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有的人把它们解释为自然法上的权利即天赋权利,有的人把它们解释为实证 法上的权利即立法赋予的权利)。因此,人格应当由财产因素、伦理因素和社会 政治因素三个要素构成。每一种要素都表现为由法律直接赋予的基本权利。其中 不仅包括人格权(在这里,我没有把人格权仅仅理解为生命、健康、名誉、肖像、 隐私等人格权利,而且认为人格权还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劳 动、休息、受教育等基本权利),而且包括财产。在这里,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 产,指的是一个人的财产状况的总和。 关于财产与人格的关系,我想可以从两方面来论证: 1、总体意义或者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是构成人格的基本要素。这就是说, 有人格的人,能够成其为人的人,不可以没有财产。因为,财产是人的基本生存 条件,是人具有生命、自由、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基础和保证。一个人如果没有能 够保证其起码生存条件的财产,他就没有被当作人来对待,就不是一个有人格的 人。因此,一个人所拥有的,能够保证他起码生存条件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天赋 权利,或者说,是一种必须由基本法直接赋予的权利,这种基本财产权利,在人 权理论中,就叫做“生存权”。我们来想一想,一个初生婴儿,赤条条的,他有人 格吗?有。怎么证明他有人格?被当作人来对待?那不简单吗,谁也不能把他给弄 死了。是啊,他的生命受保护。不能弄死他,就是尊重他的生命。但是,仔细想 想,其实这个婴儿是不是被像人一样对待,首要的并不在于不可以随便把他弄 死,而是什么呢?而是一定要有人给他吃,给他穿,否则他就会像一只小狗一样 被饿死、冻死。那么,谁必须给他吃给他穿?他父母啊?为什么她父母一定要给他 吃给他穿?如果他父母都死了怎么办?我们怎么来保证这个婴儿人成其为人?这 里,最重要的显然不是保护他的姓名、名誉、肖像、隐私等等,而是首先必须让 他拥有让他能够活下去的起码的财产?因此,法律让这个婴儿具有人格所作的第 一件事,就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他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如果没有父母,这项义务 就必须由国家、由社会承担。抚养请求权是什么?是债权,是财产!没有这项法定 财产权利,婴儿就没有人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不可以说:无财产即无人格? 再看一无所有的穷人:边远山区的贫苦农民,据说到现在还有一家人合穿一条裤 子的。他们有人格吗?冻死在路边的真正的乞丐有人格吗?我们回答时可能会有点 犹豫。其实很简单,如果说在一个号称“人人平等”的社会中,一无所有的穷人也 有人格的话,也被当作人来对待的话,那正是因为他依法享有一项对抗社会的债 权即要求社会救济的财产权利。如果他们不享有这项财产权利或者根本不能实现 这项权利的话,他们实际上就没有被当作人来对待。 2、具体意义或者个别意义上的财产,是人格尊严的物质载体。由于种种原 因,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具体的财产与人格、人格尊严之间,被划了一道鸿沟: 保护财产,就是保护财产,与保护人格、人格尊严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他们才会 提出“是人更重要还是财产更重要”的问题。但财产与人格尊严真的没有关系吗? 让我们来看看德国大学者耶林怎么说的。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这篇著名文章 中反复提到一件事情:如果你对一个中世纪的骑士说一句侮辱的话,他会做什么? 他会和你拼命,和你决斗,会用生命和鲜血捍卫他的人格尊严。但如果你对一个 农民说同样的一句侮辱的话,他会怎样?他不会怎样,没事。但是,如果你想夺 走这个农民的一寸土地,他会怎样?他会和你拼命!一寸土地,毫无经济价值,为 此而血流成河,值得吗?为什么?因为在他看来,捍卫自己的土地,自己的财产 就是捍卫自己的人格。所以耶林说:“所有权无非是扩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 外延而已。”保护所有权,就是保护人格尊严。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
利,有的人把它们解释为自然法上的权利即天赋权利,有的人把它们解释为实证 法上的权利即立法赋予的权利)。因此,人格应当由财产因素、伦理因素和社会 政治因素三个要素构成。每一种要素都表现为由法律直接赋予的基本权利。其中, 不仅包括人格权(在这里,我没有把人格权仅仅理解为生命、健康、名誉、肖像、 隐私等人格权利,而且认为人格权还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劳 动、休息、受教育等基本权利),而且包括财产。在这里,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 产,指的是一个人的财产状况的总和。 关于财产与人格的关系,我想可以从两方面来论证: 1、总体意义或者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是构成人格的基本要素。这就是说, 有人格的人,能够成其为人的人,不可以没有财产。因为,财产是人的基本生存 条件,是人具有生命、自由、安全和人格尊严的基础和保证。一个人如果没有能 够保证其起码生存条件的财产,他就没有被当作人来对待,就不是一个有人格的 人。因此,一个人所拥有的,能够保证他起码生存条件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天赋 权利,或者说,是一种必须由基本法直接赋予的权利,这种基本财产权利,在人 权理论中,就叫做“生存权”。