锐地提出来。这种观点认为 部真正的人文主义的民法,应当把对人、人格、人格权的保护放在第一位,把对 物即财产的保护放在第二位。因为人比物更重要,人是目的,物是手段。基于这 种认识,传统的几部经典的民法典遭到猛烈攻击:首先挨批的是德国民法典,这 部法典在体系编排上,分为总则和分则,没有把关于人的规范(就是人法)单独 规定,所以,它从整体上被有的学者认为是以财产为中心,所以不是人文主义的
山市的,执行法官和法警将在 30 分钟内感到现场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其他城市 的,异地法院同样会配合执行禅城区法院的决定。 例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3 款规定: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 101 条第 2 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者规定了有期失权,后者规 定了终身失权。 4.主张取得时效制度对于不论是人身关系法还是财产关系法的兼容性。一 个例子是事实婚,其本质是不具备法律要件的行为的承认,完全承认事实婚将使 婚姻登记制度行同虚设,但对事实婚完全否定,终生不让它取得合法地位也是不 对的,可以引入身份占有的取得时效缓解事实状态的长期存续与法律的形式要件 要求之间的矛盾。 尹田教授: 请大家注意,在我和徐国栋教授之间即将爆发一场激烈的论战,但不是在今 晚,我们今晚有更重要的话说。我的演讲题目是《财产与人格,民法典人文主义 精神的解读》。 人文主义是什么?这是一个深奥的话题,要比较清楚的解释它,必须从中世 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说起。但这样讲,至少要花十个晚上。所以,在这里不妨可 以把民法典中的人文主义简单地理解为以人为本,人道主义,对人的关怀。这里 的人,肯定仅仅指的是个人。 什么是民法典的人文主义精神?这好像是一个并不真实的问题,因为民法与 人文主义精神之间,似乎本身就可以划等号:我们都说,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 是人法,这里的私和人,都是指个人,权利则指私权,因此,人文主义是民法或 者民法典的哲学基础、基本理念和基本特征。正因如此,我甚至可以说,民法典 中的一切,都是人文主义的表现。但问题显然不是这么简单:不同国家的民法典, 其人文主义色彩或者说个人被关怀的程度,还是有强有弱,比如我们拿法国民法 典和前苏联民法典相比,就会发现前者完全是以个人为本位,以个人自由为中心; 而后者则有很多规定用以加强国家权力对个人财产和自由限制。这样,我们大致 可以说,如果一部民法典是以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保护为中心,没有过分地强调 国家权力对于个人权利的制约,它就是人文主义的。从这点出发,影响中国民法 典中人文主义精神贯彻的主要障碍,正是那种试图将公权力干预不恰当地引入私 人生活领域的观点和做法:比如在物权法上,可能主要就表现为关于“国家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类规定,这种规定将民事领域中的财产划分等级,将个人 财产置于国家财产之相对低等级的地位,违背了财产平等原则。 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民法典起草中,对于法典的人文主义的关注和讨论, 并不是围绕私权对于公权的抗衡而发生并展开的,而是围绕民法典的体系安排而 发生并展开的。在这场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被尖锐地提出来。这种观点认为:一 部真正的人文主义的民法,应当把对人、人格、人格权的保护放在第一位,把对 物即财产的保护放在第二位。因为人比物更重要,人是目的,物是手段。基于这 种认识,传统的几部经典的民法典遭到猛烈攻击:首先挨批的是德国民法典,这 部法典在体系编排上,分为总则和分则,没有把关于人的规范(就是人法)单独 规定,所以,它从整体上被有的学者认为是以财产为中心,所以不是人文主义的
然后又轮到法国、日本民法典,还有瑞士民法典,由于这些法典对于人格保护的 规定都只有那么一丁点,都没有单独规定人格权,所以另外一些学者认为这些民 法典都是重物轻人,重财产保护,轻人格保护,所以,都不能算是人文主义民法 典的典范。 面对这些猛烈的批评,我感到有一种不安:在我的一贯意识中,人文主义从 来就是近代民法的哲学基础,我们学习这种以法国、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理 论、思想和制度,从来没有对它们是人文主义还是非人文主义的产生过疑问,但 现在突然有人肯定地告诉我们,这些民法典尤其是德国民法典都是重物轻人,都 不是或不完全是人文主义的!我就不得不感到有些恐慌:就像我们一直很深信、 很崇拜的人文主义课程的老师突然被抓起来了,原因是说他讲的课根本不是人文 主义。老师被抓了,我这个学生就不得不担心,我这门课程学到的知识还管不管 用呢?得到的优秀成绩还算不算数呢? 为此,我们不得不来讨论:民法典中的人文主义究竟表现为什么?简单化 点,有AB两个选择答案:A,民法典中只有人格、人格权、身份权的规定,才体 现了人文主义精神,而关于物即财产的规定,则与人文主义无关。而人比物更重 要,所以人文主义的民法典要以人为重心而不能以财产为重心。B,民法典中有 关私权(无论是人格权、身份权还是财产权)的规定,都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 因此“人与物哪个更重要”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假命题。在座各位会选哪一个答 案 很显然,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民法对人的保护,只能直接表现为对人格或者 人格权的保护,而不能直接表现为对财产的保护。人、人格和财产,应当被截然 分开。据此,象“民法典中,人的问题更重要还是财产的问题更重要?人格尊严的 保护更重要还是财产的保护更重要”这样一些问题才能被提出来。但我们知道, 历史上几部重要的民法典,显然都是以财产保护为重心或主要内容的。