我们来想一想,一个初生婴儿,赤条条的,他有人 格吗?有。怎么证明他有人格?被当作人来对待?那不简单吗,谁也不能把他给弄 死了。是啊,他的生命受保护。不能弄死他,就是尊重他的生命。但是,仔细想 一想,其实这个婴儿是不是被像人一样对待,首要的并不在于不可以随便把他弄 死,而是什么呢?而是一定要有人给他吃,给他穿,否则他就会像一只小狗一样 被饿死、冻死。那么,谁必须给他吃给他穿?他父母啊?为什么她父母一定要给他 吃给他穿?如果他父母都死了怎么办?我们怎么来保证这个婴儿人成其为人?这 里,最重要的显然不是保护他的姓名、名誉、肖像、隐私等等,而是首先必须让 他拥有让他能够活下去的起码的财产?因此,法律让这个婴儿具有人格所作的第 一件事,就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他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如果没有父母,这项义务, 就必须由国家、由社会承担。抚养请求权是什么?是债权,是财产!没有这项法定 财产权利,婴儿就没有人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不可以说:无财产即无人格? 再看一无所有的穷人:边远山区的贫苦农民,据说到现在还有一家人合穿一条裤 子的。他们有人格吗?冻死在路边的真正的乞丐有人格吗?我们回答时可能会有点 犹豫。其实很简单,如果说在一个号称“人人平等”的社会中,一无所有的穷人也 有人格的话,也被当作人来对待的话,那正是因为他依法享有一项对抗社会的债 权即要求社会救济的财产权利。如果他们不享有这项财产权利或者根本不能实现 这项权利的话,他们实际上就没有被当作人来对待。 2、具体意义或者个别意义上的财产,是人格尊严的物质载体。由于种种原 因,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具体的财产与人格、人格尊严之间,被划了一道鸿沟: 保护财产,就是保护财产,与保护人格、人格尊严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他们才会 提出“是人更重要还是财产更重要”的问题。但财产与人格尊严真的没有关系吗? 让我们来看看德国大学者耶林怎么说的。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这篇著名文章 中反复提到一件事情:如果你对一个中世纪的骑士说一句侮辱的话,他会做什么? 他会和你拼命,和你决斗,会用生命和鲜血捍卫他的人格尊严。但如果你对一个 农民说同样的一句侮辱的话,他会怎样?他不会怎样,没事。但是,如果你想夺 走这个农民的一寸土地,他会怎样?他会和你拼命!一寸土地,毫无经济价值,为 此而血流成河,值得吗?为什么?因为在他看来,捍卫自己的土地,自己的财产, 就是捍卫自己的人格。所以耶林说:“所有权无非是扩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 外延而已。”保护所有权,就是保护人格尊严。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一
个国家,为了被他国占领的一平方英里的荒地,可以毫不犹豫地不惜发动一场涂 炭生灵,焚毁城郭的战争!因为,一个“对这样的权利侵害而沉默无语的国民,等 于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押”。讲到这里,我不能不想到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情: 就是七个中国人去登钓鱼岛的事。对于钓鱼岛,我至今也不知道它有什么矿藏, 什么经济价值或者军事意义,但是,当从电视录像上看到我们的同胞被开着飞机 和军舰的日本人抓起来,我感到非常愤怒;而当我没有看到哪怕是一艘中国的炮 舰驶向哪里的时候,我感到深深的屈辱和悲哀。这是为什么?后来有人偷偷告诉 我,这是因为我们当前的既定政策是“韬光养晦”。我听懂了,为什么看不见中国 的飞机和炮舰?那是因为,我们没有足够的钱去发动一场维护民族尊严的战争啊! 穷国无国格! 其实有些道理是不言而喻的: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首先就是剥夺其财产 而对人的保护,首先必须从财产保护开始。你去问问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怎样才 能使他人成其为人?他会告诉你,别的都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让老板把拖欠他们 的血汗钱赶快给他们。对这些人,这些成千上万的人,是保护他们的姓名、名誉、 肖像和隐私更重要,还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更重要?在中国民法典起草会议上, 我们究竟是花一天时间去讨论人格权保护,再花一个月时间去讨论农民土地权利 的保护,还是把时间给倒过来安排? 为什么主要的几部传统民法典都没有规定人格权,只是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对 人格权予以概括保护?那是因为人格权主要是一些由基本法赋予人的基本法定杈 利,民法的任务主要是去保护它而不是去确认它。而民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必 须小心细致地确认和保护财产权利,因此,传统民法对人的保护,对人格的保护, 首先而且主要是通过对财产的保护加以体现的。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加强人格 权的民法保护,是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但不能因此就得出近代民法重物轻人的 结论,并由此否定近代民法的人文主义精神。为此,我认为,民法典的人文主义 精神,就是表现为对私权的保护,首先而且主要的是表现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以保护私权为己任的民法,无论采用何种编排体系,都是人文主义的。 李永军教授: 我很感谢政法大学提供了这么一个人文主义的讲台,说明我们政法大学的传 统本身就是人文主义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人文主义的实质及其影响因素》。 我曾在《中国法学》上有一篇文章“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在这篇文章中 我没有非常系统地阐述自己的人文观,有些观点和徐国栋教授不太相同,对人格 权的理解和尹田教授也些不一样。我想在这里把自己的观点再阐述一下 什么是“人文主义"?其核心是什么? 通常的理解都是中世纪的观点,反神学的观点,“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 为中心,把人当作人来看待,把人当作世界的中心来看待,这是通常理解的人文 主义,徐国栋先生就是在这个意义在理解人文主义。但我恰恰认为,人文主义还 包括一个非常重要的而且常常被忽视的因素:把个人从团体中解放出来。封建制 度的特征有两个,一个是等级制,另一个是团体主义,而资本主义民法以平等来 反对等级,以自由来反对团体主义。我想最重要的不是等级问题,更严重是团体 压迫个人的问题,把人从团体中解放出来。因此,法国民法典中没有法人的规定, 这固然与其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因为当时拿破仑非常害怕封建主义借助团体而
个国家,为了被他国占领的一平方英里的荒地,可以毫不犹豫地不惜发动一场涂 炭生灵,焚毁城郭的战争!因为,一个“对这样的权利侵害而沉默无语的国民,等 于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押”。讲到这里,我不能不想到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情: 就是七个中国人去登钓鱼岛的事。对于钓鱼岛,我至今也不知道它有什么矿藏, 什么经济价值或者军事意义,但是,当从电视录像上看到我们的同胞被开着飞机 和军舰的日本人抓起来,我感到非常愤怒;而当我没有看到哪怕是一艘中国的炮 舰驶向哪里的时候,我感到深深的屈辱和悲哀。这是为什么?后来有人偷偷告诉 我,这是因为我们当前的既定政策是“韬光养晦”。我听懂了,为什么看不见中国 的飞机和炮舰?那是因为,我们没有足够的钱去发动一场维护民族尊严的战争啊! 穷国无国格! 其实有些道理是不言而喻的: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首先就是剥夺其财产; 而对人的保护,首先必须从财产保护开始。你去问问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怎样才 能使他人成其为人?他会告诉你,别的都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让老板把拖欠他们 的血汗钱赶快给他们。对这些人,这些成千上万的人,是保护他们的姓名、名誉、 肖像和隐私更重要,还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更重要?在中国民法典起草会议上, 我们究竟是花一天时间去讨论人格权保护,再花一个月时间去讨论农民土地权利 的保护,还是把时间给倒过来安排? 为什么主要的几部传统民法典都没有规定人格权,只是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对 人格权予以概括保护?那是因为人格权主要是一些由基本法赋予人的基本法定权 利,民法的任务主要是去保护它而不是去确认它。而民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必 须小心细致地确认和保护财产权利,因此,传统民法对人的保护,对人格的保护, 首先而且主要是通过对财产的保护加以体现的。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加强人格 权的民法保护,是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但不能因此就得出近代民法重物轻人的 结论,并由此否定近代民法的人文主义精神。为此,我认为,民法典的人文主义 精神,就是表现为对私权的保护,首先而且主要的是表现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 以保护私权为己任的民法,无论采用何种编排体系,都是人文主义的。 李永军教授: 我很感谢政法大学提供了这么一个人文主义的讲台,说明我们政法大学的传 统本身就是人文主义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人文主义的实质及其影响因素》。 我曾在《中国法学》上有一篇文章“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在这篇文章中, 我没有非常系统地阐述自己的人文观,有些观点和徐国栋教授不太相同,对人格 权的理解和尹田教授也些不一样。我想在这里把自己的观点再阐述一下。 一,什么是“人文主义"?其核心是什么? 通常的理解都是中世纪的观点,反神学的观点,“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 为中心,把人当作人来看待,把人当作世界的中心来看待,这是通常理解的人文 主义,徐国栋先生就是在这个意义在理解人文主义。但我恰恰认为,人文主义还 包括一个非常重要的而且常常被忽视的因素:把个人从团体中解放出来。封建制 度的特征有两个,一个是等级制,另一个是团体主义,而资本主义民法以平等来 反对等级,以自由来反对团体主义。我想最重要的不是等级问题,更严重是团体 压迫个人的问题,把人从团体中解放出来。因此,法国民法典中没有法人的规定, 这固然与其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因为当时拿破仑非常害怕封建主义借助团体而