在这些法 典中,关于人格以及人格权保护的规定确实极少,法国民法典直接涉及人格的就 个条文“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在1978年以前,这部法典中基本上没 有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单独规定。而且,我们在总结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功绩时是怎 么说的?说这部法典确立了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 错责任。前两个说的都是财产,过错讲侵权归责问题,指的也主要是财产损害的 赔偿。闹了半天,都是财产,你这个法典,还能算是人文主义?但是,如果法国 民法典都不能算是人文主义的典范,哪还有什么法典是人文主义?如果历史上的 这些民法典因为都重物轻人,都被认为没有高举人文主义的旗帜,那么民法的传 统就应当被否定。如果民法的传统、民法的历史都被否定,那我们怎么活下去? 这个问题,显然涉及到对民法的功能、民法的本质的认识,涉及到中国民法典指 导思想的定位 对此,我认为,不能把人、人格与财产相分离,更不能把它们相对立。否则, 我们对民法典中的人文主义精神会发生严重的误解。我的研究结论是: 现代民法对于财产和人格的关系,存在观念上的误区,这就是:(1)认为财 产与人格没有必然联系:(2)认为人格只是一种地位或者资格,并不直接包含任 何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实质内容;(3)认为人格纯粹由人格权加以保护,保护 财产与保护人格无关。我的看法是,近代法上的人格,是一种包含人的全部基本 生存条件,能够使人成其为人的一般法律地位,它不仅包括自然人生存所需的精 神条件(自由、安全和尊严),而且首先包括其生存的物质条件(财产权的享有)。 人格本身就是由而且必须是由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基本权利所构成(这些基本权
然后又轮到法国、日本民法典,还有瑞士民法典,由于这些法典对于人格保护的 规定都只有那么一丁点,都没有单独规定人格权,所以另外一些学者认为这些民 法典都是重物轻人,重财产保护,轻人格保护,所以,都不能算是人文主义民法 典的典范。 面对这些猛烈的批评,我感到有一种不安:在我的一贯意识中,人文主义从 来就是近代民法的哲学基础,我们学习这种以法国、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理 论、思想和制度,从来没有对它们是人文主义还是非人文主义的产生过疑问,但 现在突然有人肯定地告诉我们,这些民法典尤其是德国民法典都是重物轻人,都 不是或不完全是人文主义的!我就不得不感到有些恐慌:就像我们一直很深信、 很崇拜的人文主义课程的老师突然被抓起来了,原因是说他讲的课根本不是人文 主义。老师被抓了,我这个学生就不得不担心,我这门课程学到的知识还管不管 用呢?得到的优秀成绩还算不算数呢? 为此,我们不得不来讨论:民法典中的人文主义究竟表现为什么?简单化一 点,有 AB 两个选择答案:A,民法典中只有人格、人格权、身份权的规定,才体 现了人文主义精神,而关于物即财产的规定,则与人文主义无关。而人比物更重 要,所以人文主义的民法典要以人为重心而不能以财产为重心。B,民法典中有 关私权(无论是人格权、身份权还是财产权)的规定,都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 因此“人与物哪个更重要”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假命题。在座各位会选哪一个答 案? 很显然,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民法对人的保护,只能直接表现为对人格或者 人格权的保护,而不能直接表现为对财产的保护。人、人格和财产,应当被截然 分开。据此,象“民法典中,人的问题更重要还是财产的问题更重要?人格尊严的 保护更重要还是财产的保护更重要”这样一些问题才能被提出来。但我们知道, 历史上几部重要的民法典,显然都是以财产保护为重心或主要内容的。在这些法 典中,关于人格以及人格权保护的规定确实极少,法国民法典直接涉及人格的就 一个条文“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在 1978 年以前,这部法典中基本上没 有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单独规定。而且,我们在总结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功绩时是怎 么说的?说这部法典确立了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 错责任。前两个说的都是财产,过错讲侵权归责问题,指的也主要是财产损害的 赔偿。闹了半天,都是财产,你这个法典,还能算是人文主义?但是,如果法国 民法典都不能算是人文主义的典范,哪还有什么法典是人文主义?如果历史上的 这些民法典因为都重物轻人,都被认为没有高举人文主义的旗帜,那么民法的传 统就应当被否定。如果民法的传统、民法的历史都被否定,那我们怎么活下去? 这个问题,显然涉及到对民法的功能、民法的本质的认识,涉及到中国民法典指 导思想的定位。 对此,我认为,不能把人、人格与财产相分离,更不能把它们相对立。否则, 我们对民法典中的人文主义精神会发生严重的误解。我的研究结论是: 现代民法对于财产和人格的关系,存在观念上的误区,这就是:(1)认为财 产与人格没有必然联系;(2)认为人格只是一种地位或者资格,并不直接包含任 何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实质内容;(3)认为人格纯粹由人格权加以保护,保护 财产与保护人格无关。我的看法是,近代法上的人格,是一种包含人的全部基本 生存条件,能够使人成其为人的一般法律地位,它不仅包括自然人生存所需的精 神条件(自由、安全和尊严),而且首先包括其生存的物质条件(财产权的享有)。 人格本身就是由而且必须是由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基本权利所构成(这些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